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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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金华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金华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一、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文化,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进一步促进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及研究、创作、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传统优良、技艺精湛,具有鲜明的艺术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工艺品和技艺。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义务,对破坏、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检举、控告。
五、市经委主管全市工艺美术行业管理工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相关协调和指导,按照发展要求,制定具体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推动传统工艺美术的健康发展。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协同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六、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金华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理论研究;
(二)发掘和整理已经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资料;
(三)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四)收集传统工艺美术优秀作品;
(五)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国内外交流。
七、工商、财政(地税)、科技、文化、旅游、贸易粮食、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研究、生产、经营工作,为其创造便利条件,做好以下工作:
(一)支持工艺美术大师设立大师工作室;
(二)支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发掘、研究和开发,可将研究开发成果作为科技成果进行评审奖励;
(三)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文化交流等活动,以及开设旅游参观景点和销售网点。
八、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是本市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社团法人,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九、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保护制度。设立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
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认定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工艺美术精品的评审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十、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不得少于70%。
十一、行业主管部门从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及工艺美术大师中,优先推荐申请国家或省级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以及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浙江省工艺美术大师。
十二、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助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奖励获奖工艺美术品创作人员、收购有价值的工艺美术品、培养工艺美术人才、开展工艺美术宣传与交流。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十三、对我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利用录像制作、记录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抢救或发掘。
十四、对我市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和精品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珍品和精品可由政府征集、收购、珍藏;
(二)市政府珍藏的珍品和精品,由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制作单位和个人荣誉证书。荣誉证书可作为评审金华市工艺美术大师的条件之一。
十五、建立全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技艺目录,列入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十六、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和保障传统工艺美术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传统工艺美术品。
十七、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收藏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
十八、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从外地引进具有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以上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安、劳动保障、人事、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外地工艺美术人才来我市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并做好服务工作。
外地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在我市创办企业或建立大师工作室期满5年、外地省工艺美术大师在我市创办企业或建立大师工作室期满10年的,可享受我市支持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有关优惠政策。
十九、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
二十、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对保护、发掘、研究传统工艺美术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的;
(三)捐赠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省工艺美术精品、市工艺美术精品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资金的;
(四)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五)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保护、发展、繁荣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十一、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应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和技术未得到有效保护的;
(三)泄露工作中知悉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
(四)遗失有关评审材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收受贿赂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二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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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留成外汇管理办法

卫生部


卫生部留成外汇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3日,卫生部

前言
为了管好、用好留成外汇,根据国务院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建立外汇帐户
1.凡有留成外汇收入的单位:应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开立留成外汇额度帐户。有经常性外事活动或特殊情况,需要留存小额外汇的,可申请建立现汇或外汇兑换券户。
2.外汇额度帐户必须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不得透支。
3.外汇额度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购买现汇。

二、外汇收入的管理
1.对各单位创收留成外汇收入,实行由二级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统一办理外汇额度收支的结算业务及下属单位使用留成额度的管理工作。对创收较多外汇收支业务频繁的基层单位,经卫生部批准,也可自行办理外汇额度的收支结算业务。
2.创收留成外汇收入包括业务收入,接待外宾收入,出国人员结汇以及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等。
3.各单位凡有收到以外币为单位的支票、汇票、现钞和外汇兑换券要一律开具专用收据并写清外币名称、金额。
4.各单位对收入的外币现钞必须及时解交中国银行,外汇支票、汇票、旅行支票也要及时到中国银行办理托收手续。财务部门将中国银行的回单和收款单据附在一起,做为一个完整的原始凭证,记入有关帐户。在中国银行开立外汇券帐户的单位,所收的外汇兑换券存入该帐户。如无外汇兑换券帐户,可直接解交当地工商银行。
5.收入的外汇,凭据解交后办理留成额度的证明回单,京内单位每半年填报一次“留成额度申请表”上报卫生部审核,经财政部批准后,存入单位留成额度帐户。京外单位根据当地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和规定,办理留成额度入帐等事宜。
6.根据国务院有关国家外汇管理的统一规定,对必须存在国外的资助,捐赠外汇和其他外汇应报当地外汇管理局批准,未经批准的需调回境内,调回后按存款性质和规定分别办理结汇、留成或境内银行存款。

