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12:19   浏览:9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


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矿用产品进入生产过程,从源头上防止矿山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成功做法,经研究决定,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包括:电气设备,排水设备,提升运输设备,通风防尘装备,采掘支护设备,安全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应急救援设备等(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详见附件)。

  具有爆炸性气体(粉尘)危害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参照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执行。

  目录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也必须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二、对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才能进行该产品的生产、销售;矿山企业必须采购、使用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凡因采购、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授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具体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所发放的安全标志负责。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要严格执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的有关规定。既可用于煤矿也可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且执行标准相同的矿用产品,申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检验合格后,可同时发放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五、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组成。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安全标志标识由字母“KA”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外体明显位置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装备安全保障工作来抓,加强矿山企业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监督、监察,充分发挥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矿山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为安全生产服务、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认真把关,做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自200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应优先采购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2006年7月1日起,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采购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必须是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

  附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目录


二○○五年八月三日



附件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目录

  一、矿用高低压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

  控制装置;

  变压器;

  电机;

  保护装置。

  二、矿井排水设备

  主水泵。

  三、提升、运输设备

  1.提升设备及配套设备

  矿用提升机、矿用绞车;

  人车;

  矿用钢丝绳;

  提升容器;

  防坠器、跑车防护装置。

  2.运输设备

  轨道运输设备(含电机车、梭车、矿车、矿车及连接件);

  连续运输设备(含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及偶合器);

  无轨运输设备(含地下运矿车、地下铲运机)。

  四、通风、防尘装备

  矿井主通风机及辅助设备;

  局部通风机;

  辅助通风机;

  除(降)尘装置。

  五、采掘及支护设备

  1.钻孔机械

  电动、液动、气动钻机(车);

  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2.支护设备

  混凝土喷射机;

  锚杆(索)及安装装置。

  3.综合机械化采掘设备

  六、安全检测、监测、监控、通讯仪器与装备

  1.安全检测仪器、仪表

  2.矿用传感器

  3.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4.通讯设备

  有(无)线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七、电缆、输送带等矿用非金属制品

  矿用电缆;

  矿用输送带;

  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

  非金属管材;

  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八、应急救援设备

  井下灭火装置;

  救灾通讯设施、设备;

  自救器、呼吸器等。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办〔2010〕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强化服务 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珠三角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广东省《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建设以珠三角为中心的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目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基本应用,提高电子商务应用的普及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标准,在东莞市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资)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应用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B2B、B2C),拓展国内市场、增强国内贸易竞争能力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在两年内由市财政合共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向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基本服务的方式,间接支持全市5000家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服务。

第四条 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

(一)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且注册地为东莞市;

(二)属于我市重点扶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内贸易的行业;

(三)在本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

(四)资助对象要求有镇(街)经信部门推荐意见,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五)购买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电子商务基本应用项目,签订不少于2年的服务协议,并已在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贸易活动;

第六条 市政府通过统一向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基本服务项目的方式,减免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部分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市财政按照企业应支付的电子商务应用服务费(指中小企业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的合同金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第三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七条 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市财政局。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1.负责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定重点资助企业的类型;2.牵头组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及其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并将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3.负责受理和审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申请;4.负责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5.负责开展资金使用的自我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1.负责安排年度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预算;2.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做好电子商务平台及其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3.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定并核拨专项资金;4.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5.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使用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



第四章 申请程序与审批



第八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每季度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签订两年期的电子商务服务合同,并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汇总企业提交资助资金申请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的电子商务服务合同;

(三)企业已缴交的网络服务费的合法凭证(电子商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向企业减免网络服务费的合法凭证;

(五)企业已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证明材料(包括企业上线网页复印件及网址等);

(六)企业所属镇(街)经信部门推荐意见;

(七)其他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每家企业只能选择同一平台库内的一家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服务合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同时,为确保财政优先和统筹备案原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应在每天下班前及时将当天新签电子商务服务合同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签订时间、服务项目等)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计备案。

第十一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每季度(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汇总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信局审核后将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扶持计划预算送市财政局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市财政局与市经信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并由市经信局将资助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对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审核,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由电子商务平台与申请企业自行协商解决网络服务费的支付问题。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采用事后拨付方式,申请获批后,市政府在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额度内,向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予以补贴。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以“先申请、先审批、先支持”为原则,额度用完即止。每季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应在各自的互联网网站上,及时公布政府购买电子商务应用的专项资金剩余额度及已获得政府资助的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中小企业申报培训、平台认定及绩效评价等费用支出,可在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过当年资助总额的2%。



第六章 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先由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提出申请,然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服务项目进行评选认定,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签订合作协议,确定购买相应服务项目的内容、平台收费标准等,并纳入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目录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纳入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目录库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原则上为3-5家。

第十七条 申报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独立企业法人,在东莞市有备案登记的办事机构;

(二)在本市税务部门登记纳税;

(三)有50人以上稳定的服务队伍,并有完整的服务方案,为我市企业提供电子商务应用及信息化建设等各类免费培训服务;

(四)东莞市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必须拥有先进的公共硬件设施、数据安全与抗灾害能力,具备国内先进的公共硬件设施与信息化基础运营环境;能够从物理安全、网络安全、应用系统安全、数据安全、安全管理等多个角度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确保网络系统安全无故障地运行;可保证数据免受灾害的袭击,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最安全、快捷、全面的数据备份、灾难恢复和业务连续性保障服务;

(五)可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与投资促进的全流程服务,并能够为我市企业提供各种专业政策、权威性或垄断性资源服务;

