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罪证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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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罪证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罪证问题的通知

1979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对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名和罪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反革命挂钩案件如何确定罪名的问题。公安、司法机关对于那些以反革命为目的,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海外通讯联络地址写信挂钩的案件,习惯称为反革命挂钩案件。但对这类案件确定罪名时,不能使用反革命挂钩这样笼统的、在刑法上没有规定的罪名,而应当根据这类案件中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第二编第一章反革命罪的有关条款确定罪名。
二、反革命挂钩案件的罪证如何随案移送的问题。公安机关截获的、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通讯联络地址投寄的挂钩信件,只要在破案后确认为以反革命为目的的,在没有查获任何其它罪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罪证公开使用。这类案件,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起诉时,应将反革命挂钩信件的复制件和文字鉴定书连同其它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也应将上述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时,如果被告人、辩护人询问罪证(反革命挂钩信件)的来源时,可答复:对于向蒋帮特务电台广播的海外通讯联络地址投寄的反革命信件,我有关部门理应予以扣押。
对于确以反革命为目的,向苏联、越南广播电台写信挂钩的案件,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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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8〕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晋城市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扶持民营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山西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依法由市财政安排或筹集的,专项用于扶持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扶持、定向使用、科学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民营经济管理局共同管理,市民营经济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晋城市民营经济发展规划》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列入 “511”工程规划的重点新建、技改项目。

(二)农产品加工及名优特新产品开发项目。

(三)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自主创业项目。

(五)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一)贴息。对取得银行贷款的规模型、科技型重点调产项目,按照项目期内贷款实际发生额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个别重大项目可适当提高贴息额度。

(二)补助。对新产品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引进专利、自主创业及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按本项目发生费用的20%—30%给予一定的研发或风险补助,个别重大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额度。

(三)奖励。对投资大、见效快、经济社会效益好的新兴产业开发项目给予奖励。

第七条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内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一般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确定


第八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信用良好;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方案和计划。

第九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晋城市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材料(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六)企业所在地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七)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资料(环保批复、奖励证明、自筹资金落实证明等);

(八)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开户银行信贷和贷款审批银行提供的贷款凭证(贷款合同及银行贷款进账单,要求加盖银行确认红章);

(九)项目申报采取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同时上报方式,纸质文件所附项目资料由项目所在单位按申报资料的顺序,以A4纸张制做并装订成册。

第十条 工作程序:

(一)申报。凡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区)民营经济管理局、财政局联合向市民营经济管理局、市财政局申报。

(二)考察。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管理局按照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三)评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并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对重点项目进行评审。

(四)公示。根据考察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下达。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的总量,提出项目的资金安排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联合下达“晋城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六)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市民营经济管理局、市财政局签定专项资金使用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专项资金下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凭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用款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企业法人代表必须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目标责任书的规定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每次年的一季度前向县(市、区)民营经济管理局、财政局报告本企业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各县(市、区)民营经济管理局、财政局汇总后向市民营经济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市、县(市、区)民营经济管理局、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民营经济管理局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不力,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和损失的,根据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规定追回已拨付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时,应报市民营经济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终止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市民营经济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应设立相应的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造成轻度成灾的,可并处10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中度以上成灾的,可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森
林经营单位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森林病虫鼠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鼠害蔓延成灾的;
(二)虚报或隐瞒森林病虫鼠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鼠害蔓延成灾的。”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监测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