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行政许可主体公告管理暂行规定》、《淮南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淮南市行政许可项目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淮南市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淮南市行政许可公开暂行规定》、《淮南市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暂行规定》和《淮南市行政许可责任及过错追究暂行办法》7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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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行政许可主体公告管理暂行规定》、《淮南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淮南市行政许可项目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淮南市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淮南市行政许可公开暂行规定》、《淮南市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暂行规定》和《淮南市行政许可责任及过错追究暂行办法》7个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行政许可主体公告管理暂行规定》等7个文件的通知

淮府〔2004〕33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淮南市行政许可主体公告管理暂行规定》、《淮南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淮南市行政许可项目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淮南市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淮南市行政许可公开暂行规定》、《淮南市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暂行规定》和《淮南市行政许可责任及过错追究暂行办法》等7个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和这7个规范性文件,做到准确理解、严格执行。
  二、各县区、各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贯彻行政许可法和这7个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抓好落实。
  三、为确保行政许可法得到正确贯彻实施,市政府成立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淮南市行政许可主体公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许可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许可主体的公告管理适用本规定。但属国家和省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许可主体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主体是指依法设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负责行政许可主体公告的批准,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许可主体公告前的审查工作。
  第五条 市级行政许可主体由市法制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告。
  县(区)、乡(镇)行政许可主体由县(区)法制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县(区)政府批准后公告。
  第六条 行政许可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职责和权限;
  (三)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提请行政许可主体审查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负责人签署的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依法设立行政许可主体的正式文件;
  (三)规定行政许可主体许可职责和权限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政府调整许可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
  (四)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编制的文件;
  (五)行政许可主体公告文本。
  第八条 法制部门对提请审查的行政许可主体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10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提请审查的机关或者组织。
  经审查、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法制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查或者复核意见后10日内提请政府批准公告。
  第九条 行政许可主体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主体名称;
  (二)许可职责和权限;
  (三)主要许可依据;
  (四)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第十条 行政许可主体必须在《淮南日报》上进行公告,相关部门可以将经批准的公 告文本在本市政府信息网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主体公告后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重新提请审查和公告:
  (一)行政许可主体发生分立;
  (二)行政许可主体发生合并;
  (三)行政许可主体名称变更;
  (四)行政许可依据变更;
  (五)行政许可职责和权限变更。
  第十二条 发生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该情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正式文件生效后15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提请法制部门进行审查,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处理。
  行政许可主体发生第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由分立后的机关或组织提请审查;发生第十一条第(二)项情形的,由新成立的机关或组织提请审查;发生第十一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由原提请审查的机关或组织提请审查。
  行政许可主体的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发生变更的,由原提请审查的机关在《淮南日报》上公告。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主体公告经批准后,提请审查的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许可主体公告文本在《淮南日报》上公告。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主体可以在其法定职责和权限内,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
  第十五条 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主体应自委托行政许可协议书订立之日起10日内,将委托事宜提请法制部门进行审查。提请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 料: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受委托机关设立的正式文件;
  (三)委托行政许可协议书;
  (四)受委托机关许可人员名单;
  (五)受委托许可机关的公告文本。
  第十六条 法制部门对委托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提请审查 后10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提请审查的机关。
  经审查、复核确有必要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法制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查或者复核意见后 10日内提请政府批准公告。
  第十七条 委托机关发现受委托机关违反委托协议或者违法实施委托许可活动的,应 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委托。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行政机关、机构 或者组织,向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投诉和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法制部门发现未按本规定批准公告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应当将有关情况 向政府报告,由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行政许可主体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依法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第七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主动监督检查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专门机关的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内容和形式:
  (一)听取行政许可情况的汇报;
  (二)检查行政许可文件;
  (三)检查行政许可过程;
  (四)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五)检查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六)向申请人了解有关情况;
