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市场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21:13   浏览:97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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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市场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市场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现将《关于加强市场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的暂行规定》颁发试行。在试行中遇到什么问题,有什么意见,请报告省经委。

关于加强市场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市场工业商品的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促进搞活商品流通,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投放我省市场的工业商品,均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供给适销对路、用户满意的商品,是物资、供销、商业等商品经销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的商业系统与非商业系统经销单位、集体以及个体经销店、摊贩,下同)的责任。经销单位应对售出的商品质量负责。对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应保证对用户包修、包换
、包退所售出的不合格商品。
第四条 生单位要按技术标准,卫生标准和国家有关法令、条例以及合同规定组织生产、检验出厂产品:要有保证不降低产品质量的包装以及储运注意标志、产品标志和说明等,并对出厂的产品质量负责;对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要负责包修、包换、包退、包括销
售部门退还的不合格产品,并负责赔偿确因产品质量不合标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 所有生产单位的产品,按产品类别,应分别经地、市级以上标准部门、卫生部门、劳动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经标准部门、卫生部门、劳动部门确认有关质量保证条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产。否则,不准投入批量生产,不准投放市场。
第六条 经销单位收购、供应的商品必须符合第五条规定,且具有出厂合格证:国家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还必须有许可证的批准编号和批准日期,并据标准规定(或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对产品的实用特性、安全特性等产品质量以及储运服务质量进行验收,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
,及时把不合格的产品退回责任单位。经销单位应具备必要的仓储和维护保养条件,以保证经销的商品质量。
第七条 经销单位从外省调入的商品,必须持有产品鉴定书,并附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已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还必须有许可证的批准编号和批准日期,否则不准收购。对急缺而又不具备上述资料的个别类商品,进货单位必须向地、市标准部门报验,经抽样检验合格并发给合格
证明后,方可在市场销售。
进口商品经销单位,应对进口的商品质量负责,要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报验,否则不准销售。
经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作如下处置:属于危及人民健康和安安的商品如药品、食品、家用电器、电子、机电产品、压力容器等,不得在市场销售或变相出售;其它类的商品应标明次品按质论价,降价出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收购单位负担。
第八条 商品抽检工作按商品类别,分别由省、地、市标准部门、卫生部门、劳动部门牵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必要时应分别会同省、地、市商业、医药、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受委托的省、地、市检验所、站、网点,各专业检验机构以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凭抽样通知单
到各商业站、商店(场)、摊点按检验规范或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抽取样品,受检单位不得隐瞒或拒绝。检验后的样品除药品、食品外一律退还受检单位。检验结果分送组织单位与受检单位。具有国、部、省优质标志的产品可以免检。
第九条 检验样品收费:未经商业部门收购的本省生产的产品,样品费和检验费由生产单位支付;已由商业部门收购的样品费和检验费由收购商品的单位支付;不是商业部门收购的省外商品,其样品费及检验费由经销单位支付。对经过检验、化验、试验后损坏、损耗的本省生产的样品
,由检查部门出具证明,供样单位凭证明向生产厂补领,生产厂应如数补给。凡经抽检不符合标准的商品及其样品费和检验费的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府鼓励全省劳动人民不断提出改进物质生产提高产品质量的建议;鼓励售货员、用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检举揭发生产、经销单位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欺骗用户的行为。
第十一条 凡已投放市场、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商品,除按第七条处置外,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标准部门、卫生部门、劳动部门按不同质量状况的后果轻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单独或合并予以下列处理:批评教育:警告并限期整顿;停产(业)整顿;没收或者销毁将造成
严重后果的产品;根据单位售价、生产和销量数量,按本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实行罚款;负损害赔偿责任;视情节轻重,追究生产厂、经销商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直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不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生产和不按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收购、调入、销售或在销出的商品中掺假,作以下罚款规定:
1.食品类:非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处以二十元至三百元的罚款;卫生指标不合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执行。
2.药品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3.日用轻工产品类:非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的处以五十元至三百元的罚款;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罚款三百元至一千元。
4.家用电器、电子、机电产品类:非安全性能指标不合格的处以一百至一千元的罚款;安全性能指标不合格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罚款一千元至三千元;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三千元以上。
5.建材、压力容器产品类:非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的处以五百至二千元的罚款;主要性能或安全性能指标不合格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罚款二千元至五千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罚款五千元以上。
6.其它类产品的罚款额,参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7.任何单位、部门不许生产、销售无标准或无合同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无标准或无合同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罚款额按产品类别参照本条各类产品的罚款规定执行。


8.本条各类产品罚款的最高额,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三条 拒绝抽检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实行罚款处理时,检验机构提供检验报告与检验结论,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并开具罚款通知单,通知被罚款单位,抄送同级财政,地、市经委。被罚款单位在接到罚款通知单十五天内,将款额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罚款单位若不服,应在接到罚款通知单十五天
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但是,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商)品控制决定应当立即执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决,必须服从。对罚款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申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提请所在地人民银行强行划拨。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收的罚款,百分之五
十缴同级财政,百分之五十缴同级经委用于补助创优单位购q置必要的检测仪器和地、市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被罚款单位交付所罚款项,只能从单位自有基金中支付,不准摊入成本或列入营业外支出。
第十六条 对经教育、警告和罚款后仍不按标准生产和销售的单位,由省、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日起试行,授权省经委对本暂行规定进行解释。



