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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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南宁市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宁市政务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政务网站,由市级网站、县(区)网站、市属单位网站组成。市级网站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区)网站包括县(区)人民政府及县区所属的单位网站,市属单位网站包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网站。

  第三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承办。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并对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单位网站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绩效评估;县(区)人民政府网站及县区所属的单位网站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维护、管理;市属单位网站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四条 南宁市政务网站的功能定位为对外宣传、信息公开、网上服务、政民互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市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公布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二章 网站建设规范

  第六条 南宁市政务网站域名遵循国家域名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英文域名、中文域名进行注册规范: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www.nanning.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南宁”,中文顶级域名“南宁市人民政府.政务”,通称为“南宁政务信息网”。

  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单位网站域名参照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域名规则进行规范,已有英文域名的可以继续沿用,采用市政务网站平台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单位网站统一使用主网站配发的二级域名。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架构建设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县(区)所属的单位参照市属单位网站架构建设单位网站。

  第八条 市属单位网站建设应当充分依托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络资源,尚未建立网站的市属单位应遵循“集约建设”的原则,原则上采用南宁市政务网站统一平台资源建设政务网站。

  县(区)网站和未采用南宁市政务网站统一平台而独立建设的市属部门政务网站的网站设计应当庄重、典雅、美观、大方,总体风格应当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保持一致,并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链接。

第三章 网站管理运行与维护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来源于各市属单位和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采取网上采集、信息报送、网站链接和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网上采集是指由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定期从各市属单位和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上采集应当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并导入相应栏目。

  信息报送是指由各市属单位和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单位向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供相关信息并负责信息的审核把关,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将电子文档报送至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由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代为发布。

  网站链接是指将各市属单位和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网站的主页及相关栏目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链接,方便用户访问。

  栏目共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与各市属单位和全市各县(区)人民政府网站合作共建相关栏目,主要用于热点专题等栏目的内容保障。

  第十条 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应根据国家年度网站绩效评估指标对政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上服务、政民互动等工作的要求,对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页面和栏目进行设置、调整和内容管理。县(区)人民政府网站参照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页面和栏目进行设置、调整和内容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属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栏目规划以及本单位网站建设目标,负责单位网站栏目的设置、调整和内容保障。

  第十二条 网站建设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所需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管理方式。采取南宁政务网站统一平台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属部门网站的运营维护测评服务费、线路租用费、互联网接入服务费、硬件设备维护经费列入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部门年度预算,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升级经费由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专项申报,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县(区)网站、未采用南宁市政务网站统一平台独立建设的市属单位网站维护经费,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网站管理机构,加强领导,落实人员,建立健全网站维护机制。确定网站的主管领导及负责人,负责组织本辖区、本单位人员完成网站日常运维、网站内容支持、政务信息公开、在线服务管理、互动交流管理、上网信息审查等相关工作。参与上述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能够接受并参与各类与网站相关的培训与学习。

第四章 信息公开与信息保障

  第十四条 政务网站内容应包括以下四大类栏目:

  (一)概况类,内容包括:市、县(区)概况、机构设置、领导简介及分工,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司法等发展情况。

  单位网站该类栏目介绍本单位的概况、机构设置、领导简介及分工。

  (二)动态信息类,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务要闻、人事任免、公示公告、政府采购、热点专题等。

  (三)政府服务类,内容包括: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及网上办理渠道,包括办事程序、条件、依据、承诺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和监督方式等。

  (四)互动类,内容包括:网上信访、在线访谈、政民互动、调查评议、参政议政等。

  第十五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县(区)所属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六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县(区)所属单位应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审查,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属于国家秘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

  对信息保密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等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县(区)所属单位应建立和完善信息上网审核和发布制度,按照“谁发布、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所有上网信息应明确注明出处或单位名称,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

  第十八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网站应及时对网站内容进行更新,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信息更新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统计通报;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区)所属单位信息更新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网上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市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网站),按照公众、企业等服务对象的需求,梳理业务流程,整合办事项目,按照“网站受理、后台办理、网站反馈”的模式,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网上办事系统。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网上办事的工作机制,在网上公布本单位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指南,办事项目的名称、依据、程序和要求,提供表格下载、业务咨询和办理指南,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不断提高网上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广泛选取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住房保障、交通出行、证件办理、企业投资、资质认定、文体娱乐、公用事业、社区服务、旅游等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领域整合梳理,加大政府行政服务资源和社会公益性服务资源的整合力度,创新网络服务模式、拓展公共服务范围。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市人民政府和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网上办事的总平台,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各自网站上提供服务项目时,应当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提供一体化服务或数据共享,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窗口提供“一站式”的公共服务。

