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电网公司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电网建设改造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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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电网公司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电网建设改造战略合作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电网公司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电网建设改造战略合作

黔东南府办发〔2009〕2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贯彻落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电网公司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电网建设改造战略合作协议>特别实施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贯彻落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电网公司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电网建设
改造战略合作协议》特别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12号),按照《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电网公司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电网建设改造战略合作协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我州电网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电网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为我州电网建设提供更加快捷的服务,制定本特别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指导原则
  统筹建设原则:电网规划建设必须结合城乡规划建设发展,必须结合工业经济产业发展,必须结合以旅游为龙头的第三产业发展,必须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必须结合城镇化发展,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与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或适度超前,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重点保护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支持电网建设,加强对纳入规划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走廊的保护。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
  优先审批原则:在州属各级审批权限范围内办理电网建设相关手续的要尽快办好相关手续,需要上报省、国家的审批手续,州属各单位要尽快转呈上报,并积极协调争取,早获审批。
  第二条 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
  本办法所称的电网建设是指变电所、输电线路、开关站(开闭所)、配电设施及电缆管沟等电力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二章 加强电网规划,做好前期工作


  第三条 凯里供电局及各县市(区)供电部门应与黔东南州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积极配合,尽快制定电网规划和发展计划。电网规划和发展计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电网规划编制
  电网专项规划按照供电区域划分为县级电网专项规划、城市电网专项规划和主网专项规划三大类。
  县级电网专项规划(含大凯里外的凯里市其它区域部分)由县级供电企业负责组织编制,地方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编制。
  城市电网专项规划范围为凯里市城区和凯里经济开发区(即大凯里区域),由凯里供电局负责组织编制,凯里市及凯里经济开发区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编制,并与麻江县电网规划相衔接。
  主网专项规划由凯里供电局组织编制,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编制。
  第五条 电网规划审批
  县级电网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县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对县级电网专项规划进行批复。
  凯里城市电网专项规划,分别报送凯里市人民政府及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凯里市人民政府及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对城市电网专项规划进行批复。
  主网专项规划完成后,报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查,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报 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对主网专项规划进行批复。
  第六条 电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
  选址意见书: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贵州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电力部门符合城乡规划(含批准电网规划)的项目及办理证书的相关资料齐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电网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电力部门符合城乡规划(含批准电网规划)的项目及办理证书的相关资料齐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建设的电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电力部门符合城乡规划(含批准电网规划)的项目及办理证书的相关资料齐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未纳入黔东南州城乡总体规划或电网公司未来五年电网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的重大电网建设项目,由州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后,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纳入电网建设计划的,按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州人民政府同意临时增加的电网建设项目,不得按《关于贯彻落实<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电网公司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电网建设改造战略合作协议>特别实施办法》审批。

第三章 缩短审批周期,提高行政效率


  第八条 加快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1.凡符合我州及各县市(区)城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的,2个工作日内对具体项目的用地进行供地审批;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在供电部门提供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按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管理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手续,并出具审查意见,力争10个工作日内取得省级土地预审通过批文,15个工作日内取得建设用地手续通过批文,3个工作日内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凡符合我州城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且不涉及征占林地、土地收购、拆迁等问题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申报材料齐全且满足相关要求的,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地手续。
  3.对于涉及征用(收)土地无法落实、拆迁困难或其他严重障碍的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由凯里供电局及各县市(区)供电部门先报县市(区)电建领导小组,由各县市(区)电建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如不能解决,报请州电建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4.凡符合我州及各县市(区)城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的用地,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用地报批,在取得建设用地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对重点电网建设项目,凯里供电局及各县市(区)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须办理环保、水保、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的,各相关部门应在国家规定时限内尽快予以审批(须报请省有关部门批复的除外)。
  1.环保事项审批
  凯里供电局及各县市(区)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属州、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报批的登记表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
  2.水保事项审批
  凯里供电局及各县市(区)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属州、县市(区)水利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报批的登记表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完成。
  3.消防审查
  凯里供电局及各县市(区)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项目,消防部门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行政审批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需专家进行评审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安排并延长5个工作日审查批复。
  第十条 节约土地资源,减少变电站占地面积
  变电站设备配置原则如下:主城区外变电站一般采用户外电气设备配置方案,特殊情况下应采用户内电气设备配置;主城区内变电站一般采用户内电气设备配置方案,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户外电气设备配置。

