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舌尔工作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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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舌尔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塞舌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19日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塞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医生赴塞舌尔工作。医生确切名额须经双方商定。

  第二条 中方负责挑选具有英语或法语工作知识的合适医生。医生赴塞前,中方向塞方提交其学业文凭和履历证明,供考虑和最后认可。中国医生的任务是向塞方提供医疗技术服务,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塞方负责为中国医生提供:
  1.初次赴任时北京至马埃和合同期满后马埃至北京最直接路线的经济舱国际机票。每人二十五公斤的回程行李超重费。
  2.在中国医生的合同第一年期满后,塞方提供的往返机票,可由医生本人回国休假或由其一名亲属(配偶或子女)来塞探亲使用。
  如果医生回国休假,塞方只准许一个月假期。
  3.每人每月三千塞卢比(3000卢比)的生活津贴费并附加五百卢比(500卢比)以支付水、电和电话费。上述生活津贴费标准如遇到塞方医务人员工资调整或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双方将进行协商,对上述费用标准做相应调整。生活津贴费应从中国医生抵达塞舌尔之日起到离开塞舌尔之日计算。
  4.免费提供带有全套家具标准的住房(按附件1)。
  5.免费提供工作交通。
  6.免费提供医疗及办公用品。

  第三条 所有医生和牙医须按塞舌尔“开业医生和牙医法”规定登记后才能工作。所有中国医务人员由塞舌尔政府按上述规定登记。根据登记,塞政府承担他们在正常的业务工作中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然而,如果是职业过失、疏忽和渎职,中国医务人员将按“开业医生与牙医法”和“公职人员规则”受到惩处。
  中国医生还将享有适应于塞舌尔国的有关保护医务工作者的国际协定所确定的保护。

