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补偿协定(扬州火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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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补偿协定(扬州火电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补偿协定


(扬州火电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或“世界银行”)于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世界银行同意按照中国与世界银行签订的一项贷款协定(下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向中国提供一笔包括多种货币的、本金总额相当于350,000,000美元的贷款,以资助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项目(下称“项目”)。
  (B)根据作为借款人的中国与作为部分担保人的世界银行、作为安排行和主经理行的东京银行国际部(香港分部)、德累斯顿银行(东南亚部)和纽约摩根担保与信托公司、作为主经理行的日本兴业银行亚洲部、韩国发展银行、日本长期信贷银行和三菱银行、作为经理行的住友信托银行、三菱信托银行和华联银行、作为副经理行的卢森堡国家储蓄银行和大和银行海外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代理行的德累斯顿银行(东南亚部)以及作为贷款人而列出的金融机构(下称“美元贷款人”)之间签订的一项《贷款与担保协定》(下称“美元贷款协定”),美元贷款人同意向中国提供一笔本金总额为九千万美元(USD90,000,000)的贷款(下称“美元贷款”),用以资助本项目的一部分;
  (C)根据作为借款人的中国与作为部分担保人的世界银行、作为贷款人而列出的金融机构(下称“日元贷款人”)以及作为代理行的日本长期信贷银行(下称“代理行”)之间签订的另一项《贷款与担保协定》(下称“日元贷款协定”),日元贷款人同意向中国提供一笔本金总额为三十二亿日元(3,200,000,000日元)的贷款(下称“日元贷款”),用以资助本项目的一部分;
  (D)根据中国的请求以及与中国达成的协议,世界银行同意按照日元贷款协定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为日元贷款部分本金的偿还提供担保(下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
  (E)世界银行只同意在下述条件下提供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即中国同意及时向世界银行偿还由世界银行付出的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直接或间接相关或由其而产生的一切支出款项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诸如此类的其他义务;
  (F)考虑到世界银行签署了日元贷款协定并提供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
  中国同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世界银行的一定的义务。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01节 世界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贷款与担保协定通则》(下称“《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但需对其内容作如下修改:
  (a)《通则》中无论何处所使用的“借款人”或“担保人”一词,均系指中国;
  (b)《通则》中无论何处使用的“贷款”一词,除了在2.01节(12)段、8.01节和9.03节中意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并包括根据本协定应付出的任何其他款项外,均系指日元贷款(按此定义解释);
  (c)《通则》中无论何处使用的“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一词,除了在9.01节(a)和(b)以及9.07节(a)和(c)中意指本协定和日元贷款协定(按此定义解释)外,均系指本协定;
  (d)《通则》中无论何处使用的“项目”一词,均系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扬州火电项目;
  (e)《通则》第2.01节中的(3)、(4)、(5)、(6)、(7)、(10)、(11)、(15)和(20)、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9.07节(C)第一句中的“但无论如何不得晚于截止日或世界银行和借款人为此目的而协商同意的该更晚日期后六个月,”、第10.02节中开始句“除6.07节所述外,”以及第十二条予以删除。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非另有解释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其词义在本协定序言和《通则》(需作上述修改)中均有其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合格支出”,系指就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所作的、并将由日元贷款资金中支付的支出。
  (b)“项目协定”,系指世界银行与电力公司为实施项目而签订的协定。
  (c)“项目受益人”或“电力公司”,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按照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颁布的公司章程组织和经营的一家国有企业,即江苏省电力公司。
  (d)“专用存款账户”,系指本协定3.02节(a)中提及的账户。
  (e)“日元”,系指日本货币元。