第四章 规范征用(收)土地和补偿工作


  第十一条  电网建设项目征用(收)土地收费及补偿
  1.电网建设项目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架空电力线路的铁塔基础用地,配电设施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照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沿线的铁塔基础用地,应视用地面积的大小,进行征用(收)土地。设计单位按照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对沿线的铁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电力企业向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架空线路走廊不办理征用(收)土地手续,只进行青苗补偿。线路铁塔涉及征占用林地,占用园林绿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电网建设项目中涉及征用(收)土地、征占用林地、水利设施征用、拆迁补偿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手续(含新增、开垦、复垦)等相关补偿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州、县市各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前提,依法进行补偿。在州、县市(区)权限内能减免的,给予减免;不能减免的,依据国家、省、州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补偿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费用由供电部门承担。有关补偿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办理,规划、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积极协助。
  第十二条 输电线路走廊设计图纸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在输电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建的违法建筑物以及临建、违章的建筑物,根据相关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期处理。
  第十三条 在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电网确需入地的,按照《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电网公司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电网建设改造战略合作协议》第八条规定执行(即:电力架空线入地纳入城市道路建设规划,同步实施:根据黔东南州城市规划及建设要求,贵州电网公司将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解决中心城区主干道的原则实施电力入地工程。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负责电力架空线入地纳入城市道路建设规划相关审批工作,并负责电力入地的土建工程;贵州电网公司负责电力入地的电缆设施、设备、安装、维护)。
  鉴于黔东南州县市(区)财力困难的实际情况,电缆管沟的土地及部分电力设施入地工程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与电力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在已建成城市道路实施挖掘施工的,凯里供电局应根据年度确定的分步实施供电方案计划,提供新建供电方案电缆通道的位置、截面及施工方案,年初报规划、建设、城管、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批。未列入计划的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工程,凯里供电局与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明确责任,加强电网建设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电网建设项目责任制
  经省、州、县市(区)列入重点建设工程的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走廊等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征用(收)土地、林地、拆迁、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工作,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组织实施主体实施,并按规定时限完成交地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用地选址的配合工作,拆迁主体负责房屋拆迁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报批工作,供电部门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林业、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做好电网建设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对不能按时完成电网建设项目工作而耽误施工建设、影响工程进度的,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凯里供电局及各县市(区)供电部门按照州项目协调办要求,定期分别向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及项目协调办、州级有关部门提交电网建设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报告,便于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州级有关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调解决。能在各县市(区)范围内予以解决的,由各县市(区)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遇重大问题,由州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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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5〕7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镇江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利用城市排水设施对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雨污水泵站、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用于接纳和输送城市雨污的水沟(河)、渠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使用和保护。

  农业、畜牧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实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行养护逐步实行市场化,可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运行养护单位。

  第六条市规划、水利、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排水许可管理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九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污水处理实行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将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以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建设。

  第十一条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城市防洪排涝的要求,组织编制年度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和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符合本市排水专业规划。需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自建排水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要求,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根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配套建设排水设施,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实行雨、污水分流。在已经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不得将雨、污水混接。在暂不能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应当实行污水截流,并逐步向雨、污水分流过渡。

  第十六条城市排水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要求。

  第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且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竣工档案报送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和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必要时还当安装专用计量及水质监测装置。

  第二十条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必须向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水申请,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排水户提出排水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业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

  (六)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至少能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七)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经预沉设施处理后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排水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用于施工排水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二十三条需要继续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第二十四条排水户必须接受城市排水监测管理机构的检测。对检测不合格,且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限期治理达标后方可恢复排水。

  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运转状况和排放水质化验资料定期报送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排水户必须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水量、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浓度及排放口数量排放污水。

  排水户需要变更排放主体或者改变排放产业污水的水质、水量的,应事先报告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

  因紧急情况需要临时改变排放水质、水量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

  第二十六条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保障汛期时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设施养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污水收集及处理设施由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单位负责;

  (二)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

  (三)排水户自建的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维护,定期进行清淤疏浚,确保城市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范围、内容和标准,受理群众投诉。

  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受理群众关于公共排水设施破损、堵塞、渗漏等问题的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养护单位进行处理。

  排水设施检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条因规划需要拆除、改建、移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予以补偿或改建,改建或移位的排水设施应符合排水设施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堵塞、掩埋城市排水设施;

  (二)擅自拆除、改建、移位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质;

