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印发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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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印发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印发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9〕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陇南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合理、有效地安排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审批、建设、监督管理制度,统筹使用各类重建资金,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甘肃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甘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实施办法》、《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八县一区因地震导致损毁需要原址或异地重建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不包括城乡居民住房重建)。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宅重建,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陇政办发[2007] 42号文件有关精神和《陇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陇南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性维修加固项目,按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建项目按照政府重建和企业重建分类管理。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重建基金(不含贴息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对口支援资金和各类社会捐赠资金的重建项目,按照政府重建项目管理,实行审批制。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政府资本金注入和贴息资金实施的重建项目,按企业重建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企业重建项目申请使用中央重建基金,要审查企业申请资金报告。

第四条 项目依据规划确定,资金跟随项目安排,审批严格遵循程序,施工按照设计开展,监管按照制度执行是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重建项目的规划、计划管理



第五条 国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省、市级总体规划和专项实施规划,是重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审批核准、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六条 凡实施的项目必须是纳入国家或省、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其中,武都区、文县、康县、成县、徽县、两当县、西和县的重建项目应当是纳入国家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省级总体规划或专项实施规划的项目;礼县、宕昌县的项目,应当是纳入省、市重建规划的项目。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修订辖区内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合理确定重建项目的规模、标准、投资、年度资金计划等。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规划、项目、资金的衔接,重建基金不得安排规划以外的项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第九条 纳入规划和实施计划的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按照项目性质,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捐赠、银行贷款、市场融资、国外优惠贷款、企业自筹等多种途径解决。



第三章 重建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国家安排到我市的中央灾后重建基金,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统筹配置,分县区、分行业包干使用。

市重建办根据省重建办确定的陇南市总规模和年度基金计划,按照资金使用方向(科目)分解到县区、市直单位,并对应分解到城乡住房、公共服务、城镇建设等各大行业,县区及市直单位依据分配的年度基金计划额度,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将重建基金具体落实到项目、年度后上报市重建办。

第十一条 县区在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时由县区行业部门提出本行业实施计划,征得市行业部门同意后,报县区重建办汇总并上报市重建办。市重建办整理县区意见后会同市行业部门开展审查,主要审查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等指标。审查完成后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上报省重建办批准。

第十二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分批下达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前期计划确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规定的权限完成项目的上报审批;市投资主管部门汇集审批结果,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划拨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拨付资金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正常渠道安排资金的项目,对口援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世界银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在资金的安排使用期,原则上不安排重建基金,确需安排的须经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市直单位接受的捐助资金、援建资金统一缴市财政专户管理,意向捐助项目安排时必须与市重建办会签。市红十字会接受的国际、国内捐助、援建资金,会同市重建办共同下达。

县区政府直接接受的捐助、援建资金,按照使用行业归类汇总后,逐月报送市重建办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上预拨给灾区的中央重建基金,凡已安排项目建设的,必须优先纳入灾后重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七条 为避免重建项目和正常项目资金重复安排,市重建办必须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送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重建项目必须履行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固定资产移交等。政府资助的维修加固项目应完成维修加固技术(实施)方案。

企业重建、维修加固项目按照《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陇南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可研、设计、施工图要求由丙级以上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维修加固方案难度较大的由丙级以上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难度较小的可由3人以上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并签字负责。

第二十条 灾后重建项目审批时,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政府重建项目须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并履行审批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可合并审批,但前期工作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打捆的小项目进行典型设计,经充分论证后,可作为通用设计,供同类项目使用,但每个项目实施前必须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时必须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咨询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完成,也可以邀请3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完成;对于复杂的项目因技术力量限制市县区无法完成咨询时必须委托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咨询单位完成。

技术咨询的结论作为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合理下放审批权限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审批政府重建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一)按规定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重建项目上报国家批准。

