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企改制中的法律纠纷和对策/郭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36:48   浏览:8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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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国企改制中的法律纠纷和对策

郭 瑞 曹 柯

我国的国企改革从最初“扩权让利”,到后来“两权分离”,再到“制度创新”,经历了一个层层推进的过程,并逐步建立起了适应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的过程中,通过企业改制,使大量国有企业丢掉了陈旧落后的经营管理体制,重新组建了责、权、利有效结合的新的法人实体,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这十几年的改革,也使我们意识到,市场经济建设必然离不开法制的健全,作为市场主体的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否则就会使整个市场处于混乱状态,最终贻害于包括国有企业自身在内的每一个市场主体。在全国各地对国企改制进行摸索的过程中,就曾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甚至直接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行为,不仅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极大的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的还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一度减缓了整个经济改革的步伐。目前,不少与国企改制相关的纠纷已经起诉到法院,构成了司法审判中一类独立的案件类型。针对这些具体出现在审判实务中的国企改制纠纷案件,我们作了大致的归类,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因为改制效力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是由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改制无效,或撤销改制合同,目的是要恢复到改制前的状态。这类案件数量不多,但牵涉到国企职工的利益,存在不稳定因素,因而备受社会关注。
第二类是在改制后因对外债务的承担而产生的纠纷。这类诉讼案件量相对较大,往往是在解决借款或买卖等其他纠纷案件时,一并牵连出来。这类案件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又有很多是借改制故意逃废债务,法律漏洞较多,造成了审判实践中的诸多难题。
国企改制纠纷案件虽然在绝对数量上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相比不算多,但由于每一件改制案件都与一家国有企业的命运生死攸关,牵连到众多企业职工的生存问题,而且还与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连。所以,在处理国企改制纠纷案件时,不仅要强调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考虑到案件处理的尺度以及裁判结果对社会经济可能造成的影响。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总结了审理国企改制纠纷案件中应当注意的以下几个原则:
一、在适用法律方面,要注意把握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的国企改革是分阶段、分类别进行的不断探索,各个时期出台的政策规章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往往是对某一种类型的企业或某种改制方式所做出的规范,如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规定了企业兼并、公司化改造、债转股的方式;针对国有小型企业的改制则主要采用企业出售的方式;而针对集体企业则采用了股份合作化的方式。不同类别的企业采用了各自不同的改制方式,法律法规也相应的做出了不同规范,只有在这些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所调整范围内的改制纠纷才能利用这些规定作为裁判的依据,既不能视而不见,但更不能任意突破,扩大适用。在最近发布并且已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按照企业改制的不同方式,分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债转股、企业兼并和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共六种类别予以了区别对待,这背后反映的就是国家根据实际情况所制订的分阶段、分步骤、分情况逐步改制的改革政策,因而对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绝不能相互比照和类推来适用。
二、在认定改制效力方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维护改制合同的效力。
企业改制完成后,新企业重新设立并开始进行经营活动,形成了新的收入和亏损,对外也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如果在改制之后要否定改制的效力,将一切恢复到改制前的状态,则不仅达不到使企业脱胎换骨的目的,还会成倍增加企业的负担,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从这样的后果考虑,我们认为对国企改制的合同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一般都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新《合同法》与以前的法律规定相比对合同效力采取了一种更加宽松的态度,尽力维护合同的有效性。特别是对合同的合法性认定,《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专门规定了“在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这样的规定使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正受到了法律和社会公众的尊重,除法院依法宣告合同无效以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干涉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约束效力。因而,对于国企改制合同来说,虽然一方是国有企业,涉及国有资产,但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事行为,也应当遵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要求,以自愿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来同等约束改制当事人各方。任何一方当事人,特别是原改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否认改制的效力。
一些国企改制的相对人如兼并方、购买方,不按照改制协议的要求及时注入资金,反而将企业财产进行抵押贷款,致使企业在改制以后没有能够获得“新生”,走出困境。对于这种相对方不完全履行改制协议的行为,不能以否定改制合同效力的方式来予以纠正,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追究相对方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行为已经致使改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还可以提请法院解除合同。
实践中,也有债权人以改制没有经过相应的批准和登记手续而要求宣告改制无效的情况。对此也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核心是解决债务的承担问题,不应在债务纠纷的诉讼中否认改制的效力。对于一些确需经有关职权部门批准才生效的改制合同,只要当事人补办审批手续的,都可以认定改制合同有效,并按规定确认改制后债务承担的主体。而对于工商登记手续的办理,则属于履行改制合同的外在表现形式。即使工商机关没有进行相应登记,只要实际已经完成改制,也应当按改制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来认定改制已经完成,不能仅凭缺少登记就认为改制没有履行,更不能因此认为改制无效。
