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张海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30:57   浏览:96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
张海滨*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内容摘要】 由于在纠纷解决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简便、经济、快捷、专业型及保密性强等优点,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逐渐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大趋势。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根据我国所面临的现实情况,将ADR引入医疗纠纷领域是一条快速、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主要包括仲裁、调解、和解与行政裁决。这四种纠纷解决方式各具特点,适用于不同情况下医疗纠纷的解决。
【关 键 词】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医疗责任保险 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

The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of Medical Dispute
Zhang Haibin

Abstract: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has became the tendency of civil dispute resolution in many countries for its convenience, economy, quickness, high specialization and strict confidentiality, etc.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our current medical dispute resolution system which needs to be reformed and perfected. In face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we should realize that it is a good way by using ADR in medical dispute resolution. The ADR of medical dispute mainly includes arbitration, mediation, negotiation and administrative ruling. All the four kinds are suitable to the resolution of different medical disputes for their characteristics.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 Medical malpractice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近年来,由于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等原因,医疗纠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何快速、公正、低成本地解决医疗纠纷,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医患关系,不仅是医方和患方的共同愿望,而且是学者们研究的重要课题。
诉讼是医疗纠纷最重要的传统解决方式。严格的程序制度、最高权威的裁判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实施等因素使得诉讼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着核心的地位。然而,诉讼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医疗纠纷的专门化和日常化的特点使得法院实际上无法承受为数众多的医疗纠纷带来的压力,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诉讼的拖延和高成本;诉讼中角色不同所引发的激烈对抗使得双方互不信任,医患关系遭受严重破坏。上世纪60年代以来,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因其在纠纷解决方面表现出来的特殊价值与优点逐步受到人们的重视和青睐,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大趋势。从我国所面临的现实情况看,将ADR引入医疗纠纷领域不失为一条快速、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一、 概 述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与分类
作为一类纠纷的指称,医疗纠纷并不存在着一个确切的法律定义,学者们对其含义的理解也没有得到统一。有的学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所引起的纠纷。[1]实际上,医疗纠纷的存在并不以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为条件,同时,因履行医疗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例如医院的治疗未能达到通常情况下所应达到的治疗效果而引起的纠纷)也应属于医疗纠纷。笔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医疗单位与病人及其家属之间基于医疗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医疗纠纷是外化为当事人行为的纠纷,而不仅是一种内心的不满,其根本的特征在于其应受并且可受法律评价。
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取代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条例》颁布以前,我国学者一般根据《办法》的规定,将医疗纠纷分为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医疗过失纠纷包含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两个下位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办法》第2条)。同时,医疗事故还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办法》第5条)。医疗差错是指因医疗单位的过失而给病人造成一般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医疗差错又可根据其后果轻重分为一般医疗差错和严重医疗差错。一般医疗差错是指未给病人造成任何后果;严重医疗差错是指医护人员的过失给病人造成了不良后果。非医疗过失纠纷可分为无医疗过失纠纷和医疗以外原因引起的纠纷。无医疗过失纠纷最常见的是医疗意外和并发症。并发症和医疗意外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可以预见但难以防范;后者则难以预见又难以防范。所谓医疗以外原因引起的纠纷,有的是由于医务人员语言不当或病人误解,有的是由于病人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或医师未向病人说明严重后果,有的是病人不配合诊疗或不遵守医院有关规章制度而造成的等等。[2]
相较于《办法》而言,《条例》明确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一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也属于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①,而且将所谓“医疗差错”致人身体损害的医疗过失行为也纳入医疗事故的范围。《条例》第33条还就医疗事故的除外情况作出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此外,基于区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难度较大且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并无实质影响等原因,《条例》废除了将医疗事故区分为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不合理做法。