  (七)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第九条 接受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被许可人、许可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根据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隐瞒、谎报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扰监督、调查。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由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作出最终评定。
  第十二条 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淮南市行政许可责任及过错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行政许可项目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的评价管理,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许可项目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负责实施该行政许可项目的部门应当每两年对其评价一次。
  第五条 本市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或对上位法设定的许可项目作出具体规定的,负责实施该行政许可项目的部门应当每年对其评价一次。
  第六条 本市制定的政府规章依据上位法的规定,对行政许可项目作出具体规定的,负责实施该行政许可项目的部门应当每年对其评价一次。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开展由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许可项目的评价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行政许可项目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许可项目的效果;
  (二)实施该许可项目的负面影响;
  (三)该许可项目存在的必要性;
  (四)许可的主体、条件、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社会对实施该许可项目的反映;
  (六)具体建议。
  第九条 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项目评价时,应当成立领导小组,落实人员,并在经费上予以保证。
  第十条 许可项目评价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网上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可以多种方式并用。
  第十一条 评价工作结束后,负责评价的部门应当形成书面的评价报告,报送同级政府,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
  负责评价的部门可以将评价报告报送该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机关。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评价报告,认定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或认定该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需要修正的,应当向设定该行政 许可的机关或对该许可项目作出具体规定的机关,建议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定;认定行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可以停止实施的,可以向省政府建议提请国务院批 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法定行政许可职权的机关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 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六条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1名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指定或邀请1至3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和书记员,协助主持人工作。
  第七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的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员以及翻译人员。
  当事人是指申请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应当及时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和第三人。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中止、延期听证或者停止听证;
  (三)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听证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对将要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有关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维持听证场所秩序;
  (五)审阅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和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当事人、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事实、证据和行政许可建议;
  (五)当事人和第三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七)听取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行政许可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机关(以下称行政机关)均应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公开工作的领导,监察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许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指导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许可项目和依据;
  (二)本机关地址、受理地点;
  (三)受理机构和联系电话;
  (四)电传、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五)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办理程序及期限;
  (九)办理结果。
  有数量限制的,应当公开数量;需收费的,应当公开收取的依据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开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并可以采取下列公开方式:
  (一)在新闻媒介上公开;
  (二)在专门设置的展示牌、公开办事栏上公布或张贴公告;
  (三)印制宣传品,散发给当事人;
  (四)在网站上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应当公开的事项予以公开,不得遗漏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得擅自变更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其法制机构或其他内设机构作为行政许可公开的监督机构,并将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公开的规章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公开工作落实;制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保证文明执法;建立评议考核制,保证依法行政。
  第十条 未经公开的事项不得作为办理许可的依据;已经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履行的,当事人有权举报、投诉或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公开的,由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责令其限期公开;逾期仍未公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 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行政许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在进行目标管理考核、政风评议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时,应当把行政许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制定出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考核标准,严格考核。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优化我市发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法定行政许可职权的机关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监察部门设立行政许可投诉电话,负责处理对行政许可的投诉事项,查处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 第四条 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许可机关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