  第四条 中国医生在塞工作期间享有中方和塞方规定的节假日,每工作二十四个月享有二个月的带薪假期。

  第五条 中国医生在塞工作期间,塞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任何直接税款,塞方应为中方人员提供工作的便利条件。中国医生应尊重塞方的法律和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中国医生的工作期为两年,自抵达塞舌尔之日算起。如一方要求延长、轮换或增派,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换文。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九日在维多利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何界生               贝尔蒙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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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会现代许可理念, 创新工商行政管理
立民
今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单独制定的行政许可法。这部行政许可法,是中国社会深刻转型的必然产物,它体现了三个文明的发展成果。《行政许可法》创新了行政许可理念,推动了整个行政管理体制的革命性变革。无疑,也将给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一、《行政许可法》的理念创新
1、服务行政理念
《行政许可法》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作为自己的立法宗旨,将便民、高效、提供优质服务,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同时,《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许多方便申请人的许可方式和制度,强调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这些规定,体现了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中的服务行政理念。
长期以来,政府习惯于计划、审批、许可的方式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只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环境的监管者。无论规则的制定还是市场的监管,都是为市场、企业、公民提供服务。从而,政府的管理目的转向纠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管理方式也应由指挥经济变为服务经济。服务行政理念在行政许可立法上的确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竞争意识和参政意识不断增强的现实反映。
2、有限行政理念
《行政许可法》只允许对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二条)。即使是上述事项,也不一定都设行政许可。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调节、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规范的自律性管理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三条)。《行政许可法》的这一规定,限制了政府规制人们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范围,确立了有限行政的现代行政理念。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大事小事都要经政府审批、许可,政府的职能无所不包。这种全能政府的管理模式,限制了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的自由,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个人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市场经济条件的深入发展,要求合理界定政府职能,要求政府从“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中退出。有限行政的行政理念,是经济转型的必然要求。《行政许可法》限制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充分体现了法治政府减少规制、放松规制的要求。法律通过限制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一方面取消了政府过去实施的大量的不必要的规制,还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以自由;另一方面将某些必要的规制转移给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实施。只保留少量的,必须由政府实施的,真正属于“公共物品”范畴的行政许可由政府实施,从而促使政府职能转换和转移,促使政府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化。
3、公平行政理念
《行政许可法》把规范许可程序作为立法的重要目标,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公正、公平的规则和制度,主要有:(一)将公平、公正确定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对任何许可申请人应一视同仁,凡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均应平等给予获得行政许可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第五条);(二)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法律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许可,或者通过招标、拍卖、统一考试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被许可人(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三)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第三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上述规定,体现了公平行政理念。
公平行政理念,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角色的合理定位。政府的“裁判员”角色,要求政府确立实施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程序,防止偏私、歧视,杜绝不平等对待。
4、透明行政理念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和一套相应的制约机制。首先,法律要求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必须公开,不允许暗箱操作;其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根据其性质,有的必须经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程序,有的必须以经过统一考试为前提,有的必须事先依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凡未经过这些法定公开程序的,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将被有权机关撤销或确认无效;此外,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要为之举行听证;最后,行政许可的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监督。
透明行政是公平行政的自然延伸,公开、透明的原则及其制约机制,对于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和滥用权力,建设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5、高效行政理念
《行政许可法》将效率原则规定为实施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并为此确立了一系列相应规则和制度,主要有:(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二)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多个内设机构审查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统一办理(所谓“一站式服务”);对有些行政许可,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所谓“政府超市”);(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一类错误,行政机关应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以申请材料存在此种错误为由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四)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如不能当场作出决定,则应在法定期限(一般为20日,特定情形为45日)内作出决定,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至多可延长10日,属特定情形的可延长45日。这些原则和制度,充分体现了高效行政的公共行政理念。
由于观念、体制和具体工作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一些政府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不是尽可能为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而是设置种种繁琐的程序、手续,致使相对人为获得一个许可往往要跑几个甚至几十个政府部门,花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于消除行政机关推诿、拖拉、办事效率低下,建设高效政府,无疑将起重要作用。
6、责任行政理念
稳定性、可预期性是法的一个基本特征,理性的法律应该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的心理预期。《行政许可法》明确,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或注销其许可;当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虽可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对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依法给予补偿(第八条);撤销违法的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对公共利益能够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撤销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致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六十九条)。《行政许可法》的上述一系列规定,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肯定了信赖保护原则,确立了责任行政理念。
责任行政理念,要求政府要建立行政许可实施的内部责任制度,更重要的是,责任行政理念坚信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要求健全信赖保护的程序机制。
二、适应现代许可理念, 改革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许可法》的理念创新,将对现有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机制产生的深远影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适应现代行政许可理念。
1、坚持便民原则,建设服务型工商。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便民的原则,要求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做好服务。就行政审批的实施而言,网上受理、网上年检、网上审批是体现便民原则的现代审批方式。我们目前的受理方式和受理条件,还不能完全适应。需要尽快开通对外的审批(包括年检)专用电子邮箱;将各种通信地址和有关号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在操作流程、设备要求和审批人员业务素质等方面制定应对方案,逐步配套。就管理和服务的关系而言,我们不应把管理和服务对立起来,谈服务,就放弃了一些原则,谈管理,就淡化服务。
2、树立有限政府观念,对行政审批事项应减尽减。在我们工商系统执行的审批事项中,有些属于企业自主决定就能加以规范的事项,有些是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有些则属于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我们要用改革的的眼光看问题,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对不符合审改方向、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精神的审批事项,能取消的,先行取消,不予执行,以适应建设“服务型工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要求。
3、尊重当事人权利,保证公平行政。遵循正当原则,认真对待当事人在行政许可程序中的陈述、申辩权。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第三人。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对行政许可行为,工商机关没有听证过。急需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及早研究听证的具体范围、形式以及程序,并组织实施。
4、适应透明行政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2001年我省工商系统推行了行政执法公示制,但要求公示的内容,限于办理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下一步,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对有关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也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公示。
5、力避内部程序外部化,提高行政效率。多个内部机构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在工商系统仍有存在。比如,广告企业的年检,目前的做法是企业先去广告处,然后再到个体处。年检企业需换营业执照或需要先变更才能通过年检时,也牵涉到不同处室的协调问题。需要加强协调,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6、树立“诚信工商”观念,慎重行使撤销权。依据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对政府承诺的合理信赖,应受保护;如果政府改变对公民、法人的承诺,不论什么原因,应当有所补偿。即使有法定理由,或者原来许可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要对公民或法人的损害给予补偿。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随意撤撤销工商执照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贯彻《行政许可法》,对违法的行政许可事项,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该撤销的,予以撤销;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能够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可以撤销可以不撤销的,综合考虑许可决定违法的性质、程度,引起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原因等因素,实事求是地予以决定。违法行为存续时间较长的,首先要考虑责令改正、促其整改。任意行使行政职权,随意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应坚决杜绝。



(作者单位:江苏省工商局)