198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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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3月,许某因自己从事生产经营的厂房年久失修,遂决定将原厂房推倒,欲翻建成6层住宅楼。此后,许某未经任何部门审批,进行翻建,已经建成一层主体。某国土资源局发现许某擅自建房后决定立案查处,认为许某建房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国土资源局于6月6日对许某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进行罚款共3780元。许某不服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12年6月5日,某城乡规划局以许某建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城乡规划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许某作出《拆除通知》,限许某自接到通知3日内自行拆除建筑物,否则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该《拆除通知》在许某提起不服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已经生效。许某在诉讼中诉称,城乡规划局已经对其建房行为作出了处理,国土资源局不能重复处理。国土资源局辩称,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许某非法占地,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结果适当,请求法院维持。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许某翻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至于城乡规划局对许某作出的《拆除通知》是由于许某的建房行为违反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所致,与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并不矛盾,二者均系依法作出,又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所以不能以城乡规划局的决定影响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为由撤销国土资源局对许某的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国土资源局对许某的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其处罚的第二项“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与城乡规划局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相冲突,客观上形成了二者不能同时得到执行的尴尬局面。由于城乡规划局的拆除决定在先,因此,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撤销。


评析

该案涉及一个法理学上的概念,即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于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该原则作为行政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目的是在于体现过罚相当,防止行政机关重复处罚,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行政处罚立法虽然没有明确确立一事不再罚原则,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规定虽只针对罚款类处罚,但它却涵盖了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进行同种类处罚的基本内容,使法理学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狭义成为补充处罚原则,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除行为罚以外不得给予同种类处罚。

就本案而言,城乡规划局对许某作出的《拆除通知》是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它名为《拆除通知》,实质上也是一种行政处罚,具备了行政处罚的基本要件,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其处罚的内容是拆除建筑。按照上述原则,国土资源局就不能再对建筑物作出处罚,否则,国土资源局对违法建筑物作出的任何处罚对于拆除建筑物都是无意义的。本案中,国土资源局在城乡规划局作出《拆除通知》后又作出的处罚决定第二项是没收违法建筑,这样,就产生了不同执法主体作出的同类罚。对于一个建筑物,不同行政机关作出了两种根本无法同时得到执行的行政处罚不仅是荒谬的,也是违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据此,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该项处罚应当给予撤销。对于许某的非法占地行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等处罚决定属于补充处罚,法律依据充分,国土资源局是有权作出的。

综上,笔者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结合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应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处罚;不同机关依据不同理由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以上三个方面内容互为前提,互为补充,缺一不可。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教学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教学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民政部天津、重庆、长沙、济南民政学校:
为推进民政中专学校民政专业的教学工作,我局召开了部属中专学校民政专业教学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各校参照执行。

附:民政部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教学研讨会会议纪要
1988年8月6日至14日,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在大连召开部属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教学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部人事教育局教育处负责同志,和部属天津、重庆、长沙、济南四所民政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教务负责人及专业课程的骨干教师共20人。会议主要内容是:一、
修订《民政部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教学计划》。二、研究民政专业必修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工作。三、交流专业课的教学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经验。会议还讨论了部属中专学校管理办法。
会议认为目前对民政专业课教学大纲的修订和教材的编写工作是必要的、适时的。会议回顾了1984年部颁民政专业教学计划的使用情况。三年多的教学实践证明,该教学计划在培养目标方面是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民政系统人才需求的,其知识结构也是比较合理的,而且强调了社
会实践,并取得了成绩。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民政专业课程还显得不够充实。近几年来,民政理论研究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对国外社会工作教育的考察与研究亦从无到有,取得一定成果。这为完善、充实民政专业教学提供了有利条件。与会同志认为,民政部门是以社会工作为主的政府工作
部门,民政教育也应转到社会工作教育的轨道上来。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为民政工作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这一新的要求。实现这一目标则需要大批的社会工作方面的人才。今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北京大学开设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我部也

