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征兵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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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征兵工作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征兵工作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征兵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做好征兵工作。
第三条 每年征集新兵的任务、范围、时间和要求,按省政府、省军区《征兵命令》执行。各地、市、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征兵工作。
征兵任务的分配,应根据当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的数量、体质和生产、生活情况确定。
第四条 适龄公民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兵役登记,报名应征。
第五条 在乡(镇)城镇户口的适龄公民按农村条件兵征集。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征兵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征兵,正确掌握标准,确保新兵质量。
第七条 征兵经费由省财政厅、省征兵办公室逐级下达,县(市、区)以上兵役机关掌握使用。应严格财经纪律,厉行节约,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地、市、县财政给予补助。
第八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工作,向广大青年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增强应征公民依法服兵役的光荣感和责任感,鼓励他们为保卫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省、地(市)、县(市、区)设立征兵领导小组(或人民武装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兵役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每年征兵时,与公安、卫生、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抽调人员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年度征兵工作。
各级征兵办公室,非征兵时期有少量人员负责国防教育、兵役登记,处理征兵善后工作,协助民政部门搞好优挽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和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征兵工作由本单位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武装部的由政工或劳动工资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征兵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公安部门:负责预征对象的政治摸底和新兵政治审查,把好政治质量关;协助兵役机关做好政治退兵的善后工作;负责对扰乱、破坏征兵工作有关问题的处埋。
卫生部门:负责体检医务人员的抽调、业务培训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工作,把好身体质量关;协助兵役机关做好身体退兵的善后工作。
民政部门:督促检查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和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老兵的中转接待工作。
劳动人事部门:会同兵役机关、民政部门做好在职职工的征集工作,以及退佰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征兵工作经费,会同兵役机关制定征兵经费标准、开支范围和使用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工作,保证新兵安全准时运输。
各级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众团体,应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应征公民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

第三章 组织准备
第十三条 各级兵役机关,在征兵前应搞好调查摸底,掌握应征公民的数量、质量和思想反映,为做好征兵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本着相对集中,就近连片的原则,一个县(市、区)一般不超过两个接兵单位,特种兵和专业技术兵应适当分散,并与技术兵储备基地发展规划相结合,对口划拨。
第十五条 根据上级征兵命令和指示,各级人民政府应逐级部署当年的征兵工作。
征兵办公室应制定好实施方案,搞好兵员划拨、服装发放、新兵运输、技术兵储备计划,印发宣传教育提纲,印制征兵工作有关表格,培训体检、政审人员。

第四章 兵役登记
第十六条 兵役登记是依照《兵役法》规定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程序,各级兵役机关应认真做好每年的兵役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应设兵役登记站,由适龄公民自行到站登记,或采取定点、巡回的办法进行登记。登记的适龄公民应填写《兵役登记表》,并结合登记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和身体目测。
第十八条 对登记的适龄公民,应按《兵役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服、免服或不得服兵役,并选定当年预征对象,一并报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对确定为应服兵役和当年预征对象的人员,由兵役机关分别发给《兵役证》和《预征对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各级兵役机关应建立兵役登记档案,加强对兵役登记资料的管理,经常核对掌握变化情况。

第五章 体格检查
第二十条 县(市、区)成立体检组,负责新兵体检。一般县成立一个体捡组,大县不超过两个组,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县可采取一组多站的办法巡回检查。
