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13:25   浏览:98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6]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我国各地不断发生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而且疫情多发生在学校等人群聚集的场所,及时发现和处理这些暴发疫情对于及早作出大流行预警、控制疫情蔓延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该指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及调查处理指南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报告、调查及处理工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南。
一、暴发疫情的报告
(一)相关定义。
1、流感样病例:发热(腋下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缺乏其他实验室确定诊断依据。
2、流感样病例暴发: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流感样病例。
3、暴发疫情预警指标:一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具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诊留观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二)暴发疫情的发现与报告。
1、疫情暴发单位发现达到预警指标的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后,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当地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并在2小时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及《流感及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报告表》(附表1)进行网络直报。
2、流感监测单位发现流感样病例明显超过历史同期水平(20%)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监测负责机构。
3、一旦实验室确定为流感等法定传染病疫情,所有实验室确诊或临床诊断病例均要进行个案网络直报,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个案病例的关联。
在“流感/人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中,承担检测工作的流感网络实验室录入疫情样本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当地负责网络直报该起疫情的疾控机构进行实验室样本的关联。
4、在暴发疫情调查处理的进程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随时对《流感及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报告表》首次报告进行相应的更正。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做好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5、流感样病例暴发事件的结束,应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当地专家组进行评估、确认,判定应以病例数恢复到当地发病基线水平为原则。
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分级处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
以县为单位,一周内发生3起以上暴发疫情,或发生模较大且病因不明的疫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组现场指导,必要时,省级、国家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现场指导。
各地可通过完善流感的流行病学监测系统,建立医院门诊流感样病例占就诊病人比例的基线资料,设立不同的预警水平,分类采取针对措施。
(二)部门职责分工。
当局部地区出现流感样病例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负领导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物资等保障,敦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或机构的职责如下: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开展医疗救治,正面引导宣传,加强与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暴发疫情信息收集;负责疫情的调查、核实和处理以及疫情报告等工作;指导辖区集体单位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医疗机构:负责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治疗和隔离,并按要求进行相应的管理;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以及临床相关样本的采集工作;及时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卫生监督机构:对学校、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防控措施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疫情暴发单位:学校和托幼机构或其他疫情暴发单位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一旦发现符合前述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预警指标的事件时,应主动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当地乡镇卫生院防保组)进行报告,并每日报告新增病例情况;建立健全学校缺课/缺勤的监测、报告与管理制度;加强与卫生部门的信息沟通,主动配合卫生部门的调查和各项措施的落实;积极开展校园内的爱国卫生运动,清楚卫生垃圾和死角;做好单位配套设施(如洗手设备等)的装备。