三、在处理改制与保护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时,要严格执行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坚决纠正借改制逃债的行为。
一些企业在改制时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盘活企业资产,解决职工安置等问题方面,对于原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重视不够,有的甚至是故意漠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再加上对与改制相关的法律程序没有充分的理解,从而导致因债务承担问题产生的法律纠纷大量出现,占了改制纠纷的绝大部分。
企业的财产是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也是企业在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企业法人应该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经过依法清算之前,不得将企业的财产擅自收回、隐匿或转移。国企改制是对国有资产的一次优化配置,其中必然要调整原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财产的权属发生了变化,原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相应改变,有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也会因此而消亡,如果债务的承担主体不相应改变,债权就会落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这一点就是产生纠纷的主要源头,一些企业也是利用了这一点故意不考虑原企业债务在改制后如何承担的问题,将债务留给原企业来负担,从而达到逃债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特别强调了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并由此引申出了债权债务继承原则和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凡原企业法人因改制而消灭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若在改制的过程中原企业的资产转移到新公司的,对原企业的债务也要随资产的变动转由新公司来承担。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对我国法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其中包含了若干法人人格否认以及营业转让理论的内容,如该司法解释第24条、25条之所以要规定由买受人来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其理论基础就是源于买受人与原改制企业的财产混同;再如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控股企业因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要由控股企业承担,则是对“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直接运用。通过这一系列的规定,防止了借法人有限责任制度逃债的行为,弥补了我国现行法人制度的不足,也为国企改制纠纷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在审判实践中,一些企业在工商登记上手续不规范,如兼并完成后并不注销原企业,而是直接将原企业变更为兼并方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有的注销原企业后成立的新公司又沿用了原企业的名称,并使用原企业的财产,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障碍;有的企业在兼并完成后,还用已经被注销的企业名称继续对外发生业务往来,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致使债权人催债无门。这些案件中,工商登记内容与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不符,有的甚至是利用工商登记的不规范来逃避债务。因而,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认定改制的实施状态时,应尊重企业改制的客观过程,不论兼并后是否办理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都应当视为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已经实质性消亡,如果兼并属于吸收式合并的,都要由兼并方以其自身的财产,包括其在子公司的股权来承担原企业对外的债务。
另外,很多企业在改制时法律意识淡漠,不通知债权人就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任意分配;还有的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更是只分财产,不管债务,并且对财产上原来已经设定的他项权也置之不理,通过有关登记机关擅自予以涂销,导致债权人向原企业主张债权时的权利落空,增加债权人的诉讼成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特别要注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也要区分遗漏债务和故意逃债的情况。对于改制时遗漏债务的,要根据债权人是否在公告期内申报过债权分别由买受人或原企业资产管理人来承担原企业的债务;而对于企业借改制故意逃债,特别是以原企业优质资产成立新公司,而将债务留给原企业承担的,就要由新公司在接收财产的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改制过程中擅自涂销物权登记的行为虽然属于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但在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中也可以对这种违法的登记行为不予认可,在个案审理时确认涂销登记的行为无效,认定合法的权属关系,债权人仍然应有权对原企业的财产行使他物权。
在国企改制中还出现了一种特殊类型,就是企业以内部的某个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为单位设立独立法人,并用原企业的厂房和设备出资,形成“厂中厂”。原企业将其负债资产(而非净资产)与债务剥离后投入到新成立的企业作为资本,从而大大降低了原企业法人的偿债能力。对于这种“厂中厂”的情况,我们认为,其性质实际上就是用一个企业的优质资产设立新的公司而将债务留给原企业的逃债行为,所以,如前所述应由新公司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与原企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我国的国企脱困已经进入了最后的攻坚阶段,“十六大”报告强调,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由此可见,国企改制必将继续进行下去,而且以后的改制将进一步纳入法制的渠道。依法改制,才能逐步减少改制中的纠纷,形成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为迈向新型工业化道路,全力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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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我部组织甲型H1N1流感临床专家组,结合我国甲型H1N1流感实际诊疗经验,借鉴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甲型H1N1流感救治相关资料,对《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1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供医疗机构在甲型H1N1流感临床诊疗工作中使用。

