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第二批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14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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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第二批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140项)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第二批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的通知(焦政办 [200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全市第二批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共140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市政府要求,凡已经公布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所涉及的部门要坚决取消废止,并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督落实措施,确保市政府决定的贯彻落实。随着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深入开展,在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将继续公布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

焦政办[2000]133号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日


焦作市第二批取消废止的收费项目
(140项)

一、公安部门(28项)
1、汽车驾驶证转出收费
2、汽车栏板加高费
3、汽车变更轮胎收费
4、公共场所建档费
5、公共场所责任书工本费
6、暂住人口发函工本费
7、雇用暂住人口责任书工本费
8、身份证快证申请表工本费
9、承租房屋责任书工本费
10、出租房屋责任书工本费
11、租赁房屋门牌费
12、爆破员培训费、资料费
13、爆破物品使用证费
14、公共场所特种行业人员培训费
15、租赁房屋建档费
16、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收费
17、爆炸物品合格证收费
18、99年批复的出境人员安全教育费
19、机动车号牌、固封收费
20、号牌架收费
21、机动车彩色照片收费
22、车辆改型、改装、改造、申请报废收费
23、驾驶员考试资料费
24、场地租用练习费
25、租用车练习费(含油费)
26、要求提供教练辅导费
27、看管自行车无锁无钢印加收费
28、消防灭火、实验费
二、劳动部门(21项)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费
2、临时工管理费
3、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保险审验费
4、离退休职工养老金领取证工本费
5、遗属证工本费
6、劳动合同书工本费
7、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
8、求职用工登记费
9、劳务交流门票费
10、求职介绍成功中介费(家庭录用者)
11、科技人员交流费
12、劳动争议调节费
13、务工从业管理费 14、出省就业人员跟踪服务费
15、就业培训技工班收费
16、技师合格证书工本费
17、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工本费
18、技术等级证书工本费
19、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工本费
20、养老保险分户卡、台帐工本费
21、养老关系转移、建立、中断、一次性支付表格费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8项)
1、计量器具及检测方法备案费
2、计量授权考核(含人员考核)费
3、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备案费
4、检测人员资格备案费
5、金银首饰"双信"备案费
6、焦作市馒头类食品许可证工本费
7、焦作市酱油、食醋、冷饮、软饮料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8、质量认证人员申请费
9、质量认证人员考核费
10、保质推荐费
11、厂长培训资料费
12、监督检验合格证工本费
13、检验数据查询费
14、产品免检考核费
15、仲裁检验费
16、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费(暂缓执行)
17、液化气槽罐车定检费(暂缓执行)
18、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安全性能监检费(暂缓执行)
四、交通部门(9项)
1、汽车配件销售管理费
2、焦温客车线路有偿使用费
3、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
4、驾驶员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5、公路运输管理费完费通行证工本费
6、超限运输证过塑费
7、营运客车线路调节费
8、补办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9、车辆技术档案工本费
五、民政部门(2项)
1、铝合金镜框费
2、街路巷、楼、门牌收费(暂缓执行)
六、广播电视局(3项)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管理费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费
3、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电视节目管理费
七、移动公司(3项)
1、来电显示收费(暂缓执行)
2、语音信箱服务费(暂缓执行)
3、中文秘书收费(暂缓执行)
八、医药管理局(4项)
1、变更许可证登记费
2、出口药品证明书费
3、变更药品名称、规格收费
4、办理药厂对外证明费
九、农机部门(1项)
1、拖拉机改装、改型、改造、报废收费
十、卫生部门(6项)
1、医师资格认定收费
2、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费
3、技术人员合格证书工本费
4、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费
5、铝合金框费
6、专科医院(专科病房)住院床位加收费
十一、司法部门(4项)
1、乡镇法律服务所管理费
2、律师管理费
3、信访风险抵押金费
4、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料注册费
十二、林业部门(4项)
1、木材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2、狩猎许可证工本费(暂缓执行)
3、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暂缓执行)
4、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暂缓执行)
十三、城市客运管理处(1项)
1、 城市附加费(客运三轮车、飞虎类小汽车、吉普车、客货两用车、四座出租车、十座以下面包车、三十五座以下大轿车)
十四、人事部门(4项)
1、五大生岗前培训及教材费
2、在职五大生聘干教材、登记费
3、实用人才专业班管理费
4、人事仲裁费(暂缓执行)
十五、物价部门(5项)
1、价格预测收费
2、委派价格顾问收费
3、提供经营决策咨询收费
4、常年价格咨询服务收费
5、担任常年价格顾问收费
十六、国有资产管理局(2项)
1、验证确认费
2、注销产权登记费
十七、粮食部门(1项)
1、 粮食关系迁入、迁出工本费
十八、化工部门 (1项)
1、继续教育培训费
十九、计划生育部门(1项)
1、 X线透射节育环收费
二十、轻工局室内装饰办(1项)
1、公告费
二十一、人防办(2项)
1、人防工程义务工费
2、人防工程建设费
二十二、土地部门(4项)
1、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2、基准地价评估费
3、土地抵押服务费(暂缓执行)
4、土地租赁服务费(暂缓执行)
二十三、房管局(6项)
1、房改房首次交易服务费
2、房屋翻改扩建查验费
3、房地产咨询费
4、基准价格地段差价
5、房屋租赁保证金
6、集资合作建房权属登记费(暂缓执行)
二十四、城管部门(2项)
1、污染环境代清费
2、建筑垃圾保证金
二十五、招标办(1项)
1、评估资料抵押金
二十六、定额站(1项) 1、建设工程概预算咨询服务费
二十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1项)
1、 一次性入网费
二十八、燃气热力公司(4项)
1、用户过户手续费
2、燃气使用证工本费
3、煤气基价费
4、现场技术勘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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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令第9号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同时废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产业结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1ling/W020110427533127222579.pdf