三、外汇支出管理
1.各单位留成外汇额度的使用,每年必须在规定限期内办理外汇使用手续。京内单位向卫生部报送年度外汇收支计划和申请用汇控制指标,经批准后,在下达用汇控制指标范围内使用。京外单位每年在规定限期内向当地财政、外汇管理局报送年度外汇收支计划和申请用汇控制指标,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下达用汇控制指标内使用。
2.各单位使用外汇额度时,应按不同用汇的用途办理有关支出手续。如:
(1)出国人员用汇,填写“使用用汇控制指标通知书”“中国银行支取凭证”出国人员领取外汇时还需要携带出国人员任务批件、护照及用汇单位支票。
(2)进口用汇是指购置仪器及零配件、化学试剂、药品、图书资料等,使用留成额度时,应填具“外汇额度支用单”及“使用用汇控制指标通知书”连同订货卡片、合同及有关进口批件等办理对外开证付汇手续。
(3)其他用汇支出:一般是指国际组织会费及不属于上述二项费用的特别开支,使用留成外汇额度手续同上。
3.留成外汇支出主要用于购买必要的科研、医疗、教学等方面的设备、仪器、试剂、药品、科技资料、书刊及必要的出国人员用汇等,不得用于购买非业务性商品及个人用品。留成外汇的支出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国内能够买到的物品,就不要向国外购买,以尽量节省国家外汇。
4.对私设“外汇小金库”,私自将外汇存放境外和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外汇和外汇帐户,私自买卖外汇,不按规定使用外汇等要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留成外汇的核算
1.基本要求
(1)要建立外汇帐目核算制度,同时与下属单位建立收支结算手续。在各单位领导下财务部门指定专人统一办理所属单位的外汇管理工作。
(2)外汇的收支均以美元为计算单位,美元以外的货币按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的折算折成美元计算,元以下四舍五入。
(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外汇帐应按复式记帐的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数字准确,内容真实,及时记帐,按时结帐。
(4)外汇户要设置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同时要设置外币现金日记帐(各种货币要分别记录),如果在中国银行已开立外汇兑换券帐户单位还要设置“外汇兑换券现金日记帐”和“外汇兑换券银行存款账”。记帐时要根据符合国家会议制度的合法原始凭证(并应附有关资料、文件)和按有关的会计科目编制记帐凭单,做到帐证相符、财务报表数据必须从帐面产生,做到帐表相符。
(5)每月底收到中国银行外汇帐户对帐单后,应及时对帐,如发现不符应与银行核查。
(6)会计凭证、帐簿等均应按照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妥善保管。
2.会计科目设置由各单位视情况自行制定。
3.核算中注意的几个问题
(1)留成外汇额度的收、支都必须取得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的凭证方可入帐。
(2)留成额度收、支中如发生人民币的损益,须按当日兑换率将损益部分在预算外经费其他暂存的损益帐户中做调整。如有美元以外的外币,需将币种及折算率金额同时注明。
六、会计报表
除按外汇管理局规定编报的年度收、支计划外,要求编报:
1.季度非贸易外汇收入留成计算表(京内单位报部,京外单位报当地外汇管理局或财政厅(局)审批)。
2.季度临时出国人员用汇执行情况汇总表各单位应按时报送各表(表式附后)。
七、各单位要加强外汇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干部、职工增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准参与倒买倒卖外汇和外汇兑换券的活动;不准利用涉外的工作条件套换、强兑外币和外汇兑换券;不准将留成外汇收入截留自用;不准将外汇留存国外或港澳地区;不准将外汇借给国外机构或个人;如有违反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八、本管理办法自1988年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留成外汇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释〔一九九九〕一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1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9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反映该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明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批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