  第五条 许可机关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明确其窗口工作人 员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和责任,原单位不得另行受理。
   经市政府批准未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许可机关应当实行窗口式办理。一个单位对外只设一个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即办事项应当实行直接办理制。即办事项是指办事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二)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即办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或当天办结。
 第七条 一般事项应当实行承诺办理制。一般事项是指不涉及其它主管部门,不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现场踏勘的事项。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初审申报材料,凡申报材料齐全的,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事项办理的承诺时限,并出具《承诺事项办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三)许可机关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按时办结。
  第八条 联审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联审事项是指涉及2个或2个以上主管部门的影响较大的许可事项。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牵头部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二)牵头部门窗口受理后,出具《行政许可联办事项办理通知书》交申请人。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现场踏勘或会议会审,缺席的部门视为同意联审决定,并按规定办理 相关手续和承担相应责任。对一些比较重大的特殊的联审事项的联办会议,可由分管市长召集主持;
  (三)联办会议应形成纪要,会议纪要由牵头部门负责起草,参加会审部门负责人会签,主持人签发,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督促落实;
  (四)联审事项办理的牵头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应按联办承诺时限办理,确保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第九条 上报事项实行负责办理制。上报事项是指本部门办理后还需报上级机关许可的事项。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主管部门窗口或牵头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应出具《行政许可上报事项办理通知书》交申请人。《通知书》应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部门的办理时限;
  (三)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本级业务办理,同时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负责全程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上报事项属一般事项的按承诺办理制办理,上报事项属联审事项的按联合办理制办理。
  第十条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许可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视为向窗口提出。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许可机 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按本规定对本单位许可事项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及其负责人、承办人的行政许可责任及过错责任追究,按《淮南市行政许可责任及过错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行政许可责任及过错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行政许可过错行为发生,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法定行政许可职权的机关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许可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对许可对象的监管职责或违法许可等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行政许可失误,贻误行政管理工作,影响行政秩序,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给行政 机关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是指拒绝、放弃、推诿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不力、对许可对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行政机关违法许可,或滥用许可权、徇私舞弊、以许可权谋取本部门及个人私利的,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政府核定的许可事项依法实施许可,所有行政许可行为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第五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责任划分

  第六条 行政机关许可责任:
  (一)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政府核定的许可事项实施许可。新增许可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法定程序批准。每个许可事项的设立和实施、调整或取消,应事先公告。
  (二)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将每个许可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等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请人公开,简化许可环节,规范操作程序。
  (三)推行“窗口式”或“一站式”服务。行政机关应设立服务窗口,涉及部门内部多个科室职能的,必须采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服务窗口必须设置明显标志。
  (四)在行政机关内部,必须制定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实施细则,明确许可责任科室和责任人,防止重复许可、多头许可。对技术性比较强的许可事项,应制定许可技术规范。
  (五)对联合许可、前置许可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并负责答复。主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协助主办部门 工作。
  (六)对保留的许可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须制定并落实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对取消的许可事项,须提出并落实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
  (七)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进网上许可,实现信息化管理。应用网络科技提高政府的行政水平和服务质量,可以实施网上许可的事项,应当方便申请人申请,实施网上许可;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互动作用,增加许可事项的透明度和公开化,政府部门适时公布许可管 理的有关规定和许可结果,发布有关信息,使申请人自觉遵守许可规定,按程序办事。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许可责任:
  (一)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具体许可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具体许可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许可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当主动及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协调。协调后仍 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说明协调情况,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并由主办部 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如实上报同级政府裁决。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行政许可工作情况,制定计划,进行责任分解和组织实施;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及时处理社会公 众和申请人的投诉。
  第八条 行政机关许可承办人责任: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地点进行许可,不得越权许可,严禁违法、违纪许可;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及时向申请人告知办理结果。如申请人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必须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不得接受申请人的礼物、宴请等;
  (五)文明服务,行为规范。

第三章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事项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事项随意退件的;
  (三)受理许可事项不开具受理回执的;
  (四)受理许可事项时,故意不告知所需全部材料,造成申请人多次往返的;
  (五)对已受理的许可事项拖延不办,推诿扯皮致使超时限的;
