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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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


水 利 部 文 件

水人教[2003]256号

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目前,在中编办批准的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以外,还有一些冠“水利部”名称的单位(以下简称“冠名单位”)。在这些冠名单位中,有经水利部批准的;也有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有关业务司局批准的;还有未经批准自行冠“水利部”名称的。有些单位冠名时间太久,多年来同水利部没有工作联系;有些单位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不再具备原有的职能;有些单位非法打着冠“水利部”名称的牌子开展活动,给水利部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规范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审批工作,加强对冠名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进行重新核准
  核准范围为水利部直属单位(含在中编办有户头但非水利部直接管理的单位)以外,经批准冠“水利部”名称的单位。对具备条件且水利部工作需要的单位,核准其继续冠“水利部”名称;对未很好发挥作用,已不具备条件或根据工作情况已不需要冠“水利部”名称的单位,取消其冠“水利部”名称的资格;对擅自冠“水利部”名称的,将依法坚决予以清查、清理。
  请各冠名单位,填写《冠“水利部”名称申请核准表》,并附原批准文件经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水利部核准。其中,水利系统的单位,由水利部直属单位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进行初审,提出保留或取消意见,报水利部核准;水利系统以外的单位,由有关部委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水利部核准。受理核准时间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二、冠名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冠名单位可以优先从水利部获取有关水利信息资料;可以承担水利部有关司局下达的、与其业务范围有关的水利工作任务;可以优先参加水利部组织的国内外学术研究、经验交流和学习考察等活动。
  冠名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水利部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业务,不得从事有损水利部形象和利益的活动。为加强管理与监督,冠名单位每年3月1日前需向水利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即人事劳动教育司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报送当年年度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工作总结。冠名单位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报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备案。
  三、严格冠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
  严格控制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冠名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冠“水利部”名称的,须经充分论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申请冠“水利部”名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展的业务是水利部工作所需要,并且现有水利部直属单位难以承担的。
  (二)具备完成水利部工作任务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需的办公场所及设施。
  (三)已形成了一定规模,无需水利部承担投资责任。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或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挂靠单位或主管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由其挂靠单位或主管单位承担其法律责任。
  申请冠“水利部”名称需提出申请,其中,水利系统的单位,由水利部直属单位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向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提出申请;水利系统以外的单位,由有关部委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向水利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冠“水利部”名称申请核准表》。
  (三)论证报告,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冠“水利部”名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法人证书、经费来源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征求有关司局(单位)意见,并组织评估审查。经评估审查合格的,报请有关部领导审批。
  四、加强冠“水利部”名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冠“水利部”名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部有关司局(单位)负责业务指导工作。水利部对冠名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查,重新评估并核准其挂牌资格。
  冠名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冠“水利部”名称的资格:
  (一)在两年一次的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年未向水利部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
  (三)违法开展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管理经营不善,未很好完成与水利部业务有关的工作,已不具备挂牌条件的;
  冠“水利部”名称的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原则上不再冠“水利部”名称。
  未经水利部批准冠“水利部”名称均视为无效。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冠“水利部”名称对水利部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水利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水利部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水 利 部 司 局 函

水人教[2003]29号

关于做好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重新核准工作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水人教[2003] 256号),为做好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重新核准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冠“水利部”名称的单位认真填写《冠“水利部”名称申请核准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有关部直属单位、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初审后报送我司。
  二、《冠“水利部”名称申请核准表》的具体填写说明和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详见附件,各单位可在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网上直接下载《冠“水利部”名称申请核准表》和填写说明(网址:http://ple.chinawater.com.cn)。
  三、重新核准时间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逾期不申请重新核准的,原冠“水利部”名称自动撤销。
  四、各单位在办理申请重新核准中,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与我司劳动组织与工资处联系。
  联 系 人:项新锋
  联系电话:(010)63202729
  传 真:(010)63202754
  E-mail : xiangxf@mwr.gov.cn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二号
  邮 编:100053