关于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意见

全国妇联


[1999]22号

关于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妇女八大提出的“巾帼创新业”号召,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充分发挥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作用,全国妇联和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联合决定,在广大妇女中实施“女性素质工程”。为推动“女性素质工程”的全面实施和深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战略意义
新中国成立5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妇女素质有了显著提高。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中国女性整体素质偏低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相当部分女性不同程度地在思想观念、文化水平、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等方面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妇女素质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妇联作为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团体,在提高妇女素质方面也肩负着重要的历史责任。江泽民同志最近强调指出,“各行各业妇女,要坚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和本领”,“抓好这件大事,应成为各级妇联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实施“女性素质工程”,是贯彻中央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履行科技、教育部门职能,发挥妇联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作用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妇联要从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从维护妇女权益、争取男女平等的需要,充分认识提高妇女素质的战略意义,充分认识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女性素质工程”是以培养女性“四有”、“四自"精神、全面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为目标,从而推动妇女发展、促进综合国力增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基本思路是:面向社会,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营造全社会促进妇女素质提高的良好氛围;面向妇女群众和妇联干部,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推进妇女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具有“四有”、“四自”精神的、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数以亿计的妇女劳动者队伍,数以千万计的各类妇女专门人才队伍和数以百万计的专兼职妇女工作者队伍。
二、明确目标任务,推动妇女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实施“女性素质工程”,全面提高妇女素质,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据此确定1999年——2003年为工程的首期规划阶段。各级妇联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五年的扎实工作,努力促使广大妇女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都有明显提高,全面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妇联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一)面向妇女,配合有关部门,有重点、分层次推进妇女素质的提高
推动妇女干部提高参政议政能力。积极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对女领导干部和女后备干部的培训,并组织以提高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女领导干部联谊活动,不断增强她们的女性群体意识和科学决策能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女人大代表和女政协委员的培训、考察、座谈、联谊活动,为她们增强性别意识、了解妇女发展状况、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创造条件。还要联合各民主党派妇委会共同进行妇委会委员培训,提高她们参政议政和组织开展党派妇女工作的能力。
促进知识妇女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充分发挥党政群机关、科教文卫事业单位妇委会和团体会员的组织作用,开展对各界知识女性的培训和联谊,鼓励她们在本职岗位积极参与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活动,实现创新成果的转化、传播,发挥她们科技创新的骨干、辐射作用。要为各界知识女性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服务,深入了解她们的呼声和要求,维护她们的权益,尽力帮助她们解决后顾之忧。
帮助女职工提高岗位竞争能力。深化和丰富“巾帼建功”活动内容,鼓励和推动女职工刻苦学习,勤勉敬业,岗位成才。全面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现“每年要组织培训80万失业、下岗女职工,并帮助其中70%的人员实现再就业”的目标,通过建立再就业信息指导中心、下岗女工培训基地、组织社区妇字号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示范基地等方法,为下岗女工提供就业信息、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引导妇女转变择业观念,帮助失业和下岗女职工提高再就业竞争能力。还要注意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不断提高自身文化和技能水平,鼓励她们在参与国家经济建设中展露英姿。
引导农村妇女提高科技致富能力。以“双学双比”活动为载体,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提高农村妇女适应实现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能力。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的任务,坚持扫盲与巩固提高相结合,继续实施巾帼教育表彰活动,完成对贫困地区的1000万妇女进行文化和生产技术培训的目标,使她们掌握一门以上实用技术。在经济发达地区,要把对农村妇女进行文化科技培训、“绿色证书”培训与进行中专、大专学历教育、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相结合,培养一大批农村龙头项目带头人,造就一支农村巾帼科技骨干队伍。经过五年努力,达到全国95%以上的行政村有一名女农民技术员,80%以上的村妇代会主任达到农民技术员水平,为实现我国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推动青少年女性提高综合素质。协助政府实现“严格控制、逐步降低女童辍学和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和辍学率不超过2%”,“不断提高女性接受中等与高等教育的比例”等目标任务,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对女童失学、辍学现象严重以及农村女初中生失学、辍学现象严重的地区,妇联要组织《义务教育法》的宣传和劝学活动,进一步实施并提高“春蕾计划”的规模和授教程度,帮助失学女童完成学业。要配合教育部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青少年女性成长特点,研究探索女学生成才教育规律。要逐步在高等院校中建立健全妇女组织,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教育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婚恋观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培养她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面向妇联,有计划地培养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妇联干部队伍