三、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
(一)流行病学调查。
接到疫情报告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报告的疫情信息进行核实和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寻找发生感染并造成传播流行的原因或线索、查找传播链、分析传播原因,从而为制订针对性的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参考依据。具体内容包括:
1、核实诊断
接到疫情报告后,各医疗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流感样病例的诊断标准,对报告的病例进行核实诊断,确定流行或暴发的存在。
2、基本信息的收集
内容包括学校或其他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发生学校教职工和各班级的学生分布情况、单位名称、地址、报告人、联系方式;涉疫人数、教学/生产活动形式(如学校全日制、夜校和寄宿等);全校或部分单位的名册及单位的平面图、示意图(注明工作住宿分班级、部门、楼层、区域);地理地貌、居住条件等。
3、进一步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报告的病例及时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患者资料:根据《流行性感冒病例调查一览表》(附表2),填写病人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体征,病情、病程,检验结果(X光、血象);医生诊断或印象;病人隔离、治疗情况和效果、转归;
(2)分析病例三间分布,分析病例之间的流行病学联系;
(3)该单位近2周考勤记录、因病缺勤情况,接触者健康情况;
(4)事件发生前一周及发生后单位内外集体活动情况;
(5)环境状况(通风、一般清洁状况、宿舍情况);
(6)必要时收集其他影响传播的流行病学因素。
(7)综合资料分析疫情特点、疫情的发展和疾病特征,对疫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变化趋势作出分析。
4、疫情追踪调查
疫情处理期间,疫情暴发单位向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本单位每日新增病例数。疾病预防在控制机构据此及时更新《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报告表》。必要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于新发病例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掌握和评估疫情趋势,为调整防控措施提供依据。疫情的追踪应至少持续到事件结束后一周。在暴发疫情结束后一周内,补充完成《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报告表》,并进行网络直报。
(二)样本采集。
疫情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暴发疫情病例样本的采集。
1、采样种类
采集流感样病例的咽、鼻拭子,必要时,可同时采集血清样本。
2、采样对象
(1)咽、鼻拭子:发病3天内,未服用抗病毒药物(金刚烷胺、金刚乙胺、达菲等)的流感样病例。
(2)急性期血清:发病后7天内的流感样病例。
(3)恢复期血清:发病后2~4周的流感样病例。
3、采样方法
(1)咽拭子采集:对婴幼儿患者采集样本时,先将棉拭子用Hank氏液(PH7.4)蘸湿,在试管壁挤干后,在被检者鼻咽部涂抹数次,然后将棉拭子置于含有3ml Hank氏液的试管内送检。采集5岁以上患者样本时,棉拭子可不必用Hank氏液蘸湿。
(2)鼻拭子:将棉签轻轻插入鼻道内鼻腭处,停留片刻后缓慢转动退出。以同一拭子拭两侧鼻孔。将棉签头部浸入3~4ml采样液中,尾部弃去。
(3)血清采集:采集静脉血5ml,离心后取上清液装至血清管中。血清样本应采集急性期与恢复期双份血清。
4、样本采集数量
每一起暴发疫情一般应采集10份左右咽、鼻拭子样本(如果现症病例在10例以下的,应尽量全部采样)。对不能明确诊断的可酌情增加采样批次和采样数量。
5、样本的包装
样本必须放在密封并有橡胶圈的螺口塑料试管内,作好标记;样本密闭后放入适当的塑料袋内;填写采样登记表,放入另一塑料袋密封。
样本放入专用运输箱内,放入冰排,然后充填柔软物质,同一份样本可以放在同一个塑料袋内再次密封。
6、样本的保存和运送
采集人员填写《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病例样本原始登记送检表》(附表3),并将样本运送至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检测。
用于病毒分离和RT-PCR检测的样本采集后应在4℃条件下,于24小时内运送至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未能在24小时内送至实验室的,应置-70℃或以下温度保存。无-70℃条件的,可在-20℃冰箱中短暂保存。血清样本可暂冻存在-20℃以下冰箱。样本应由专人运送。
(三)样本检测。
1、实验室检测目的
核实暴发疫情是否为流感暴发;并对分离到的流感病毒进行抗原性和基因特性分析,及时发现流感变异株;预测流行趋势。
2、实验室检测方法的选择原则
(1)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中常用的检测方法有流感快速诊断试剂盒检测、RT-PCR检测和病毒分离培养。其中流感快速检测和RT-PCR检测可用于早期、快速的实验室检测。
(2)具备流感快速检测和RT-PCR检测条件的地区,可选择这两种快速检测方法,尽快明确疫情性质。不具备流感快速检测和RT-PCR检测条件的地区,应尽量采集标本,送全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进行流感病毒分离鉴定。
