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大连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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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大连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大连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1)2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大连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1〕6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省政府驻北京、上海、大连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为加强办事处的建设和管理,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二条 办事处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人员的配备和任免,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吉林省国家公务员调任和转任暂行办法》,在选人用人上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办事处机关不得超编用人。
第三条 办事处正、副主任实行任期制。原则上主任任期5年,副主任任期4年,在同一办事处任正、副主任合计不得超过7年。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可以延长任职时间。
第四条 办事处正、副主任原则上不得随带家属,因特殊情况随带家属的,须经省政府主管领导批准,但不得在办事处及所属单位安排工作。
第五条 办事处正、副主任的考核和任免,按吉办发〔2001〕6号文件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应会同省委组织部每年对办事处正、副主任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以及办事处的建设发展情况。
第六条 办事处机关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办事处党组提出人选,经民主测评和组织考核后,报办公厅审核并提交办公厅党组会议审批。上报材料包括办事处党组报告、干部任免表、民主测评情况和干部考核材料。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由办事处党组研究决定,报办公厅备案。
第七条 办事处机关处级及其以下干部的调进调出,由办事处党组提出意见,报办公厅审核同意后办理。办事处不得从长春市以外地区选调干部;人员不足时也可从驻地聘请雇员,实行聘任制,不按公务员对待。
第八条 办事处机关处级及其以下从省内调入的干部实行轮换制。轮换时间一般为3年,因工作需要可延长轮换期,但最多不得超过6年。选调时,办事处必须与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派员单位及选调者本人签订《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协议书》。
第九条 轮换制干部在办事处工作期间,只带党团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带档案和户口,家属不得随迁,工资、奖金、补贴、旅差费及其他福利等由办事处负责。
第十条 干部轮换期满回原单位时,由办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派出单位对干部在办事处工作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写出考察材料,存入本人档案,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办事处作为我省培养干部基地的作用。省政府办公厅、各办事处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做好选派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办事处锻炼的工作,坚持把办事处干部轮换同全省培养锻炼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结合起来。
第十二条 办事处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实行聘任制。聘任人选由办事处党组讨论决定,履行聘任手续,并报办公厅备案。被聘任人员享受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待遇,人员解聘后,办事处不负责安排新的工作。
第十三条 办事处机关工勤人员及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人实行合同制。合同期内按国家新的劳动用工管理办法,享受相应的待遇,合同解除后,办事处及所属事业、企业单位不负责安排新的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办事处财务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五条 积极推行会计委派制。办事处对下属事业、企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选派素质较好的财会人员到所属事业、企业单位担任会计职务。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及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建立委派会计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坚持机关财务与所属事业、企业单位财务分开管理的原则,办事处不得搞内部一本帐。财务上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成本核算,减少损失浪费。
第十七条 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办事处创收收入应按财政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纳入省级预算外资金财务专户管理,不得坐支、设立小金库或搞帐外帐。
第十八条 省政府办公厅应会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加强对办事处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原则上每年对各办事处搞一次联合检查或审计;办事处主要领导工作变动时,应及时进行离任审计。办事处应自觉地接受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办事处的国有资产是省政府委托办事处管理的,办事处具有使用权和相应的资产收益权,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及经营状况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事处用省财政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得为企业贷款抵押和担保,不得变卖和转让;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和处置国有资产,办事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办事处购买专控商品,应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控办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除经营好从事接待服务的宾馆、招待所和为服务两地经济开展的中介活动外,不得搞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搞企业投资和经营投资。办事处参与建立的配送中心,办事处只承担管理责任,不当出资人;如果入股,可采取宾馆、招待所入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办事处可将驻地国有资产委托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经营,并按委托经营资产的额度享有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第二十三条 办事处职工住宅除已经实行房改的,今后应全部实行公寓化管理,职工调离办事处后,原住房一律收回。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办事处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由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办事处年中和年终应向省政府作出工作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请示报告。办事处主任离开驻地7天以上的,应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办事处主任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任务。全省性的重要会议和省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七条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各办事处应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要求,把领导班子建设成政治上合格、作风上过硬、工作上勇于开拓创新的领导集体。
第二十八条 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各办事处应健全党团组织,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精神文明建设,建设一支精干高效、有奉献精神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二十九条 加强廉政建设。各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规定,做到遵纪守法,勤政务实,廉洁奉公,树立吉林省驻外机构的良好形象。