第六章 政民互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网站政民互动类栏目的监督和管理,逐步在网络上开展在线访谈、新闻发布会、政协提案办理、热点问题解答、网上咨询、网上调查、网上评议、网上听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网上信访(市长信箱)平台和政民互动平台的来信办理工作,切实加强网上信访(市长信箱)平台和政民互动平台的管理,建立反应快捷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每天定时查收信件,及时受理、反馈群众的建议、咨询、投诉及依申请公开信件。

  网上信访(市长信箱)平台信件办理时限按照《南宁市网上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办理;政民互动平台咨询投诉信件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及时审核政民互动平台收到的信件,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属收件单位职权范围的信件,如能确定群众所提问题的责任单位,由收件单位告知群众,并第一时间将信件转责任单位进行回复处理。

  (二)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工作人员应当报经分管领导阅批,按分工由相关职能科室提出处理建议,根据内部审核制度,经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答复或公布。

  建议、咨询、投诉及依申请公开类信息处理意见应由责任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以作备查;

  违法违纪类举报信息,应由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人员)负责处理;

  对来信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彻底的重复来信,应当认真对待和处理,予以答复;

  对要求过高或无正当理由的来信,应予解释、说明政策;

  对反映问题已经妥善处理的重复来信,应当告知已答复。

  第二十六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办理的政民互动平台信件,应经保密审查,符合公开发布条件的,应当依法公开发布;与群众生活、公众利益相关的信件,鼓励在网站上公布。

第七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网站防火墙等边界防护设备、抗拒绝服务攻击设备、网页防篡改设备,做好数据备份,应对各种突发情况,应保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7×24小时正常运行,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24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损坏)。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单位网站安全负责,与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签订网站网络信息安全协议,建立网站应急预案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维护政务网站安全的意识,配置相应的网络安全设备,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共同做好网站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南宁市互联网管理实施办法》等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相关规定要求,加强网站内容的监管,不得从事违规违法活动。

  第三十条 各市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政府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办法》,及时做好网站备案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定。

  第三十一条 全市政务网站不得与任何非法网站相链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务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内容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市监察局负责定期对南宁市政务网站信息发布和更新,网上服务、政民互动等栏目事项的处理及反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内容保障。对网站内容保障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 南宁市政务网站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年度信息化绩效考核。市城乡数字化建设办公室每年制定网站绩效评估指标,组织公众、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对政府网站的运行情况进行评议,依据评议结果对工作先进网站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将评议结果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报刊等媒体上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区)政务网站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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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

旅办发[2012] 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加快实施《中国旅游公共服务“十二五”专项规划》,全面提升我国旅游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满足广大游客的旅游公共服务需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公共服务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丰富旅游公共服务内容,提升旅游公共服务质量与水平,为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实现建设世界旅游强国的目标,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游客为本、需求导向,实现旅游公共服务的科学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推动旅游公共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坚持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形成统一领导、全社会协同的旅游公共服务供给格局;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发展,推动东中西部协调有序发展;坚持先进引领、强化规范,以标准和示范工程引导服务水平和质量的全面提高。

  (三)工作目标。力争到2015年末,基本建设完善全国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旅游安全保障服务体系、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旅游便民惠民服务体系、旅游行政服务体系等五大体系,初步实现旅游公共服务在东中西区域间、城乡间的统筹协调发展,全面提升旅游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

  (四)加快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以制定旅游公共信息标准为基础,以建设旅游咨询中心示范项目为重点,完善以旅游资讯网站为中心的在线旅游信息服务集群,以各类旅游咨询中心为基础的现场信息服务窗口和以旅游服务热线为基础的旅游信息声讯服务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旅游公共信息资源,加强旅游重要信息发布,拓宽旅游公共信息发布渠道,不断扩大旅游公共信息服务的覆盖面,提高服务水平。

  (五)加快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安全保障法制、体制和机制;强化旅游安全风险防范,建立健全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制度,联合建立旅游气象服务示范区;加强旅游安全监管,落实旅游安全责任,加强宣传教育与培训;完善各类旅游接待单位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与服务,强化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一批旅游应急救援基地,增强旅游应急处置能力;继续推动实施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进一步完善旅游保险体系,强化全社会旅游保险意识。

  (六)加快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完善公共交通的旅游服务功能,实施旅游观光巴士示范工程;建设由集散中心、集散分中心、集散点组成的集散中心体系,实施旅游集散中心示范工程;推进完善以旅游交通引导标识、旅游交通导览图为重点的旅游交通引导标识系统;推进建设一批自驾车旅游服务区、自驾车营地和汽车旅馆,完善自驾游服务体系。

