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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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9月17日)


随着医疗改革不断深化和发展,绝大多数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不断增强,医疗服务质量已有较大提高。但是,一些单位对医疗质量仍疏于管理,存在事故苗头和隐患较多,院内感染屡屡发生,严重危及患者的安全。同时,还存在服务态度问题,由此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及医患之间关
系紧张;个别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急症患者认症和处理不及时,造成患者死亡,甚至有的医院将上门求治10余个小时的急救病人拒之门外,造成失血过多死亡……。上述现象败坏了医院的信誉,玷污了医务人员的形象,社会反响很大。
质量好坏事关国家兴衰,医疗质量的好坏事关患者的生命健康。党和国家领导十分重视质量问题,对质量问题作了重要指示,要求提高全民族的质量意识。同时,国家质量法已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央领导对质量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医疗质量意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结合医疗系统实际,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无论大小,也无论是国家办的,还是社会办的,都必须狠抓医院管理,并把医疗质量管理放在首位,思想要重视,措施须得力。要充分认识到确保医疗质量是医院工作的头等任务,是医院现代科学管理的核心。
二、各级各类医院在当前医院管理中,要一手抓改革开放搞活,一手抓确保正常医疗秩序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尤其是三级查房、三级医师负责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的贯彻执行。要把医院改革开放搞活,最终落实到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的目标上来。
三、各级各类医院在医院管理中,为确保医疗质量,必须从严治院,按照院长负责制的原则,院长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医院管理上,要认真负起责任,对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人和事敢抓敢管。要认真持久地开展医务人员“三基、三严”的教育考核,在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思想
和技术素质上狠下功夫。
四、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医院分级管理的标准,因地制宜落实医院内部的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该组织体系必须符合科学管理的原则,必须具有质量管理的全部功能和实效。
五、对医疗质量的管理要实行目标管理,全员参与,责任到人。要加强质量教育,增强全员质量意识。医疗质量管理要渗透到医院每项工作中去,必须与每个医护人员、管理人员的责、权、利挂钩。医疗质量评价结果,要作为个人奖励、晋级、工资浮动和再聘用的主要依据,必要时可
实行单项否决。
六、各级医院要认真查找本单位医疗质量上的问题或隐患,近期内要以医院感染控制作为重点,对照卫生部有关要求认真核查。要针对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建立目标明确、指标具体、责任落实的,有计划、有步骤、有评价、有改进措施的质量保证方案,并付诸实施,争取短期内有根
本好转。
七、服务态度是医疗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人,尤其门诊、急诊、挂号室、药房、处置室等“窗口”人员服务态度不佳是医疗服务当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长期以来社会上对此反响强烈,必须引起每个医务人员的高度重视,要认真加以纠正。要提倡敬业精神,把改善服务态度纳
入质量保证方案。
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坚决贯彻卫生部有关规定,严格把住药品、器材的进货渠道,严防伪劣药品、器材流入医院,坑害患者。
九、要继续推行医院分级管理工作,促进医院的质量管理。凡是医院分级管理试点医院,必须按照分级管理办法和标准体系的要求落实医院质量管理,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中实行质量否决。尚未进行医院分级管理的各级医疗单位,也要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加强医疗质量工作,
以质量管理为重点,自查自评,自我改进,自我完善。当地评审委员会对这些医院应提供指导和咨询,并实行督促检查。
十、要加强对医疗事故、差错的管理,坚决杜绝责任事故。要把功夫下在狠抓事故苗头上,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一旦发生事故,要认真、严肃、科学地处理,引以为戒,不准隐瞒。



199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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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迎峰度夏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迎峰度夏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电监安全〔2004〕21号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2004年迎峰度夏工作即将开始。近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国务院领导做了重要讲话。为贯彻会议精神,确保夏季大负荷期间电力安全生产,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迎峰度夏安全供电,确保重要用户用电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二、各电网公司和供电企业要与当地政府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需求侧管理,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电的原则,保证电网安全。

三、各电网公司要做好跨区及跨省电力电量交易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用电需求。

四、各发供电企业要严格遵守调度运行管理制度,严肃调度纪律,迅速、准确地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指令,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应依照“三公”原则和有关要求,合理安排各发电厂的发电调度计划,保证电网经济运行,维护电力市场的良好秩序。

五、各发供电企业要充分利用夏季大负荷到来之前的有限时间,认真做好设备的检修、技改和消缺工作,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六、要加强与煤矿、铁路等系统的协调,确保电煤供应,避免因电煤供应不足,导致煤电机组停产,造成电网拉闸限电。

七、要进一步强化防汛安全管理,特别是加强水库大坝的管理,防止出现垮坝和水淹厂房的恶性事故。

八、要制订保电措施和完善对突发事件、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供电。

九、要严肃迎峰度夏和防汛期间领导同志带班值班纪律,严格执行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确保信息的畅通。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等2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黄智权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2004年6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和《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件)

┌──┬────────┬──────────┬────────────┐

│序号│ 规章名称 │ 令(文)号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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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

│ 1 │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省政府令第32号 │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

│ │理试行办法 │ │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不相│

│ │ │ │适应。 │

├──┼────────┼──────────┼────────────┤

│ 2 │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省政府令第45号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 │理办法 │ │运输条例》所代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