  第二条 中国对世界银行的补偿;担保费
  2.01节 鉴于世界银行提供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中国因此:(a)同意按照世界银行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偿付任何款项的付款需要或世界银行为付款而另行发出的指令,及时以世界银行所付货币币种向世界银行偿付相应款项,或者当世界银行需以其他货币购买付款所需的货币时,以这种其他货币向世界银行偿付,包括按照世界银行就该种货币规定的年率计算的利息,该利率应是世界银行此种货币的现行借款成本加上从世界银行付款日到该笔款项偿还给世界银行时止的适用的利差;(b)同意应世界银行的要求补偿或豁免其所遭受或承担的、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直接或间接相关或由其所引起的所有程序、诉讼、义务、索赔、损失、损害、费用和开支;(c)不可撤销地授权世界银行遵循任何要求并偿付可能是到期或索赔或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应由世界银行承担的款项(世界银行应将这种要求通知中国,但在未发出任何这种通知的情况下,也绝对不能影响世界银行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支付款项的义务或中国根据本协定向世界银行偿付款项或进行补偿的义务),并同意:调查了解任何这类要求是否真实正确或所付款项是否真的是到期款、或者中国和代理行或日元贷款人之间是否存在争议,不属于世界银行必须承担的义务;(d)同意在无任何清单不全和实质性错误时,对于中国和世界银行来说,任何此类要求或付款应是最终的证据,说明要求已正式提出且/或所付款项是到期款项。
  2.02节 (a)世界银行可以在任何时候,在不推卸、修改或另行影响本协定和日元贷款协定以及任何相关协定或法律所产生或赋予世界银行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措施的情况下:(i)为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的扩大或变动提供或同意或签署任何协定;或(ii)提供或给予或同意给予可以偿付世界银行已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支付的款项的任何其他人以任何宽限时间或其他付款延期。
  (b)本协定赋予给世界银行的任何权利应是独立外加的,不能代替或削减世界银行的任何其他权利,即世界银行可以在任何时候从中国或任何其他人那里寻求对其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进行的付款或产生的责任的偿付或补偿。
  (c)在采取步骤履行本协定赋予世界银行的任何权利或运用本协定和日元贷款协定以及任何相关协定或法律赋予世界银行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措施之前,世界银行不应承担以下义务:(i)针对任何其他人(包括向世界银行偿付其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付出的款项金额的人)在任何法院提起诉讼或寻求裁决;或(ii)行使或寻求行使可能是针对中国的任何其他权利或其针对任何其他人的权利。
  2.03节 根据本协定条款由中国进行的任何所要求的付款应该:
  (a)按照世界银行合理要求的付款地址支付;
  (b)以适用于进行这种支付且适用于影响世界银行账户——该账户有一个世界银行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保管人——的这类货币存款的法律所允许的方式以及以此种方式所获得的货币进行支付;
  (c)不受中国所施加的或中国领土上发生的任何种类的任何限制;
  (d)优先支付应付世界银行的所有利息和其他费用,然后支付所有到期本金。
  2.04节 鉴于世界银行提供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中国应在本协定签署后,向世界银行支付一笔总额为二千八百四十七万一千九百一十九日元(28,471,919日元)的担保费。

  第三条 其他约文
  3.01节 中国对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附件2”中规定的项目目标作出承诺,为此,中国应不受制于或不局限于本协定或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中规定其应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促使电力公司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应承担的一切义务,并应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必要的或适当的活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电力公司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3.02节 日元贷款的目的是为项目下的合格支出提供部分资金。为此,中国应:(a)一收到日元贷款资金,就将其存入中国专为实现项目目标而开设使用的一个专用存款账户;(b)为实现项目目标,根据世界银行满意的转贷安排使电力公司获得日元贷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在一家使世界银行满意的银行并以世界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开设,包括适当的防止抵免、没收或扣押的措施。
  3.03节 (a)中国应只将存入专用存款账户的日元贷款资金支付给项目受益人,以用于实际发生、但不以世界银行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提供的资金来支付的合格支出,且这种使用应以世界银行同意的方式进行。
  (b)对于由中国从专用存款账户中所作的每一笔支付,中国应在世界银行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界银行提供表明此项日元贷款资金的支付完全属于合格支出的这类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c)如果世界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存款账户所作的支付未用于任何一笔合格支出,或者提供给世界银行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时,中国应在接到世界银行通知时,及时地往该付款账户中存款(或者,如果中国不能或难以这样做,则根据日元贷款协定的条款提前偿还给管理日元贷款人账户的代理行),其存款金额相当于该笔已支付的金额或该笔支付中不合格或不能核实的部分金额。此后所作的任何这类的存款均应用于本协定3.02节中所述之目的。
  (d)如果世界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专用存款账户中任何未使用的款项将不再需要用于支付以后的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应在接到世界银行的通知后,根据日元贷款协定的条款将该笔未支付使用的款项提前偿还给管理日元贷款人账户的代理行。
  3.04节 中国应保证:(a)项目所需的并且将由日元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应以合理的价格进行采购,并且还应考虑其他有关因素,如交货时间、货物的效率和可靠性、维修设施和零备件的可获得性,在聘请咨询服务时,还应考虑服务的质量以及承担服务者的能力;(b)这些货物和服务应完全用于项目的实施。
  3.05节 中国应:(a)由世界银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每一中国财政年度的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审计;(b)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世界银行提供:(i)上述该年度经过审计的账目副本,以及(ii)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世界银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c)当世界银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界银行提供关于上述账户以及对其所作的审计的其他资料。
  3.06节 世界银行与中国因此同意,电力公司应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针对项目来履行《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及土地征用等)。