妇联组织有八万多专职干部,近百万村(居)妇代会干部,还有一支人数可观的兼职妇女工作者队伍,她们既是妇女队伍中的一部分,也是推进“女性素质工程”实施的骨干力量和组织保障。
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有计划地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完成进入各级党校脱产学习的调训任务,培养妇联干部“议大事,知全局,管本行”的意识和能力。县处级以上妇联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系统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辩别力,不断提高运用理论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开展各类岗位培训。按照全国妇联干部教育规划的目标要求,有计划开展规范化岗位培训,使妇联专职干部不断提高岗位任职能力;重点开展对专门人才的培养,以培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专业人才为突破口,不断壮大妇联的专业人才队伍;大力开展初任岗位培训,对新到妇联岗位工作的干部,要形成一年内完成上岗培训的制度,新上任的省级、地市级妇联领导班子成员,要参加全国妇联举办的上岗培训;积极开展基层妇女干部岗位培训,达到90%以上的村(居)妇代会主任接受过岗位培训。全国妇联拟在妇联系统干部中开展岗位读书活动,使妇联干部系统掌握从事妇女工作岗位必备的知识;分期举办省以上妇联领导干部研讨班,组织领导干部出国(境)培训班。同时,建立干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制度,逐步实行学业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并重的用人原则,努力培养一支敬业爱岗、德才兼备的妇联干部队伍。
提高学历教育层次。力争经过五年的努力,使妇联干部队伍的学历层次有一定提高,文化结构和专业结构更趋合理。45岁以下的专职妇联干部全部达到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县级妇联机关干部大专以上学历的要达到70%,地市级妇联机关干部要达到80%,省级以上妇联机关干部力争100%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妇联干部中大学本科和研究生学历的人数比例要逐步提高。要从干部入口确保学历层次的不断提高,新进入妇联工作的干部,应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条件。
做好兼职妇联干部培训。要把对妇联干部的培训从专职干部扩大到兼职干部,以适应新形势下妇联组织社会性、群众性、统战性的要求。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妇联执委、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委会干部、团体会员负责人的妇女工作业务培训,力争在五年内轮训一遍。
三、采取有效措施,为实施"女性素质工程”创造良好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女性素质工程”由全国妇联会同教育部、科学技术等部门组织实施,全国妇联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对各地分类指导,督促检查,对各地妇联在实施工程中已经形成的经验进行总结,加以提高和推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科技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女性素质工程”的重视和领导,各地妇联要根据本《意见》总体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划与目标;要进行深入调查,注意探索、总结、推广经验,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扎实地推进工程的深化和发展。“女性素质工程”是全国妇联推出的四大工程中一项基础性工程,各级妇联在实施工程中,要把握与“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家庭文明工程”的有机结合,促进相关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争取党委、政府部门重视支持。
要运用妇联承担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的有利条件,协调有关部门对《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涉及女性素质教育的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要深入调查研究,形成较为系统的、面向新世纪的女性素质教育目标,纳入国务院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及各地妇女发展规划。要通过“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等协调组织推动工程的实施,形成合力,为提高妇女素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和各种有效活动形式,大力宣传提高妇女素质的重要意义,争取社会各界包括妇女自身对“女性素质工程”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树立妇女终身教育的观念。妇女报刊要对“女性素质工程”的宣传作出计划,专题推出,造成声势。要注意树立典型,向社会宣传各行各业中高素质的妇女先进人物,表彰在实施工程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同时,对侵害妇女受教育权益的现象进行揭露与批评。
(四)突出特色教育。
在开展面向妇女和妇联干部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中,要把握共性教育与针对女性群体需求的特色教育的有机结合。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提高妇女素质活动的同时,充分发挥妇联的优势,广泛进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妇女解放理论的教育,广泛开展“四自”精神的教育,强化妇女群体的性别意识和参与社会发展的责任感;深入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妇女群体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依法办事能力;重点进行女性心理素质教育,提高妇女群体对自身优势与弱势的认识能力,培养妇女勇敢、坚韧、豁达、向上的品格和健康积极的心态。
(五)加强教育培训基地建设。
中华女子学院和各地30多所妇女院校是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重要基地。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突出办校特色,把握培养妇女干部与女性中、高级专门人才的有机结合;要利用女子院校的优势,密切联系妇女运动实际,有计划地办好一些特色专业和重点学科,以特色教学创名牌效应;要加强师资培训,改进教学方法,编辑出版一批适合妇女教育和妇联干部培训的好教材。基层妇联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活动阵地和教学资源,开展教育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兴办乡村妇女学校,为基层妇女培训创造条件。经过五年努力,初步形成以中华女子学院为龙头,辐射全国各地的妇女教育网络。

  全国妇联教育部科学技术部
199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