《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卫发明电〔2009〕18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10年版)



2009年3月,墨西哥暴发“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并迅速在全球范围内蔓延。世界卫生组织(WHO)初始将此型流感称为“人感染猪流感”,后将其更名为“甲型H1N1流感”。6月11日,WHO宣布将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警告级别提升为6级,全球进入流感大流行阶段。此次流感为一种新型呼吸道传染病,其病原为新甲型H1N1流感病毒株,病毒基因中包含有猪流感、禽流感和人流感三种流感病毒的基因片段。

本诊疗方案是在《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2009年第三版)》基础上,结合近期国内外研究成果及我国甲型H1N1流感诊疗经验,增加了有关儿童及孕产妇患者的临床特点及治疗原则修订而成。由于这种甲型H1N1流感是一种新发疾病,其疾病规律仍待进一步观察和研究。

一、病原学

甲型H1N1流感病毒属于正粘病毒科(0rthomyxoviridae),甲型流感病毒属(Influenza virus A)。典型病毒颗粒呈球状,直径为80nm-120nm,有囊膜。囊膜上有许多放射状排列的突起糖蛋白,分别是红细胞血凝素(HA)、神经氨酸酶(NA)和基质蛋白M2。病毒颗粒内为核衣壳,呈螺旋状对称,直径为10nm。为单股负链RNA病毒,基因组约为13.6kb,由大小不等的8个独立片段组成。病毒对乙醇、碘伏、碘酊等常用消毒剂敏感;对热敏感,56℃条件下30分钟可灭活。

二、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

甲型H1N1流感病人为主要传染源,无症状感染者也具有一定的传染性。目前尚无动物传染人类的证据。

(二)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飞沫经呼吸道传播,也可通过口腔、鼻腔、眼睛等处黏膜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接触患者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和被病毒污染的物品也可能引起感染。通过气溶胶经呼吸道传播有待进一步确证。

(三)易感人群。

人群普遍易感。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可有效预防感染。

(四)较易成为重症病例的高危人群。

下列人群出现流感样症状后,较易发展为重症病例,应给予高度重视,尽早进行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及其他必要检查。

1.妊娠期妇女;

2.伴有以下疾病或状况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高血压除外)、肾病、肝病、血液系统疾病、神经系统及神经肌肉疾病、代谢及内分泌系统疾病、免疫功能抑制(包括应用免疫抑制剂或HIV感染等致免疫功能低下)、19岁以下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者;

3.肥胖者(体重指数大于30);

4.年龄<5岁的儿童(年龄<2岁更易发生严重并发症);

5.年龄≥65岁的老年人。

三、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

潜伏期一般为1-7天,多为1-3天。

(一)临床表现。

通常表现为流感样症状,包括发热、咽痛、流涕、鼻塞、咳嗽、咯痰、头痛、全身酸痛、乏力。部分病例出现呕吐和/或腹泻。少数病例仅有轻微的上呼吸道症状,无发热。体征主要包括咽部充血和扁桃体肿大。

可发生肺炎等并发症。少数病例病情进展迅速,出现呼吸衰竭、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

新生儿和小婴儿流感样症状常不典型,可表现为低热、嗜睡、喂养困难、呼吸急促、呼吸暂停、紫绀和脱水。儿童病例易出现喘息,部分儿童病例出现中枢神经系统损害。

妊娠中晚期妇女感染甲型H1N1流感后较多表现为气促,易发生肺炎、呼吸衰竭等。妊娠期妇女感染甲型H1N1流感后可能导致流产、早产、胎儿窘迫、胎死宫内等不良妊娠结局。