  第四条 世界银行的补救措施
  4.01节 如果中国未能根据本协定向世界银行偿付其应付款项或未能履行本协定所规定的任何义务,且这种情况持续存在,世界银行可以在通知中国后全部或部分取消或中止中国根据(a)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以及(b)中国和世界银行签订的任何其他贷款或信贷协定提款的权力。

  第五条 生效日期
  5.01节 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01节 根据《通则》11.07节之规定,中国财政部长被指定为中国的代表。
  6.02节 根据上述6.01节之规定,特列明以下地址:

  中国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22486 MFPRC CN

  世界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440098(ITT)
     248423(RCA)或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联合融资
   经授权代表        及金融咨询服务副行长
    金人庆            柏光谷司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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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司法认定

冯明超


表见代理制度是传统民法上代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民事流转的顺畅进行。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表见代理案例表明,无权代理人借代理之名行侵占财物之实,相当多的“本人”被法院判令承担民事责任。有的法院为了加强对相对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提出“追偿”一说,只要能与表见代理沾上边都认定为表见代理,由本人向相对人给付后,再按照侵权之债向无权代理人追偿。笔者认为姑且不说本人能否从行为人处追回财物而蒙受巨大损失,单就“追偿”一说缺乏理论支持,于法于理都不通,与表见代理制度的宗旨和公平原则明显相悖。还有的部分法院不能准确把握表见代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只注意到代理权的客观表象,疏于对第三人的善意过失进行严格审查,导致错判,甚至与 “本人” 毫无关系的犯罪行为 ,也被法院判令对犯罪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不鲜见,这给有的当事带来的完全就是一场灾难。为何会出见这种情况?这是因为我国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还是比较滞后,这种滞后给审判实践带来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法院在审里中因对该制度理解不透,本文拟就表见代理的认定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审判。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的三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表见代理。即,一是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二是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行为人具有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三是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错。所谓“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行为。第二,相对人并无过错,即相对人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一般而言,相对人应对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加以慎重地审查。如相对人因轻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为之,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未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进行审查而相信行为人的代理权,不能成立表见代理,即本人对此不负授权人的责任。

二、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区别
从实质上讲,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是与合同法第四十八规定的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明显的区别。首先,从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致的,即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但是从相对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着明显的区别:表见代理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相对人即使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无法知道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是否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者其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三方当事人,都能确定的知道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在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进行的,而相对人仍然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狭义的无权代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由行为人(代理人)承担责任,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
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判断“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呢?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环境因素、行为人的职业特征、假象的掩蔽程度和普通人对假象的认知程度等多种因素予以分析认定。

四、案例
举一实例,让我们看一看最高人民法院对“代理权的客观表象”“相对人善意无过错” 是如何判断认识的?
合利公司在以东方公司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和抵押的过程中,出具了东方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贷款证及全套贷款资料,在客观上形成了合利公司具有申请贷款和提供抵押的代理权表象。尽管东方公司在合利公司与庐州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之前,曾函告合利公司的丁华荣收回其授权委托,以及丁华荣回函称其所拿东方公司印章仅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之用,但上述函件往来行为并未对外公示,且东方公司在合利公司在以其名义向庐州信用社申请贷款之前也未实际收回公章、贷款证等物品,故东方公司的撤销委托授权行为未能改变前述合利公司具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
庐州信用社首次对东方公司发放大额贷款,未根据《贷款通则》关于对首次贷款的企业应当审查其上年度的财务报告的规定对东方公司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查,也未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须经董事会通过之规定,要求合利公司提供东方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贷款的批准文件。该事实表明,庐州信用社在审查东方公司贷款资格时存在疏忽或懈怠,同时抵押物明显存在权利瑕疵。此外,庐州信用社同意接受丁华荣以该3500万元借款中的500万元偿还合利公司的关联公司即华侨公司在其处的借款利息,这不仅违返了《贷款通则》第25条关于“不得发贷贷款用于收取利息”禁止性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庐州信用社与丁华荣之间存在主观上恶意串通和客观上损害东方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在判断合利公司是否具有表见代理权问题上,相对人庐州信用社存在疏忽懈怠的重大过失乃至一定程度上的主观恶意,并不符合表见代理制度关于相对人善意无过失的要件。故合利公司的无权代理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见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 冯明超(成都)
联系 028—88057681, 13088086906