(六)能够及时、客观、真实地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东莞地区企业入网资料和网上贸易统计资料。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调整,不合格者将停止拨付其下一年度的财政资助资金,并将其服务的企业客户通过协商方式,由另一家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接管。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用途。对截留、挪用、侵占该项资金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平台应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骗取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追回下拨的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财政各项专项资金的资助;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关于印发《测绘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测绘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结合测绘工作的实际情况,国家测绘局制定了《测绘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






测绘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的要求,结合“十一五”期间我国测绘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国家测绘局制定了《测绘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密切结合测绘事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所确定的目标,深入开展测绘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依法治理,进一步完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为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主要目标是:要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测绘系统全体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进一步扩大面向全社会的测绘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测绘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

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以实现测绘“十一五”规划为目标,安排和落实好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突出重点,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坚持立足系统,面向社会,做到宣传教育与其他工作相结合,使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深入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提高测绘系统全体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深入学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工作和首要任务。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贯彻实施宪法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要持之以恒地学习宣传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要围绕学习宣传宪法这一主题,继续组织开展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通过广泛深入学习领会宪法,使得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在测绘系统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一个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环境。

在学习宣传宪法中,要适应测绘系统职工学习和运用法律的需求,加强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教育,开展以打击规避招标、假招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依法经营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结合广大测绘职工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开展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测绘职工在工作中自觉守法的意识。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广大测绘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测绘工作,大力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培养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的思想,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二)深入学习测绘法及配套法规规章,提高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测绘法是进行测绘统一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规范,是各类测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准则,要始终把学习宣传测绘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国家测绘局要继续举办全国测绘系统主要领导干部学习培训班,分期分批完成甲级测绘单位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举办市、县级测绘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学习培训班,分期分批完成乙级以下测绘单位负责人的培训工作。通过认真组织测绘法及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法规,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新修订的法规的学习,深刻把握测绘法律法规规章的各项制度和法律条文内涵,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全面推进统一监管,加强基础测绘工作,大力提高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三)大力开展面向全社会的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专题活动,促进测绘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面向全社会宣传测绘法律法规的职责,结合测绘工作的特点,针对不同的宣传教育对象,要大力推进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在全社会掀起学习和宣传测绘法律法规的热潮,促进测绘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为测绘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是办好“8.29”测绘法宣传日等各项活动,突出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宣传教育的“亮点”。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测绘事关国家安全,了解测绘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取得的突出成效,使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进一步关心测绘、支持测绘。二是利用地图的大众性、互动性和趣味性,在全国范围内举办“爱我中国—国家版图知识竞赛” 大型活动,大力宣传地图知识、地理知识及与地图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使公民认识到国家版图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形成正确使用中国地图的社会氛围,从而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办好测绘成果成就展览,宣传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法律法规知识。三是运用现代媒体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效果。组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求是杂志等媒体,办好测绘成果成就展览,大力宣传测绘法制建设成就,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中国测绘报等报刊、网站上开辟普法专版、专栏,对测绘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将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结合起来,尽快建立开通测绘部门的法律咨询热线,为需要相关法律信息的群众提供服务。

(四)加强测绘系统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要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并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要把法制教育纳入培训规划和年度学习计划,加强法制教育工作。

(五)加强测绘系统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要在全系统广大公务员中尤其是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认真组织测绘系统公务员学习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等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确保测绘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在公务员录用中,要注重测试应试人员掌握法律知识的水平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要继续推进公务员年度法制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加强廉政法制教育,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六)加强测绘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

开展以测绘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保密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测绘单位经营管理人员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测绘的观念。采取多种形式,结合测绘单位工作需要,开展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要将法制教育纳入甲级测绘单位负责人培训纲要,把依法测绘、依法经营作为资质考核的重要依据。要建立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

加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测绘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大与测绘单位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不断增强这些测绘单位依法测绘意识、合同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七)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法治化水平。

按照《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测绘法制建设,提高测绘立法质量;规范测绘行政许可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测绘行政执法,推行测绘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对地理信息产业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市场秩序;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继续加大地图市场监管力度;抓好治理商业贿赂等工作,通过深入开展一系列专项依法整治工作,不断完善依法行政体制与机制,使依法治理贯穿测绘法治实践全过程,提高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法治化水平。

三、工作步骤和安排

本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下半年。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制定本单位的“五五”普法规划。

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至2010年。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规划和本单位制定的“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制定好每年的工作计划,注意突出年度工作重点,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实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下半年开始。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本单位“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国家测绘局将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五五”普法规划进行全面考核和验收。组织召开总结表彰和经验交流大会。

四、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其纳入测绘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普法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加强监督和指导,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好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要安排相应的法制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确保落实到位。安排专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的日常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人抓、具体事情有人办。不断改善基层工作条件。

(三)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按照规划要求,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职责。党委、宣传、教育、培训等部门和机构要积极配合,按照各自分工开展工作。实行普法目标管理,开展对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工作的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要求真务实,确保实效。

(四)发挥现有宣传资源优势,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现代化媒体的辐射面和影响力。发挥中国测绘报和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及各单位网站现有资源优势,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及时反映普法动态,宣传典型,交流经验,不断创新法制教育形式。充分调动测绘系统新闻、出版、社团、教育各单位参与法制宣传教育的积极性,形成法制宣传教育合力。

(五)做好经验的总结交流工作。要组织好法制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工作,总结并推广典型经验。及时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途径和措施,结合各地区实际,运用典型经验,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件:

国家测绘局“五五”普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鹿心社    国家测绘局局长

副组长:谢经荣    国家测绘局副局长

成 员:吴兆琪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主任

    柏玉霜    国家测绘局财务司司长

    马 赟    国家测绘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闵宜仁    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司长

    李永雄    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司长

    李永春    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司长

    李新权    国家测绘局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国家测绘局“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    马 赟

办事机构:    国家测绘局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