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与办理进口许可工作的衔接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28:17   浏览:8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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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与办理进口许可工作的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文件



质检办检联[2003]279号



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与办理进口许可工作的衔接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01]第10号令)、国家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受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与进口许可证办理工作的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旧机电产品入境前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对须由商务部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办理进口许可手续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对须由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办理进口许可手续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对不须由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三、国家质检总局及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时书面审核的内容是: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国家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关要求等。

四、进口旧机电产品,经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书面审核,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备案。

对不须由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且符合上述要求的,直接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备案。

对须由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备案申请时,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格式见附件1、编号规则见附件2),供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商务部或者地方、部门进出口机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口证明文件时使用。商务部或其各级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凭《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相应的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手续。

五、对须由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签发进口证明文件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取得相应的进口证明文件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请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保证该项工作的衔接,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1.《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请在此点击下载)

2.《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编号规则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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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



教社政〔2004〕6号


  近期以来,一些高校出现学生住宿场所发生治安伤害事件。继2月23日云南大学发生四名学生在校内公寓被害案后,又有部分地区高校学生宿舍相继发生偷盗、抢劫、伤害等刑事治安案件。此外,近年来一些在校大学生自行租住校外民房,条件参差不齐,有的不具备基本的安全设施,有的周边治安环境复杂,安全或治安事端时有发生。4月27日晚,西藏民族学院两名学生在校外租住房屋遭歹徒绑架抢劫,近期相继发生高校学生在校外租房被害以及煤气中毒死亡事件。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学生住宿管理工作薄弱。一些高校对学生住宿管理工作没有切实负起应有的责任,没有认真落实辅导员进公寓、安全保卫工作进公寓等制度;一些高校在学生校外租房的管理问题上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学生住宿管理工作的领导

  学生宿舍和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住宿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从维护稳定大局和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把学生住宿管理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学生住宿管理的领导责任,将其列入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日程,作为学校的一件大事来抓,不能推向社会。

  高校主要负责人作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包括学生住宿管理在内的学校安全与稳定工作负总责,要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抓安全保卫工作。各校均应建立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对于学生公寓的管理,物业管理和学生管理要职责明确、紧密配合,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主要由高校学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部门有责任为高校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要尽量避免多校合用学生公寓,已由几所学校合用的学生公寓,各高校要分别派人组成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切实负起安全责任。

  二、切实加强学生宿舍和公寓中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

  高校应认真贯彻第12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将学生在宿舍和公寓内按班集体住在一起,按班集体建立党团支部,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住宿管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与战斗堡垒作用。没有按班集体安排住房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作出住房调整。坚决反对按学生经济状况分配住房的做法。要以学生宿舍和公寓为基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丰富学生宿舍和公寓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公寓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要坚决落实学生公寓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选派足够数量的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做到“同住、知情、关心、引导”。即与学生同住学生公寓;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思想、生活;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切实落实学校班主任管理的各项规定,班主任必须每周定期到学生宿舍走访学生。

  三、切实加强管理机制与规章制度建设

  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规定、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学生、业主、物业管理等各单位和人员之间,要建立有效的契约关系,明确学生公寓应提供的服务项目,保障入住学生的日常生活。要加强安全保卫制度建设,按照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学生宿舍和公寓的住宿、用电、用水、饮食、防火防盗等方面工作,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工作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送制度,确保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建立值班制度和门卫制度,开通二十四小时固定值班电话;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做到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切实做到值班门卫到位、巡逻执勤到位、检查整改到位、制度落实到位。

  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建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民主监督机构,积极参与学生宿舍公寓的管理和服务,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及时向学校和公寓管理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协助辅导员、宿舍管理员排解矛盾。要拓宽高校后勤服务单位、学校和学生之间的联系、沟通、对话渠道,公开学生投诉和纠纷处理的办法、程序,自觉维护学生权益。要培育和发展学生宿舍和公寓的自我管理组织,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把学生宿舍和公寓建成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场所。

  四、切实加强学生宿舍和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

  要建立和健全学生宿舍和公寓的安全保卫工作网络。物业管理部门要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切实担负起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要不断改善学生宿舍和公寓的安全设施,设立必要的交通、安全警示装置,建立报警点。学生宿舍和公寓内要设立火灾预警监视系统、恶性用电识别装置等,通过技术防范设施,防止火灾发生。要加强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技术配备和条件保障,每年都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保卫设施和装备的添置和更新。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宿舍和公寓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加强巡逻,深入排查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要善于通过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演讲会、报告会等形式,充分利用广播、闭路电视、宣传橱窗、板报等载体,将学生宿舍和公寓安全问题列入重要内容进行广泛深入的教育。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要求,对违法违纪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罚。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单位也要加强对宿舍管理人员和治安人员的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

  高校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学生宿舍和公寓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经常互通信息,认真分析、排查影响学校稳定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切实加强学生校外租房的管理

  各高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解决住宿问题,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已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应要求其搬回校内住宿;对极少数坚持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要向他们耐心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逐一登记,建立报告和承诺制度,说明租房的原因、房屋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经本人与家长双方签字报学校备案。要切实加强学生校外租房的管理,决不能留下管理和教育工作的空白点。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已进行结婚登记后又翻悔不结婚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已进行结婚登记后又翻悔不结婚问题的答复

1951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日报读者来信组:
兹将你报转来第十区政府于荫波同志的问题解答如后,希以贵报名义函复为荷。
于荫波同志:来信收到,所问有关结婚登记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如已领得结婚证书,夫妻身份就从此建立。依来件所说:妇方在登记后即行反悔,不愿结婚,我们认为既已进行登记,并领得结婚证书,其结婚程序即已完毕,如要解除关系,应按离婚之规定办理。另一种情形,如在区政府所为之登记,仅系男女双方预先申报结婚的日期,尚未经区政府发给结婚证书即已反悔不愿结婚,则可按取消婚约处理,由双方向登记机关声明取消登记或一方向登记机关声明后再通知对方。

附:第十区政府于荫波的来信
编辑同志:
婚姻法规定,结婚只须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意,亲到乡、区政府进行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即认为是已有夫妻关系,不必举行什么仪式。但我区有这么一件事实:我区男子赵姓和一个外县的妇女张氏,在1950年12月9日登记,决定在12月14日结婚,当时双方均同意。事后女方回家在14日也没来举行结婚典礼。事隔月余,女方又提出不同意这个婚姻。那么我们是按解除婚约处理呢?还是按离婚处理呢?
说是结婚了吧,俩人没有同居,也没有举行任何仪式。说没有结婚吧,但已进行结婚登记,并已过了预定举行婚礼的日期(12月14日),在法律已进行了结婚的手续,已是夫妻关系。
以上这个问题,望能从速回答。
195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