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8:19:55   浏览:97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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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扶持工商部门兴办市场,1987年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曾以(87)财税营字第064号文件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提供服务,如出租摊位、设施、小件寄存等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这一优惠政策对促进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经过几年来的发展,
市场建设已具备一定规模,有一定能力承担纳税义务,同时为了平衡工商部门所办市场和其他部门所办市场之间的税收负担,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现就市场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提供服务,如出租摊位、设施、小件寄存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
工商管理部门收取的摊位费和管理费应分别记帐、单独核算,凡划分不清的一律视为摊位费征税。
二、鉴于目前市场建设仍不能满足活跃流通的需要,为照顾兴建市场资金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新办的市场收取的摊位费收入,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二至三年免征营业税照顾。
三、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64号文件第二条同时停止执行。



199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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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部财务部 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总后财务部 等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部财务部 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
1993年2月9日,全国控购办公室、总后财务部、武警后勤部
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总后勤部财务部 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各大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京各大单位:
近一个时期以来,军队、武警系统在京所属单位由于工作需要,要求办理部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为了更好地支持军队、武警系统的工作,同时有利于加强汽车牌照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暂规定如下: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京所属单位申请购买机动车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由部队、武警控购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二、军队、武警在京所属单位需要办理机动车辆地方牌照的,可持部队有权审批机动车辆的控购管理部门核发的“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批准单”及购车发票,到全国控办办理有关手续。购车单位凭全国控办核发的“购买专控商品批准单”,到北京市公安交通车辆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换取地方牌照。


大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

(2007年4月3日大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履行法律赋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任免原则

1.人事任免工作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

2.市人大常委会对县、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负有法律监督责任。

  二、任免范围

1.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常委会机关各室主任、副主任。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2.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提名,决定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序列局长、主任的任免,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备案。

市政府换届时,秘书长、局长、主任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予以任命,未经重新任命,职务自然免除。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落选的副市长候选人,本年度内不得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同一职务。

3.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4.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缺位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可以工作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6.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工作或缺位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任命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7.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应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8.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职务,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备案;市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作出撤销职务决定后,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撤销上述职务的决定,均需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9.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提请机关的建议,决定撒销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撤销上述人员职务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10.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三、任免程序

  1.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事项,分别由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经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决定。

  2.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命案,必须附有说明理由的正式报告和介绍拟任命人员简历、政绩表现等的书面材料。提请审议的免职案应说明理由。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应附有拟撤销职务人员所犯错误事实的结论材料。

提请机关应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前15天报送上述材料。

3.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在常委会召开会议前,提请单位要求撤回提请的,可以撤回。

4.人事任免案和撤销职务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初审后报告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提请机关应派人到主任会议介绍拟任免人员或拟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

5.市人大常委会对认为有必要调查了解的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了解。

6.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命案前,应对受任干部进行法律考试,不及格的暂不任命。

7.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法职人员,凡未在全市公示的,须由市人大常委会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举报或反映的,按程序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任命;公示期间收到举报或反映的,由提请单位进行调查,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任命。对涉及问题比较重大、情节比较复杂、短时间内难以核实清楚的,可延缓任命。

须公示的人员,应提前30天报送有关材料。

8.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应亲自到会作关于任免案的说明。遇有特殊情况,提请人不能到会时,可委托其他领导代作任免案的说明。

审议任免案时,提请机关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9.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任命案时,本人应到会作供职发言,作出任职承诺,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10.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提出需要查清并足以影响任免的问题,提请机关应尽快调查核实作出报告;如果会议期间查不清,可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暂不审议,待问题查清后再行审议。

  11.市人大常委会对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经过充分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以常委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其任、免职和撤销职务的时间以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记入本人档案。

常委会通过任免和撤销职务的决定公开发表,并书面通知提请机关。

12.市人大常委会向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颁发任命书。

13.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经常委会通过之前,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14.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一般不宜调动。如确因工作需要作个别变动的,在其调动工作前,本人或原提请机关应及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其辞职或决定免职后再办理调动手续。如到离、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后,提请机关应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15.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未获通过,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重新提请任命。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人选。

四、任后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对所任命的干部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并发挥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依靠市人大全体代表和全市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监督权。

市人大常委会对所任命干部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履行职责、完成任期责任目标情况;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的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对所任命的干部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监督:

1.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任期责任目标和措施材料,每年底前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当年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中有关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市人大常委会采取适当方式对上述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结果向全体代表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市人代会期间,由全体代表对上述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测评结果向全体代表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测评中排位靠后和群众反映较大的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进行质询。接受质询的人员要根据常委会的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质询和整改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3.市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认真调查处理。

  五、附则

1.本办法遇有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符时,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