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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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1993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即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的人,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次日起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或直接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提出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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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54号

  为进一步完善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制度,更好地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四月四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
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称发审委)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发审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称“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发审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会议、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发行审核工作会议(以下称“发审会议”)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发审会议日期、安排上会审核的发行申请人(以下称“公司”)、安排和通知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向发审委委员送达发行申请材料和初审报告(以下称“审核材料”)等。

  (二)为保证发审委委员在发审会议上有足够的时间对审核材料进行讨论,每次发审会议最多审核四家公司的发行申请。

  (三)当值发审委委员小组参加发审会议的委员达不到法定最低开会人数时,可临时向其他发审委委员小组商请委员,直到参加发审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但组成的临时发审委委员小组中至少要有法律、会计专家各一名。

  (四)如果当值发审委委员小组组长、副组长不能出席会议,有关职能部门将安排其它发审委委员小组出席会议。

  (五)对第一次发审会议没有通过的公司进行复审,应安排没有参加第一次审核的委员出席会议,但应推举一至二位委员参加复审的讨论,不参加表决。对上次发审会议暂缓表决的公司进行再审,须安排原参加审核的委员出席会议。若原出席委员人数不能达到5人以上(含5人),则本次发审会议不对该公司申请进行审核。

  (六)有关职能部门按上述规定轮流确定发审委委员小组并通知出席发审会议的发审委委员。

  (七)有关职能部门至少在召开发审会议前的5个工作日,将审核材料送交参会的发审委委员并请委员或其指定人员签收,外地委员可以采取委员本人认可的材料送达方式。

  (八)如已确定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临时不能出席会议,需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和已完成的审核内容及形成的审核意见。有关职能部门将及时安排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将审核材料、不能出席会议委员的书面审核意见送交参会委员。如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达到规定的人数,则会议延期。

  (九)公司应出具保证不与发审委委员私下接触的承诺函。对未出具承诺函的公司,发审会议将不审核其发行申请。

  (十)发审委委员如受到发行申请人的干扰或威胁,有权要求中国证监会对有关公司进行调查并在调查结果未明确之前,不将公司的发行申请提交发审会议审核。

  (十一)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参加发审会议委员的名单。

  二、发审会议的程序

  (一)发审委委员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准时出席会议。发审委委员如因特殊原因在会议召开前决定不出席会议,可能导致有关职能部门没有足够时间安排其他委员出席的,应及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并将不能出席的原因、对审核材料的审核意见和投票意见书面送交发审委委员小组组长,并委托该组长代其发表意见及投票。书面委托书、书面审核意见及书面投票结果交有关职能部门存档。

  (二)在会议预定开始时间半小时后,出席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仍不能达到法定开会人数的,且应到而未到的发审委委员事先未通知有关职能部门,也未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组长代为投票的,可取消该次会议。未出席的委员应向有关职能部门书面说明未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发审委委员填写本人是否与发行申请单位、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私下接触或接受馈赠的说明,并将说明交有关职能部门存档。

  (四)发审委委员到齐后或达到法定人数后,召集人(组长或副组长)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五)会议议程如下:
  1、召集人宣布会议纪律与程序。
  2、有关职能部门初审人员向发审委委员报告审核情况。
  3、召集人请发审委委员发表审核意见。
  4、发审委委员分别发表审核意见。发审委委员提出的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表述准确、清晰。
  5、初审人员回答发审委委员提出的问题。发审委委员应对初审人员的回答是否充分明确表态。
  6、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记录会议内容,包括委员发表的所有审核意见、工作建议等。
  7、在发审委委员对复审公司形成审核意见之前,请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或其代表(不超过三人)到会向委员陈述公司的情况、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每家公司陈述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分钟。
  8、召集人总结发审委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本次发审会议对公司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9、发审委委员审核会议记录及审核意见记录后,在会议记录及审核意见记录上签名。
  10、有关职能部门初审人员在审核意见上签名。
  11、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存在尚未明确的可能构成发行障碍的问题,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发行申请暂缓表决。
  12、发审委会议一般应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后进行投票表决。小组无法取得共识的,组长可决定或应委员要求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在投票之前,应对本次会议所提出的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否构成公司发行的障碍进行充分讨论。委员投弃权票时原则上应说明原因。
  13、工作人员记录会议决议,统计投票结果。
  14、召集人在全部投票结束后宣布投票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发审委委员人数的2/3即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能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2/3,即为不通过。但初次上会审核的,同意票数未能达到出席委员人数的2/3,其余均为弃权票的,可视同为暂缓表决。
  15、如有第一次表决未获通过的公司,原审核小组发审委委员选出一至二名代表出席该公司复审的发审会,并确定该委员代表本次发审会向复审发审会陈述的内容,但不参加复审的表决。
  16、发审委委员在本次发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单上签名。
  17、发审会后,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参加发审会议委员的姓名、讨论内容、表决票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三、附则

