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
(1998年9月2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行车安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驾驶三轮车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三轮车,指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管理三轮车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购买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持有效的《残疾人证》到主管机关指定的销售商店购买残疾人专用车。
销售商店不得向无《残疾人证》的购买者销售残疾人专用车。
第五条 驾驶三轮车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车辆号牌和执照,经批准后方可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一)本市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
(二)购车发票或车辆其他来历证明;
(三)市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的《残疾人证》。
第六条 从事三轮车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经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悬挂有关部门统一制作的营运标志。
第七条 驾驶三轮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员应当携带行车执照,残疾人还须携带《残疾人证》;
(二)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允许通行的路段和时间内行驶;
(三)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靠右边行驶;
(四)在禁止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上,残疾人专用车靠右行驶;
(五)残疾人专用车的行车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六)不得两车并列行驶。
第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二)残疾人将《残疾人证》、行车执照和残疾人专用车转借他人使用;
(三)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
(四)擅自拼装、改制残疾人专用车。
第九条 禁止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条 禁止人力三轮车从早七时至晚八时在淮海路、建国路、中山路、解放路、彭城路、复兴路路段上行驶。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三轮车在三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的;
(二)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三)销售商店向无《残疾人证》的购买者销售残疾人专用车的。
对违章车辆,市公安机关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纠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转借《残疾人证》、行车执照和残疾人专用车的;
(二)未携带行车执照或《残疾人证》驾驶三轮车的;
(三)未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车路段、时间驾驶三轮车的;
(四)未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和超速驾驶三轮车的;
(五)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的;
(六)擅自拼装、改制残疾人专用车的;
(七)人力三轮车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上行驶的。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从事三轮车客运、货运经营活动的,分别由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并给予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人员和华侨,下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将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外籍人员台帐
基层税务机关对辖区内有外籍人员就业的单位,无论人数多少,也无论外籍人员是长期任职还是临时来华,都要按企业建立管理台账,内容应当包括外籍人员姓名(中外文)、国籍、职务、任职时间等信息。
二、在台账管理基础上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基层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在按企业建立管理台账的基础上,对外籍人员实行一人一档的纳税档案管理。个人台账的内容包括:外籍人员姓名(中外文)、性别、出生地(中英文)、出生时间、境外住址(中英文)、派遣单位名称、境内任职或提供劳务时间、职务、居住时间、出入境时间、境内居住地址、电话、邮编、收入金额、支付地、扣缴义务人、申报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入库时间等信息。
三、动态管理
对以企业为单位的外籍人员管理台账和外籍人员一人一档的档案资料要实现动态管理,根据外籍人员的增减变化、职务变动、居住时间、出入境时间、收入变化等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切实做到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四、对建立台账的考核
各地应根据总局要求,在2006年6月底前自行完善机制、加强档案资料管理。没有达到总局“以企业建台帐、按人建档案”要求的应尽快建章建制,实现台账管理、一人一档的管理目标。各地应对完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情况加以总结,并于2006年7月31日前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总局将于2006年7—12月对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档案资料管理的情况进行考核和总结,考核结果将予以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