  (七)加快旅游惠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更多的旅游资源优惠或免费开放,鼓励推出更多优惠和便民措施,鼓励向困难人群如低收入群体、偏远地区农村的学生等推出免费旅游计划、旅游优惠券等优惠政策;完善城镇旅游功能,推进惠民休憩环境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旅游服务功能,推进通信、景区停车场、无障碍设施、旅游厕所等旅游便民服务设施的建设。

  (八)加快旅游行政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信息服务、交通便捷服务、安全保障服务等方面的区域间和境内外协作,为跨区域和出入境旅游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旅游环境;完善旅游服务质量引导、监管、评价和改善机制,保护游客合法权益;引导游客文明、理性、绿色出游;推动《国民旅游休闲纲要》的制定和实施,推动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积极引导休闲度假发展。

  三、 工作机制

  (九)推动建立“大旅游公共服务”的工作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共同推进的原则,尽快推动形成大旅游公共服务格局,推动形成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旅游行业内部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共享、信息共享,协同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建立健全社会化参与供给的工作机制。拓宽旅游公共服务供给渠道,推动形成主体多元化的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公共服务供给体制。积极探索政府引导性投资带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到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中来。根据旅游公共服务的公益性程度,分别确定最佳的供给主体,采取不同的运营模式,形成政府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旅游公共服务供给格局。

  (十一)建立健全绩效监督评估问责工作机制。构建包括人大、政协及审计部门、传媒及公众等在内的多层次旅游公共服务监管体系,强化外部监管;开展以游客满意度调查及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为主的绩效评估,将其纳入各级旅游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考核体系中;不断规范问责程序,健全问责制度。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保障。加强对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的领导,强化旅游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人员,落实责任;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的重点内容、工作措施及实施步骤,确保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稳步推进;不断加大旅游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财税、土地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十三)加强法制标准保障。积极推动地方立法,明确旅游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经费来源、职责分工等;制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的标准,强化对旅游咨询、旅游集散、旅游安全保障、旅游紧急救援等方面的引导,提高旅游公共服务产品的质量与水平。

  (十四)加强投入保障。推动各级财政加大对旅游公共服务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渠道并不断加大支持和投入力度;整合相关渠道建设资金加快旅游公共服务建设,争取优先投入旅游公共服务领域;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对旅游资源丰富但经济落后区域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支持和倾斜力度;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旅游公共服务领域。

  (十五)加强信息技术保障。要高度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在旅游公共服务中的应用。充分利用微博、手机短信、彩信等新兴媒体形式构建旅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卫星通信、定位等技术提升旅游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水平;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完善旅游公共服务的内部管理、服务提供、绩效评估等,提高旅游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十六)加强人才队伍保障。加快旅游公共服务人才培养,重点培养旅游公共管理、旅游信息服务、应急管理等人才;大力培育旅游志愿者队伍,重点在信息咨询、翻译接待、紧急救援、文明督导、向导指引等领域招募志愿者,并不断完善培养、管理、保障和激励机制。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市规划局 2010年1月)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加强对规划条件变更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一般不得变更。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尚未领取该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外,其他的调整均视为规划条件的变更。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

  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市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五条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第六条 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城市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省、市政府同意变更的。

  第七条 核心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一)规划用地性质的调整,包括不同性质用地比例的调整;

  (二)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红线的调整;

  (三)规划外部条件(六线)的调整;

  (四)风景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内的建筑高度调整;

  (五)经营性用地和生产研发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同一个出让合同中,用地性质相同地块之间容积率的转移除外);

  (六)公共设施配建或市政设施配建内容和规模的调整。

  (七)其他相关规定认定属于核心内容变更的。

  第八条 一般内容变更主要包括:

  (一)地块建筑密度、绿地率、集中绿地、停车泊位、交通组织、空间形态、间距退让、用地适建性等的调整;

  (二)风景区和规划特色意图区范围外的建筑高度调整;

  (三)非生产研发类工业用地的容积率调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提出变更申请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为该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

  第十条 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符合变更条件的,市规划局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论证。市规划局应当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变更方案组织论证;涉及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和生产研发用地的容积率调整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和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审定。一般内容变更的,论证通过后报市规划局项目审批会审定;核心内容变更的,论证通过后经市规划局规划项目审批会审查,形成建议方案后附相关材料报市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定,其中,涉及容积率变更的,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规划条件变更的,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规划成果以及相关批准文件办理规划条件的变更,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纳入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还应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函告市国土部门。

  涉及补缴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让方凭审批文件到国土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前,涉及补交出让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交补交出让金凭证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超出原项目批文规模要求的,还应提供新的项目批文或项目增补批文。

  第十二条 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变更理由、变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溧水县、高淳县国有土地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