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理应有更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8:45:51   浏览:9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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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理应有更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杨涛

“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正当执法中遭遇无理取闹,被谩骂、殴打、恶意投诉甚至致伤致残的事件时有发生,且呈日渐增多之势。”在去年的北京“两会”上,市政协委员刘子华提出了《关于政府重视对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的建议》。(《竞报》2005年1月3日)
从统计数据上看,情况的确触目惊心。2001年初至2003年上半年,北京市公安局民警在正当执法中遭遇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事件共2479件;遭遇谩骂、殴打的有10567人次。其中有747名民警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经核查不实投诉达4197件。其中诬告472件,恶意投诉417件。
无理取闹、辱骂、侮辱民警、揪打民警、撕坏民警衣服、警衔标志及诬告、诬陷民警等等行为,都是一些不法行为,严格上讲都应当受到谴责乃至于法律制裁。我们赞同完善我们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不法分子进行处罚的力度,给民警创造一个相对的宽松执法环境。
但是,从另外一方面讲,我们又不得不强调警察职业的特殊性,民警必须具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因为,民警行使的是警察权,是一种享有许多剥夺和限制他人财产乃至人身自由的公权力,并且民警日常工作中要与千家万户打交道,涉及人们生活中方方面面的琐碎事务,因而,民警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必然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要比其他行政事务更直接面对民众、更复杂,民警要有更多的耐心。事实上,现实发生的一些辱骂、侮辱民警、揪打民警、撕坏民警衣服、警衔标志的事情,许多也是一些群众对民警工作暂时的情绪化过激行为,一些所谓的恶意投诉是一些群众对民警工作的暂时不理解,如果过度地上纲上线,反而可能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因此,笔者认为,作为一名公安干警,首先就必须具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这应当成为其从业的基本素质之一,在招收公安干警的时候,就必须作为一个基本考核因素。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人不应当从事公安工作,更不能从事一线公安工作,特别要防止那些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人凭借关系混进公安队伍中来,给我们的公安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新华社1月2日报道, 2005年,新警察录用和公安院校招生将增加心理素质测试,有心理疾病和心理障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录用、录取。这将给我们带来一个福音。
当然,人毕竟是人,不可能是铁和钢,再强心理承受能力的人也有个心理承受限度,因而,全社会和有关部门多关心公安干警,要给公安干警给予心理上的帮助与疏通,为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排忧解难。据报道,公安民警心理健康网站是2004年12月30日开通的,刚开通就受到了民警的欢迎,一个上午就收到了1730条来自全国各地民警发来的心理问题信息。元旦过后,民警的这些心理问题将由50位特聘的“公安部公安民警心理健康工作顾问”负责解答。并且,公安部将从今年5月开始,对全国170万民警进行心理普查,他们50名专家年后将开始制订全国民警心理健康标准———《警察心理健康常模》。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些措施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此外,按照“权责利对等”的原则,既然民警从事着比较复杂,需要更多耐心的工作。相应地,我们也应该增加其待遇,从优待警,更多地解决干警家庭生活和物质上的其他问题,使他们无后顾之忧,最大程度地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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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发电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发电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相关电力企业:

为加强发电企业财务经营监测预警,规范发电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行为,依据《会计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监会制定了《发电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暂行办法》,经电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电监会反映。







发电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发电企业财务经营监测预警,规范发电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行为,依据《会计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省级及以上统调发电企业(非独立核算电厂除外)向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财务经营信息,适用本办法。

其他发电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财务经营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发电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财务经营信息,必须遵循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 发电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财务经营信息,包括报表和文字说明,报送类型分为定期报送和不定期报送两类。

定期报送的财务经营信息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现行的主要会计制度和使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

(二)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三)经营情况:上网电量、电价、收入、成本、财务费用、利润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五)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及附注;

(六)对企业经营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财务经营信息。

不定期报送的财务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的投融资情况、股权投资变化情况、执行会计制度变更及重大事项调整情况。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要求发电企业另行报送有关信息的,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报送。