  (一)发审会议表决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如果在财务会计资料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公司应当补充新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信息并修订招股说明书,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表决。

  (二)发审会议表决通过的公司,如果再出现可能影响发审委委员判断的重大变化,公司应重新提交股票发行申报材料,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提请发审会议重新审核表决。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公司保证不与发审委委员接触的承诺函参考格式





公司保证不与发审委委员接触的承诺函参考格式


本公司_________向中国证监会承诺:


  一、 在发审委委员审核本公司的发行申请材料期间,本公司保证不与发审委委员直接或间接进行接触,也不直接或间接地向发审委委员提供馈赠。

  二、 本公司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对发审委委员独立审核本公司的发行申请材料进行干预或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

  三、 公司向发审会议陈述时,本公司保证不涉及与发行审核无关的内容。

  四、 若本公司存在以上行为,本公司将撤消本次发行申请或者中国证监会可以暂缓或终止将本公司的发审材料提交发审会议审核。



  承诺人:          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财〔2004〕3号


  《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实施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落实《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的重要举措。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程”的目标和任务

  1.为保证到2007年西部地区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保障“两基”攻坚县扩大义务教育规模的需要,解决制约西部农村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瓶颈”问题,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实施“工程”,为实现西部地区“两基”攻坚总体目标提供基本的办学条件。

  2.从2004年起,用4年左右的时间,新建、改扩建一批以农村初中为主的寄宿制学校,解决好西部未“普九”地区新增130万初中学生和20万小学生最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同时,在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的前提下,加快对现有条件较差的寄宿制学校和不具备寄宿条件而有必要实行寄宿制的学校进行改扩建的步伐,使确需寄宿的学生能进入具备基本条件的寄宿制学校学习。

  二、“工程”覆盖范围和资金安排

3.“工程”实施范围以2002年底西部地区尚未实现“两基”的372个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8个团场为主,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和中部地区到目前尚未实现“两基”的县,兼顾中西部虽已实现“两基”但基础仍然薄弱的部分地区。

  4.为实施“工程”,中央共投入100亿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承担50亿元,从2004年到2007年分四年予以安排。

  5.中央专项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1)项目学校主要建筑的建设、改造,优先保证教学用房、学生生活服务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

  (2)配备课桌椅、学生用床和适量的图书、仪器。

  6.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和减免杂费力度,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新建校舍安全,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同时相应解决好项目学校新建(改扩建)用地、厕所、运动场所、围墙、勤工俭学场地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三、“工程”的规划和要求

  7.“工程”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考虑城镇化建设、移民建镇、人口增长和密度、学龄人口变化的影响等因素,使新建、改扩建中小学布局既能适应当前普及义务教育的需要,又能适应当地基础教育未来发展的需要。“工程”项目安排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尽可能少布新点;异地新建和大面积改扩建的学校,一般应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城镇或乡镇,做到交通便利,辐射力强;一个乡镇应集中建设好1所初中和1所中心小学,人口相对较少的乡镇应联合邻近乡镇集中办好1所初中;要建一所成一所。实施“工程”的项目学校,必须是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教育资源合理配置的学校。

  8.“工程”必须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要求。统一政策是指“工程”资金不分来源,都按统一的规划、统一的建设目标、统一的质量标准进行建设;统一要求是指“工程”组织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9.“工程”必须坚持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与“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和世界银行贷款“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等相互衔接,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确需在已有上述项目的学校组织安排实施本“工程”的,要从严把握建设内容,且必须提供其具体规划和已有资金使用情况,重点解决寄宿学生生活用房的建设和改造。

  四、中央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10.中央专项资金分配原则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中小学学生规模、义务教育普及现状;重点解决西部地区新增150万中小学生的入学问题,同时解决现有寄宿制学校的改善问题;先配备办学基本设施,其次配备辅助设施;对地方政府财力有限但非常重视教育、成绩突出的实行“以奖代补”;对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11.中央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因素包括:

  (1)项目省因素:①总人口数 ②人口密度

  (2)项目县因素:①新增学生数(寄宿制学生数) ②现有中小学校舍面积 ③生均校舍面积 ④人均财政支出 ⑤农民人均纯收入 ⑥2002年农村中小学在校生数

  (3)鼓励因素:①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 ②“两基”增量(2001至2003年“两基”人口覆盖率增长情况)

  (4)调整因素:①校舍造价(根据不同地区的地理环境、交通条件、建设材料成本等确定) ②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等项目安排资金 ③少数民族地区 ④其他。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工程”所负有的主要责任

  1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着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主要责任。组织实施“工程”,是中央考虑西部地区的特殊困难对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的重点支持和帮助。西部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所赋予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和实施“工程”的各项工作。

  1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发展规划,在统筹配置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教育资源的前提下,根据《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的总体要求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原则,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实施的统一规划,确定项目县专项资金额度,组织、指导、审定各市(地)“工程”规划,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项目建设规费,按时、足额拨付“工程”资金,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全面报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实施情况。