正积极筹建长沙社会工作学院。因此,加强我国社会工作教育,不仅仅是国际交流的需要,也是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会议认为部属中专学校目前设置的民政专业仍暂时保留。但在制订教学计划时,必须增加社会工作教育的内容。要从民政工作的实际出发,探讨建立中国社会工作教育的路子。同时对现有民政专业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要进一步改进。要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他们能说、会算
、懂一点管理,要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要加强民政业务、工作技能的培养,使学生毕业后尽快成为基层民政部门的多面手、实干家。按照上述原则,会议对1984年民政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在讨论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附件一)。
鉴于目前各校的实际情况,会议认为,实施教学计划不应一刀切,各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在近两年内达到部颁教学计划修订稿的要求。要开设第二课堂,加强对学生实际工作技能的培养。
会议根据各校的教学实力和工作进展情况,对有关必修课教学大纲的修订和教材的编写工作进行分工(附件二)。会议认为教学大纲和教材的修订、编写宜早不宜迟,应抓好配套,注重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教学大纲的修订稿应于今年年内由负责修订学校召集有关人员
讨论、定稿,以便及时组织教材的编写。
教材编写工作,应以教学计划为出发点,以本课程的教学大纲为要求,按照缺门、重点教材优先,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各校教务部门应做好教材编写的组织、协调和审定工作。
会议强调学校工作应以教学为中心。教学工作质量的高低是衡量学校工作的最终标准。各校领导要学习、掌握教育规律,切实按教育规律办事,使学校的各项工作,包括后勤工作都纳入为教学服务的轨道。教师是学校中的主体,要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为教师创造接触民政工作
实际和进修机会,要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当开支。要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会上各校代表交流了讲授《民政概念》、《中国民政史》等课程的教学体会和方法。与会代表认为特别要在专业课教学中,勇于探索、改革,要丰富专业课的内容,改革课堂教学,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注重
学生能力的培养。会议还就学生社会实习工作进行经验交流,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实践在民政学校教学过程中重要性的认识。各校代表一致认为,目前实习工作虽然克服了种种困难,取得一些成绩,但今后开展这项工作,困难还会更多,为保证人才质量,各校仍需继续努力,探讨如何克服实
习工作中的种种困难。
关于学校的管理体制,代表们认为目前部属中专学校的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国家教育体制的改革和民政学校的自身发展。希望尽快实行校长任期目标负责制。

附一:民政部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课程设置(修订稿)
一、公共课
1.政治理论课 140学时 *(考试)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问题 |任选两门。关于政治
政治经济学 }理论课的改革,
哲学 |等教委下文后按教委要求执行
2.语文 140 *
3.数学 76 △(考查)
4.英语 76或(140) △
5.体育 140 △
6.计算机语言及应用 40 △
1-6小计 612
二、专业基础课
7.社会学概论 100 *
8.政治学概论 64 *
9.法学概论 85 *
10.心理学 72 *
7-10小计 321
三、专业课
11.民政概论 140 *
12.民政史 40 △
13.社会工作概论 40 *
14.社会调查理论及方法 40 *
15.社会统计 60 *
16.行政管理学 72 *
11-16小计 392
1-16必修课总学时 1325
四、选修课
1.社会保障概论 72
2.财会常识 40
3.民政福利企业管理 72
4.秘书工作 50
5.公共关系学 40
6.乡镇管理 40
7.经济管理学概论 72
要求每人选修2-3门 140-200学时
--四项合计 1460-1525
五、讲座 *为重点
*1.民政政策法规
*2.民政业务讲座
*3.农村社会保障
*4.国内社会服务概况
5.国外社会保障
6.伦理学
7.民俗学
*8.残疾人社会工作
9.行政法
10.经济法
*11.民政电教片
六、第二课堂 *为重点
*1.哑语
*2.书法
3.演讲
4.扶贫技能

附二: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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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名称 | 主要负责单位 | 时 间 | 备 注 |
|--------|--------|---------|-----------------------|
| | | |先由各校编写教学大纲,并寄各部属兄弟学校进 |
| 语 文 | 天津民政学校 |1988年10月底|行交流,然后由天津民政学校召集有关同志讨论 |
| | | |修改大纲,大纲稿后由组织人员编写教材 |
|--------|--------|---------|-----------------------|
| | |1988年10月 |由济南民政学校负责修订教学大纲,印发各校交 |
| 法学概论 | 济南民政学校 | | |
| | | 中 旬 |流。法学概论的教材暂不编写。 |
|--------|--------|---------|-----------------------|
| | | |由孔令智、沙莲香教授把关,在济南民政学校编 |
| | 济南、天津 | |写的教学大纲的基础上,印发各校交流。修改意 |
| 心理学 | |1988年11月底|见寄往济南、天津民政学校。由赵树理同志负责 |
| | 民政学校 | |搜集、整理、协调。组织工作由济南民政学校负 |
| | | |责。 |
|--------|--------|---------|-----------------------|
| | 济南民政 | |由济南民政学校负责编写大纲工作,各校选派一 |
| 社会工作概论 | |1988年10月底|名专业课骨干教师参加。在编写教学大纲的基础 |
| | 学 校 | |上,讨论编写教材。 |
|--------|--------|---------|-----------------------|
| | 济南、长沙 | |济南、长沙民政学校继续本课程教学大纲编写、 |
| 社会统计 | |1988年10中旬|印发各校交流。看交流情况再行决定下一步计 |
| | 民政学校 | |划。 |
|--------|--------|---------|-----------------------|
| 社会调查 | 济南、天津 | |由济南民政学校王青山同志与天津民政学校徐 |
| 理论与方法 | 民政学校 |1988年9月底 |沪平同志负责编写大纲,编写后发各校征求意 |
| | | |见。 |
|--------|--------|---------|-----------------------|
| | | |济南学校已组织编写,并计划明年2、3月出书, |
| 行政管理学 | 济南民政学校 |1988年9月底 |大纲及书印出后,寄各校征求意见,审定可否作 |
| | | |为部颁大纲、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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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