体检组一般由15-20人组成,卫生局一名领导担任体检组长。体检人员应具备医疗技术好、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等条件。在体检人员中,参加过征兵体检工作的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提前三至五天向预征对象发出体检通知书;预征对象持体检通知书按时到指定的体检站受检。
第二十二条 征兵体检实行岗位责任制和两人交叉检查,主检把关。吸收部队军医参加主检室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对预定批准入伍的青年应进行抽(复)查,普通兵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抽查淘汰率超过百分之五的,应全部复查;对特种兵应全部进行复查,潜艇、潜水兵由地市复查。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参加体检,七天内为义务工作时间,超过七天从征兵经费中给予补贴工资。
检验、透视、化验只收成本费。
第二十五条 厂矿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参加兵役登记和征兵体检,其所有单位照发工资、奖金等。

第六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六条 按照征集新兵政治条件规定,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由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治审查以应征公民本人及其家庭和直系亲属的现实表现为重点。杜绝把对党和社会主义不满、有犯罪前科以及有流氓盗窃和打架斗欧经教育不改的等思想品质不好的人征入部队。
第二十八条 政审工作实行三级审查责任制,村(居委会)负责初审,乡镇负责复审,县(市、区)负责终审。
第二十九条 征集的中央警卫师条件兵,应对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外调和综合取证。

第七章 审批定兵
第三十条 审批定兵应本着择优选定的原则,对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优先选定党、团员,文化程度高,家庭劳动力充裕,身体强壮,有专业特长的青年人伍。政治、身体有边缘问题的从严掌握。
第三十一条 审批定兵实行村推荐,乡、镇(街道办事处)预定,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审批的方法。县(市、区)审批定兵,应有体检、政审人员,乡镇武装部干部和接兵部队的领导参加,共同协商。
第三十二条 坦克乘员、水兵、空降兵可在县(市、区)范围内择优选定;潜艇、潜水兵在地、市范围内选定。县(市、区)定兵应注意留有一定的预备数。
第三十三条 对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入伍通知书》。

第八章 交接新兵
第三十四条 新兵交接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共同组织实施,交接地点一般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民兵训练基地或其它交通方便的地点,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新兵花名册》、新兵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交接双方应在《新兵花名册
》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五条 新兵应在起运前一至二天集中,并组织好对新兵的观察,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调换。
第三十六条 新兵交接前的经费开支由征集部门负责,交接后的开支由接兵部队负责。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协助部队搞好新兵编队、乘车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新兵的被装,由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后勤部负责计划、调拨。武警部队新兵的被装,由武警部队负责。被装应在起运前三天发给新兵。

第九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八条 级征兵办公室应在接兵人员到达后,及时商定填报车运计划。省征兵办公室统一汇总,向军区运输部门提出新兵运输计划。
第三十九条 新兵运输计划下达后,应及时召开新兵运输工作会议,部署新兵运输工作。铁路、交通运输部门应确保运输车辆的调度使用,严格执行车运计划,不得随意改变,保证按时、安全完成新兵运输任务。
第四十条 对由铁路运输的新兵,应提前两个小时将其送到乘车站候车。有关部门应协助部队做好安全工作。
第四十一条 军供站应积极做好新兵运输中的饮食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十章 善后工作
第四十二条 新兵入伍后,各级人民政府应搞好优抚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干部,走访慰问新兵家庭,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含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的,由原单位照发基本工资。
第四十三条 妥善处理检疫期的退兵。对身体确实不合格的,应予以接收;与部队有分歧意见的,由省征兵办公室裁决;因思想问题退兵,应配合部队做好工作,由部队带回;因政治条件不合格退回的新兵,经县(市、区)公安和兵役机关查证属实的,应予以接收。
第四十四条 退回的新兵,应在一周内处理完毕,并及时逐级报告。对退回的新兵,公安机关应予落户。非个人原因造成的退兵,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原单位应予复工复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兵役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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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
肖文