  (六)不予受理而不告知理由的;
  (七)无依据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八)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违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九)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十)违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或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许可费用的;
  (十一)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权的;
  (十二)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十三)不按规定公开许可结果的;
  (十四)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五)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许可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许可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承办人提出许可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许可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而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许可意见,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许可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经过听证作出的许可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 建议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五章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许可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申请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申请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申请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一 条第(一)、(二)、(三)、(四)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行政处理 。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降级以下行政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 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行政处分,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特别严重过错,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行政处分,给予撤职行政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未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 一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未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的,合并给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行政 处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因行政许可过错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许可过错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在履行行政许可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许可过错情形发生的。

第六章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由本机关负责人和纪检、监察、法制、人事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本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事务 。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成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或提交监察机关查处。
  第三十三条 具体许可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具体许可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许可过错责任:
  (一)申请人投诉、检举、控告的;
  (二)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三)作出的具体许可行为,经行政复议,上级机关变更原许可决定,或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许可行为的;
  (四)作出的具体许可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许可行为的;
  (五)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第三十四条 对于申请人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五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具体许可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监察机关提出。
  监察机关收到投诉、检举、控告后,应当责成作出具体许可行为的机关及时处理或者直接受理。对行政首长的投诉、检举、控告,应当由同级监察机关办理。
  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 ,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三十八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在30日内作出。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 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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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将新增和修订的项目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具体内容科学测算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相关项目价格。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新增和修订项目
(2007年)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 生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制 定"

" 前 言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项目规范》)2001年10月正式印发以来,对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调整医疗服务收费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医疗技术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有些项目已陆续在各地试行。
按照《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的要求,200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增补和修订工作。经过严格评审,制订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共新增和修订345个项目,其中新增204项,修订141项。
新增项目均按项目编码顺序赋予了新的编码。修订项目是对《项目规范》中部分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进行了补充或修改,所有修订项目的编码不变。《项目规范》中临床诊疗类的“临床各系统诊疗”与“手术治疗”的总说明也做了相应修改。
"
序号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说明
一、新增项目
1 120100015 机械辅助排痰 指无力自主排痰的机械振动辅助治疗 日
2 120800002 肠内高营养治疗 指经腹部造瘘置管的胃肠营养治疗,含肠营养配置。特指不能进食的病人。 营养泵 次
3 121600002 膀胱冲洗 特殊一次性耗材 次
4 121600003 持续膀胱冲洗 包括加压持续冲洗 特殊一次性耗材、生理盐水 日
5 210102016 计算机X线摄影(Computed Radiography, CR) 含图象增强、数据采集、存贮、图象显示 胶片 曝光次数
6 210102017 非血管介入临床操作数字减影(DSA)引导 次
7 210103035 四肢血管造影 单肢
8 210500003 计算机断层扫描激光乳腺成像 单侧 双侧加收
9 230400010 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X线计算机体层综合显像(PET/CT) 核素药物,造影剂 每个部位 全身显像、延迟显像可酌情加收。未获得卫生部配置规划许可的,不得收费。
10 230600017 组织间粒子植入术 包括放射性粒子植入术、化疗药物粒子植入术 放射性粒子、药物粒子 次
11 250101021 有核红细胞计数 项
12 250101022 异常血小板形态检查 项
13 250102036 24小时尿胱氨酸测定 项
14 250102037 尿卟啉定量测定 项
15 250103006 粪便脂肪定量 项
16 250104020 精子低渗肿胀试验 项
17 250104021 精子凝集试验 项
18 250104022 精液卵磷脂测定 项
