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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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的通知
省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 (粤办发
[2000]5号)精神作了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
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十七日
省政府系统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办法
(二○○○年四月修订)
一、奖励表彰分类和规格
(一)下列奖项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2、全省综合性奖项,如全省“劳动模范”、全省“先进集体”;
3、在保卫或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中,作出重大贡献,需由省政府奖励
表彰的奖项;
4、对在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特殊贡献者(含港澳人士和台胞、
外国友人),省委、省政府决定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由省政府授奖。
(二)下列奖项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
1、本系统(行业)常规性奖项;
2、专项工作奖项;
3、法律、法规规定由系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奖励表彰的奖项。
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奖励表彰的,由省主管部门授奖,也可与省人事厅联
合授奖。
(三)意义或影响重大的或跨行业的阶段性专项工作,工作终结或分段进行
表彰的,先进单位可由省政府表彰,先进个人一般由主管部门表彰。
二、奖励表彰事项报批
(一)以省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奖项,由主办单位向省政府申报。以省委、
省政府名义或以省政府、省军区名义联合奖励表彰的奖项,主办单位同时向省委、
省政府或省政府、省军区申报。
(二)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名义举办的表彰奖励,由主办单位
向省政府申报,同时抄送省委党廉办。
(三)对公务员的奖励表彰的奖项,《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有规定的,
按规定审批权限申报。
(四)举办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奖项,或与省人事厅联合表彰的奖项,由主
办单位在事先与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后,附上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向省政府
申报。
(五)申报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必须载明该奖项的政策依据、目的、意义以
及奖励表彰的名称、数量、奖品及其文字内容、说明材料、费用预算及来源和组
织方案等。
三、奖励表彰事项审批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省委决定由省政府奖励表彰的奖项,
由省政府秘书长审核,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审批。
(二)以省政府名义或省政府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举办有固定周期
奖励表彰的奖项,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它临时
性一次性奖励表彰,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经分管副省长报常务副省长审批,
必要时,报省长审批。
四、奖励表彰事项审批原则
(一)除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和省政府批准外,下列奖励表
彰事项不予批准:
1、各类达标评比;
2、对企业的奖励表彰活动;
3、没有正常的奖励表彰活动经费,向企事业单位、基层单位和个人收费或
变相收费的奖励表彰活动;
4、粤办发[2000]5号文中列为被撤销不得继续举办的奖励表彰活动。
(二)国务院工作部门已举办过的全国性奖励表彰活动,省政府一般不举办
相应的全省性奖励表彰活动。
(三)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表彰会议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系统全省性会
议审批办法》办理;各部门原则上不召开行业性专项表彰会议,表彰采用通报形
式进行。
五、奖励表彰的奖项名称及奖品制作
(一)表彰的称号授予,按如下规定进行:
1、国家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授予。
2、综合性奖励表彰授予的荣誉称号,统一使用“模范集体”、“先进集体”
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上述称号时,在称号前冠上“广东
省”字样。特殊情况下需授予其他称号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政府审批。
3、行业性或专项性奖励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授予的荣誉称号,统一使用“先
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称号,并在其称谓前冠以广东省某行业或专项性工作
内容名称。
(二)对公务员的奖励表彰,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奖项名称
给予嘉奖、记功(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三)以省政府名义授奖的奖状、奖牌、奖匾、锦旗、奖杯、奖章和证书等
奖品由省政府办公厅规定样式和规格,并负责监制。主办单位要将颁发的奖状、
奖牌、奖匾、锦旗、奖杯、奖章和证书的照片一式二套,并开具受奖名册2份送
省政府办公厅编号和存档。凡违反规定自行制作的,一律无效。
六、奖励表彰的周期和数量
(一)奖励表彰的周期,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规定的按规定办;行
业性常规奖励表彰一般每3年举行一次;阶段性工作,有指标要求的工作,可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评选周期。
(二)奖励表彰的数量,原则上按列入评选范围的单位和总人数的多少合理
确定。其中,以省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全省系统性评选表彰数量:先进集体
一般控制在50个以内;先进工作者一般控制在100名以内。
七、奖励表彰经费和受表彰奖励者的待遇及奖励标准
(一)综合性、非行业性的特殊奖项的奖励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专项向省
政府请款。
(二)各部门行业专项奖的奖励经费,由各部门按规定自行解决。
(三)评为全国、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四)行业性专项奖励表彰的受奖人员均实行一次性奖励制度,以精神奖励
为主,奖品(不含奖牌、证书等)或奖金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3年以上表
彰一次的一般不超过1000元。
八、其它事项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全省性各类奖励表彰审批规定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度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度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在规范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保证产品质量等相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充实、完善行业的标准体系,国家局决定组织申报2005年度烟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以下简称“标准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行业标准项目申报重点
申报2005年度的标准项目,要贯彻、落实、体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我国经济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方针;要能够充分体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要能够在相关技术、管理方面有效解决行业发展进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经研究,确定2005年度烟草行业标准项目的申报重点是:
1、能够有效应对WTO、WHO、FCTC的有关要求、或有助于建立(或破解)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项目;
2、符合“中式卷烟”的发展方向,有助于推动“中式卷烟”稳定、健康发展的项目;
3、有助于增强我国卷烟以及相关产品国际竞争力,特别是能够推动名优卷烟品牌扩张战略的实施、确保产品质量的项目;
4、拥有自主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项目;
5、涉及行业生产领域或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项目;
6、能够有效降低生产、运行以及销售等环节成本,有利于实现“节约型生产与经营”,有利于实现“循环经济”目标的项目;
7、与行业发展相配套、有助于规范行业相关工作并促进行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通用性项目。
二、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
1、请各省级局(公司)、中烟工业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2005年度标准项目的申报工作。
2、企业应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主体之一。国家局鼓励行业各类重点企业紧密结合相关工作的实际,积极提出或参与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3、项目申报需书面申报和网上申报同步进行,两套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一致。
书面申报应填写标准项目任务书;申报行业标准(YC)和行业计量检定规程(JJG[烟草])的项目,应填报“烟草行业推荐性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或“烟草行业强制性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这两份任务书均可从“中国烟草标准化网”的“工具字典”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ctsrc.org.cn)。书面申报材料一式4份,用A4纸装订;网上申报可通过“中国烟草标准化网”的“申报项目”填报标准项目任务书。
4、标准项目申报单位要本着“精心安排,力求节约,有效使用”的原则,根据项目开展所需经费的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请国家局项目经费的数额。
5、各申报单位须将书面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审核签章后,报省级局(公司)或中烟工业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省级局(公司)或中烟工业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要以正式函件的形式,于2005年3月1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杨街2号;邮编:450001;联系人:冯茜、韩云辉、李青常;联系电话:0371-7672673、7672677、7672680)汇总。
6、对于去年已正式申报但未获批准的标准项目,原则上可不再进行重新申报,而由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作为2005年标准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提交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三、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
项目申报工作截止后,国家局科教司将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议,必要时,将请项目申报单位进行质询答辩,请各项目申报单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国家局科教司将根据评议意见和答辩情况,审定并编制2005年度标准项目计划。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若遇到相关问题,可向国家局科教司咨询(联系人:辜菊水;联系电话:010—63605683)。
二○○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