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玉米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玉米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11月1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玉米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玉米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玉米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出口商品,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国际市场上有特殊的经营渠道和贸易做法。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正常贸易秩序,国家对玉米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并对其出口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具体做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国内贸易部所属的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等九省(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各一家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共同组建并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中国玉米联营出口公司,负责统一经营国家现汇玉米出口,包括国家安排供货的玉米出口和统一代理自负盈亏的玉米出口。
二、国家玉米储备的进出口串换业务,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和国家粮食储备局指定的一家公司组建的联营公司统一联合经营。
三、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协调玉米出口价格。有关出口经营单位应服从进出口商会协调。
四、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按照国家下达的玉米出口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出口许可证。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经对本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下列32件政府规章中:有的与上位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不一致、不协调,有的已不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32件政府规章。
1.《贵阳市阿哈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贵阳市煤气管理暂行规定》
3.《贵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4.《贵阳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5.《贵阳市客运出租汽车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6.《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7.《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8.《贵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9.《外地驻贵阳市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10.《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处罚规定》
11.《贵阳市城市出租轿车违章计价拒载监察处罚规定》
12.《贵阳市奖励引进外资实施办法(试行)》
13.《贵阳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14.《贵阳市食品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15.《贵阳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规定》
16.《贵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7.《贵阳市消除火灾隐患管理规定》
18.《贵阳市失业保险办法》
19.《贵阳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
20.《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规定(试行)》
21.《贵阳市人才流动管理暂行办法》
22.《贵阳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23.《贵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24.《贵阳市投资者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25.《贵阳市农村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26.《贵阳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
27.《贵阳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28.《贵阳市南明河环境保护和管理办法》
29.《贵阳市市属列养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30.《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
31.《贵阳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32.《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废止的32件政府规章自2010年12月1日起停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