可诱发原有基础疾病的加重,呈现相应的临床表现。

病情严重者可以导致死亡。

(二)实验室检查。

1.外周血象检查:白细胞总数一般正常或降低。部分儿童重症病例可出现白细胞总数升高。

2.血生化检查:部分病例出现低钾血症,少数病例肌酸激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乳酸脱氢酶升高。

3.病原学检查:

(1)病毒核酸检测:以RT-PCR(最好采用real-time RT-PCR)法检测呼吸道标本(咽拭子、鼻拭子、鼻咽或气管抽取物、痰)中的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结果可呈阳性。

(2)病毒分离:呼吸道标本中可分离出甲型H1N1流感病毒。

(3)血清抗体检查:动态检测双份血清甲型H1N1流感病毒特异性抗体水平呈4倍或4倍以上升高。

(三)胸部影像学检查。

甲型H1N1流感肺炎在X线胸片和CT的基本影像表现为肺内片状影,为肺实变或磨玻璃密度,可合并网、线状和小结节影。片状影为局限性或多发、弥漫性分布,较多为双侧病变。可合并胸腔积液。儿童病例肺内片状影出现较早,多发及散在分布多见,易出现过度充气,影像学表现变化快,病情进展时病灶扩大融合,可出现气胸、纵膈气肿等征象。

孕妇行胸部影像学检查时注意做好对胎儿的防护。

四、诊断

诊断主要结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病原学检查,早发现、早诊断是防控与有效治疗的关键。

(一)疑似病例。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即可诊断为疑似病例:

1.发病前7天内与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并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

密切接触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的情况下,诊治、照看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患者;与患者共同生活;接触过患者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等。

2.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甲型流感病毒检测阳性,尚未进一步检测病毒亚型。

对上述2种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安排甲型H1N1流感病原学检查。

(二)临床诊断病例。

仅限于以下情况作出临床诊断:同一起甲型H1N1流感暴发疫情中,未经实验室确诊的流感样症状病例,在排除其他致流感样症状疾病时,可诊断为临床诊断病例。

甲型H1N1流感暴发是指一个地区或单位短时间出现异常增多的流感样病例,经实验室检测确认为甲型H1N1流感疫情。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临床诊断病例可安排病原学检查。

(三)确诊病例。

出现流感样临床表现,同时有以下一种或几种实验室检测结果:

1.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可采用real-time RT-PCR和RT-PCR方法);

2.分离到甲型H1N1流感病毒;

3.双份血清甲型H1N1流感病毒的特异性抗体水平呈4倍或4倍以上升高。

五、重症与危重病例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症病例。

1.持续高热>3天,伴有剧烈咳嗽,咳脓痰、血痰,或胸痛;

2.呼吸频率快,呼吸困难,口唇紫绀;

3.神志改变:反应迟钝、嗜睡、躁动、惊厥等;

4.严重呕吐、腹泻,出现脱水表现;

5.合并肺炎;

6.原有基础疾病明显加重。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危重病例。

1.呼吸衰竭;

2.感染中毒性休克;

3.多脏器功能不全;

4.出现其他需进行监护治疗的严重临床情况。

六、临床分类处理原则

(一)疑似病例。

在通风条件良好的房间单独隔离。住院病例须做甲型H1N1流感病原学检查。

(二)临床诊断病例。

在通风条件良好的房间单独隔离。住院病例须做甲型H1N1流感病原学检查。

(三)确诊病例。

在通风条件良好的房间进行隔离。住院病例可多人同室。

七、住院原则

根据患者病情及当地医疗资源状况,按照重症优先的原则安排住院治疗。

(一)优先收治重症与危重病例入院。对危重病例,根据当地医疗设施条件,及时转入具备防控条件的重症医学科(ICU)治疗。

(二)不具备重症与危重病例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要及时将病例转运到具备条件的医院;病情不适宜转诊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就地进行积极救治。

(三)高危人群感染甲型H1N1流感较易成为重症病例,宜安排住院诊治。如实施居家隔离治疗,应密切监测病情,一旦出现病情恶化须及时安排住院诊治。

妊娠中晚期妇女感染甲型H1N1流感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对患者的全身状况以及胎儿宫内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住院诊治。