(二)审批权限在省内的政府重建项目。对于省属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市、县区属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量大面广、单个投资规模较小的乡镇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以及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等项目,按照集中打捆、分批列表等方式,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审批,同时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审批机关在审批时,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收紧打足的原则合理核定总投资,明确落实资金渠道,不留资金缺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属项目凡由国家、省上审批的,审批文件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送市投资主管部门、市重建办。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抄送市重建办、抄报省重建办。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市重建办、省重建办。

第二十五条 重建项目的选址意见、规划许可、环境评价、土地审批、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针对不同类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从速办理。



第五章 重建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重建项目按照遵循规划、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县级为主的原则建设。其中,城镇建设、农村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生态修复等重建项目,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交通、电力、大型水利等基础设施和重点企业,按隶属关系由省、市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对于技术成分低、劳动密集型的重建项目,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推行以工代赈方式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08]123号),广泛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监管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减少浪费的原则,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由市、县区政府统一规划,尽可能集中建设,建设资金除国家安排的重建基金外,可按照招拍挂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处置办公业务用房、土地。

第二十八条 重建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重建项目必须按照省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认真做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投标;招标方案由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准或核准项目时一并批准。

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设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重建项目实行公示制。项目批准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进度计划等情况,应在施工现场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定期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政府重建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概算建设。项目实施中严格控制投资,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变更,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复核,重新审批。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重建项目建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所有资料的整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对重建项目进行自验或预验,自验预验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书面申请,审批部门在接到申请及工程验收所需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项目验收实行谁审批谁验收制度。对于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没有审计结论的不能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 10个工作日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登记。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重建项目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制和问责机制,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合格。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前期审批、组织施工、投资控制、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建设法规和抗震设防要求等方面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政府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政府重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建项目的规划衔接、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核准、进度汇总通报、监督检查及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重建资金的划拨,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每月向市政府书面报告重建资金到位情况,并会同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管理各类捐赠或援建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重建项目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配合项目审批机关对本部门重建项目开展审批。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重建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稽察。市稽察办按照省稽察办的总体部署,拟定年度稽察项目计划和实施办法,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稽察工作,并对稽查项目逐一出具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建项目的前期审批、资金安排使用、财务收支及管理、工程实施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确保重建资金专款专用,不被侵占、截留或挪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第三十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灾后重建项目的县区和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重建项目,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省委办发[2008]65号)执行。其中,市级、县区级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市、县区党政机关直属部门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由市政府审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由同级政府审批。

第三十九条 对于使用以工代赈、扶贫开发、易地搬迁等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以及深圳对口援建、特殊党费、国外优惠紧急贷款实施的灾后重建项目,按照国家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震灾后重建特殊工作时期,期限为三年。办法未尽事宜以请示答复意见为准。

第四十一条 受灾县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灾后重建项目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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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财政部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支持转为科技型企业的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共性、关键性、前沿性工程技术的专题研究和行业基础性工作,加快科技成果在工程建设中的转化
和推广应用,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结合近几年来各部门将国家拨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主要用于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基础性工作及业务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决定将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前期工作费转为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为加强对此项
经费的管理,特制定《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管理办法》
二、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汇总表(略)
三、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申请表(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少部分用于业务建设等方面。
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是指为了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对行业中的共性、关键性、前沿性工程技术进行的专题研究。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中涉及公共利益的环保、节能降耗、地基基础、结构安全、消防、爆破、住宅产业化等方面的工程技术研究,以及
行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在工程建设中的转化和推广应用等。
基础性工作主要是指为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组织编制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规定、管理规定、行业标准、行业规范、设计手册、标准设计、技术政策等。
业务建设是指与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基础性工作及项目相关的立项论证、审查、成果推广和开展的全国性勘察设计活动等。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申请表》,于每年6月30日之前,报送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的筛选初审和推荐工作。
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将本行业下年度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汇总表和申请表(详见附件二、三)及经费申请报告,连同上年度的项目落实情况和经费决算一并报建设部。

