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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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试行)
省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和《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证)的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套印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章。证件印制的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取得监督检查证,由所在部门按本规定统一申领。
第五条 监督检查证的发放范围:
(一)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政府有关部门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
(三)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特邀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
第六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的范围:
(一)民主党派人士;
(二)社会知名人士;
(三)其他适合的人员。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享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的机关或其他组织的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在编人员;
(二)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工作人员领取监督检查证,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九条 对下列人员不得颁发监督检查证:
(一)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或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不满两年的;
(二)受党纪处分后不满两年的;
(三)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十条 监督检查证按下述规定颁发:
(一)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地、州法制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证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颁发;
(二)市、地、州、县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证由市、地、州法制工作部门颁发;
按照前款分工,颁证部门在监督检查证加盖钢印。
(三)申领监督检查证,由申报机关统一填写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制作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申报表》;
(四)市、地、州法制工作部门应将监督检查证的颁发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特邀的监督检查员所持监督检查证应注明“特邀”字样。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监督检查证。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系统内行使监督权。
第十三条 持证人员执行公务,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监督检查证,并可建议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监督检查证:
(一)越权使用监督检查证的;
(二)涂改、转借监督检查证的;
(三)违法违纪,以权谋私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调离工作岗位,由原发证机关收回监督检查证。
监督检查证遗失,应登报申明作废,经持证人所在部门核实后报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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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全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进程,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完成年度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根据省政府《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制定了《宿州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宿州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全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和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责任书签订的年度退耕还林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情况;
(三)补助钱粮、林权证等发放和工作经费落实等情况;
(四)组织机构落实和举报查处情况。
第四条 考核依据
(一)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退耕还林工程年度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
(三)省、市组织的核查验收结果和其它检查情况。
第五条 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的当年年底前,各县(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全面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年度工程建设任务。其中,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按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考核。
(二)工程建设面积核实率达100%,核实面积合格率达95%以上,苗木合格率达100%,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达70%以上,经济林有必要的水保措施,工程做到适地适树。
(三)作业设计率和审批率达100%,幼林抚育合格率和林木管护率达100%,没有林粮间种现象发生,资料建档健全,管理严格,退耕地造生态林比例不小于80%,及时依法确认退耕还林工程用地权属和核发林权证。
(四)机构组织落实,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与所属乡(镇、场)签订年度退耕还林目标责任书,各县(区)政府设有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退耕还林办公室,办公室有专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五)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调运和供应,并督促所属乡镇及时提供钱粮补助的有效依据,及时足额地兑现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
(六)没有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和克扣补助粮食等违规情况,没有退耕还林案件发生,人民来信、来访举报得到及时查处。
第六条 经省、市验收,对完成上述任务的县(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七条 未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年度工程建设任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责任书措施不力,虽完成总任务,但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责令其整改。年度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任务均未完成但面积核实率在90%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完成工程任务低于90%但高于80%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冒领的钱粮和苗木款,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林业局长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三)对完成工程任务低于80%但高于70%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冒领的钱粮和苗木款,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林业局长分别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对完成工程任务低于70%,出现严重质量事故,受到国家或省批评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冒领的钱粮和苗木款,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林业局长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五)对补助钱粮及林权证发放工作较差,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克扣补助粮食,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组织机构不落实,发生退耕还林案件的,给予通报批评,追回挤占、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的资金和粮食,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凡国家和省组织核查的均以国家和省核查结果为准,对国家和省没有核查的县区,由市政府组织核查。
第九条 市成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林业局等单位组成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小组,具体开展有关奖惩工作。
第十条 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本地、本部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奖惩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2〕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构建新型煤炭工业体系,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我委制订了《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一、《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http://www.gov.cn/zwgk/2012-03/22/content_2097451.htm
     二、落实《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分工方案表(略)
http://www.gov.cn/zwgk/2012-03/22/content_2097451.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