(四)轻症病例可安排居家观察与治疗。

八、治疗

(一)一般治疗。

休息,多饮水,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对高热病例可给予退热治疗。

(二)抗病毒治疗。

研究显示,此种甲型H1N1流感病毒目前对神经氨酸酶抑制剂奥司他韦(oseltamivir)、扎那米韦(zanamivir)敏感,对金刚烷胺和金刚乙胺耐药。也可考虑使用盐酸阿比朵尔、牛黄清感胶囊等其他抗病毒药物。

对于临床症状较轻且无合并症、病情趋于自限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无需积极应用神经氨酸酶抑制剂。

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高危人群应及时给予神经氨酸酶抑制剂进行抗病毒治疗。开始给药时间应尽可能在发病48小时以内(以36小时内为最佳)。不一定等待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即可开始抗病毒治疗。孕妇在出现流感样症状之后,宜尽早给予神经氨酸酶抑制剂治疗。

对于就诊时病情严重、病情呈进行性加重的病例,须及时用药,即使发病已超过48小时,也应使用。

奥司他韦:成人用量为75mg ,一日两次,疗程为5天。对于危重或重症病例,奥司他韦剂量可酌情加至150mg ,一日两次。对于病情迁延病例,可适当延长用药时间。1岁及以上年龄的儿童患者应根据体重给药:体重不足15kg者,予30mg,一日两次;体重15-23kg者,予45mg,一日两次;体重23-40kg者,予60mg,一日两次;体重大于40kg者,予75mg,一日两次。

扎那米韦:用于成人及7岁以上儿童。成人用量为10mg吸入,一日两次,疗程为5天。7岁及以上儿童用法同成人。

(三)其他治疗。

1.如出现低氧血症或呼吸衰竭,应及时给予相应的治疗措施,包括氧疗或机械通气等。

2.合并休克时给予相应抗休克治疗。

3.出现其他脏器功能损害时,给予相应支持治疗。

4.出现继发感染时,给予相应抗感染治疗。

5.18岁以下患者避免应用阿司匹林类药物退热。

6.妊娠期的甲型H1N1流感危重病例,应结合病人的病情严重程度、并发症和合并症发生情况、妊娠周数及病人和家属的意愿等因素,考虑终止妊娠的时机和方式。

7.对于重症和危重病例,也可以考虑使用甲型H1N1流感近期康复者恢复期血浆或疫苗接种者免疫血浆进行治疗。

对发病1周内的重症和危重病例,在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宜早期使用。推荐用法:成人100-200ml,儿童酌情减量,静脉输入。必要时可重复使用。使用过程中,注意过敏反应。

(四)中医辨证治疗。

1.轻症辨证治疗方案。

(1)风热犯卫。

主症:发病初期,发热或未发热,咽红不适,轻咳少痰,无汗。

舌脉:舌质红,苔薄或薄腻,脉浮数。

治法:疏风清热

基本方药:银花15g 连翘15g 桑叶10g 菊花10g

桔梗10g 牛蒡子15g 竹叶6g 芦根30g

薄荷(后下)3g 生甘草3g

煎服法:水煎服,每剂水煎400毫升,每次口服200毫升,1日2次;必要时可日服2剂,每6小时口服1次,每次200毫升。

加减:苔厚腻加藿香10g、佩兰10g;

咳嗽重加杏仁10g、炙枇杷叶10g;

腹泻加黄连6g、木香3g;

咽痛重加锦灯笼9g。

若呕吐可先用黄连6g,苏叶10g水煎频服。

常用中成药:疏风清热类中成药如疏风解毒胶囊、银翘解毒类、桑菊感冒类、双黄连类口服制剂,藿香正气类、葛根芩连类制剂等。

儿童可选儿童抗感颗粒、小儿豉翘清热颗粒、银翘解毒颗粒、小儿感冒颗粒、小儿退热颗粒。

(2)热毒袭肺。

主症:高热,咳嗽,痰粘咯痰不爽,口渴喜饮,咽痛,目赤。

舌脉:舌质红,苔黄或腻,脉滑数。

治法:清肺解毒

基本方药:炙麻黄5g 杏仁10g 生石膏(先煎)35g

知母10g 浙贝母10g 桔梗10g

黄芩15g 柴胡15g 生甘草10g

煎服法:水煎服,每剂水煎400毫升,每次口服200毫升,1日2次;必要时可日服2剂,每6小时口服1次,每次200毫升。

加减:便秘加生大黄(后下)6g;