(3)无论是否进行流感快速诊断试剂盒检测和RT-PCR检测,都应进行常规的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尤其是流感快速检测和RT-PCR检测阳性的标本,应尽量分离到流感病毒。
(4)血清学检测在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中仅作为一种推荐方法,供有条件的地区使用。
3、实验室检测方法
(1)病毒分离鉴定
病毒分离鉴定是流感实验室诊断中最常用、高度敏感、最准确的方法之一,所分离到的病毒可长期保存,并进行抗原性、基因特性分析。因此,常规用于暴发疫情实验室检测。
(2)RT-PCR法和Real-time PCR法检测病毒核酸
RT-PCR法和Real-time PCR法是检测流感病毒核酸的方法,能检测出非常低水平的流感病毒的核酸,不管病毒是否具有活性均可进行测定。可选择区分流感病毒的A型通用引物、B型引物和能区分A型流感病毒不同亚型的引物同时进行试验
(3)流感快速诊断试剂盒检测
流感快速诊断试剂盒可检测流感病毒的NP抗原和M1抗原,用于暴发疫情中流感样病例咽、鼻拭子或含漱液标本的快速检测。能在30分钟内提供检测结果,初步判断疫情性质,可在现场中使用,操作简便。
快速检测比病毒分离培养或RT-PCR的敏感性低,无法确定流感病毒的亚型,部分试剂盒不能区分A型或B型流感病毒的感染,无法获得毒株及其分子生物学和抗原特征的信息。但鉴于其特异性高,用于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检测,阳性结果可高度提示疫情性质,阴性结果尚不能排除流感。
(4)血清学检测
病例的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可采用本起暴发的分离株或国家流感中心每年提供的4种标准参照抗原,进行红细胞凝集抑制(HI)试验,如恢复期血清特异性抗体较急性期增高4倍或以上,方可进行诊断。
如果仅采集到病例的单份血清,可在相邻无流感暴发的地区,采集相应对照人群(50人份以上)的血清,进行红细胞凝集抑制试验(HI),可推断暴发流行的病因。
(5)其他检测:对于流感样暴发疫情,不能诊断为流感的,有条件的要开展其他病原实验室检测工作,以明确病原学病因。
(四)疫情性质判断原则。
1、单个病例的诊断按照国家流行行感冒诊断标准进行。
2、暴发疫情的性质应结合病例的临床、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五)疫情控制。
1、隔离病人
(1)对发热(体温≥38℃),或≥37.5℃伴畏寒、咳嗽头痛、肌肉酸痛者,应劝说其及时就医并回家休息或安排在单独宿舍区居住,休息期间不参加集体活动,不进入公共场所。
疫情发生单位指派人员配合当地卫生部门追踪记录转归情况。
(2)热退48小时后或根据医生建议,患者可恢复正常上课或上班。
2、加强室内通风、换气,保持个人卫生
(1)注意保持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的空气流通,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新鲜。每天通风不少于2小时。学生上课时,宿舍要开窗通风;课间和课后教室通风。并注意将窗户全部打开,形成对流。
(2)自然通风不良的,机械加强通风。如确要使用的中央空调和分体空调,先请专业消毒公司清洗消毒空气滤网,管道再使用,并保证足够的新风量。
(3)使用分体式空调的场所上一节课后或一节活动后开启门窗,启动换气风扇换气,换气完毕再继续使用,换气时间按风扇流量、室内空间大小,保证室内空气交换1次以上。
(4)勤晾晒被褥、勤洗手、勤换衣、不合用手帕等,养成饭前便后洗手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咳嗽和打喷嚏时用手捂住嘴巴,使用一次性纸巾擦鼻涕),发病后或接触病人时要配戴好口罩等。
3、疫情监测分析
(1)发生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的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强化每日晨检制度,发现流感样病人应劝其及时就医并回家休息。
有条件的地区,防保人员应每日参与学校晨检,指导学校开展晨检工作,做好详细记录。督查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追踪学生缺课原因。测量体温时要注意安全。一般情况下,不提倡全员测量体温。
(2)缺勤/缺课监测
学校内因病缺勤/缺课短期内异常增加时,应在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门诊监测
医疗机构的门、急诊短期内发现就诊的流感样病例(尤其是中小学生)明显增多时,应做好登记,及时向当地防保所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监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学校、辖区内医疗机构以及其他信息来源的报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疫情趋势,发现流感暴发苗头时及时预警。
4、在流感样病例暴发期间,高危险人群要减少避免集体活动。
根据实际情况,建议暂停或禁止学校等单位在疫情期间进行集体活动,尽可能减少与发病班级学生(员工)的接触,避免全校(单位)或较多人员集会。提倡学生多进行户外活动,但应减少剧烈运动。
5、在疫情发生期间,相关单位要采取日常消毒和终末消毒相结合的措施。日常性消毒可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由疫情发生单位自行开展;终末消毒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
6、加强健康教育,在疫情发生单位可采用张贴宣传画、板报等形式,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7、预防服药
明确疫情性质为流感暴发后,必要时,可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在疫情发生单位开展预防性服药。药物可选金刚烷胺、金刚乙胺,有条件的还可选用达菲(Tamiflu),用法参考WHO推荐量。也可选中药(方剂或合剂)进行预防。服药前要告知药物疗效、副作用等。预防性服药采取自愿原则。
8、应急接种
为控制流感疫情的进一步蔓延,保护易感人群,必要时,可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疫情发生单位中的易感人群开展流感疫苗应急接种。