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人口流动逐年上升,作为旅客运输主力军的铁路企业,所面临的旅客运输人身损害纠纷日益增多。由于铁路旅客运输的特殊性,认真分析铁路旅客运输法律关系的性质、特点,对于正确处理此类争议有重要意义。 铁路旅客是指持有铁路有效的客票及其他乘车凭证(如铁路免票、优待票)乘车的人员,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人员及依照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押运货物的人员。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 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二者相互排斥,不能并用。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两种责任的竞合情形。在铁路旅客运输实践中常常有个误区,认为只要旅客发生了伤亡,就产生了两种责任竞合的情形。因此,要正确分清责任形式,应对旅客伤亡的不同情况加以分析: (一)旅客伤亡系由于承运人的责任所致。如列车工作人员、列车调度人员等的工作过失导致的旅客伤亡,是铁路运输企业在履行其与旅客之间的运输合同中,由于自身的过错致旅客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它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情形。受损害的旅客既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来解决问题。 (二)第三人责任造成的旅客伤亡。较常见的如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行为。这种情形不属于责任竞合,从因果关系上看,此种情形下的受害人的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而非承运人的违约行为所致,第三人的行为也是造成承运人违约的原因。因此,第三人负侵权责任,承运人负违约责任,二者并不竞合,受害人可以择一追究责任,也可以一并追究责任。承运人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然而由于第三人的行为致旅客的损害常包括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而承运人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范围并不及于精神损害赔偿,故在此情形下,侵权责任仍具有第一性,侵权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如果法院已经支持旅客以侵权责任要求第三人赔偿,旅客又向铁路运输企业提起违约之诉,笔者认为旅客的要求是正当的,因为第三人与铁路运输企业系承担不同的责任形式,二者并不竞合,不因其中一种涉诉而另一种自行消灭,故不存在“一事二诉”的问题,如果剥夺了旅客的诉权,则于保护旅客的正当权益极为不利,也违背了立法的本意。 (三)第三者与铁路运输企业共同侵权造成旅客伤亡的。典型的如旅客受到犯罪行为的不法侵害,列车工作人员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旅客以此为由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应当尽力求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是法律要求承运人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于不法犯罪行为,很难要求作为承运人的一般工作人员承担制止歹徒的义务,但此时承运人仍负有尽可能的注意义务,如迅速报警等,如果承运人怠于履行此义务而导致旅客损害的扩大,应当就扩大的部分承担过错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承运人也对旅客所受的损害负有侵权责任,但由于第三人和承运人并无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为偶然的重合,所以不能按照共同侵权而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按照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人负主要责任,承运人负次要责任,承运人对扩大损失部分负责。
铁路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赔偿范围    
铁路运输合同人身损害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赔偿存在着多种法律关系,有并存法律关系的,也有竞合法律关系的。首先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是基本,其次存在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法律关系,第三可能存在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竞合时就存在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由于两种责任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差异,所以,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还是提起侵权之诉,将极大地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最现实的是获得限额赔偿还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赔偿金: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凡持票乘坐火车的旅客依照本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代办,不另发保险凭证;旅客的保险费,包括于票价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旅客的保险金额,一律定为每人人民币1500元。我国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实行强制保险,强制保险采取的是标准格式合同形式,旅客并非单独专门投保,旅客只要购买车票就接受了保险合同的条款,自动产生保险法律关系。旅客购买车票即投保了旅客意外伤害险,其所持车票就是保险的凭证,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就是保险合同的条款。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金额由1500元提高20000元。这也是保险条款的一部分。 在审判实际中,要按照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侵权构成要件,严格掌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适用,不能随意扩大化。