持续高热加青蒿15g、丹皮10g。

常用中成药:清肺解毒类如连花清瘟胶囊、银黄类制剂、莲花清热类制剂等。

儿童可选小儿肺热咳喘颗粒(口服液)、小儿咳喘灵颗粒(口服液)、羚羊角粉冲服。

2.重症辨证治疗方案。

(1)毒热壅肺。

主症:高热不退,咳嗽重,少痰或无痰,喘促短气,头身痛;或伴心悸,躁扰不安。

舌脉:舌质红,苔薄黄或腻,脉弦数。

治法:解毒清热,泻肺活络

基本方药:炙麻黄6g 生石膏(先煎)45g 杏仁9g

知母10g 鱼腥草15g 葶苈子10g

黄芩10g 浙贝母10g 生大黄(后下)6g

青蒿15g 赤芍10g 生甘草3g

煎服法:水煎服,每剂水煎400毫升,每次口服200毫升,1日2次;必要时可日服2剂,每6小时口服1次,每次200毫升。也可鼻饲或结肠滴注。

加减:持续高热加羚羊角粉0.6g(分冲);

腹胀便秘加枳实9g、元明粉6g(分冲)。

中药注射剂:喜炎平500mg/日或热毒宁注射剂20ml/日,丹参注射液20ml/日。

(2)毒热闭肺。

主症:壮热,烦躁,喘憋短气,咳嗽剧烈,痰不易咯出,或伴咯血或痰中带血,咯粉红色血水,或心悸。

舌脉:舌红或紫暗,苔黄腻,脉弦细数。

治法:解毒开肺,凉血散瘀

基本方药:炙麻黄6g 生石膏(先煎)45g 桑白皮15g

黄芩10g 葶苈子20g 马鞭草30g

大青叶10g 生茜草15g 丹皮10g

生大黄(后下)6g 西洋参10g 生甘草3g

煎服法:水煎服,每剂水煎400毫升,每次口服200毫升,1日2次;必要时可日服2剂,每6小时口服1次,每次200毫升。也可鼻饲或结肠滴注。

加减:咯血或痰中带血加生侧柏叶30g、仙鹤草30g、白茅根30g;

痰多而粘加金荞麦20g、胆南星6g、芦根30g。

中药注射剂:喜炎平500mg/日或热毒宁注射剂20ml/日,丹参注射液20ml/日。可加用参麦注射液20ml/日。

3.危重症辨证治疗方案。

(1)气营两燔。

主症:高热难退,咳嗽有痰,喘憋气短,烦躁不安,甚至神识昏蒙,乏力困倦,唇甲色紫。

舌脉:舌质红绛或暗淡,苔黄或厚腻,脉细数。

治法:清气凉营,固护气阴

基本方药:羚羊角粉1.2g(分冲) 生地15g 元参15g

黄连6g 生石膏(先煎)30g 栀子12g

赤芍10g 紫草10g 丹参12g

西洋参15g 麦冬10g 竹叶6g

煎服法:水煎服,每剂水煎400毫升,每次口服200毫升,1日2次;必要时可日服2剂,每6小时口服1次,每次200毫升。也可鼻饲或结肠滴注。

加减:痰多加天竺黄10g;

神识昏蒙加服安宫牛黄丸;

大便秘结加生大黄(后下)10g;