附表1:流感及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报告表
附表2:流感样病例调查一览表
附表3: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病例样本原始登记送检表


附表1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监测报告表

报告单位: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首次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一、疫情概况
事件发生详细地点: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居委会)
1.单位名称: 单位人数
所在学校学生: 人 教师: 人
2.首例发病时间: 年 月 日,末例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3.年龄分布:
年龄分组(岁) 发病数 其中死亡病例数
0~5
6~12
13~18
19~59
60~
合计
4.病例发病时间分布:
学校或集体单位每日新增流感样病例统计表
日期(年/月/日) 新增流感样病例数 新增死亡病例数
首次调查当日
处理后第一天
第二天
第三天
第四天
………
至填报日累计病例数

二、采样
鼻咽拭子 份 急性期血清 份 恢复期血清 份

三、疫情性质
流感暴发的病毒型别:A(H1N1)、A(H3N2)、B、其它:
其它:

附表2 流感样病例调查一览表
调查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部门/班级/车间 住址 联系电话 发病日期 临床症状及检查 是否接种流感疫苗 是否接触病死禽畜 是否接触类似病例 采样 备注
最高体温(℃) 咳嗽 咽痛 全身酸痛 头痛 眼结膜充血 流鼻涕 打喷嚏 腹泻 并发症 WBC计数
种类 日期








注:接触类似病例:指病前7日内接触流感样病人;接触病、死禽:是指病前7日内病、死禽、畜及其分泌、排泄物接触史。
并发症包括:1.肺炎;2.哮喘;3.血小板减少性紫癜;4.Reye,s综合征;5.流产;6.死胎。
调查员: 调查日期: 年 月

附表3

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病例样本原始登记送检表
采集地 姓名 家长姓名 性别 年龄 现住址 发病日期 采集日期 送检日期 标本种类 标本来源 采集医院 备注








注:1. 采集地:填写标本采集地的县区名称;
2现住地址:至少须详细填写到乡镇(街道)。现住址的填写,原则是指病人发病时的居住地,不是户藉所在地址。
3.标本种类包括:A: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抽取物、咽漱液和鼻洗液;B:血清标本 C.尸检标本
4.标本来源:(1)国家级哨点医院流感样病例监测,(2)非国家级哨点医院流感样病例监测
(3)流感样病例暴发监测,(4)人禽流感监测。
5.家长姓名仅儿童病例填写;年龄分月和年。
填表人: 单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8〕38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一月八日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城镇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市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授权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与管委会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由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托管、归还等手续。

  第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托管手续。

  单位名称或者地址等信息变更,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六条 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七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

  职工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托管条件且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自停止缴存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恢复缴存后,由原单位自恢复缴存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封手续。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月平均工资。单位新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职工工资变化调整,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1日前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手续,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在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予变更。

  第十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具体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同一单位内所有职工均应当执行相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设定上、下限,具体由管委会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上一年度经营亏损,或者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降低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到期需延期的,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补缴,补缴有困难的,可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补缴时间。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以按照本市劳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者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七)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支付房租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提取一次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按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借款人贷款账户,且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委托逐月自动归还住房贷款的,依照我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支付的房租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金额。具体比例由管委会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拟订。

  第十五条 职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满二年未重新就业的;

  (三)职工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规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所在单位核实盖章后,向管理中心申请。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自有资金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无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和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由管理中心拟订,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受托银行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办理业务,并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受托银行与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对账。

  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向职工、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应当对本单位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由市审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或者托管;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与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当事人可以与单位协商处理,或者由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职工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或者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托管手续,或者拒绝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核实盖章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托管及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及其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8日颁布的《厦门市公积金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回溯《世界版权公约》起源的背景

武卓敏[ LL.M.(University of Heidelberg), Ph.D. Scholar of Max-Planck Institut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ompetition Law and Tax Law (in Germany), Ph.D. Student of University of Munich. www.zhuominwu.cn .
本文资料来源:Ms. Petya Totcharova, Legal Officer of Cultural Enterprise and Copyright Section, Culture Sector of UNESCO. ]