第六条 发电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定期报送的财务经营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外)通过电力监管统计分析系统报送,具体内容及时间要求按照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下一年4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送。

不定期报送的财务经营信息在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报送。

第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事前报告和事后报送制度。发电企业的投融资、兼并重组、执行会计制度变更及其它等影响企业经营情况、成本费用变动情况的重大事项,应在实施前将相关工作方案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在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第八条 发电企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财务经营信息,应当按照合并口径分电力业务和非电业务分别填报。

第九条 发电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省电力监管机构报送,所在省未设立电力监管机构的,发电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报送。

中央发电集团公司向国家电监会报送,总部未设在北京的中央发电集团公司,同时抄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

中央发电集团公司下属各区域、省、市级分公司向所在省(区)的电力监管机构报送。

第十条 发电企业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的机构和人员,并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经备案的机构和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备。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统计分析发电企业报送的财务经营信息,依法监管发电企业财务经营行为,并提出监管意见。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未按照本办法报送信息、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等法规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29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财务经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卫科教[2004]第4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切实做好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解决防病、治病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加速医学科技人才的培养,促进本市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科研课题包括市卫生局局级科研项目(含软科学研究项目)和市卫生局青年科研项目。

  第三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资助范围是:

  (一)解决本市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中关键技术的研究项目。

  (二)有助于保持和发展上海已有的医学科技优势及促进和推动新的学科优势形成的研究项目。

  (三)消化、吸收和开发国内外最新技术、最新方法,提高医技水平的研究项目。

  (四)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研究周期和经费合理,为开发应用提供技术储备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五)有利于推动卫生事业发展,为领导管理和决策服务的软课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申请面向上海市卫生系统单位,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同行专家评审,市卫生局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五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经费来源于市科委下拨的局管科技基金及市卫生局专项科研经费。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市卫生局局级科研项目主要资助临床应用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申请者必须是本市卫生系统单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资格(含中级职称),年龄在55周岁(含55周岁)以下的实际主持和从事该课题研究工作的医学科技人员。已承担局级课题的申请者,在未办理结题手续前不得再次申报。已获得局级以上机构经费支持的课题,不得重复向市卫生局申请经费。

  第七条市卫生局青年科研项目申请者必须是本市卫生系统单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的青年医学科技人员。已承担局级以上课题者、在读研究生不得申报。

  第八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要求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科学性强,且经过预初试验研究,切实可行。

  第九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分为A类和B类,A类为市卫生局立项并给予经费资助,B类为市卫生局立项,经费由项目所在单位自筹。

  第十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申请者应确保时间和精力从事资助的研究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具备从事该研究项目所必需的实验条件,并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每年申报受理一次,申请者需填写《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计划任务书》或《上海市卫生局青年科研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及其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卫生局委托的科研事务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受市卫生局委托的科研事务管理机构负责申请书的受理、形式初审,对通过形式初审的申请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对专家推荐的入选项目,经市卫生局审定后公布,并通知批准的项目单位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四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由市卫生局(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签订合同。两个以上单位协作的项目,应由主要负责单位与市卫生局签订合同,主要负责单位再与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或分合同,并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一次审定,分期拨付的办法。经费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检查、监督、支持和保证受资助者的经费开支和研究工作,及时帮助解决所遇到的困难。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日期向市卫生局委托的科研事务管理机构提交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执行表。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课题无法按时完成或无法完成时,应及时提交修改或中止报告,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办理有关合同变更或中止手续。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要作出技术总结和经费决算报告,市科技发展基金局管项目、市卫生局面上项目须接受甲方验收或成果鉴定。

  第十九条凡得到市卫生局科研经费资助的课题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注明“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计划资助”。

  第二十条如发现受资助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市卫生局核实后,撤消其受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卫生局颁布的沪卫科(90)第19号《上海市卫生局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沪卫科(87)第54号《上海市卫生局青年科研基金规定》、沪卫科(92)第16号《上海市卫生局软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