   特此通知。


附件1:附件:《冠“水利部”名称申请核准表》
附件2:《冠“水利部”名称申请核准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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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若干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若干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步伐,妥善处理落实私房政策中的各种问题,维护房主和住房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落实政策:
(一)“文革”期间(1966年5月16日至1976年10月6日)被挤占、疏散下放收购、无偿接管的私人房屋;
(二)被改造的建筑面积,城区在80平方米、郊区在50平方米以下的出租房屋;
(三)私房主的自住房和未出租而被改造的非住宅房屋;
(四)私房改造后,明确留给房主而又被改造的自住或自留房;
(五)私房改造时,未划自留房,按政策规定应补划的自留房;
(六)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被拆除而未作价补偿的私房;
(七)“文革”期间和以后,因冤、假、错案被错没收的房屋。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落实政策范围或暂不处理:
(一)依法没收的私人房屋;
(二)私房改造时,房主明确为地主、富农、资本家,实行无起点改造的出租房屋;
(三)私房改造时,实行无起点改造的房主出租铺面、车间、仓库、办公房等非法住宅用房;
(四)私房改造时,建筑面积城区在80平方米、郊区在50平方米以上被改造的出租房屋;
(五)原已作价收购的私人房屋;
(六)各种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损毁的房屋;
(七)产权有纠纷的房屋。
第四条 党外民主人士、高级知识分子、华侨、侨眷和台胞、台属的私房落实政策问题,经市以上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取得有效证明后,按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优先予以解决。其他对象,按“五先五后”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即“文革”期间的先落实,“文革”以前的后落实;容易
解决的先落实,比较难的后落实;房主住房困难的先落实,不太困难的后落实;愿意转租赁关系的先落实,须腾退还房的后落实;政策明确的先落实,不够明确的待明确后落实。
第五条 腾退房屋或经济补偿,应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原则,途径和办法,多渠道地妥善处理。
(一)腾退房屋,必须按照“谁占用谁退还”的原则,由现占用户所在单位负责腾退。有关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占用私房的职工视为无房户优先安排。
(二)现住公房的私房主的原有私房,原则上由房管部门作价收购。坚持要求退还原房的须交出公房,任何人不得两头占房。
(三)私房主退还的公房和各单位“分新交旧”退出的公房,必须认真登记和保管,由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统一掌握,用于安排其他占用户,严禁挪作他用。其中,单位管的公房,应优先安排本单位占用私房的职工;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原则上安排占用私房的纯居民占用户。


(四)落实私房政策后,产权退还业主,现住户已明确转租赁关系的,房主收取租金的标准,可按我市现行住宅租金标准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七倍。职工租用私房,在省市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不足住房标准的一般不予增补,新价交租后比原价高出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贴;超过住房
标准的,应将超出部份腾出交还房主,否则超出部份的租金由本人负责。合理安排公房后而不肯腾出私房的占用户,不仅不予贴租金差额,还应限期腾退。
(五)过去由于城市建设规划拆除的私房,按照“谁拆除谁补偿”和“谁拆迁谁安置”的原则,由拆迁单位负责补偿和安置。已作过补偿和安置的,不再处理。目前因城市建设规划急需拆除的私房,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应及时办理产权发还手续,由建设单位对私房主予以补偿,并安
置房内的住户。
(六)应腾退的非住宅和原住宅改作非作宅的房屋,根据我市情况,不退还原房,可由国家作价收购,按住宅收购价提高25%付给价款。
(七)凡未经大修、翻建、改建的私房,发还产权时,管房单位经管期间发生的经济收支,与房主互不结算;已经过翻建、改建的,不再退还原房屋,按原房价值予以补偿,并妥善安排无房户的住房;经过大修的,一般也不退还原房,按原房价值收购。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市落实私房
政策办公室批准,并结清修缮费后才发还产权。
(八)私房改造时,房主在本市居住而未划自留房的,可按改造时房主家庭人口人均8平方米补划;房主不在本市居住未划自留房的不再补划;私房改造后迁回本市居住而住房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所在单位安排,无工作的由房管部门安排。
(九)为了解决房源不足的问题,每年用市财政拨给的落实私房政策的专款新建一部分房屋,以安排纯居民和特殊情况的占用户。
(十)无偿接管或私房改造前房主出租私房,不属腾退范围,归还产权后,房主和住户可换约续租。房主不得以任何借口挤撵住户,强行索房。
第六条 在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中,有关单位和房主、住户,必须顾全大局,服从统一安排,严守法纪,维护安定团结,不得借故挤撵住户,不得强占房屋,不得坚持无理要求。对不听从批评教育的,缓发产权;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各级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掌握政策,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反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在作风上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扎扎实实,注重调查研究,切忌简单粗暴。
第八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已按政策处理的私有房产问题,应维持不变。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处理。