公约背景
在1952年至1994年期间,TRIPS协议尚未签署之前,国际版权关系是由两个版权方面的协约调整的,为保护文学作品与艺术作品领域的跨国协议构建了一个法律框架。它们分别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于1886年签署的《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及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管理的《世界版权公约》(下文简称UCC)。伯尔尼公约是一个国家小组共同合作努力的结果,这个国家小组由当时在经济方面具有相似发展程度的国家组成,他们有着可以相互共享的历史,并在对国外作者的文学与艺术作品方面拥有着明确的相互利益,而且这种互惠利益是相互延伸的。此后70年,《世界版权公约》出现了,它的任务比前者更广泛,有了更多复杂的关于社会与政治国际环境的考量,并在如何更好的提高版权保护方面达成了一致。
UNESCO的任务是为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设计出一套全球性的标准。这个标准将适合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国家,适合不同文化、不同法律体系和政治体系的国家,并能够在地理空间上比伯尔尼公约传播的更广,达到伯尔尼公约未曾达到的范围。因此,其目标就是要创建一个框架,这个框架能够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保护和传播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作品能够获得一个更加广阔的空间。此外,这个框架还要能够调节两个不同法律体系间的基本概念性分歧,也就是法语所说的droit d`auteur (版权法)与源自普通法系的《安娜法》[ 《安娜法》是 1709年由英国议会通过的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后人为了简便而冠之以当时在位的英国女王安娜的名字。]。

在1952年采用UCC之前,根据各国在版权方面为其国际关系而制定的规定看,我们可将它们分为三类:(1)由伯尔尼公约形成的针对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的国际联盟国家;(2)泛美系列协议(Pan-American Conventions)国家;(3) 还未加入任何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国家。此外,通过签订双边协议或“宣言”,这三种分类中的一个或多个国家又相互建立了双边关系,这种双边关系仍然属于其本身的分类。
造成这种情况的实质性原因主要是关于自动保护和保护程度方面的问题。
早在1928年,国际社会就已经在保护版权方面进行过各种尝试,希望统一相关领域的国际关系。1928年9月24日,国际联盟在第9次集会上,邀请其委员会,并由能够胜任的部门对法律的国际一体化和创新思维的保护尺度进行必要的研究,并做出咨询意见。此号召是由泛美在蒙得维的亚(Montevideo)的会议上发出的。为此,国际联盟智慧合作研究所(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Co-operation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伯尔尼国际会议、美洲国家间版权委员会(Inter-American Copyright Commission)、私法一体化国际研究所(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罗马、泛美联盟(Pan-American Union)、美国国际法研究所(American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Law)以及巴西政府和比利时政府都主动进行了很多相关方面的研究。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一段时间里,作为国际联盟智慧合作研究所精神上的继承人,UNESCO被委托对这个问题继续进行研究。
1947年在墨西哥举行的常规会议的第二次会议上也因此做出了决定:“UNESCO将尽全力在尊重现有协议的前提下,关注在世界层面改进版权保护的问题”(2 C/Resolution 2.4.1)。
这个决议是在常规会议后,接下来的两次会议上做出的,秘书处承担了准备世界公约草案的任务。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要适当的保证版权方面的通行惯例并且争取获得所有国家的同意。自1947年到1951年,四个专家委员会轮流进行公约草案的准备工作,并对1952年8月18日到9月6日期间在日内瓦举行的政府间版权会议负责。最后,公约被会议采纳。

UCC决不是试图把一个新的国际条约放入早先业已存在合约的那个领域。它的目标是为缓和关系建立一个基础,构建一个方案,从而可以实现在文明、文化、立法和行政实践方面存在着广泛不同的国家间,甚至在时而发生利益冲突的国家之间达到一种和谐。从这个视野出发,有两大关系需要被考虑:(1)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与美洲大陆国家之间稳定、且被清晰界定的条约关系;(2)一个对于尚没有采用任何版权国际公约的国家而言能够接受的体系。

修订公约
修订UCC的想法是1966年在巴黎举行的常规会议的第四次会议上首次提出的。在注意到公约调控着有关版权的国际关系后,大家认为公约应当作部分修改,以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纳入考虑范围。常规会议全体一致采纳了一项决议。在该项决议中,UNESCO的相关负责人被邀请组织一次审查,分析修订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受益的可能性。 在相继举行了一系列的会议之后,在1971年7月5日至24日于巴黎UNESCO总部举行的国际会议上最终明确了UCC修改的具体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