(二) 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
如前所述,医疗事故以“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为前提,这也决定了医疗事故具有不同于其他医疗纠纷的性质。患者与医疗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医疗关系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是“医院与患者之间就患者疾患等进行诊察、护理、治疗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3]在医疗关系中,患者向医院支付金钱,作为对价,医院为患者诊断并提供药物或采取其他手段来医好患者的疾患。如果患者支付了金钱,医院未能按约定履行自己对患者医治的义务,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医院应该承担契约责任。如果医院及医疗人员还因为过失而导致了医疗事故的发生,造成了患者不应有的人身损害,其在构成违约的同时,也构成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的侵害,即构成侵权。
关于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存在着三种学说:一是契约责任说,该说认为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与病人依合意形成契约关系,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未尽谨慎义务致使医疗事故发生,应当承担契约责任。在大陆法系某些国家的判例和解释中,此说较为盛行;二是侵权责任说,该说认为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英美法律国家普遍持此观点;三是请求权竞合说,该说认为受害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既享有契约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又享有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患者可以选择行使一请求权。美国的一些法院支持这种观点。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应当选择侵权责任说。原因如下:(1)根据民法原理,侵权行为人不得以其对受害人的债权与其因侵权行为所生债务相抵消。因此,即使在患者对医疗机构仍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如欠医疗费),仍应获得损害赔偿。(2)契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通常只针对财产损害。而在侵权责任中,除请求财产损害外,患者还可请求精神损害(此已为《条例》第50条所确认)。(3)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可依侵权行为事先免责无效的原则追究医方的民事责任。如果依违约责任处理,则难以适用侵权行为事先免责无效的原则,因而对保护患者的权益不利。[4](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在侵权责任说下一般由受害患者承担的举证责任已经转移给了医疗机构,由此也解决了依侵权责任说在保护患者权益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
(三)医疗纠纷的特点
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纠纷而言,医疗纠纷具有其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是设计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时必须着重考虑的因素,因为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无论是诉讼、仲裁,还是调解、和解,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只有与所要解决的纠纷的特点相适应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解决纠纷的功能。不难理解,在当事双方激烈对抗的纠纷中,和解这一方式对医疗纠纷的解决就远不如诉讼来得有效;而在争执较为缓和的纠纷中,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来解决医疗纠纷则更有利于维持医患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医疗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患者方处于明显的弱者地位。与消费者纠纷相似①,医疗纠纷中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并不是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在医疗关系这一契约关系中,医疗单位和患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医疗过失损害赔偿最为明显的特点也许是,赔偿要求是由作为普通个体的患方向拥有专业知识的医方提起的。[5]在医疗契约中,医方和患方在医疗纠纷领域所拥有的知识与认识能力的差别带来当事人之间交易地位的明显差异。这种差异还决定了“纠纷的产生容易与双方的信任关系及提供诊疗方在工作中的职业道德相关联”。在医疗关系中,患方处于明显的弱者地位:一方面,患方与掌握专门医学知识的医疗人员相比缺乏对治疗相关情况的了解,这就使得患方在纠纷解决中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而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患者人身利益密切关联,患者方往往是在自己或者自己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等基本生存权利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下提出赔偿请求的。保护弱者利益是现代立法的特征之一,因此,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特别是在第三方调解或者双方和解的情况下,要注意避免因当事人双方之间地位的不平等而导致患者方权益受损,从而有效地保护患者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医疗纠纷常涉及专业性问题,纠纷的解决倚赖于专家的鉴定。医疗属于高度专门的技术领域,如果不具备专业知识,普通人很难对医疗纠纷的性质、事实的因果关系做出判断,这在解决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的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且,医学至今仍存在不少疑难问题没有答案,对疾病病理的认识也不总是正确的,加之医疗过程中常出现的患者个人特异体质问题,这些因素都给解决医疗纠纷增加了不少的困难。
由于医疗纠纷经常涉及专业性的问题,而对损害程度、因果关系和各方责任的认定又是解决纠纷的前提,因而解决医疗纠纷经常需要倚赖专家鉴定。《条例》第三章专门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了规定。同《办法》相比,《条例》增加了关于鉴定的规定,其中许多规定体现了程序公正的要求(如关于回避的详细规定),因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更具有透明性和可操作性。专家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处理的必须程序,而是可以选择的: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如果事实清楚或者依一般常识可以作出判断,纠纷的解决并无须依赖鉴定出;对于较复杂的医疗纠纷,特别是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而言,专家鉴定有利于认定事实、分清责任,对于正确解决医疗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即使在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中,专家鉴定也只是认定事实、查清是非的一种方法,如果有其他事实和证据,也可不采用鉴定结论。
