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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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05]148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淮南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政府网站的作用,保障其权威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5]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是指由淮南市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
  第四条 政府网站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按照“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服务淮南奋力崛起”的目标要求,统筹规划网站栏目内容和服务功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目标制定、建设协调和督促工作,市信息中心具体承办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内容采编和日常管理,负责对全市政府网站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为市直部门提供政府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中国淮南”市政府网站是全市政府机关面向公众服务的综合政务门户网站,各县区、市直部门都要在“中国淮南”市政府网站内建立分站,做好资源维护更新。各县区、市直部门在做好“中国淮南”市政府网站信息资源维护更新工作的基础上,应加快部门政府网站建设,提供部门特色服务。部门政府网站和“中国淮南”市政府网站的共用资源必须保持一致。
  第七条 各县区、市直部门都应建立相应的政府网站。各县、区政府的网站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市直部门网站由各部门确定主管机构和负责人。各政府网站承办单位要有一定的条件和技术实力,做到专(兼)职人员(以下简称网管员)定岗、定责,为网管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各单位对政府网站运行所需的经费应给予保障。
  第八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网管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定期接受市政府网站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政府办公室负责确定所属政府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的内容,并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各承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一般应包括以下四大类栏目:
  (一)区域概况类:市(县、区)情、机构设置、政要简介,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司法等发展情况。部门网站该类栏目介绍本部门的概况。
  (二)动态信息类:法律法规、政务要闻、政务动态、新闻发布、政府监管、对外交往、政府公报、人事任免、公示公告、经济建设、政府采购、热点关注、公务员之窗等。
  (三)政府服务类:公民办事、企业办事、涉外办事、投资旅游、政务大厅和政务直通车、行政审批等。
  (四)互动类:市民心声、调查评议、参政议政等。
  第十条 除法定保密事项外,政府网站应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办理程序和期限,办事地点、联系方式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数据电子服务方式;
  (二)本单位制定的或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四)本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以及新闻发布制度和内容等;
  (五)本单位的投诉信箱、领导信箱;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政府网站信息来源可通过自编信息、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建立自编信息上网审核和发布制度,未经审核的自编信息不得上网发布。政府网站要做到信息及时更新,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要加强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建立涵盖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信息数据库。
  (二)各市直部门、县区政府网站应将本单位重要信息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及时报送市政府网站,重大活动提前通知市政府网站。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的基本链接关系包括: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市直部门网站、县级政府网站”链接区,达到从市政府门户网站可方便访问各政府网站的要求。
  (二)县、区级政府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县、区属单位”及省、市政府网站链接,以方便查找上级政府网站。
  建立政府网站链接时,可以采用下拉菜单、地图图形链接等特色形式。
  (三)“市民心声”栏目是市政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建立的与市民交流的平台,各市直部门网站、县区网站应在主导航栏内建立链接,并指定专人负责涉及本单位职责问题的办理、回复工作。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应在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政府网站的标志,突出淮南特色。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做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政府形象,发挥名片作用。

第四章 网站域名规范和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huainan.gov.cn,通用域名为淮南市人民政府,代表淮南市人民政府。
  (二)市直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xxx.huainan. gov.cn或www.hn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通用域名为淮南市xxx,其中xxx为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三)各县、区政府网站的域名为xxx.huainan.gov.cn或www.xxx.gov.cn,其中xxx为各市、县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通用域名为淮南xxx、或中国xxx,其中xxx为市、县中文全称或简称。
  第十九条 为保证及时接收和处理网上邮件,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务员电子信箱(@huainan. gov.cn),取消各部门自建的邮件系统。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正当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资料。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网站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二)各政府网站承办单位必须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和提供服务。应保证政府网站在工作和节假日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在市政府主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市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维护由委托方负责。未在市政府主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指定市信息中心定期对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通过网站、简报、市政府大楼显示屏等发布监测结果。对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应当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安徽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技术指南》的要求做好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网站上互动内容的监管,对散布妨碍安定团结、歪曲事实、危害社会的信息要设立防范措施。

第六章 考核机制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建设、维护情况作为各单位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考核依据。
  各单位内部要将网站建设、维护情况和上网内容的及时更新情况作为考核网管员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淮南市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技术标准按照《安徽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技术指南》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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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4-02-19  国税函[2004]27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韩国进出口银行于2002年12月与优利德(江苏)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外债登记债务编号:200332110050001001),贷款13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7年,利率为六个月LIBOR+1%。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方法

财政部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管理,科学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实绩,确保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任务的完成,我部制定了《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实绩,确保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财行[2001]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二)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原则;(三)年度考核与三年规划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财政部将依据年度考核及三年规划期考核结果分别进行表彰、奖励或处罚。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一)《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报表(含软盘)及相关文字材料的报送时间;(二)报表及文字材料的质量;(三)项目配套资金情况;(四)项目资金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是否严格执行项目规划书并按期完成项目。

