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保春节旺季邮政服务的几点建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34:09   浏览:83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确保春节旺季邮政服务的几点建议

国家邮政局


关于确保春节旺季邮政服务的几点建议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纪检组:

  当前,正值春节业务旺季,做好邮政服务保障工作,确保行业安全、顺利运行,满足节日期间群众用邮需求,是全行业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国家局高度重视,并做出重要部署,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积极跟进国家局的部署,认真履行职责,配合业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令畅通、行业稳定、群众满意。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关注民生,维护群众权益。一要认真听取群众呼声。要充分利用“12305”消费者申诉平台,及时了解群众的呼声、意见,既要了解消费者的用邮需求,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又要关注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维护职工权益,保持旺季职工队伍的稳定。二要切实解决问题。要加大解决消费者普遍关注的快件延误、邮件丢失、毁损、赔偿等热点问题的力度,督促企业建立责任追究、服务保障机制,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引导企业善待旺季坚持上班的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后勤保障,保持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

  二、服务发展,确保政令畅通。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照国家局有关旺季服务保障的部署要求,认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要开展效能监察。要对业务部门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实效开展监察,了解考核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申诉事项,有无拖延、推诿或搪塞等现象。在督促检查中要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坚持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坚持实事求是,切实解决问题,早发现、早整改、早落实。

  三、抓住有利时机,树立邮政行业良好风气。要引导全行业各级干部形成在急难险重任务中打造优良作风、检验行风建设成效的共识,以保障旺季邮政服务为契机,开展行业道德风尚教育,推进行风建设。要更加注重节日旺季的考核评价,将日常服务与旺季服务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完善科学的行风考评体系,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服务的质量水平。


国家邮政局纪检组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1] 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在国家经贸委的领导和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 会指导下,经过两年的实践,得到了稳步发展,同时也积累了很多经验。到今年10月底,已 经批准了16家中介机构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咨询业务;受理了18家中介机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资格认可;培训注册审核员1300余人、企业内部审核员10000余人;注册国家审核员800余人。经过试点认证机构认证审核,取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200余家,另有数百家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正在建立或试运行中。随着我国加入WTO,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接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思想。

  但是,最近社会上有的单位把由世界上14个组织提出的职业安全健康评价系列标准(OHSHS18 000)翻译过来,将其作为国际标准加以宣传和应用,对企业产生了误导;也有的单位和组织 擅自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培训教师未经资质许可,培训质量无法保 证。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工作,规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市场秩 序,确保该项工作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职责之一是"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 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 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今后凡从事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关活动的社 会各类中介机构和人员,均须通过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下设的全国职 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进 行机构资格认可和人员培训注册。

  二、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积极支持企业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体系。

  三、已经批准受理审查的认证机构和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授权的职业安全健康管 理体系认证机构,要尽快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人员素质,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 审核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确保认证工作质量。并将认证审核报告、认证证书副本 分别报送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

四川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
四川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第一条 为简化进出口商品检验手续,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均应遵守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主管四川省 (除重庆外)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派驻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进出口商品质? 考煅榈募喽焦芾砉ぷ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下列商品,必须报经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派驻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以下简称商检机构)检验: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属法定检验的商品;
(二)外资企业进出口使用中国文字商标或者中国制造标记的法定检验商品;
(三)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来图来样制作等方式生产并使用中国制造标记的法定检验商品。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前款规定之外的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并向商检机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商检机构审核后,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商检放行章或发给放行单。
第五条 商检机构对按规定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可以进行抽查检验。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第六条 中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处于控股地位的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方企业、公司)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由外方投资者作价出资的进口机器设备、零部件,或者由中方企业、公司委托外方投资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中方企业、公司必须申请? 碳旎菇屑壑怠⑵分帧⒅柿俊⑹亢退鹗ЪāI碳旎菇拥缴昵牒笥υ谖迦漳诳辜üぷ鳌? 第七条 商检机构对已报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对已报验的出口商品,应当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
第八条 商检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可以在运输包装上加施商检标专或者封识。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可以申请免验:
(一)在国际性的质量评奖会获奖且获奖时间未超过三年的商品;
(二)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机构检验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
(三)连续三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百分之百,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
(四)连续三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使用合格率百分之百的进口商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验的其他商品。
第十条 下列商品不能申请免验:
(一)涉及 安全、卫生的商品;
(二)实行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
(三)品质易发生变化的商品、散装货物,以及合同约定按成份、含量计价凭商检证书结汇的商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申请免验的其他商品。
第十一条 商检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服装、汽车、电视机、电冰箱等涉及人身安全方面的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具备质量许可条件但还未办理质量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企业报验出口商品时,可以边申请办证边报验,鼓励多生产多出口。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
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应当各级帮助需要办理普惠制产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掌握和利用普惠制的优惠待遇,对输往各给惠国的每批商品优先办理普惠制签证。
第十三条 生产出口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三十日内向商检机构备案。商检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产品出口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商检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重庆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进出口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