19 250104023 精液渗透压测定 项
20 250104024 精子速度激光测定 项
21 250104025 精子爬高试验 项
22 250104026 精子顶体酶活性定量测定 项
23 250104027 精浆弹性硬蛋白酶定量测定 项
24 250104028 精浆(全精)乳酸脱氢酶X同工酶定量检测 项
25 250104029 精浆中性a-葡萄糖苷酶活性测定 项
26 250104030 精液白细胞过氧化物酶染色检查 项
27 250104031 精浆锌测定 项
28 250104032 精浆柠檬酸测定 项
29 250104033 精子膜表面抗体免疫珠试验 包括IgG、IgA、IgM 项
30 250104034 精子膜凝集素受体定量检测 项
31 250104035 抗精子抗体混合凝集试验 项
32 250201010 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测定 项
33 250202042 磷酸葡萄糖异构酶(GPI)测定 项
34 250202043 磷酸葡萄糖变位酶(PGM)测定 项
35 250203078 简易凝血活酶纠正试验 项
36 250203079 纤维蛋白溶解试验 项
37 250203080 血栓弹力图试验(TEG) 次
38 250303018 小密低密度脂蛋白(sdLDL)测定 项
39 250303019 血酮体测定 包括血酮体快速测定 项
40 250304014 血清游离钙测定 项
41 250305026 人Ⅲ型前胶原肽(PⅢP)测定 项
42 250305027 谷胱苷肽还原酶测定 项
43 250305028 血清谷氨酸脱氢酶测定 项
44 250305029 甘胆酸(CG)检测 项
45 250305030 糖缺失性转铁蛋白(CDT)检测 项
46 250306012 B型钠尿肽(BNP)测定 项
47 250306013 B型钠尿肽前体(PRO-BNP)测定 项
48 250307029 α1—微球蛋白测定 包括血清及尿标本 项
49 250307030 T-H糖蛋白测定 项
50 250309009 排泄物的毒物测定 含呕吐物 项 不同检测方法分别计价
51 250309010 中枢神经特异蛋白(S100β)测定 项
52 250309011 尿羟脯氨酸测定 项
53 250310053 甲状腺球蛋白(TG)测定 项
54 250310054 降钙素原检测 项
55 250310055 特异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测定 项
56 250310056 甾体激素受体测定 包括皮质激素、雌激素、孕激素、雄激素等 项
57 250310057 血清胃泌素释放肽前体(ProGRP)测定 项
58 250310058 生长抑素测定 项
59 250310059 促胰液素测定 项
60 250310060 组织胺测定 项
61 250310061 5羟色胺测定 项
62 250311005 I型胶原羧基端前肽(PICP)测定 项
63 250311006 骨钙素N端中分子片段测定(N-MID) 项
64 250311007 β-胶原降解产物测定(β-CTX) 项
65 250401032 可溶性细胞间黏附分子-1(sICAM-1)测定 项
66 250401033 免疫球蛋白亚类定量测定 含IgG1、IgG2、IgG3、IgG4、IgA1、IgA2 份
67 250401034 24小时IgG鞘内合成率测定 项
68 250401035 碱性髓鞘蛋白测定 项
69 250402041 抗环瓜氨酸肽抗体(抗CCP抗体)测定 项
70 250402042 抗β2-糖蛋白1抗体测定 项
71 250402043 抗透明带抗体(AZP)测定 项
72 250402044 抗核小体抗体测定(AnuA) 项
73 250402045 抗核周因子抗体(APF)测定 项
74 250402046 抗肝细胞溶质抗原I型抗体测定(LC-1) 项
75 250402047 抗RA33抗体测定 项
76 250402048 抗DNA酶B抗体测定 项
77 250402049 抗组蛋白抗体(AHA)测定 项
78 250402050 抗Sa抗体测定 项
79 250402051 抗聚角蛋白微丝蛋白抗体(AFA)测定 项
80 250402052 抗杀菌通透性增高蛋白(BPI)抗体测定 项
81 250402053 抗α胞衬蛋白抗体测定 项
82 250402054 抗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抗体(AHCGAb)测定 项
83 250402055 抗神经节苷脂IgG,IgM抗体测定 项
84 250403066 人乳头瘤病毒(HPV)核酸检测 项
85 250403067 埃可病毒抗体检测 项
86 250403068 尿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I型(HIV-I)抗体测定 包括病毒RNA定量测定 项
87 250403069 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 包括IgG、IgM 项
88 250403070 单纯疱疹病毒抗原测定 项
89 250403071 丙型肝炎病毒(HCV)基因分型 项
90 250403072 乙型肝炎病毒(HBV)基因分型 项
91 250403073 庚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定性(HGV-RNA) 项
92 250403074 TT病毒抗体检测 项
93 250403075 鹦鹉热衣原体检测 项
94 250403076 肺炎衣原体抗体检测 项
95 250403077 白三烯B4水平测定 包括白三烯E4 项
96 250403078 幽门螺杆菌快速检测 项
97 250403079 13碳尿素呼气试验 项
98 250403080 幽门螺杆菌粪便抗原检查 项
99 250403081 粪便空肠弯曲菌抗原测定 项
100 250404021 I型胶原吡啶交联终肽测定(ICTP) 项
101 250404022 组织多肽特异抗原(TPS)测定 项
102 250404023 端粒酶活性检测 项
103 250404024 等克分子前列腺特异抗原测定 项
104 250404025 尿核基质蛋白(NMP22)测定 项
105 250404026 甲胎蛋白异质体测定 项
106 250405008 脱敏免疫球蛋白IgG测定 项
107 250405009 脱敏免疫球蛋白IgG4测定 项
108 250501038 滴虫培养 项
109 250501039 细菌性阴道病唾液酸酶测定 项
110 250501040 真菌D-葡聚糖检测 包括真菌D-肽聚糖检测 项
111 250501041 乙型肝炎病毒基因YMDD变异测定 包括YIDD变异测定 项
112 250700016 血苯丙酮酸定量 项
113 250700017 白血病融合基因分型 包括BCR-ABL、AML1-ETO/MTG8、PML-RARα、TEL-AML1、MLL-ENL、PBX-E2A等 每种
114 310100032 肉毒素注射治疗 含神经、肌肉各部位治疗 次
115 310100033 周围神经毁损术 含神经穿刺及注射 次 不同方法分别计价,三叉神经干酌情加收
116 310100034 交感神经节毁损术 指颈、胸、腰交感神经节穿刺及注射,含神经穿刺及注射 次 不同方法、不同部位分别计价,胸交感神经酌情加收
117 310205009 连续动态血糖监测 指持续监测72小时,每24小时测定不少于288个血糖值。 次
118 310205010 D-木糖耐量测定 项
119 310510012 口腔活检术 含口腔软组织活检 次
120 310601013 一氧化氮呼气测定 含6次测量值 次
121 310606002 恶性肿瘤腔内灌注治疗 包括结核病灌注治疗 次
122 310800027 脾穿刺术 次
123 310903014 胶囊内镜检查 含检查留测、图像分析、图文报告 次
124 310905024 经内镜胆管内超声检查术 次 治疗酌情加收
125 310905025 消化道造瘘管换管术 包括胃、胆道、空肠造瘘 次
126 311100019 精液优化处理 含取精和优劣精子分离 次
127 311201058 经皮盆腔脓肿穿刺引流术 包括盆腔液性包块穿刺;不含影像引导 次
128 311201059 未成熟卵体外成熟培养 次
129 311201060 体外受精早期胚胎辅助孵化 含透明带切割、打孔、削薄,胚胎显微操作 次
130 311201061 囊胚培养 次
131 311201062 胚胎冷冻 含保存;包括精子冷冻 月 不足月按月收费
132 311201063 冷冻胚胎复苏 包括精液冷冻复苏 次
133 311201064 乳管镜检查 含活检;包括疏通、扩张、冲洗 次
134 311201065 早孕期经腹绒毛取材术 不含超声引导 次 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不得使用
135 311300012 骨穿刺术 含活检、加压包扎及弹性绷带 次
136 311400057 皮下组织穿刺术 含活检;包括浅表脓肿、血肿穿刺 次
137 311400058 窄谱紫外线治疗 含UVA、UVB 次 全身照射酌情加收
138 320100010 经皮选择性静脉置管术 包括拔管术 次 拔管术收费酌情减收
139 320100011 经颈静脉长期透析管植入术 次
140 320100012 经皮静脉内血管异物取出术 次
141 330100018 镇痛泵体内置入术 含置入和取出;包括化疗泵的置入和取出 泵 次
142 330402010 泪小管填塞术 包括封闭术 填塞材料 单眼
143 330406020 晶体张力环置入术 张力环 单侧
144 330406021 人工晶体悬吊术 单侧
145 330804068 锁骨下动脉搭桥术 人工血管 次
146 330804069 髂内动脉结扎术 次
147 330804070 大隐静脉闭合术 次
148 330804071 夹层动脉瘤腔内隔绝术 人工血管 次
149 330900021 前哨淋巴结探查术 包括淋巴结标记术 次
150 331002015 胃肠短路术 次
151 331002016 胃减容术 胃减容材料 次
152 331003023 肠吻合术 次
153 331006020 胆囊癌根治术 含淋巴清扫 次
154 331007019 坏死性胰腺炎清创引流术 次
155 331103028 脐尿管肿瘤切除术 次
156 331303028 根治性宫颈切除术 含盆腔淋巴结清扫、卵巢动静脉高位结扎术 次 经阴道、经腹、经腹膜外分别计价
157 331303029 粘膜下子宫肌瘤圈套术 次
158 331303030 宫颈悬吊术 含离断、固定术 悬吊材料 次
159 331304015 全阴道切除术 次
160 331501058 椎间盘微创消融术 包括椎间盘摘除、减压术 每间盘 每增加一间盘酌情加收
161 331501059 经皮椎体成形术 包括髓核成形术 每椎体 每增加一椎体酌情加收
162 331501060 人工椎体置换术 包括颈、胸、腰椎体置换 人工椎体 每椎体 每增加一椎体酌情加收
163 331502013 下肢神经探查吻合术 包括坐骨神经、股神经、胫神经、腓神经 次
164 331502014 神经纤维部分切断术 次
165 331503020 坐骨结节囊肿摘除术 次
166 331505038 足部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包括关节内骨折 次 双侧多处骨折酌情加收
167 331505039 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次
168 331506023 肘关节稳定术 次
169 331506024 关节骨软骨损伤修复术 包括骨软骨移植、骨膜移植、微骨折术 次
170 331507012 髋关节表面置换术 次
171 331507013 人工跖趾关节置换术 包括人工趾间关节置换术 人工关节 次
172 331507014 人工关节翻修术 人工关节 次
173 331512018 胫骨延长术 次
174 331512019 上肢关节松解术 包括肩、肘、腕关节 次