  14.市(地)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市(地)实际,指导、审核各县(市)上报的“工程”规划方案和项目文本,制定本地区“工程”规划方案;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15.“两基”攻坚县人民政府负责对项目学校实施“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内容包括:制定、论证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方案;在统筹“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世界银行贷款“西部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基础上,制定本“工程”规划方案;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项目学校前期论证、勘察设计、招(议)标、土建施工、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按审批确定的规划方案管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检查督促工程进度;对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六、建立健全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正常运转保障机制

  16.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责任明确、分级负担的寄宿制学校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在完成“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同时,加大对寄宿制学校的经费投入,确保寄宿制学校的正常运转。

  17.项目县人民政府要严格编制管理,选拔任用事业心强、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的寄宿制学校校长,采取聘用新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引导优秀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鼓励志愿者到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工作和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为寄宿制学校配备合格教师,杜绝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进入教师队伍。寄宿制学校的教师要具有强烈的责任心。要精简、清退超编人员,不得以新建和新改造寄宿制学校为借口增加非教学人员。

  18.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管理和指导。寄宿制学校要牢固树立学生安全第一的观念,切实承担起加强学校安全的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饮食卫生和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19.新建、改扩建的寄宿制学校,要重视项目学校建设的综合功能。不仅要搞好校舍建设,还要重视图书、教学仪器和远程教育设备的配备,使项目学校的校舍、设备设施、图书、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相互配套,充分发挥“工程”投入的综合效益。要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因地制宜地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要加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统筹,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农村党员培训基地,农民文化、科技教育活动的基地。

  20.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保障机制,在做好“工程”建设工作的同时,为学生勤工俭学创造条件,切实解决好学生生活问题,使困难学生能够进入学校学习并顺利完成学业。

  21.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要加强寄宿制学校收费管理,严格贯彻国家关于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继续推行“一费制”。农村寄宿制学校不能因为学校住宿条件的改善,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学生家长负担。

  七、“工程”质量管理

  22.“工程”建设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原则,新建和改扩建后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必须在50年以上,要坚决杜绝新建和改扩建学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

  --新建项目学校选择校址要考虑安全、安静、便利、卫生等因素,避开不良地质等自然灾害地段,有利于防灾和安全疏散。

  --土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各地县级“工程”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议标等方式,确定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担单位。提倡省级统一设计可供选择的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图纸,免费提供给项目学校使用,设计方案均要高度重视并充分考虑内部安全疏散的需要。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具备条件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项目学校选派一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负责人,经过统一培训后出任施工现场监理员。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级“工程”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土建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项目保修单。

  八、“工程”的组织实施

  23.“工程”实施的重大问题由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统一研究、解决。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由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的同志组成。

  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两基”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由教育、发展改革(计划)和财政部门的同志组成,具体负责本“工程”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人要由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项目市、县都要加强领导,配备精干人员,建立相应制度,确保“工程”实施。

  24.“工程”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由三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

  (1)“工程”实施前,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发展改革(计划)、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制定本地区2004-2007年“两基”攻坚总体规划(其中含“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报三部委。各地上报规划中必须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工程建设进度、统筹各项资金的情况、贫困学生的资助措施、学校正常运转的保障措施等。

  (2)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拟定“工程”总体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并在国务院审定后批复各地规划。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审核批准的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制订本地区实施“工程”的分年度建设计划。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规划,按照不同的渠道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分年度审批下达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

  25.“工程”资金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

  --“工程”各级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划,并按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严禁克扣、挪用“工程”专款。

  --“工程”专项资金集中在县级管理,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到乡镇及项目学校。

  --“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土建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非土建项目应按照相应的办法,由省级“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统一采购。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都要将“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入重点审计内容;“工程”完工后,要组织专项审计,每个“工程”项目在验收前都要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建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工程”资金要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对挤占、挪用、截留“工程”专项资金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变相挪用“工程”资金,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工程”资金。

  26.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与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责任书》,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和结束时,对照责任书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奖优罚劣。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要加强项目管理,自上而下层层签定责任书,任务到校,责任到人。

  27.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对“工程”实施建立层层监督机制,一级抓一级,一直落实到“工程”的每个具体项目。

  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国务院要求和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工程”实施进行专项检查,一经发现在“工程”实施中有弄虚作假、套取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将严厉惩处。

  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都要对“工程”实施组织工作检查,并按照“相对固定、分片包干”的办法,从2004年至2007年,对每个攻坚县指定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或专家,自始至终对该县的“工程”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要充分利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专员监察办事处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项目稽察办”的力量,加大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攻坚县要确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在将“工程”项目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的同时,将监督责任也落实到人。

  28.各地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工程”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在报刊上公开刊登、在当地乡(镇)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公示栏中公布“工程”项目学校名单以及设立举报电话等方式,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工程”建设的监督。

  实施国家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意义深远,目标明确,责任重大,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科学规划,狠抓落实,确保"工程"建设任务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