   第五条 考核方式:(一)考核按照量化标准并采用百分制方式进行。由财政部依据考核内容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项目管理工作按规定标准进行逐项评分;财政部还将根据计分考核成绩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地抽查,最终确定考核结果;(二)按照项目管理工作的特点,将考核工作分为年度考核和三年规划期考核;(三)年度考核:每年结束后,由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项目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中的《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办案补助专款使用情况报告》为年度考核报表,其得分计入年度考核成绩;(四)三年规划期考核:项目三年规划期结束后,由财政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三年规划期中项目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规划书》及《中央政法补助专款执行期项目验收报告及完成情况总结》为三年规划期考核报表,其得分计入三年规划期考核成绩。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报表(含软盘)及相关文字材料报送时间。(一)本项指标总分为10分;(二)按《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及财政部有关通知规定的日期为限,按时以财政厅(局)名义正式报送者得10分(邮寄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没有厅(局)正式报告者扣2分;软盘没有同时报送者扣2分;每迟到三天扣1分。应扣分超过10分的,以扣完10分为限。

   第七条 报表及相关文字材料质量。(一)本项指标总分为40分,其中报表编报质量25分,文字说明材料15分;(二)报表编报质量;

   1.完全按照《办法》规定的报表格式及要求填报,报表字迹清晰,装订整齐,报送手续完备得5分。装订不整齐、封面手续(包括厅局公章、填报日期、联系电话、负责人、填报人签字或盖章等)不全、报表数字模糊不清的,每项扣1分。应扣分超过5分的,以扣完5分为限。

   2.报表内容符合要求,数据完整、准确,表间文字无错误者得20分。因报表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报者扣10分;有数据(文字)错误、漏填或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调整的,每调整一笔扣1分。应扣分超过20分的,以扣完20分为限。

   (三)文字说明材料:按《办法》要求说明的各项内容如实编写者得15分。文字材料没有随同报表一并报送者扣2分;没有按规定要求内容编写,每缺少一项扣3分;仅罗列数字、无情况、无分析者酌情扣分;文字说明与报表内容不符的,每错一项扣2分;项目规划中有共建项目而没有附共建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共建项目可行性报告不符合要求需补报者扣5分。应扣分超过15分的,以扣完15分为限。

   第八条 配套资金:(一)本项指标总分为15分,为年度考核指标;(二)各省提供的配套资金总额达到或超过财政部要求的数额且省级财政提供的配套资金占配套资金总额的一半以上者,得15分。配套资金总额每低于财政部要求的配套资金数额1个百分点扣0.5分;省级财政提供的配套资金低于配套资金总额50%者,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应扣分超过15分的,以扣完15分为限。

   第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一)本指标总分为35分,为年度考核指标;(二)严格执行项目规划书并按期完成项目者,得35分。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调整项目资金用途者,每发现一笔扣5分;未经财政部批准,随意调整项目之间金额者,每发现一笔扣2分;项目没有按规定期限完成者,每发现一笔扣2分。应扣分超过35分的,以扣完35分为限。

   第十条 三年规划期考核的配套资金及项目资金使用的分数由三年年度考核的配套资金及项目资金使用得分加总平均得出。

  第四章 考核评定与奖惩

   第十一条 财政部将结合报表及文字材料内容,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地考核,评定最终考核结果。实地考核情况与报表及文字材料内容一致者,按报表及文字材料考核成绩计算;不完全一致者,按实地抽查成绩为准,并视情扣减得分;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款者,一经发现,考核成绩即视为0分。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一)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且分数居全国前10名者为“优秀”;其余60分以上者为“合格”;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二)三年规划期考核结果。三年规划期考核总成绩居全国前10名,且在三个年度考核中均为“合格”以上者为“优秀”。其中,考核成绩为全国最高分者为“一等奖”,考核成绩为全国第二、第三高分者为“二等奖”,考核成绩为全国第四、第五、第六高分者为“三等奖”,其余“优秀”者为“优秀奖”;“优秀”之外的60分以上者为“合格”;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奖励:(一)年度考核为“优秀”者,由财政部予以通报表彰;(二)三年规划期考核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者,除由财政部予以表彰外,还将作为专款分配因素之一适当调增下一规划期的专款分配数额。

   第十四条 处罚:(一)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由财政部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调减下一年度的中央专款;考核成绩为0分者,除通报批评外,还将大幅度调减下一年度中央专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三年规划考核为“不合格”者,由财政部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因素之一相应调减下一规划期的专款数额;考核成绩为0分者,除通报批评外,还将大幅调减下一规划期中央专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三年规划期中连续三个年度考核成绩为“不合格”者,需在通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以财政厅(局)的名义提出书面情况说明、查找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