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1:12:27   浏览:81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3〕综88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已经今年7月1日第14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一日

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为提高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全部参保人员的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施基本医疗体制改革三年来的运行实际,特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设立公务员基本医疗统筹金,减轻“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1、正处级干部(在职和退休,含军转干部)和任职10年及以上或年满55周岁的副处级干部的医保待遇参照厅级保健对象管理。
  2、任职10年以下的副处级干部(在职和退休,含军转干部),其门诊费用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费用参照厅级保健对象管理。
  3、退休人员的目录内住院费用交完起付标准(“门槛”)后全额报支,门诊费用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4、在职人员住院费用交完起付标准后,目录内的个人负担部分报支60%,门诊费用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5、门诊特殊病种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报支60%。
  6、设立公务员基本医疗统筹金。从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凡符合第一条参照厅级保健对象的参保人员,不再划入个人帐户资金;其他参保人员工资总额6%的公务员医疗补助中,2%划入统筹金,4%划入个人帐户。
  7、上述人员执行本补充规定新增的费用全部从公务员统筹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负担。
  8、处级干部的职级和任职时间由市委组织部确认。
  二、调低全部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
  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标准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调整为7%。
  三、取消全部参保人员住院费报销的最高限额
  住院病人超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的目录内费用,除进口医用材料外给予全部报支。
  四、本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中小学学杂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学杂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二年九月四日)

青政发〔2002〕10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中小学学杂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中小学学杂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学杂费的收取使用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指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初中、小学。
  本办法所称学杂费指学费与杂费。
  本办法所称学费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缴纳的部分培养费用。
  本办法所称杂费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需开支的部分公用经费中的公务费和业务费。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对在校生只收杂费,不收学费。第四条 公办中小学学杂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省的规定,由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实行学杂费调整听证制度。
  公办中小学学杂费收取标准调整前,应当根据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杂费调整方案的说明,由市物价部门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与会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后,经市物价部门汇总并提出调整修改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学杂费的标准由学校根据教育成本提出意见,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物价部门批准。
  第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按规定的时间收取学费和杂费,一律不得提前预收。
  第八条 中小学校在取得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在收取学杂费后向缴费人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凭据。
  第九条 实行学杂费收费公示制度。
  中小学校应当将学杂费收取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及学杂费减免的有关政策、投诉电话等在收费前向学生及家长公示,并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学杂费公示可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或其他形式进行。
  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符合就学费用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子女,应当按照《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学费和杂费。
  第十一条 因故确需退学、休学、转学的学生,中小学应当根据学生在校就读时间,按下列规定收费:
  (一)公办中小学学生录取后,在校就读超过三个月的,全额收取本学期学杂费;在校就读不足三个月的,减半收取本学期学杂费。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学生录取后,在校就读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照一学年标准收取学杂费;在校就读不足一学期的,收取一学期学杂费。
  第十二条 公办中小学应当按规定实行“票款分离”,收取的学杂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收取的杂费按照预算安排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取的学杂费按照预算安排用于学校公用经费、校舍修建、设备购置以及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收取的学杂费用于公用经费支出、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及发放教职工工资等。学校主办者不得从学杂费中抽逃资金,不得将学杂费用于提供经济担保或与办学无关的投资以及股票等风险性投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截留、挤占、挪用中小学收取的学杂费。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学杂费收支情况列入校务公开内容,并有义务解答学生及家长就学杂费收支方面的询问。
  第十六条 市、区(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中小学学杂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小学学杂费的管理,并按照预算及时、足额向公办中小学校拨付学杂费。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中小学校,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收取、使用和管理学杂费。
  各级物价部门应当监督中小学校严格执行学杂费收费标准,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中小学学杂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和中小学学杂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中小学学杂费,擅自扩大学杂费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行政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5日起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工人日报订阅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工人日报订阅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指导思想,积极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新形势下,党中央高度重视工会工作。今年以来,党中央对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政治安排、权益维护、舆论宣传上落实好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高度重视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要求工会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发挥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党中央对加强新时期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宣传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工会宣传思想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总十四届三次执委会和刚刚结束的全国工会宣传教育工作会议,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和工会宣传教育工作的任务。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工会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增强做好工会宣传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善于发挥工会自身新闻宣传资源的优势,更好地发挥工会宣传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工人日报是全国总工会的机关报,是党和中国工会重要的宣传舆论阵地。办好工人日报对全面推进工会工作,扩大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群众弘扬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积极投身“十一五”规划的伟大实践, 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全总党组和书记处高度重视和关心工人日报的工作,要求各级工会组织从工会工作全局的高度重视发挥工人日报在工会新闻宣传资源中的主渠道作用,切实订阅好、使用好工人日报。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工人日报订阅和使用工作的领导。各级工会组织主要领导和分管宣教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组织协调本地区工人日报的订阅和使用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把这项工作作为长期性任务狠抓落实, 把本地区、本单位订阅和使用工人日报的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内容。
二、努力扩大工人日报订阅和使用的覆盖面。各级地方和产业工会机关要把工人日报订到部、室,消除订阅空白点;争取每个基层工会至少订一份工人日报,有条件的要力争订到车间、班组。要加大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订阅工人日报的工作力度,做到在组建工会的同时订阅工人日报。要正确处理订阅工人日报和地方工人报刊的关系,各级工会要首先保证工人日报的订阅。
  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工会组织应尽可能争取行政的支持,筹集落实订报经费。用工会经费订阅报刊,要首先保证订阅工人日报。对于经费确实有困难的基层工会组织,上级工会要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为其订阅工人日报。要继续实行各级地方工会为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的负责同志各订一份工人日报;企业工会为企业党政负责人各订一份工人日报。
  三、工人日报要切实提高办报质量和服务水平。工人日报社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自觉地配合全总和各级工会组织的工作,深入到基层、企业和职工中去,努力在增强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服务性和可读性上下功夫,把工人日报办成“导向正确、中央满意、工会欢迎、职工爱看”的报纸,努力满足工会、职工、企业和社会各界读者的需要。同时,工人日报社驻各地发行站要积极配合当地工会组织,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努力扩大工人日报订阅数量。
  四、做好2006年度工人日报补订工作。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2006年度初步订阅情况将于2006年1月初公布,各地工会组织要对照上年订阅数量,在2006年2月底前采取切实措施补订不足部分,并争取实现超过上年水平。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