1986年11月10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4月23日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58).doc

二OO七年五月十三日

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
评奖暂行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促进保山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激励全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研究,不断创新,以优秀的社科成果为建设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新保山提供智力支持和思想引导,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和《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原则。评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改革发展稳定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对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和有利于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的原则。
第三条 奖项设立。奖项名称为“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以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奖。奖项分设著作奖和论文奖两类,每类分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可空缺),获奖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社科类学术成果,可授予特等奖(可空缺)或相应的奖项;获厅局级奖励的社科类学术成果,可根据获奖情况优先参评。
第四条 奖励标准。著作类:特等奖20000元,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论文类:特等奖8000元,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五条 奖金来源。奖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第六条 评奖范围。首届政府奖在2001年至2006年的社科类学术成果中评选,2007年底揭晓,以后每两年一届;在规定时限内符合下列要求的社科类学术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一)市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省级以上报刊、出版社发表和出版的社科类学术成果。
(二)市内经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内部刊物或内部出版物刊发的社科类学术成果。
市外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保山为主要研究对象,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和出版,并产生良好影响的社科类学术成果也可申报参评。
第七条 评奖标准。具有原创性、科学性、思想性、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深度,在实践中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的社科类学术成果,主要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含调查报告)、科普读物、工具书、译著和古籍整理等。
一等奖:提出了创见性的观点、结论、填补某一学科空白,对该学科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的成果;在研究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有创新,提出的对策、建议、办法和措施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现实指导作用,或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有参考价值,收到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对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具有重要作用并在省内外产生较为广泛影响的成果。
二等奖:在某一学科重要理论或实际问题的研究中取得了新的进展,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的成果;解决了某一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并进行了科学的阐述,产生了的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对普及哲学社会科学具有重要作用的成果。
三等奖:在理论上进行了正确的、富有新意的概括和阐述,对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了科学的探索,并有一定的科学见解和参考价值的成果。
第八条 组织领导。评奖工作在中共保山市委宣传部指导下,由保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市社科联)具体组织实施。
成立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长担任;副主任2名(其中1名为市政府联系领导、1名为省级专家),选聘14—18名市内知名的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学者、市级综合管理部门领导担任评审委员。评审委员人选由市社科联根据当届申报成果情况提出,报市委宣传部批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社科联主席担任。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组。
(二)评定特等奖和一、二等奖。
(三)审定三等奖。
(四)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专业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届评审工作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成员5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人选,评审委员会聘任,可连聘连任。专业评审组的职责是:
(二)负责本专业的成果评审。
(二)对本专业成果的思想性、学术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评出本专业的三等奖,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一、二等奖。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
第十条 申报程序。由本人或单位申报,经所在单位党政组织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按要求填写《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报要求。属个人成果的由个人申报;属工作成果并署明主要编撰者的可以单位名义申报,也可以个人名义申报,同一成果只限以一种身份申报一次,且单位应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规范要件。申报评奖的成果,要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成果及佐证材料,做到程序规范、要件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评审步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各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审组评出三等奖,提出一、二等奖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对特等奖和一、二等奖进行评审表决,审定三等奖。
第十四条 评审要求。
(一)有成果参评的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时必须回避。
(二)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对评审结果的表决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在应参会人数2/3(含2/3)以上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实到会人数2/3(含2/3)以上同意为有效。专业评审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并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提名,经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临时增加专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 公示要求。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评定后,在市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15天。
第十六条 异议提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公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结果中的申报人、申报单位、申报成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异议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的异议,要在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的异议,要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述要件不齐则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异议处理。评审委员会会办公室接到异议后,在遵循必要的保密纪律前提下,对符合第十六条要求的异议进行受理,并向涉及异议的成果推荐单位发出异议协查函,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异议材料,提交核实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评审委员会复议,并答复异议提出人或单位。
在异议受理过程中,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及推荐单位不得推诿拖延,敷衍塞责,否则前者视为放弃异议,后者视为承认异议。
第十八条 奖项确定。在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将评定的奖项报市人民政府核准,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十九条 相关事项。
(一)获奖证书可作为获奖者评职、晋级的依据;
(二)获奖成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及证书,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处分;
(三)获奖者必须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