痰中带血加生侧柏叶15g、生藕节15g、白茅根30g。

中药注射剂:喜炎平500mg/日或热毒宁注射剂20ml/日,丹参注射液20ml/日,参麦注射液40ml/日。

(2)毒热内陷,内闭外脱。

主症:神识昏蒙、淡漠,口唇爪甲紫暗,呼吸浅促,咯粉红色血水,胸腹灼热,四肢厥冷,汗出,尿少。

舌脉:舌红绛或暗淡,脉沉细数。

治法:益气固脱,清热解毒

基本方药:生晒参15g 炮附子(先煎)10g 黄连6g

金银花20g 生大黄6g 青蒿15g

山萸肉15g 枳实10g 郁金15g 炙甘草5g

水煎服,日一剂,口服或鼻饲。

加减:胸腹灼热、四末不温、皮肤发花加僵蚕10g、石菖蒲10g。

中药注射剂:喜炎平500mg/日或热毒宁注射剂20ml/日,丹参注射液20ml/日,参附注射液60ml/日,生脉注射液或参麦注射液40ml/日。

4.恢复期辨证治疗方案。

气阴两虚,正气未复。

主症:神倦乏力,气短,咳嗽,痰少,纳差。

舌脉:舌暗或淡红,苔薄腻,脉弦细。

治法:益气养阴

基本方药:太子参15g 麦冬15g 五味子10g

丹参15g 浙贝母10g 杏仁10g

青蒿10g 炙枇杷叶10g 生薏米30g

白薇10g 焦三仙各10g

水煎服,日一剂。

注:

1.妊娠期妇女发病,治疗参考成人方案,避免使用妊娠禁忌药,治病与安胎并举,以防流产,并应注意剂量,中病即止。

2.儿童用药可参考成人治疗方案,根据儿科规定调整剂量,无儿童适应症的中成药、注射液不宜使用。

九、出院标准

(一)体温正常3天,其他流感样症状基本消失,临床情况稳定,可以出院。

(二)因基础疾病或合并症较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在咽拭子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转为阴性后,可从隔离病房转至相应病房做进一步治疗。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基〔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安全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
  近年来,部分农村地区出现许多“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黑校车”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以下简称“学生”)上下学的非法运营活动,这些车辆存在大量安全隐患,是近期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严重威胁着学生的人身安全。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好这个问题。为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各类“黑校车”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正确引导学生和家长抵制乘坐“黑校车”,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农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地教育、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坚持“地方负责,属地管理”和“疏堵结合,防治并重”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到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分工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逐步构建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强化政府责任,增进部门合作。各地教育、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结合当地情况,积极研究出台扶持农村学生交通服务的政策和办法,总结和推广各地在校车管理方面好的做法与成功经验,切实为广大农村学生提供安全方便的上下学公共交通工具,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交通、工商、税务等各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对“黑校车”的整治力度。
  三、继续做好校车排查和检验工作。2007年秋季开学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中小学幼儿园自有校车和租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及驾驶人、行驶时间、行驶路线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必须见车见人,不留死角,并登记造册,逐步建立学生上下学乘坐车辆动态监管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自有校车和租用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记入校车档案,凡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否则禁止运行。
  四、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2007年秋季开学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对中小学幼儿园全体师生进行一次深入的交通安全教育。每所学校要采取宣传画、挂图、卡片、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尤其是要结合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教育学生不乘坐“黑校车”,学校和家长不租用“黑校车”。
  五、切实落实农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要进一步明确教育、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对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监管责任,中小学幼儿园要有专人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并逐步探索建立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跟车值班教师要负责清点学生人数,保障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的安全,坚决杜绝因将学生遗忘在车内造成的恶性事故。中小学幼儿园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必须检验合格,取得运营资质,集体接送学生的车辆统一由中小学幼儿园租用,不得租用外地机动车、个人机动车和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教育和资格审核,不得聘用不合格驾驶人;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要求,研究制订接送学生专用校车的统一标识或标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接送学生车辆标牌,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喷涂接送学生专用校车标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检路查,坚决查处不合格的车辆运载学生上下学,查处超载、超速和酒后开车等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学生上下学乘坐校车的安全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
  六、严厉打击农村地区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在2007年秋季开学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交通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集中开展一次打击农村地区,特别是未经审批、非法举办的幼儿园租用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的专项行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注意了解学生私自搭乘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的情况,并在及时制止的同时,尽快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打击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确保学生安全。
  各地教育、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务必将本通知传达到各级教育、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每一所中小学幼儿园,抓紧贯彻落实本通知有关工作要求,并于9月3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各有关部局。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