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车辆外观标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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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车辆外观标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车辆外观标识的通知

卫办监督发[2005]210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随着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加大对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工作条件逐步得到改善,执法车辆得到一定补充。但我部在检查中发现,目前各地存在卫生监督执法车辆外漆喷涂不统一、卫生监督徽标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形象。因此,为加强对卫生监督执法车辆的统一管理,树立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形象,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规定,特对卫生监督执法车辆的外观标识规定如下。
一、卫生监督执法车辆的车身上应当喷涂卫生监督徽标(式样参见附件1)、中文“卫生监督”及英文“HEALTH INSPECTION”字样(喷涂式样可参考附件2)。
二、卫生监督执法车辆的车身颜色以白色为基色,卫生监督徽标和中英文“卫生监督”字样颜色为蓝色。
三、2004年以来我部加强中西部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配发各地的卫生监督执法车辆的外观、徽标和颜色,各地不得擅自改变;各地自行装备的卫生监督执法车辆亦应参照以上规定统一外观标识。

附件:1、卫生监督徽标式样
2、卫生监督执法车辆外观标识参考图
附件.doc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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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2月23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议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一百零四万人选代表一人,市镇按人口每十三万人选代表一人。
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区,代表名额不得少于十五人。
台湾省暂时选举代表十三人,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其余依法应选的名额予以保留。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百六十五人。
(三)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十二左右。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人。
(四)华侨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五人,由归国华侨中选出。
(五)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选举。
(六)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到一九八三年二月届满。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考虑到根据本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进行选举工作,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延长至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为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在一九八三年四月底以前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一九八三年四月底以前召开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