175 331512020 下肢关节松解术 包括髋、膝、踝、足关节 次
176 331518007 腕关节三角软骨复合体重建术 包括全切、部分切除 次
177 331602013 皮肤恶性肿瘤切除术 次 植皮加收
178 410000013 甲床放血治疗术 指穿透甲板,放出甲下积血 每甲
179 420000012 外固定调整术 包括骨折外固定架、外固定夹板调整 次
180 420000013 中医定向透药疗法 含仪器使用 药物 部位
181 420000014 外固定架拆除术 含器械使用 次
182 420000015 腱鞘囊肿挤压术 含加压包扎 次
183 420000016 骨折畸形愈合手法折骨术 含折骨过程、重新整复及固定过程 固定物 次
184 420000017 腰间盘三维牵引复位术 指在三维牵引床下完成的复位术 次
185 430000026 蜂蛰疗法 指以活蜂尾针蛰刺达到蜂毒治疗作用 次
186 430000027 滚针 包括电滚针 次 电滚针加收
187 430000028 杵针 包括圆针 穴位
188 440000007 督灸 包括大灸;不含灸后处理 中医特殊药物 次
189 440000008 雷火灸 包括太乙神针灸 部位
190 450000012 脊柱小关节紊乱推拿治疗 含手法理筋治疗和手法调整关节 部位 颈椎、胸椎、腰椎分别计价
191 450000013 小儿斜颈推拿治疗 含手法理筋治疗和手法调整关节 次
192 450000014 环枢关节半脱位推拿治疗 含手法理筋治疗和手法调整关节 次
193 460000012 结肠水疗 包括结肠灌洗治疗和肠腔内给药 药物、一次性结肠透析管 次
194 460000013 肛周药物注射封闭术 包括肛周皮下封闭、穴位封闭 药物 次
195 460000014 手术扩肛治疗 指通过手术扩肛 次
196 460000015 人工扩肛治疗 "包括器械扩肛
" 次
197 460000016 化脓性肛周大汗腺炎切开清创引流术 含合并肛门直肠周围脓肿清创引流 次 以肛门为中心,炎症波及半径超过3CM以上者为复杂,另加收
198 460000017 肛周坏死性筋膜炎清创术 含合并肛门直肠周围脓肿清创 次 病变范围超过肛周四分之一象限者为复杂,另加收
199 460000018 肛门直肠周围脓腔搔刮术 包括双侧及1个以上脓腔、窦道 次 每增加一个病灶,另加收
200 460000019 中医肛肠术后紧线术 含取下挂线 次
201 460000020 混合痔铜离子电化学治疗术 包括内痔 铜离子针 次
202 460000021 直肠前突出注射术 指直肠前壁粘膜下层柱状注射 药物 次
203 460000022 直肠脱垂注射术 含直肠内注射及直肠外注射 药物 次
204 480000006 中医辨证论治 含诊查费 药物 次 按医生职称划分档次
二、修订项目
1 1102 诊查费 包括营养状况评估、儿童营养评估、营养咨询 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不同级别医院诊查费可拉开档次计价
2 110600001 救护车费 含来回里程;不含院前急救 监护费用 公里或小时
3 1110 会诊费 包括营养会诊
4 1201 护理费 含压疮护理、放疗后皮肤护理;包括波动式气垫床预防褥疮 药物、特殊消耗材料及特殊仪器 使用防褥疮气垫加收
5 120100010 气管切开护理 含吸痰、药物滴入、定时消毒、更换套管及纱布;包括气管插管护理 日
6 120400008 静脉高营养治疗 含静脉营养配置 次
7 1205 清创缝合 包括术后创口二期缝合术 依据伤口损伤程度、长度、深度、修补难易程度分大、中、小
8 1206 换药 包括门诊拆线;包括外擦药物治疗 特殊药物、引流管 次 依据实际换药面积大小和使用敷料的多少分特大、大、中、小
9 120700001 雾化吸入 包括超声、高压泵、氧化雾化、蒸气雾化吸入及机械通气经呼吸机管道雾化给药 药物 次
10 120800001 鼻饲管置管 含胃肠营养滴入 药物和一次性胃肠管 次 注食、注药、十二指肠灌注加收
11 120900001 胃肠减压 含留置胃管抽胃液及间断减压;包括负压引流、引流管引流 日
12 210500001 红外热象检查 包括远红外热断层检查 每个部位
13 220301001 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 包括胸部(含肺、胸腔、纵隔)、腹部(含肝、胆、胰、脾、双肾)、胃肠道、泌尿系(含双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妇科(含子宫、附件、膀胱及周围组织)、产科(含胎儿及宫腔)、男性生殖系统(含睾丸、附睾、输精管、精索、前列腺) 部位 膜腹后肿物加收
14 220600004 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 含各心腔及大血管血流显象 次 胎儿检查酌情加收
15 230200055 骨密度测定 次 单能、多能分别计价
16 240100004 特定计算机治疗计划系统 "包括加速器适型、伽玛刀、X刀之TPS、逆向调强TPS及优化
" 疗程
17 2402 模拟定位 含拍片 疗程中修改定位、定位验证酌情加收
18 240300005 直线加速器放疗(特殊照射) 包括旋转、门控、弧形、楔形滤板等方法 每照射野
19 240300008 伽马刀治疗 指颅内良性、恶性肿瘤和血管疾病的治疗 次 未获得卫生部配置规划许可的,不得收费
20 2405 模具设计及制作 包括斗蓬野、倒Y野
21 250103002 隐血试验 包括粪便、呕吐物、痰液、分泌物、脑脊液、胸腹水等体液 项 ①化学法②免疫法
22 250104012 精子畸形率测定 项 染色形态分析加收
23 250302001 葡萄糖测定 包括血清、脑脊液、尿标本 次 ①干化学法②各种酶法③酶电极法;床边血糖仪检测加收
24 250302004 半乳糖测定 包括全血、尿标本 项
25 250302008 血浆乳酸测定 包括体液、分泌物标本 项 全血乳酸测定酌情加收
26 250304013 微量元素测定 包括铜、硒、锌、锶、镉、汞、铝、锰、钼、锂、砷、碘等 项 每种元素计费一次
27 250403004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 项 定量分析加收
28 250403005 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AntiHBs) 项 定量分析加收
29 250403006 乙型肝炎e抗原测定(HBeAg) 项 定量分析加收
30 250403007 乙型肝炎e抗体测定(AntiHBe) 项 定量分析加收
31 250403008 乙型肝炎核心抗原测定(HBcAg) 项 定量分析加收
32 250403025 EB病毒抗体测定 包括IgG、IgM、IgA、EBV-CA、EBV-EA、EBNA(EBVIgG、IgM、EBV-EAIgG、EBNA-G) 项 每项测定计费一次,①各种免疫学方法②荧光探针法
33 260000022 人组织相容性抗原I类(HLA-I)分型 包括可溶性HLA-I 组 ①血清学配型②基因配型
34 270400002 快速石蜡切片检查与诊断 包括快速细胞病理诊断 例
35 270800004 液基薄层细胞制片术 包括液基细胞学薄片技术和液基细胞学超薄片技术 次
36 31临床各系统诊疗说明 1.本类包括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眼、耳鼻咽喉、口腔颌面、呼吸系统、心脏及血管系统、血液及淋巴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男、女性生殖系统、肌肉骨骼系统、体被系统、精神心理卫生15个第三级分类,共901项。 2.在临床各系统诊疗项目中的“XX术”是指以诊疗为主要目的非手术操作方式的服务项目。 3.诊疗中所需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如特殊穿刺针、消融电极、特殊导丝、导管、支架、球囊、特殊缝线、特殊缝针、钛夹、扩张器等)、药品、化学粒子均为除外内容。凡在项目内涵中已含的不再单独收费。 4.在同一项目中使用激光、射频、微波、冷冻、超声聚焦、臭氧、离子、红外、电切、汽化、电灼、电凝、电化学等方法分别计价。 5.诊疗中采用各种内镜治疗的可在原价基础上酌情加收。
37 310100017 侧脑室穿刺术 包括引流、注药 次
38 310100022 多功能神经肌肉功能监测 包括表面肌电测定 小时
39 310300065 视网膜电流图(ERG) 包括图形视网膜电图(P-ERG)或多焦视网膜电图(m-ERG) 次
40 310300084 低功率氦-氖激光治疗 包括温热激光 次
41 310401034 耳纤维内镜检查 含图象记录及输出系统;包括完壁式乳突术后、视频耳内镜检查 次
42 310401041 耵聍冲洗 包括耳道冲洗 次
43 310401049 耳部特殊治疗 次 射频、激光、微波、冷冻、等离子等法可分别计价
44 310402001 鼻内镜检查 次 视频镜加收
45 310402025 鼻部特殊治疗 次 射频、激光、微波、冷冻、等离子、聚焦超声、药物烧灼、电灼等法可分别计价
46 310403016 咽部特殊治疗 次 射频、激光、微波、冷冻、等离子等法可分别计价
47 310507006 特殊矫治器复诊处置 含常规检查及调整;包括推杆式矫治 其他材料及附件 次 使用舌侧矫正器酌情加收
48 310511002 复杂充填术 含龋齿的特殊检查(如检知液、光纤透照仪等)、备洞、垫底、洞形设计和充填;包括II、III、IV类洞及大面积缺损的充填、化学微创祛龋术 特殊材料 每牙
49 310605003 经纤支镜治疗 含经纤支镜痰吸引;包括取异物、滴药、止血、化疗 次
50 310605007 经纤支镜防污染采样刷检查 包括经气管切开防污染采样刷检查;不含微生物学检查 次
51 310701001 常规心电图检查 含单通道、常规导联 次 附加导联酌情加收;三通道、十二通道、十五导联、十八导联酌情加收,床旁心电图加收
52 310701014 心阻抗图 次 心导纳图酌情加收
53 310701021 动态血压监测 含电池费用;包括运动血压监测 小时
54 310800007 自体血回收 包括术中自体血回输 次
55 310800011 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 含输氧、采血、紫外线照射及回输;包括光量子自体血回输(紫外光照射)及免疫三氧血回输治疗 次
56 310800024 细胞因子活化杀伤(CIK)细胞输注治疗 含药物加无血清培养基、体外细胞培养;包括树突状细胞治疗(DC) 次 LAK细胞治疗酌情加收
57 310901008 食管狭窄扩张术 包括经内镜扩张、器械扩张、透视下气囊或水囊扩张及逆行扩张、贲门、幽门、十二指肠狭窄扩张术 气囊或水囊扩张导管 次
58 310902001 胃肠电图 项 动态胃电图、导纳式胃动力检测加收
59 310902006 经胃镜特殊治疗 包括取异物、粘膜切除、粘膜血流量测定、止血、息肉肿物切除等病变及内镜下胃食道返流治疗、药疗、化疗、硬化剂治疗 圈套器、钛夹 次、每个肿物或出血点 微波、激光、电凝、电切、消融、等离子等法可分别计价
60 310902007 经胃镜胃内支架置入术 包括食管、贲门、幽门、十二指肠支架置入术 支架 次
61 310903004 小肠镜检查 含活检 次 电子镜、双气囊小肠镜加收
62 310903012 肠套叠手法复位 包括嵌顿疝手法复位 次
63 310904001 直肠镜检查 含活检;包括直肠取活检术 次
64 310904003 肛门镜检查 含活检、穿刺 次
65 310905008 膈下脓肿穿刺引流术 包括腹腔脓肿、胆汁穿刺引流;不含超声定位引导 次
66 310905020 经内镜胰胆管扩张术+支架置入术 支架 次 双管加收
67 311000017 肾周脓肿引流术 包括积液引流术 次
68 311100006 睾丸阴茎海绵体活检术 包括穿刺、切开、取精 次
69 311201008 宫颈活检术 包括阴道壁活检及阴道囊肿穿刺术 次
70 311201053 人工流产术 含宫颈扩张 次 畸形子宫、疤痕子宫、哺乳期子宫、钳刮术酌情加收
