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37:39   浏览:84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已经1999年12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有国有资产投资或者以国有资产融资的本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本规定所指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经省政府确定的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二)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高新技术项目;
(三)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和重点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重点项目的审计,由省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重点项目实施开工前审计、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条 计划、财政、建设、土地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重点项目的审计。
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将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项目和预备项目送审计机关,用以编制重点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机关应当将重点项目的各项审计结果,抄送重点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重点项目审计,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 重点项目必须先审计后开工。
重点项目立项审批后、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当于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未经开工前审计或者审计机关提出否定性意见的重点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开工批准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重点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审批程序的履行情况;
(二)项目开工条件的具备情况;
(三)建设单位资信及财务状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及资金到位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重点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实行跟踪审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或者不定期审计、审计调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重点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概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法情况;
(三)项目经济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情况;
(七)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八)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
(九)项目税、费计缴情况;
(十)项目设计和设计费用收取情况;
(十一)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十二)项目工程监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必须先审计后验收,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后的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
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必须先编制出竣工决算。
审计机关接到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提请竣工决算审计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期限。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资金到位和未到位情况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四)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完整性;
(六)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合法性;
(七)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八)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投资资金的真实性;
(九)对竣工项目投资效益的评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重点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重点项目审计后,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出具审计建议书。审计决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审计机关出具的重点项目审计结果性文书失实的,被审计单位可以请求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罚或者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未经审计而擅自开工或者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验收手续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依法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书面通知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照本规定进行审计。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文书抄送审计机关。审计费用由委托审计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性文书在送委托审计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同时,应当报审计机关备案。
社会审计机构发现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罚,或者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重点项目审计结果性文书失实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根据其情节依法给予处理、处罚,或者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计人员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退赔。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本省其他重点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项目的审计,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强财政支出实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强财政支出实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加强财政支出实效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兰州市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财政支出管理长效机制,提高财政支出均衡性和时效性,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甘肃省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和各县(区)财政部门。
第三条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是市级财政支出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预算批复后财政性资金的时效性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及时、有效分配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门在人代会正式批准年度预算后的20日内,向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一级预算单位在接到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文件后15日内将部门预算下达到所属基层预算单位。
第五条 财政支出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实行以直接支付为主,授权支付为辅的资金支付方式。预算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实行银行卡发放制度;公务消费应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目录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财政性资金,一律实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 部门预算的执行。
(一)预算单位基本支出,按照均衡进度原则,编制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每月10日前批复用款计划并支付资金,确保人员工资按时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
(二)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应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年初一般不得预留“二次分配”资金。确需预留项目资金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预留比例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总额的10%,其它项目预算预留比例不得超出5%。年初预留的项目资金(不含基本建设支出)应在9月底前分配完毕。
(三)部门预算已经明确项目的项目支出,属于本级支出的,由预算单位按照均衡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在项目建设开始前30日内编制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对该预算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支出进度考核依据;属于补助下级政府的支出,预算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均衡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下达预算指标,预算指标在5月底前全部下达到县区。
(四)部门预算未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单位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确定项目后拨付或下达。预算单位对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在6月底、9月底前,下达比例不得低于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60%和90%。11月底前,中央和省级(县区财政含市级) 下达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下达完毕。对12月15日之前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必须在当年全部实现支出。达不到以上要求滞留的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重新安排。
第七条 用于重大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接到预算指标和项目投资计划后,在5日内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指定专人,明确时限、催办盯办,确保重大项目资金发挥效益。
第八条 用于救灾应急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性资金,要开辟“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实行“直通车”方式。
第九条 上级财政下达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属于基数部分的,财政部门列入年初预算统一安排;属于增量部分的,按照转移支付规范计算办法,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后的20日内提出分配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条 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年终不得结转,结余资金由财政收回,用于平衡预算。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除每年12月15日以后下达难以形成支出或按有关政策规定必须结转外,年终不得结转,否则,由财政部门收回重新安排或平衡预算。经批准结转的专项资金,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年度。预算单位结转的专项资金,应会同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在次年5月底之前拨付或下达。
第十一条 全市财政支出时效性考核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由市财政局预算处、国库处统一部署,并负责县区财政部门日常考核督察和财政支出时效性目标落实;相关业务处分口负责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日常考核督察和财政支出时效性目标落实。
第十二条 财政支出时效性考核实行通报料度,分为定期考核通报和年终考核通报。定期考核通报,上半年分季度进行,下半年逐月进行,年终综合考评通报。
第十三条 年度综合考评总分值,按照一季度、二季度和下半年分月考核分值确定。一季度考核分值占20%,二季度考核分值占、20%,下半年分月考核分值占60%。
第十四条 年度综合考评总分值由高到低排名,并综合考虑工作难易程度、专项资金资金量大小等因素,在市级一级预算单位中评选出前3名,在县区财政部门中评选出前2名。对获得前3名的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前2名的县区财政部门,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支出进度在预算执行中未达到上述条款规定的,由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审定后进行处罚。
(一)年度终了,预算单位虽最终达到整体支出进度,但在平时预算执行中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扣减次年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3%。
(二)年度终了,预算单位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收回剩余预算指标,并扣减次年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3—5%。
第十六条 被评为最后1名的县区财政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并扣回滞留的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县区政府和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时限分配、下达、拨付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要进行责任追究,对滞压、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按照相关法纪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接受人大及审计部门对财政支出预算执行时效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4〕12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建立省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现将《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整合部门力量,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进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全面开展,根据2003年9月2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决定和国务委员周永康同志的有关讲话精神,省政府决定建立陕西省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责联席会议在省政府领导下,掌握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部署,监督指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合政府资源,促进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促进道路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如下:

  司 南 省政府副秘书长

  周玉明 省政府副秘书长

  田维新 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昊文 省安监局副局长

  刘 斌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乐秦 省交通厅副厅长

  许胜利 省农业厅副厅长

  岳 崇 省监察厅副厅长

  黄立勋 省卫生厅副厅长

  黄赛蒙 省发改委副主任

  张恒亮 省建设厅副厅长

  师宏昌 省司法厅副厅长

  张高计 省工商局副局长

  吕明凯 省教育厅副厅长

  仵西居 省质监局副局长

  王军道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毋育生 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副局长

  宁乾忠 省军区后勤部部长

  杨兴哲 省武警总队副总队长

  鱼威东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政府巩德顺副省长担任,省公安厅副厅长田维新牵头负责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联席会议建立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长担任联络员,联络员召集人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鱼威东局长担任。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例会,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由召集人委托公安部门负责同志召集。根据领导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结束后,应将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召集人签批同意,印发各有关单位和设区市政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职能,负责督促和贯彻落实。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各成员单位要按联席会议制度要求,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五、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组职责、工作规则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员工作组,负责通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各成员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情况;专题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重点问题和安全隐患,协调解决涉及多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向联席会议提出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对策建议。

  联络员工作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要求,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召开联络员会议。会后,应将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形成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