  (四)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

  (五)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面上植树、打桩、埋设线杆及其他标志物、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污或超标准排污的,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其排水;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责令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公共排水设施的,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清除修复或恢复原状,造成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市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盗窃、破坏城市排水设施,妨碍城市排水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城市排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镇江市建设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3〕10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科技局《温州市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温州市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
  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推进我市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行业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建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旨在进一步完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和区域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我市区域特色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优化创业环境,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高新化;促进企业提层次、上规模、创名牌,进一步推动温州国际性轻工城建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是指面向区域内的特色、支柱产业,为广大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国内外技术成果,推进区域内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产学研合作提供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是指由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创办,面向本市的特色、支柱产业,为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重点解决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技术难题,实行开放性服务的现代化科研实验机构。
  第三条 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组建的申请和认定。
  (一)申请条件:申报的产业必须是区域内的特色、支柱产业;申请单位应是以开展技术、信息服务为主业,并实行企业化运作的法人;申请单位主营业务有较强的区域特色,并应与当地特色、支柱产业紧密联系;申请单位已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资金综合优势;拟组建的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方向明确,目标可行,措施到位。
  (二) 认定条件:申请单位已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有先进的检测、分析、培训和信息网络设备;已具有足够数量的能够承担技术和信息服务任务、在本行业有实践经验、本科或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研究人员,并已建立较为稳定的产学研网络,有较强的技术支撑;已具有区域特色和优势的主导服务产品;已实现企业化运作模式,组织结构合理,产权清晰,管理规范。
  第四条 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的申请和认定。
  (一) 申请条件:申报的产业必须是本市的特色、支柱产业;申请单位必须是本市具有较强研究实力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其联合体;申请单位必须建有与本市特色、支柱产业紧密联系的院系、专业或研究机构;申请单位已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资金综合优势;拟组建的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有明确的近、中期研究、开发目标。
  (二) 认定条件:申请单位在本市特色、支柱产业的学术研究方面已有突破,其研究成果已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在新技术应用与开发研究方面,能够结合本市特色、支柱产业的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难题,积极开展研究和技术开发,其研究成果的转化率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已具备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面向社会开放,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对相关产业已起到较好的技术辐射和服务作用;已引进、培养了一批相关产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建立了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开发队伍;已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方面与依托单位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帐户。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编制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并组织实施年度立项工作。申报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并附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或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可行性报告。
  (二)对申报组建的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市科技局按照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程序进行审查、评估后,择优确定并列入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计划。
  (三)建设单位填报《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经市科技局发文下达后,正式启动实施。
   第六条 凡列入组建计划的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市科技局将根据其规模、作用和组建进展情况,分别分期给予总额30-50万元和50-100万元的专项科技经费补助。
  补助经费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专项申请。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不能用于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的基本建设。
  第七条 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2-3年。市科技局随时对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中止下拨经费直至撤消立项并追回拨款或调出仪器设备。
  第八条 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建成后,组建单位应当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温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和相关验收文件资料。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按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认定条件和计划合同书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温州市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或“温州市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及牌匾。
  第九条 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聘请专家组成考评小组,每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对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的科学研究水平、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科研管理水平,特别是对我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所作贡献和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条 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奖惩措施:
  (一)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或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提出的,与特色、支柱产业关联度大的科研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
  (二)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三)对在行业技术创新服务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给予奖励;对在市内外有影响的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给予奖励,并补助一部分运行费用。
  (四)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或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要求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市级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或市级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十一条 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和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应于每年年初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的运行情况总结,并按规定完成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温州市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或重点行业技术研究
   中心组建可行性报告提纲
  附件:

  温州市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或重点行业
  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可行性报告提纲

  一、组建的必要性
  (一)产业背景。要明确拟提供技术服务的区域块状经济或特色支柱产业发展情况,如:产业规模、从事该产业的企业数、该产业对当地财政税收的贡献、该产业产值占当地工业或农业产值的比重、占全国该产业产值的比重以及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等。
  (二)产业技术需求分析。
  (三)组建的目的和意义。
  二、组建的可行性
  (一)组建单位(或依托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技术、人才、资源(经费、仪器、设备、场地)等方面优势情况。
  (二)组建单位(或依托单位)开展技术研究、开发和服务实践情况。围绕区域产业特点开展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培训交流、产学研结合以及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等方面的情况和成功经验。
  (三)组建基本设想。包括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或重点行业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技术研究、开发和服务功能,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人员组成情况,以及组建后引进、培养科技人员的做法和目标,开展科技合作交流的做法和目标,推动本行业技术发展等中长期设想和近期拟建项目名称。
  三、组建预算
  计划总投资、资金筹措、用款计划(按年度、项目、仪器、设备、原材料分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