当前加强公安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几点思考

苏安忠


今年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北京奥运会举办之年,也是庆祝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知青上山下乡四十周年、转业官兵开发建设北大荒五十周年等庆祝活动,可以说大事多、要事多、喜事多。在这样关键的历史性阶段,公安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重任,最根本的是要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武装公安民警的头脑,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把公安民警的思想和行动迅速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上来,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造就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作风优良的公安队伍。这既是对公安宣传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也是做好各项公安工作的前提保证。
一是要紧紧围绕公安工作中心任务,唱响宣传思想文化主旋律。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宣传思想文化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推进。要全面准确深入地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宣传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大意义
和深刻内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引导全警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公安宣传必须围绕公安中心工作任务,在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重大专项打击、专项整治行动、深化改革及改革措施、队伍建设等方面突出进行宣传,充分利用新闻传媒,坚持正面的宣传报道,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充分发挥和挖掘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的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开辟新的宣传阵地,利用网络等现代传媒,使公安宣传信息以最快的速度传播给公众。同时,在新闻宣传内容上,要大力宣传公安工作中的成绩和队伍建设方面经验,大张旗鼓地报道公安队伍的主流和成绩,热情洋溢地讴歌公安民警“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感人事迹,通过大量的宣传,为公安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最大程度地获得公安新闻宣传工作社会效益。
二是要增强公安思想文化宣传的时代感和紧迫感。
加快推进公安正规化建设,是新形势下对公安工作的新要求,我们必须清楚地掌握了解每个阶段公安工作的中心任务和队伍建设等大政方针,坚持把公安宣传工作置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的指导之下,放到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放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局去思考、去研究,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公安宣传思想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时代感、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促进公安宣传工作效能充分发挥的重要保证和动力源泉。随着公安机关改革步伐的加快,公安思想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在整个公安队伍中掀起了一场执法思想上革命,并以执法为民思想为基础,全面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公安宣传工作由此被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上,肩负着更为重要的使命。公安宣传工作要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进程同步,紧紧抓住有利契机,总结经验,理清思路,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工作状态,推动公安宣传工作向前发展,为圆满完成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任务提供重要的舆论和思想保障。
三是要加大公安思想文化宣传的深度。
强化公安思想文化宣传工作,首先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安宣传干部队伍。以加强宣传队伍素质建设为重心,大力提高公安宣传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增强公安宣传工作能力,提高公安宣传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公安宣传工作职能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着眼长远,科学培养,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公安宣传干部队伍,才能保证和促进公安宣传工作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同时要求我们的宣传干部要站的高、看得远,观察事物不是浅尝辄止,停留在表面的感性认识阶段,而是善于思考,善于追求,力求下功夫由表及里地找出现象后面的本质东西,捕捉事物内部规律,从而有所发现、发明和创新,以科学的独具的慧眼观察总结,以达到更好的宣传报道效果和目的。
四是要认真遵循公安思想文化宣传的原则。
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强调指出:“只有把握时代脉搏、反映时代精神、贴近现实生活、引领人民思想的文化,才能始终赢得人民,才能始终成为社会进步的先导”。我们公安思想文化宣传同样也必须贴近生活、贴近基层,怀着对公安事业、公安工作的热爱,怀着对战友、同志的真情,去努力挖掘宣传的对象。切身体验基层公安工作艰辛和曲折,掌握第一手材料,才能创作出真实感人、有感召力、有影响力的作品。以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以宣传、贯彻十七大为主线,以推动各项公安工作目标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公安工作中心任务,突出重点、全面创新公安思想宣传文化工作,充分发挥以理论武装、舆论引导、文化建设、构建和谐为重点的服务保证作用,为实现公安正规化建设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思想保证、舆论支持和文化条件。
五是要牢牢把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
进一步创新思路,强化措施不断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要强化领导责任,切实把宣传思想工作和文化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确保公安思想文化宣传取得实效。要加强公安思想文化宣传队伍建设,不断优化人员结构,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提高宣传思想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大力加强公安思想文化宣传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公安思想文化宣传队伍的整体素质。对宣传思想和文化工作者,要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激发宣传思想和文化工作者的创作热情和艺术灵感,鼓励他们多创精品、多出力作。同时还要严格考核奖惩,进一步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把公安思想文化宣传工作和文化建设纳入综合考核体系,严格兑现奖惩,充分激发和调动全警各级抓好宣传思想工作和文化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扎实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把握形势 提高认识,创新思路,全力推动公安思想文化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
总之,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公安宣传工作,必须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公安宣传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积极探索提高宣传工作效能的新途径、新机制、新办法,牢牢占领宣传思想阵地,把握公安宣传工作的主动权,围绕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大局和中心任务,开拓思路,创新工作,增强公安宣传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创造力,为公安队伍树立形象、凝聚警心、激励斗志,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身到各项公安保卫工作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