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直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设置和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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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直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设置和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直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设置和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 〔2006〕7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市直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设置和运行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威海市市直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设置和运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制度,全面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威政发〔2006〕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尚未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市直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包括部门办事大厅,下同)的设置和运行。
  第三条 具有相应行政审批服务职能,但尚未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部门,均应根据《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按照“合法规范、方便群众、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设立专门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第四条 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接受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把本部门所有审批职能集中到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办理,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一个窗口办理,是指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按照“集中受理、内部运转、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原则,集中受理本部门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行政服务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答复申请人的咨询,统一发放审批决定或证件,其他科室不得自行受理审批业务。
  第二章 窗口设置
  第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原则上设在办公场所的显明位置,并按规定标准挂牌(已建立的办事大厅可沿用原牌子)。窗口位置不明显的,应在办公场所入口处设置指示牌。
  第八条 各部门可采取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显要位置设置看板、电子触摸屏和印制明白卡、网上公告等多种形式,公示本部门所有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
  第九条 各部门应确定一位领导分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并为窗口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确保工作时间至少有1人在窗口值班。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熟悉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业务及工作程序和要求,能够熟练运用行政审批信息管理系统,并经过专门培训,挂牌上岗。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应当配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电话和电子查询系统等。条件具备时,应统一使用市行政审批中心审批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实现与市行政审批中心联网。
  第三章 窗口运行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对申请人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后,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办的,出具补办件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
  (三)受理的,应出具统一编号的受理通知书。受理后,窗口能够直接办理的,应直接办理;需要其他科室审核的,应及时将申请资料移送有关科室,由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后将审核结果送回窗口。如果其他科室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必须向窗口书面说明原因。
  不予受理决定书、补办件通知书和受理通知书均应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和相关业务承办科室应当逐项建档,并将对被审批人实施审批事项情况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统一归档,放在窗口供公众查阅。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做到热情接待、认真负责、高效服务。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工作台,放置依据文件、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以及相关书面凭证,配备必要的服务用品等,方便申请人查阅和对照填写申请事项。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公开电话,接受申请人对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查询,解答有关法律、政策咨询。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应在窗口显要位置设置监督台和意见箱,公开承诺一个窗口办理、首问负责制等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公示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和编号等,公开市监察局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的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申请人监督。
  第十八条 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每季度要按规定时间向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报送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考核,依照《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威政办发〔2006〕23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市区、开发区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的设置和运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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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9]3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明确督查工作任务,规范督查工作流程,提高督查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督查工作是指对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上级或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上级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或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进行督查。

  第三条 督查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依章办事、保守秘密,做到科学督查、高效督查、廉洁督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或部门,负责督查督办下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各单位承担的督查事项。

  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门的督查工作机构;没有条件的,应当视情配备专职或兼职督查工作人员。

  第五条 督查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一)督查督办。对人民法院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专项工作及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二)报告通报。及时向有关机关及其领导报告督查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定期汇总通报各承办单位落实督查事项的情况。

  (三)协助调查。协助本院领导解决执行决策部署中存在的问题;经授权参与对某些重要问题的调查处理。

  (四)综合分析。综合分析督查工作中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五)考核评比。组织实施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各单位完成督查任务情况的考核评比。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内设各单位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督查工作,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督查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跟踪落实;确定一名人员为兼职督查工作联络员,负责配合本单位承办人及督查部门落实督查事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由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实、纪律观念严的人员从事督查工作。督查工作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审判职称。


第三章 督查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督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文件中,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或需要督查的事项;每年度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人民法院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本院党组会议以及院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中,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或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人民法院开展重要专项工作中需要督查的事项。

  (四)上级或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关及其领导批示交办的需要督查的事项。

  (五)上级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或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需要督查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九条 开展督查工作一般采取发函督办、网上督办、召开协调会、电话督办等方式进行。

  对重大事项的督查或经催办仍未报告办理情况的,督查部门可以派员实地督查,或者视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专门研究,必要时组成专门督查组进行联合督查。


第四章 督查程序

  第十条 督查工作一般包括立项登记、拟办送审、交办、办理、反馈、催办、报告、结项归档等程序。

  第十一条 立项登记

  对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机关及其领导、上级人民法院及其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应当报经本院领导批准后由督查部门立项登记;对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直接送督查部门立项登记;对贯彻重大决策部署、开展重要专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可以由督查部门提出立项报告,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项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立项编号、内容提要、批示领导、批示时间、批示内容、交办单位、交办时间、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时限、催办记录、办理结果、办结时间等情况。

  第十二条 拟办送审

  督查部门应当根据来文内容和业务分工提出拟办意见,报送有关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交办

  交办督查事项一般采用督办函的形式。督办函应当明确交办事项的由来、要求、反馈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的时限,并附督查事项有关材料。对于紧急事项可以直接电话交办,并做好电话记录,事后及时补发督办函。

  督查部门一般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督办函及有关材料转送承办单位;由督查部门自行办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人。

  对于任务有交叉或者涉及几个单位的会办事项,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督查部门应当视情及时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 办理

  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对于会办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反馈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反馈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反馈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视情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对于会办事项,协办单位应当积极向主办单位反馈办理情况,由主办单位统一反馈办理结果。

  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反馈情况应当加盖院印,本院各单位向督查部门反馈情况应当经单位领导签批或加盖单位印章。对于紧急事项,可以先行电话反馈,事后补充书面材料。

  督查部门对于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情况应当认真审核,必要时可转请本院有关单位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查报。

  第十六条 催办

  督查部门应当适时掌握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对限时未结或未能及时反馈办理情况的,应当及时催办。

  已经督查部门催办的,承办单位应当于1周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报告

  督查部门应当及时形成督查工作报告,或者转本院有关单位形成督查工作报告,或者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形成办理情况报告,报送有关机关或领导。报告应当实事求是,观点明确,文字简练,用语规范。

  有关机关或领导要求听取专题汇报的,由督查部门联系落实。

  第十八条 结项归档

  督查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结项登记;需要督促其他单位继续办理的,应当重新立项。

  督查任务结项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负责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法发[1996]8号)同时废止。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办发〔2008〕142号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六日




宿迁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
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和培训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政发〔2006〕2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06〕27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宿迁市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宿办发〔2007〕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1.宿迁市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含部、省和外省、市驻本市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它城镇企业等,均属征收范围。
2.各类企业按企业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2-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管理费用,专门用于本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其中0.5%部分由市政府集中统筹使用,并从统筹经费中划出50%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
3.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地方政府不再征收集中统筹部分的经费。
二、征收管理
4.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政府集中统筹部分由市政府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征收计划。
5.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按季征收,各企业按规定季后10日内主动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时统一使用基金征收缴款凭证,并及时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缴至财政专户。
6.对不按规定缴纳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经费使用
7.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专户管理、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
8.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主要用于企业紧缺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训、公共实训职业培训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骨干性职业教育学校(专业)的建设、社区职业教育和培训、征收工作的业务费支出、有关奖励经费支出,优先安排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9.成立宿迁市职工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的管理,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工作。
10.每年第四季度,领导小组召开成员会议,研究编制下年度的收支预算,由市财政局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1.财政、地税、劳动保障、教育、审计等部门在职工教育统筹培训经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密切合作,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
12.对挤占挪用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一经发现,除责令整改外,将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其他
13.宿迁市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14.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5.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市有关职业教育和培训统筹经费的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