200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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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

一、商标、商号、域名要相互辉映

商标和商号都是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可谓是同门兄弟,但是现有的法律规定显然厚此薄彼了,对商标的保护相对完善,而商号却被冷落了。它们分别归属两个部门来注册,商标全国只有一个商标局,无论哪个地方的企业要申请商标,只有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那么在全国基本能保证商标的唯一性,但是商号却分别由县以上各地工商局来登记,只能保证商号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唯一性。由于商标和商号可以互为注册或登记的特点,一些用心不良者利用了这个一点,将与他人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登记为企业的商号使用,或者将与他人知名企业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等注册为商标使用。企图混淆商品和企业的出处,使人们误认为是同一来源或有相关联系,借用别人的信誉和影响赚取利润。这就是近来国内经常出现的所谓“傍名牌”的另一种惯用的手段。

商标注册程序相当的规范,其注册过程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现不当注册行为,并制止,所以如果将商号注册为商标,很容易被发现并且被制止。如果商标被登记为商号则很不好解决,首先商号登记是不公开的,不易被早期发现,一旦发生尽管法律规定了解决的办法,但是在实践中却非常的难解决。域名的注册程序非常简单,非常低廉的注册费用,使很多不良用心的人大量抢注,以此讹诈企业,域名被抢注并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但是域名被抢注的危害同样是巨大的。

对付傍名牌的行为将商标、商号与域名统一起来是个较好的预防措施。这里要特别说明域名问题,域名比较特殊,有很多的后缀,不同的后缀就是一个域名,比如某著名公司注册了以COM为后缀的域名,不良用心者在后面再加CN后缀,使消费者真假莫辩。解决这个问题也不难,只须企业不要吝啬域名注册费用,将这些后缀全部注册就可以。另外现在还可以注册中文域名,中文域名因为公众没有使用习惯,并不受重视,但是却可以直接将公司的商号和商标的中文名称注册,对公司的危害性更大,所以企业从防止侵害的角度应当注册中文的域名。

二、商业秘密与专利紧密结合

商业秘密是保密的,专利是公开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两者的关系是商业秘密是保密的技术,而专利是公开的技术。同样是技术为什么要保密,又为什么要公开?什么技术要保密,什么技术要公开(申请专利),如何拿捏这是非常高深的一门学问,这里不专门讨论。这里着重提醒企业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如果专利在申请以前被公开将破坏新颖性,而失去取得专利的机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某高级官员告诉笔者,他们去日本的汽车制造企业参观,发现很多汽车被遮盖起来,看不到外观,日本的厂商解释说,因为这些汽车的外观还没有申请专利,尽管我国知识产权局的参观者并非汽车设计专家,不担心泄密,但是如果不保护将被视为已经公开而不能获得专利。相比国内的企业就没有这种意识,不要说在开发过程中进行严格保密,有的甚至产品已经对外出售后听说可以申请专利,才想起去申请。所以商业秘密还专利还存在这样的先后关系,专利在申请前需要利用商业秘密进行严格的保密。

三、利用商标加大保护力度

(一)注册商标受保护的力度大于其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我国分别由不同的部分主管,其中商标由工商局管,专利由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管,软件著作权有版权管理机构管。每个部门的行政执法的力度是不一样的,现实情况是商标商标主管部门是较强势的,专利局和版权局在县一级并没有机构,而侵权现在已经转移到县城,对于发生在县或者是镇里的专利以及著作权侵权,专利局和版权局是鞭长莫及的。工商局就不一样,是每个县必设机构,甚至在乡镇一级都有其派出机构,查处起来可以深入到乡村。所以商标侵权在实务中更容易受到行政查处,商标受保护的力度显然也比其他知识产权大。