71 311202015 新生儿行为测定 包括神经反应测评 次
72 311300002 关节穿刺术 含加压包扎;包括关节腔减压术 次
73 311400031 血管瘤硬化剂注射治疗 包括下肢血管曲张注射 每个
74 320100003 经皮静脉内滤网置入术 包括经皮静脉内滤网取出术 滤网 次
75 320200004 经皮选择性动脉置管术 包括各种药物治疗、栓塞、热灌注、动脉留置鞘管拔出术 栓塞剂、泵 次
76 33手术总说明 "1.本类包括麻醉、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眼、耳、鼻口咽、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造血及淋巴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男、女性生殖系统、产科、肌肉骨骼系统、体被系统16个第三级分类的手术项目,共计1770项。 2.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等)在定价时应列入手术成本因素中考虑,均不另行计价。 3.手术中所需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如特殊穿刺针、特殊导丝、导管、支架、球囊、特殊缝线、特殊缝针、钛夹、钛钉、钛板、扩张器、吻合器、缝合器、固定器等)、特殊药品、组织器官移植供体、人工植入体等均为除外内容,凡在项目内涵中已含的不再单独收费。
4.使用各种内镜、手术显微镜在原价基础上可酌情加收。
5.在同一项目中使用激光、微波、射频、冷冻、各种特殊刀(如激光刀、高频电刀、氩氦刀、射频刀、氩汽刀、微波刀、超声刀、等离子刀等)等方法可分别计价。
6. 1).经同一切口进行的两种不同疾病的手术,其中另一手术按其一定比例加收;
2).经两个切口的两种不同疾病的手术,按手术标准分别计价;
3).同一手术项目中两个以上切口的手术,按比例酌情加收;
4).双侧器官同时实行的手术,在相应单侧手术收费基础上加收。 以上四种情况,麻醉费不再另外加收。 7.如病情需要再次手术,应在该项目计价基础上,按一定比例酌情加收。 8.中医传统手术项目如肛肠、中医骨伤, 需在中医相应的诊疗项目中查找,不在此重复列项。

"
77 330100002 神经阻滞麻醉 包括颈丛、臂丛、星状神经等各种神经阻滞及侧隐窝阻滞术、侧隐窝臭氧注射等 2小时 每增加1小时酌情加收
78 330100006 血液加温治疗 包括术中加温和体外加温 小时
79 3302 神经手术系统说明栏 神经系统手术中应用神经导航系统酌情加收
80 330201040 经口腔入路颅底斜坡肿瘤切除术 包括上颌入路颅底海绵窦侵入肿瘤切除术 次
81 330201041 颅底肿瘤切除术 包括前、中颅窝颅内外沟通性肿瘤、前、中、后颅窝底肿瘤(鞍结节脑膜瘤、侵袭性垂体瘤、脊索瘤、神经鞘瘤)、颈静脉孔区肿瘤、上颌外旋颅底手术;不含胆脂瘤、囊肿 次 颅底再造按颅骨修补处理
82 330204005 脊髓前连合切断术 包括选择性脊神经后根切断术,不含电生理监测 次
83 330300023 恶性嗜铬细胞瘤根治术 包括异位嗜铬细胞瘤根治术 次
84 330402004 泪囊摘除术 包括泪囊瘘管摘除术 次
85 330402005 睑部泪腺摘除术 包括泪腺部分切除、泪腺肿瘤摘除 次
86 330403002 结膜肿物切除术 包括结膜色素痣 羊膜 次 组织移植加收
87 330404008 翼状胬肉切除+角膜移植术 包括角膜肿物切除+角膜移植术 次 干细胞移植加收
88 330405011 前房角切开术 包括前房积血清除、房角粘连分离术 次 使用特殊仪器(前房角镜等)时酌情加收
89 330406019 非正常晶体手术 包括晶体半脱位、晶体切除、瞳孔广泛粘连强直或闭锁、抗青光眼术后 次
90 330407001 玻璃体穿刺抽液术 含玻璃体注气、注液;包括注药 次
91 330407005 复杂视网膜脱离修复术 包括巨大裂孔、黄斑裂孔、膜增殖、视网膜下膜取出术、硅油充填、球内注气、前膜剥膜 玻璃体切割头、硅胶、膨胀气体、重水、硅油 次 激光、冷凝、电凝等法可分别计价
92 330409005 眼球裂伤缝合术 包括角膜、巩膜裂伤缝合及巩膜探查术 次
93 330409014 眶内肿物摘除术 包括前路摘除及侧劈开眶术、眶尖部肿物摘除术 次 侧劈开眶加收
94 330409019 眼眶壁骨折整复术 包括外侧开眶钛钉、钛板固定术 硅胶板、羟基磷灰石板 次
95 330501001 耳廓软骨膜炎清创术 包括耳廓脓肿切排清创术 次
96 330605033 颌面颈部深部肿物探查术 含活检;不含肿物切除术 特殊材料 次 切除术酌情加收
97 330611005 颈侧切开下咽肿瘤切除术 包括下咽癌切除+游离空肠下咽修复术 次
98 330701017 全喉全下咽切除皮瓣修复术 包括带蒂残喉气管瓣修复下咽术 次
99 330703017 胸腔闭式引流术 包括肋间引流或经肋床引流或开放引流及胸腔、腹腔穿刺置管术 次
100 330803016 迷宫手术(房颤矫治术) 包括各种改良方式(冷冻、电凝等)、心内直视射频消融术;不含心表电生理标测 次 冷冻、电凝等法可分别计价
101 330804044 上肢血管探查术 包括肱动脉、桡动脉、尺动脉血管探查术、下肢血管探查术 次
102 331001011 食管癌根治术 包括胸内胃食管吻合(主动脉弓下,弓上胸顶部吻合)及颈部吻合术 次 经胸腔镜加收;三切口联合加收
103 331001020 游离空肠代食管术 含微血管吻合术;包括游离空肠移植代下咽术 次
104 331003001 十二指肠憩室切除术 包括内翻术、填塞术 次
105 331004013 直肠癌扩大根治术 含盆腔联合脏器切除;包括拖出式直肠癌根治术 次 全盆腔脏器切除加收
106 331004020 肛周常见疾病手术治疗 包括痔、肛裂、息肉、疣、肥大肛乳头、痣等切除或套扎及肛周肿物切除术;不含复杂肛瘘、高位肛瘘 次 激光、套扎、电凝等法可分别计价
107 331005021 肝门部肿瘤支架管外引流术 包括胆道内支架引流术 支架、导管 次
108 331006005 肝胆总管切开取石+空肠Roux-y吻合术 包括空肠间置术、肝胆管、总胆管和空肠吻合术、肝胆管狭窄成型术 次 经腔镜加收
109 331103027 经尿道膀胱碎石取石术 包括血块、异物取出 次 气压弹道、钬激光分别计价
110 331204001 嵌顿包茎松解术 包括包皮扩张分离术 次
111 331301004 卵巢楔形切除术 包括卵巢切开探查、多囊卵巢打孔术 单侧
112 331302010 输卵管介入治疗 包括输卵管积水穿刺 次
113 331303023 子宫悬吊术 包括阴道吊带术、阴道残端悬吊术 吊带 次 经腹腔镜加收
114 331305001 外阴损伤缝合术 含小阴唇粘连分离术 次
115 331306004 经宫腔镜取环术 包括宫腔内异物取出术;不含术中B超监视 次 腹腔镜辅助手术酌情加收
116 331501036 椎管扩大减压术 含全椎板切除;包括多节段椎管狭窄减压 每节椎板 增加神经根管减压酌情加收
117 331501042 腰椎滑脱椎弓根螺钉固定植骨融合术 包括脊柱滑脱复位内固定 次 如需行椎板切除减压间盘摘除酌情加收
118 331504001 肘腕关节结核病灶清除术 包括成型术、游离体摘除、关节松解、关节软骨钻孔、关节成形术 次
119 331506001 肩锁关节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含韧带重建术;包括肩锁关节成形、韧带重建术 次
120 331506009 髌骨半脱位外侧切开松解术 包括髌韧带挛缩松解、前(后)交叉韧带紧缩 次
121 331506020 膝关节清理术 包括直视下滑膜切除、软骨下骨修整、游离体摘除、骨质增生清除及踝、肩、肘、髋、足等关节清理术 次 经关节镜加收;激光加收
122 331510006 股骨头钻孔及植骨术 包括单纯钻孔减压术 次
123 331521001 手外伤腹部埋藏皮瓣术 包括手外伤清创术后患指带蒂术、断蒂术 次
124 331521010 肩外展功能重建术 含二头、三头肌、斜方肌;包括肩峰下减压、肩峰成形术;不含阔筋膜切取 次
125 331521017 腱鞘囊肿切除术 包括拇囊炎手术治疗 次
126 331522006 肱二头肌腱断裂修补术 包括肱三头肌腱断裂修补术 次
127 331522008 肩袖破裂修补术 包括前盂唇损伤修补术(BANKART)、上盂唇撕裂修复术(SLAP)、盂唇修复术 次
128 331522010 肱二头肌长头腱脱位修复术 包括肱三头肌长头腱脱位修补术 次
129 331603045 皮肤扩张器置入术 含注液;包括扩张器及其他支撑物,包括取出术 扩张器 次
130 340100009 低频脉冲治疗 包括感应电治疗、神经肌肉电刺激治疗、间动电疗、经皮神经电刺激治疗、功能性电刺激治疗、温热电脉冲治疗、微机功能性电刺激治疗、银棘状刺激疗法(SSP) 每部位
131 340100023 牵引 包括颈、腰椎土法牵引、电动牵引三维快速牵引、悬吊治疗、脊柱矫正治疗 次
132 340200007 步态分析检查 包括足底压力分析检查 次
133 340200020 运动疗法 包括全身肌力训练、各关节活动度训练、徒手体操、器械训练、步态平衡功能训练、呼吸训练 45分钟/次
134 410000005 中药封包治疗 含药物调配 药物 每个部位 按每部位面积大小分为特大、大、中、小分别计价(特大>15cm×15cm、大>10cm×10cm,≤15cm×15cm、中>5cm×5cm,≤10cm×10cm、小≤5cm×5cm)
135 420000007 骨折夹板外固定术 含整复固定,包括复查调整、8字绷带外固定术、叠瓦氏外固定术 外固定材料 次
136 440000003 灯火灸 包括药线点灸 次
137 450000003 肩周炎推拿治疗 包括肩周疾病 次
138 450000006 腰椎间盘突出推拿治疗 包括腰部疾病 次
139 470000005 小针刀治疗 包括刃针治疗 每个部位
140 470000007 扁桃体烙法治疗 次 鼻中隔烙法治疗酌情加收
141 480000005 煎药机煎药 付(2袋/付) 膏方煎药酌情加收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财政部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997年3月25日,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
第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国家根据科技事业发展计划和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状况、承担国家科技任务情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对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的管理办法。
(一)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单位,以及国家赋予专业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二)对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单位,实行定项补助,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八条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内容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
第十条 预算编制要求
在科学事业单位负责人主持下,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可以报请财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