笔者认为,就旅客人身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人必须是主观上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以非法手段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程度必须达到严重后果。铁路运输企业在履行铁路运输合同时,因违反法定安全义务,未能保障旅客的旅行安全,造成旅客人身损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违约责任,并非铁路运输企业故意以非法手段侵害旅客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之债,而旅客人身损害违约责任赔偿属于合同之债。因此,合同责任中一般不适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提起合同之诉,受害人只能主张限额内的人身伤害的物质性赔偿,而无权要求精神损失的赔偿。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人身损害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也符合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要件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不同。民事责任赔偿金适用法律不同,违约责任赔偿限额是40000元。而侵权责任赔偿是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除此之外,不论是按违约责任定性还是按侵权责任定性,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按实际发生额给付医疗津贴,并造成伤残、死亡的,按伤残等级给付伤残金或死亡赔偿金,医疗津贴和伤残、死亡赔偿保险金的两项之和的最大限额为2万元。  铁路旅客运输是一种特殊的运输行为,在运输过程中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正确处理好这类纠纷,对于切实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铁路运输事业的正常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漫谈资产的保全与处置--在联社集中学习例会上的讲稿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按照联社领导的安排,今天这次例会由我主讲。
说“讲课”是不妥当的,在信用社经营与管理的各个方面,领导和同志们不管是理论上,或是实践经验都很全面而且丰富,古人说:“三人行,必有我师”,在座的领导和同志们都有许多地方值得请教。兼任资产管理部主任后,由于工作的需要,通过向书本学习、向同志们请教,在信贷资产保全与处置方面有所收获。从这个意义上说,今天的例会,就包含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向同志们汇报一下近一段的工作与学习,另一方面也是接受联社领导对我工作与学习效果的考试。不管“考试”成绩如何,都希望领导和同志们继续不吝赐教。
由于缺乏系统的知识,我今天主要结合工作实践,漫谈一下信贷资产的保全与处置。有些内容,xx同志可能已经讲过,我这里择其要者进行必要的重复。
资产的保全与处置,是个很大的命题,是个系统的工程,它涉及信贷管理知识、财会知识、法律知识等,特别是强调对法律法规的深刻领会与灵活运用。这里,我仅结合资产保全与处置的几个重要环节谈一些粗浅的体会:
一、信贷资产的保全
这里谈的信贷资产,主要是指大额不良贷款。大家知道,从2000年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改制”逐渐被一些政府和企业奉为企业脱困的“灵丹妙药”。常言说:“歪嘴和尚念歪经”。在巨大的债务压力下,一些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不是想方设法与银行联手寻找出路,而是死死地抓住“改制”这根救命稻草,挖空心思逃债躲债。特别是今年,我国正式加入WTO,更使企业改制步伐进一步加快。我们宝丰县确定的目标是,2002年底以前,乡镇及村办的一切企业都必须改制完毕,就是说,以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为准,各乡镇及村组织不得再有一家企业。为达到这个目标,一些领导同志在会议上明确指出:各乡镇都要研究“孙子兵法”,学会合法地、艺术地逃掉银行债务,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就是操作破产。合法、事实求是的破产无疑是解决企业困难和银行不良债权的最后办法,但就现实情况看,企业破产后偿债资产无一例外地为“零”,换句话说,你银行或信用社不可能在破产中得到一分钱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措施恐怕就只剩下一个,那就是赶在他破产立案之前取得它。
关于破产,可以说是对银行债权威胁最大的后果。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破产程序优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就是说,一旦企业在法院申请破产立案,其他一切尚未执行终结的法律程序一律中止。包括你所采取的扣留、冻结、查封或扣押等法律措施。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认为,法院最后将企业资产依法裁定给予银行或信用社,抵偿贷款已经属于执行终结。其实不完全是这样。法律规定,法院将企业有效资产执行裁定给债权人,应进行合法过户登记。这方面,法律条文虽然不太具体,但经多方咨询律师和法官,大多认为,不过户登记视同于没有执行终结,执行程序是不能阻止企业破产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依法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没有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这一点很重要。在我们的具体实践中,成功的做法是,通知担保人申报债权,企业破产后,在偿债率(主要是银行和其他债权,不包括应缴税款、破产费用等优先扣除部分)为零的情况下,立即向担保人主张债权,结果收回了全部本息。