第三章 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的项目立项,要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对推动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项目。
第六条 建设部对各部门上报的下年度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的申请进行汇总,并分别会同各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查,确定项目立项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条 建设部确定项目立项计划和项目承担单位后,编制下年度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支出预算,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勘察设计行业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经费采用国家财政拨款或行业主管部门补助、银行贷款、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集。
第九条 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属于国家拨款。由财政部对建设部报送的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后,建设部、财政部联合下达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年度计划,并将经费拨到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256号)要求,将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作为收入统一管理。年终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的各自职责,完成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调整修改;
(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三)按规定使用专项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经费预、决算;
(五)项目完成后,要做出全面的工作总结,提交总结报告及有关技术鉴定文件和经费决算报告,接受验收。
第十三条 行业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行业项目年度计划的协调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完成项目任务。
(二)协助建设部进行项目的验收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建设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年度计划的总体执行情况,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建设部负责将上年度专项事业经费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将不定期检查项目落实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管理使用专项事业经费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如有挪用等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问题,将全部收回专项事业经费,并取消以后年度勘察设计专项事业经费项目的承担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10月30日

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国药管办[200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
10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研究,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并结合当
地的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

  对《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涉及到的干部管理、财务经费管理、药品监督员队
伍建设、编制设置和人员管理等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抓紧研究,并商有关部门制
定配套办法。各地要对贯彻落实方案中涉及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建议。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将在请示国务院后,另行通知。

附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0]10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六月九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OOO年六月七日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五月十一日)

  为理顺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按
照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的有
关精神,现就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要求,按照精简、
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现行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垂直管理,
加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依法监管、执法统一、行动规范、廉洁高效的药品监
督管理体制,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及管理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和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组建药品监督管理机
构,统一履行药政、药检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的职能。

  (一)行政机构的设置
  1.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同级人民政
府的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领导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2.地(州、盟)、地级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管
理局),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直辖市及较大城市所设的区,根据工作需要,可
设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在上一级药品
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下属机构开展药品监督
管理业务。
  3.药品监督管理任务重的县(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县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并加挂药品检验机构牌子,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
主要职责是,在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城内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技术机构的设置
  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按照区域设置、重组联合的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药品检验机构,省会城市不重复设置;市药品检验机构根据工作
需要设置。药品检验机构为同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
部分药品检验机构行使进口药品检验职能,加挂口岸药品检验机构牌子。

  (三)机构的管理
  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内设机构、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或撤消,由省药品监
督管理局提出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
报批。内设机构的行政级别,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编制及干部管理。
  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人员编制的审批权限上收到省一级。所需编制,由省机构编制
管理部门在中央核定的省以下各级政府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
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提出所需人员编制的具体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
后,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下达。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
和管理;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
门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
  为严把人员素质关,保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重
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
正常交流轮岗的干部外,调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
  干部管理应作相应调整,具体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另行研究。

  四、财务经费管理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对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财务经费实行统一
管理。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技术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通过各级财政
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逐级上缴到省级财政或省级财政专户。其中,涉及中央财政收入部
分,由省级财政或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直接上缴中央财政或中央财政专户。省级财政管
理部门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将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
纳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统一核定和拨付,予以保障。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技术机
构原有的经费渠道、经费额度相应上划到省级财政,分别列入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
  改革现行药品抽验经费机制,抽验经费按下达任务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财
政予以专项拨付。具体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五、其他有关问题
  副省级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接受所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领导,其干部管理、财
务经费管理按现行办法不变。所辖县、区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
派出机构。
  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药品监督员制度等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有关部
门另行研究。

  六、组织实施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
实施,200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有关干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国有资
产划转等问题的落实,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事部、财政部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尽快下发执行。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当地药品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改
革方案。要结合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职能转变,理顺工作关系,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
平。要整顿队伍、优化结构,尽快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要认真研究解决改
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改革的
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