(二)利用商标保护其他知识产权

1.利用注册商标权保护著作权

现在畅销书,都非常容易被盗版。盗版的手法很简单,就是将书通过扫描方式复制一遍。盗版书由于只需要承担印刷费用(大概占到书价的10%),成本非常低,所以其售价可以很低。加之盗版书质量的提升与较昂贵的正版书相比相差并不明显,所以基于上述两个条件,许多人选择购买盗版而非正版书。出版社是最大的受害者,但针对这种情况,出版社却很难打击。出版社对于盗版行为往往非常痛恨,却无能为力,一般只能眼睁睁看着盗版书冲击自己的正版书。对此,本人曾为出版社出主意——由出版社申请商标,最好将出版社的全称注册为商标,这样盗版者盗版时将不可避免地同时要侵犯出版社的商标权。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可归工商局管,如果出版社向工商局举报,那么工商局很容易去查处,侵权者将无所遁形。

2.利用注册商标打击软件盗版

有关数据统计我国软件盗版率高达90%以上,显然是误导普通公众,但是在我国通用软件的盗版率确实比较高。软件被盗版查处更难,软件一般由著作权管理部门来打击侵权行为。由于软件被复制的成本非常低,因此盗版软件对正版软件的冲击力更大。大家都使用微软的OFFICE,WINDOWS软件,可能大家都没有注意到的一个细节是,微软将其商标嵌入到每个界面上。这种做法的结果是,如果有人盗版了微软的这两个软件,不仅仅侵犯微软的著作权,还将同时侵犯微软的商标权,因此微软还可以要求工商局来查处。这是一种较好的保护措施,对于有些软件公司本人也曾经提供过相类似的建议,建议该公司申请商标,并且象微软那样将商标嵌入在每个界面中。这样,如果自己的软件被盗版,那么就可以去找工商局,让工商局进行查处,由此,软件被保护的力度无疑将大为增加。

对于专利产品只要正常使用商标同样可以让专利产品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市政府


为促进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设施与住房的同步建设,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特作如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清洁工人用房和垃圾桶等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必须按《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的定额指标,配套建设,及时配置。
(一)公共厕所。按照每千人六平方米的定额指标和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规定的一、二类公厕标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二)垃圾站、桶。按居住区人口千分之十三的比例配置垃圾桶,每五至十个垃圾桶设一个垃圾站。设立垃圾站的部位,由建设单位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共同选定,垃圾站的水泥地面由建设单位负责修筑。
(三)清洁工人工作用房。按每一居住区一百五十平方米、每一居住小区三十平方米的定额指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二、配套新建的环卫设施,必须随新建的住宅同时交用,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环卫设施一经验收交用,其区内的垃圾清运和公厕保洁即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未经验收交用的新建环卫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一般不得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在交用前使用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其垃圾清运或公厕保洁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住区内各种工程弃土、弃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清理。边施工边使用的,除已交用部分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办理外,凡在建或建成工程未交用的地带,均视为施工现场,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环境卫生工作

已设街道办事处的建成区,区内的日常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内化粪池的管理、维修和清掏,由居住区住宅产权单位负责,或由产权单位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
四、居住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必须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划分的责任,由责任单位认真执行。违者,处以罚款。
(一)新建环卫设施不符合定额指标和建筑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的,每逾期一天罚款三十元。
(二)对清运不及时而造成垃圾堆积的,每堆积一吨垃圾日罚款十五元。
(三)对公共厕所管理不善,未经常保洁的,按《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处以罚款。
(四)对化粪池管理不善而造成粪水溢流的,在溢流期间日罚款五百元。
(五)工程竣工后,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造成居住区脏乱的,对施工单位罚款二百至一千元,对施工现场主管负责人罚款五十元。
五、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被罚单位的自有资金开支;对责任者个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六、执行本规定的罚款应上交区、县财政部门。
七、本规定由各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八、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198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