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7年8号政府令)
2007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现发布《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志强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同时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定《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掘、爆破、钻探等地下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15日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档案预验合格证明。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准备阶段文件(包括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审批文件等);
(二)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文件、施工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及竣工图;
(三)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四)其他应当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地下管线投入使用后进行更改、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修改部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九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现状图。
第十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地反映现状,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文件材料应当是原件,尺寸规格为A4幅面,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的专业管线图,绘制并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系统,实现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及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因建设单位及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或者移交的档案不准确,造成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及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镇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实施办法
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平凉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新闻发布制度,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发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工作大局,有利于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新闻发布须具有新闻价值,体现市政府的权威性、指导性、公开性、时效性;
(三)新闻发布的内容要准确、及时、公正、严肃。
(四)新闻发布由新闻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发布。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市政府对全市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的出台及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相关问题的说明;
(二)市政府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意见或工作措施;
(三)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
(四)市政府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进展情况;
(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意见及结果;
(六)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七)需要向全社会公布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需要发布的事项。
第四条 新闻发布主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进行,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者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邀请市政府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进行发布,也可以由新闻发言人接受记者采访或答记者问。
第五条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一名副市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也可以由市政府委托的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思想政治觉悟高,熟悉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市情和工作动态,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现场应变能力。
第七条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全市发布重要的政务信息;
(二)负责向市政府请示、确定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三)负责审定新闻发布承办单位提交的新闻发言稿;
(四)确定新闻发布的方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主持人等具体事宜;
(五)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新闻发布进展情况,搜集、反馈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
第八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邀请市内各新闻单位和驻平记者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中、省记者参加。
第九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可随时举行,不定期进行发布。
第十条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承办单位在新闻发布前5日向市政府提出新闻发布申请(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及紧急重要情况可随时申请)。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会的具体组织事宜,包括向参会人员发出邀请函或通知,提前24小时向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呈送会议主持稿,与相关部门布置新闻发布会会场等。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由以下人员担任:
(一)副市长担任新闻发言人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
(二)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新闻发言人的,由新闻发布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
(三)新闻发布承办部门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的,由承办部门指定相关人员主持。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新闻发布会开始,介绍新闻发言人。
(二)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答记者问时,记者应举手示意,由主持人确定;记者提问前,应首先说明自己的身份。
(三)主持人宣布新闻发布会结束。
第十五条 新闻发言稿的制审程序:
(一)起草。新闻发言初稿由承办新闻发布的部门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修改审定。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修改或审核新闻发言稿,送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新闻发言主持稿由承办部门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审定。
(三)归档。使用后的新闻发言稿,由市政府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结束后,各新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宣传报道。新闻单位的新闻报道须在开头写明“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透露”或“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第十七条 市政府新闻发布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市政府办公室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