第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单位承担科研课题(项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样机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收入。
1.技术转让收入,即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
2.技术咨询收入,即单位提供专业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智力服务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分析测试、标准配方、标准审定、分析化验、摄像制图等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即单位接受委托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取得的收入。
5.技术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工程中的技术合同项目和技术引进中的消化吸收项目取得的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即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科学事业单位上述五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包括:
(一)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即单位通过销售定型、批量产品(不包括试制产品)和经销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工程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四)租赁收入,即单位出租、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经营收入,即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第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
(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单位应当加强帐户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收入流失。
(五)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单位在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在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同一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用途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在统一的会计帐簿中专项予以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并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为加强支出管理,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科学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经济管理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应以研究室、业务部、课题组等为核算单位,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为基本核算对象,进行多层次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开支划分为:
(一)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直接支出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即单位内各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计入各课题、项目和产品等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实验厂、中试车间以及其他生产经营部门,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参照执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因规模较小或者承担的科研试验和研制任务较重,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应当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
第二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自行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二)单位应当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安排各项支出。
(三)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 结余是科学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按照规定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直接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业务费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五)其它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科学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等。
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产成品和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发生的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对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完成进度情况及时结算或结转。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财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报废和转让的固定资产,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报废和转让大型的、精密或者贵重的设备,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签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利。
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科学事业单位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单位利用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外单位投入的要求回报的投资,应当用于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签订投资协议或者合同,明确投资者、受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科学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
(一)借入款项,即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它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合同预收款项,即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外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制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后,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和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
(三)应付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
(四)暂存款项,即单位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进尚未确定性质的款项。
(五)应缴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而未缴的款项。包括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三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要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计缴。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划转撤并时,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和划转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的情况,是国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科研事业发展的影响,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收入计划完成率、总收入增长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支出计划完成率、专用基金增长率等。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科协和地方科协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非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下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
(二)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十条 军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