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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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6月2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27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89年10月1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甘南藏族自治州内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鼓励晚婚、晚育。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内的藏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公民。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则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处理了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婚姻案件和纠纷,继续有效。



198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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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8〕5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泰安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维护公文的严肃性,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有关规定,按照提高公文处理质量、控制文电数量、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属以上驻泰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二、考核内容

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以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泰政发〔2008〕48号)情况,主要包括公文代拟稿质量、批办件办理、上行文报送、电子公文签收、密级文件回收以及文秘工作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文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三、考核方式及标准

(一) 考核方式。公文处理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自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基本分为100分。其中,日常考核占50分,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本年度日常记录的各单位公文处理情况直接汇总计分(日常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年终自查考核占50分,由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计分,写出自查报告,连同本单位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各2份,一并送市政府办公室(年终自查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的自查和所送公文情况,组织人员适时进行抽查,经核实后计算年终自查分数。日常考核得分与经核实后的年终自查分数合计为本单位该年度最终得分。

(二) 考核标准。为体现既出精品又精减公文的原则,在考核标准的掌握上,对日常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公文或公文处理环节,每出现1次,根据评分细则相应扣减该项所对应的基本分数;对公文代拟稿质量较高、公文处理环节没有出现问题的单位,每次加0.5分,年内累计加分。总分不设最高限,按照各单位年度最终得分排列名次,排列前3名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前15名的部门或单位为该年度“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先进个人”原则上依照单位得分顺序,由排列前30名的单位从相对固定的文秘工作人员中推荐产生(每单位1人)。“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及“公文处理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1

日常考核评分细则

一、公文代拟稿质量(16分)

(一)考核标准。

1、代拟文稿首页使用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发文拟稿纸,拟稿纸的相应栏目填写、打印规整。 (1分) 

2、业务科室起草的代拟文稿由本单位负责文秘工作的相关科室统一把关,且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了意见和姓名。 (1分)

3、代拟文稿涉及全面性工作的,报请市政府召开有关会议进行了研究并讨论通过;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主动与有关单位进行了协商,有关单位负责人签署了意见。(2分)

4、代拟文稿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五十九、六十一条规定的行文规则和要求,做到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指导性、操作性较强;不出现照抄照转、内容空泛、退办不发现象。(2分)

5、代拟文稿体例格式规范;文种使用妥当;内容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经初审,结构、内容无较大改动现象。(5分) 

6、 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必须及早送至公文处理科室,给文件运转及市政府领导审核、审批留出时间。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代拟稿,拟稿单位必须说明紧急原因和在本单位办理的过程。(2分) 

7、 符合公文运转程序,无先签发后审核等文稿倒流问题。(2分)

8、代拟稿中涉及的人名、职务、单位、数字、引文要准确无误,不出现因起草或校对疏漏导致文件重印现象。 (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部门、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其中第5条可根据具体文件,全部或部分核减),减完基本分16分为止。

二、市政府批办件办理(16分)

(一)考核标准。

1、接到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后,应于当日、最晚次日取回批办件。 (1分) 

2、取回批办件后,要按确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并报送办理结果;在确定的办结时限内因客观因素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说明原因。(3分)

3、办理过程涉及其他单位职能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且必须汇总统一协办单位的意见后方能报送办理结果。(3分)

4、有关协办单位在主办单位征求办理意见时,应积极配合,不出现因协办意见提报不及时而影响批办件办理结果汇总报送等现象。(3分)

5、办理意见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理有据,客观真实,表述准确,措施可行;不能出现推诿扯皮现象。(4分)

6、办理意见要注明转办时间、批办件文号,并加盖主办(会办)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报市政府办公室(文秘科)。(2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减完基本分16分为止。

三、请示、报告类公文报送(10分)

(一)考核标准。

1、“请示”、“报告”要标注签发人;请示件在附注处要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公文格式各要素标识正确,符合行文要求;不得以《呈阅件》、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正式公文。(2分)

2、报告件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件不能一文多事。(1分)

3、公文报送做到不越级请示;不多头主送;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请示件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造成体外循环。(3分)

4、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报市政府,不要以行政机关与同级党组织名义联合上报;凡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件,应做好前期协调工作,职能单位能够解决了的问题,不应以请示件的形式报市政府;各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请示件以转报形式报市政府,应以本单位的名义直接行文。(3分)

5、文件报送时间与文件印发时间差距一般不超过3天。(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减完基本分10分为止。

四、电子公文签收(3分)

(一)考核标准。

1、紧急公文随时签收。(2分)

2、普通公文两日内签收。(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年各类电子公文全部按时签收,加1分。

2、接收普通公文每延误1次扣0.5分,接收紧急公文每延误1次扣1分,直至对应的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五、 密级文件回收(5分)

(一)考核标准。

涉密文件按时清退;无丢失、泄密问题。(5分)

(二)评分细则。

未按规定时限清退涉密文件,每迟送1天扣0.5分,扣完为止。

丢失密级文件或出现泄密问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附件2


年终自查考核计分细则

一、 组织领导(5分)

(一)领导重视文秘工作,及时听取文秘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2分) 
(二)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设有公文处理科室;其他单位配有专职文秘工作人员。(3分)

二、工作制度(8分)

(一)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制度、按程序处理公文。(4分)

(二)文秘工作人员相对固定;调整文秘工作人员时,按规定办理文件交接手续,保持工作的连续性。(4分)

三、公文处(30分)

(一)公文制发程序规范。 文种使用得当;行文关系准确;公文格式各要素标识规范;签发程序符合规定。(6分)

(二)公文内容表述准确。结构严谨,层次清晰;内容精练,表述准确;标点正确,层次序数清楚;政策措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操作性强。(6分)

(三)收文办理及时认真。建立健全收文、送签等流程登记制度;送签、办理仔细认真;办理结果明确。 (6分)

(四)档案管理符合要求。严格公文存档、立卷规定;档案分类准确;不缺项、不漏页;及时进行移交。(6分)

(五)公文管理严谨有序。文件管理规整有序;保密制度健全,不出现失泄密现象;按规定及时进行清退和销毁。(6分)

四、学习培训(7分)

(一)加强文秘知识学习,认真开展文秘工作业务交流研讨活动,提高公文写作和处理水平。 (2分)

(二)积极探索公文处理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在电子公文及无纸化公文运转应用方面有较大起色。(3分)

(三)年内单位组织公文处理工作培训班1次以上。(2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
1992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来,少数人民法院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不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事,以拘留被执行人促使其执行判决的事件时有发生,损害了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的形象,必须认真纠正。为此,特重申如下:
一、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采取这种强制措施,必须十分慎重,只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条件,才可采取拘留措施。
二、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采用拘留措施时,应当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警察将《拘留决定书》连同被拘留人一并送交拘留地的公安机关看管。
三、按照上述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正在执行中的拘留决定,要立即进行一次清查。凡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律手续不全的,必须立即放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四、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如果发现下级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不当时,应督促该法院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中违法拘人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应当指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必须坚决执行,但执行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这两个方面都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要善于从实际情况出发,注意执行的社会效果,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搞好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