我们保全信贷资产,可以依法,也可以协商解决。依法,就是认真把握每一个法律程序。企业贷款的诉讼,往往结合着对有效资产的查封。一般情况是诉讼后申请查封,查封后,我们可以从容应对诉讼。但有时为防止企业抽逃资金和有效资产,或者担心被其他债权人依法先行一步采取措施,也可以在提供诉讼担保的情况下,申请诉前查封。但一定要注意,诉讼查封后,必须在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查封自动解除。同时应该注意的是,查封必须向有权管理部门下发协助通知书,比如土地、房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等,或者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否则查封的效力是不能得到实现的。这方面,过去我们是有教训,由于我们查封后,没有向土地部门下达协助通知,结果让另一个债权人占了先机,造成很大被动。查封还要注意的一点,就是要尽可能地与主张债权的标的相近,明显超标的查封,也是无效的,如果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异议,就会很麻烦。
对于胜诉的案件,如果不能在判决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就一定要及时申请执行。《民诉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过了这个期限,则属于自动放弃权利,不能再申请执行,以前的诉讼也就成了一纸空文。这里,我说一个例子:近期,我们拟对一个“老牌”的不良贷款企业部分有效资产采取保全措施(这个措施,过去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实施),当调取该企业在另外两家信用社的贷款时,我们遗憾地发现,一家信用社的该企业贷款因当年无希望收回,早在六七年前丧失诉讼时效,另一家信用社的该企业贷款诉讼判决后,因无望履行,根本没有申请执行,至今也已经六七年啦。怎么办?从法律角度说,没有丝毫办法,事实上,这两笔贷款已经注定要损失。你说是谁的责任?历史的责任,谁让我们当时法律知识那么浅,法律意识那么淡呢?谈到这里,就说明了,现在我们为什么那么强调确保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一笔贷款,现在可能明摆着收不回来,但谁敢说以后永远收不回来?假如在法律上丧失了追偿时效,以后就是遇到机会,也无能为力了。
协商解决主要针对那些企业还有相当可观的资产,法人和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比较配合,且担保已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在这方面,我们有成功的案例。
二、资产的处置
资产的处置,主要发现在如何取得这项资产和怎样尽可能地全部或部分变现。
我们保全企业有效资产,主要目的是收回贷款资金,但现实情况是,企业往往难以偿还贷款。怎么办?为了防止企业逃债,就要合法地接收企业的有效资产,这就是我们这两年接收的抵贷资产。这里首先应该明确一点:接收抵贷资产,是我们不得已而为之,并不是我们乐以接收那些实物资产,包括计息和账务上不良贷款下降,都不是接收抵贷资产的目的。目的只有一条,就是尽可能地减少贷款损失。
抵贷资产的取得,一般有三个途径:法院的确权裁定、三方签定的抵贷协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这三项中,前两项我们使用比较多。后一项我们研究的少,操作起来也比较麻烦,用的比较少。这方面,年初我们听张智广老师的讲座,已经有所了解。道理很简单,但实际应用起来却并不是很容易的。在今年的抵贷资产检查中,我们有的社,去年就进了抵贷资产了,今年至今还没有合法的取得文书。说是凭法院裁定进的抵贷资产,结果一看,只是一个法院查封裁定,根本不是交付裁定。问题出现了,却很难处理。
取得抵贷资产,必须进行合法的价值认定。这个企业值多少钱?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不算,只有经过合法注册的具有资格的评估师的评估报告算数。这是唯一的依据。不经合法评估的取得,是不严肃的,也是违规的。进账抵贷资产,在评估变现底价以内,必须首先冲减取得前的各种必要费用支出,然后严格按法律文书和协议所确定的相应贷款在贷款科目冲减。过去,我们取得抵贷资产时的一部分利息直接进入了损益,今后,这一部分利息就只能进入表外科目。随意调整其他无关贷款进入抵贷资产和超过评估价值进账抵贷资产都是严重违规的。同时决不允许贷款进入抵贷资产后,单纯为账面的经营成果遗留费用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这些问题,我们都是存在的。
接收抵贷资产,还应该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土地问题。土地问题一直是个敏感的问题。县营企业占地多属于国有土地,但国有土地又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两者价格上的差别是很大的,这一点,要伟同志已经讲过。二是集体土地。乡镇企业占地多属于集体土地。企业当年取得的途径本身就很不规范。但只要不征为国有土地,都仍然属集体性质。在涉及集体土地问题上,必须十分慎重。因为集体土地直接涉及农民的利益,关系着农村的稳定,政策性很强,并且相关法律还很不明确。三是前面提到的过户问题。因为难点比较多,过后进一步讨论。
接收抵贷资产,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处置收回贷款。处置的办法无非三条:或转让,或租赁,或自用。抵贷资产自用,严格来说是不允许的,实际上只有两条。在租赁上,为了保证租金及时到位,我们要求必须做到先付租金后经营,确保我们的主导权。在转让上,由于我们接收的资产都比较大,一般的客户很难整体一次性买断。为解决这个问题,在联社领导的指导下,我们今年已经成功地偿试了资产分期转让模式。按资产价值,确定在几年内付清全部款项,然后,产权自动转让于客户。如果客户中途违约,则产权仍然属于信用社。
租赁收入按规定要进营业外收入,现在的问题是租赁费收入税率比较高,资产管理部目前正在与刘总找专家研究。转让抵贷资产的收入,首先必须冲减入账各种相关费用(涉及税金的,要优先支付税金),其次是冲减贷款本金,再其次是冲减利息。这方面,过去我们在管理上存在漏洞,一些社部分处置抵贷产后,收入全部直接做利息收入,致使问题很难处理。
三、贷款责任追究
根据联社安排,贷款责任追究和呆滞贷款管理这两项工作转移到资产管理部职能范围。这方面属于新课题,有待下一步认真研究。这里,我结合近期追究中出现的问题,谈几点体会:
一是认识有待深入。贷款的重要性现在已经是人人共知,责任追究也已经开成共识,谁都说该追究。可只要牵涉到自己,认识问题的出发点马上就变,心里马上就不舒服,就希望网开一面。这其实是心理这秤没有摆平。既然贷款管理如此重要,既然贷款责任不追不行,为何不从自身做起?
二是态度有待转变。责任追究,罚款不是目的,处分也不是目的,最终目的是完善手续,降低贷款法律的风险。如果造成几十万、上百万的贷款风险,即使开除、判刑也已经于事无补。近期责任追究中,一些催收协议签字的真实性很值得怀疑,但我们不是字迹鉴定专家,不能进行合法认定。但在工作中也已经明确告诫有关信贷人员,一旦在将来的诉讼中出现问题,责任自负。下一步对诉讼中败诉和脱保责任的追究,就是对这一责任的落实。
三是素质有待提高。贷款责任的形成,除了认识和态度上的不足外,法律及贷款管理知识的欠缺也是重要因素。下一步资产管理部巡回授课的任务仍然很大,要针对问题,解决问题。
四是力度有待加大。责任追究必须加强,力度必须加大,没有阵痛就没有新生。这项工作,资产管理部有决心做好。
以上是自己从事资产保全工作以来的一些粗浅认识,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