关于印发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突出重点扶大扶强扶优市级“百龙企业”,参照国家、省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办法,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原认定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制定了新的《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该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
               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百龙企业”的决定,为突出重点,扶大扶强扶优,参照国家、省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办法,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同时,按照企业的经营情况划分确定为加工(基地)型、市场流通型、种子种苗型、服务组织型等四大类型,并提出相应的条件,修订后的申报认定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二)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三)企业信用。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经济规范,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四)企业竞争能力。加工型企业在同行业中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流通型企业的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县(市)、区同类市场中名列前茅。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五)已开展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县(市)、区,原则上要求是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六)目前企业规模虽达不到分类条件要求,但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创新技术产品或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的苗子型企业,或符合我市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属行业龙头的企业。
二、分类条件
(一)加工(基地)型
1.企业规模。要求是各行业的行业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2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联结种植业基地2000亩以上;畜牧业:奶牛500头以上、生猪存栏1万头以上、毛兔5万只以上、家禽20万羽以上;水产养殖1500亩以上(海水网箱养殖1500只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应占原料收购总量的50%以上。
(二)市场流通型
1.企业规模。资产总值一般要求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市场中农产品交易占交易总量的80%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地市场年交易额4亿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交易额2.5亿元以上;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
2.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主导产业形成作用比较明显。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万户以上,联结农产品基地3万亩以上,其中水产类市场要求带动渔、农民2000户以上。
3.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现象。
4.国家、省有关部门定点或重点联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优先考虑。
(三)种子种苗型
企业固定资产和年销售收入达加工(基地)型企业规模的50%以上。同时,要求企业实行种子种苗繁育、生产、推广一体化,供种覆盖率高,带动农户面广。其中,种植业繁育基地在1000亩以上;畜牧饲养业存栏良种奶牛300头以上、存栏能繁种母猪500头以上、存栏种兔5000只以上、存栏种禽5万羽以上;水产养殖业海水育苗水体1500立方米以上,淡水育苗基地150亩以上。供种覆盖率在县(市)、区内占30%以上,带动农户1500户以上。
(四)服务组织型
企业固定资产和年销售收入达加工(基地)型企业规模的50%以上。同时,要求企业对农副产品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内容全面,联系带动农户面广,对促进该产业发展和农户增收效果显著。其中生产资料供应量占企业需要量的60%以上,技术服务辐射率达60%以上,农产品加工率达40%以上,农产品统一经销率达60%以上。
三、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四、申报认定程序仍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宁波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9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