第三,医疗纠纷具有日常化的特点。医疗纠纷数量的激增是显而易见的。中国消费者协会1999年7月发布的信息表明,近年来医疗方面消费的投诉已成为热点问题。1996年,中消协受理的医疗投诉月平均数为2.64件,1997年为10.17件,1998年为11.75件,1999年前4个月升至22.25件,三年间增长近10倍。[6]医疗纠纷激增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医学进步使人类医疗技术涉足空前广泛的领域,医疗事故数量不可避免地增加。二战以后,医疗技术获得大幅度提高,一系列新药物、新技术广泛使用于医疗护理过程中,这也使得医疗过程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从而导致医疗事故增加。第二,患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及各国法制的逐步健全。权利意识的增强促使受到医疗事故侵害的被害人据理力争,大胆地运用法律武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现行医疗管理体制混乱,医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医疗纠纷的激增使得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诉讼)不堪重负,难以快速、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医患间的关系不断恶化,因此改革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势在必行。

二、 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与改革

(一)医疗体制[7]
在现行的医疗体制下,医疗卫生被定位为公益型福利事业,医疗机构以服务性、非营利性机构为主。由于单纯强调服务,不讲经济效益,许多医疗机构面临着严重危机:经费不足,设备落后,管理混乱,医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疗纠纷大量发生。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医政不分,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和行业本位主义思想严重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公正解决,原有的行政管理方式开始失去其合理性和有效性。体制方面的问题直接决定了医疗纠纷的起因和性质,并实质地影响了医疗纠纷的合理解决。因此,解决医疗纠纷必须首先从医疗体制改革入手。
首先,医疗机构应摆脱行政管理模式,以其资产成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并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不同性质划分,实行分类管理。把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和营利机构进行分别管理有两重含意:其一,在国有医疗卫生机构,把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开;其二,从整个社会考虑,把非营利和营利医疗机构分开,并相应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和财税、价格政策。通过分类划分,对医疗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使其成为自主管理的法人实体,据此明确医患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关系。同时,通过医疗机构间的竞争,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医学创新水平,满足人们多层次的需要,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其次,改革现行的医疗行政管理体制。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职能、转变身份,从“办医院”转向“管医院”,实行医政分开。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应起到管理、监督和执法的作用,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其主要职能包括:(1)监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2)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作出认定和处理;(3)依当事人申请对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还应通过经济、行政及法律手段,确保全社会公共的、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到位,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保证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公正有效地运转。
第三,尽快建立医疗行业自治性组织及自律机制,使之在新体制下承担起协调、管理本行业内各种业务并参与医疗纠纷解决的职能。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医疗行业自治性组织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发挥了明显作用。一方面,医疗行业自治组织下设专门机构来处理医疗纠纷。例如,1960年日本东京医师会设立的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就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医事仲裁组织。[8]另一方面,医疗行业自治性组织还可代表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订立责任保险合同,参与调解医疗纠纷等,以维护本行业的权益。这些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
(二)医疗责任保险
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担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借助医疗责任保险方式来降低医疗行业的风险,分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作为一类职业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属于专家责任保险的分支。所谓专家责任,是指提供专门技能或知识服务的人员,因其服务的疏忽或过失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9]专家责任与专家从事的职业有关,是对其职业所要求的高度注意义务的违反。当专家违反注意义务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这种赔偿责任通常较为严格,一般须通过特别设计的责任保险予以分担。就医疗责任保险而言,投保人(专家)主要为与患者健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诸如医生、护理人员、药剂人员、检验人员等。
在解决医疗纠纷方面,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社会、患者和医生都具有积极作用。这种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符合医方的利益。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承担了因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引起的损害赔偿,从而使医疗机构免除后顾之忧。同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还可使医院相对超脱于以往与患者直接对立的地位,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2)符合患者的利益。在没有保险的情况下,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往往使得医生倾向于使用对自己最安全的手段治疗,而非对医疗疾病最有效的手段治疗。这种避重就轻,但求无过,不求有功的倾向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疑难重症患者的治愈机会。如果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医生的这种顾虑就会大大减少,从而增加了患者疾病的治愈机会。(3)符合社会利益。医疗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担功能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医患矛盾的激化,维护整个社会医疗秩序的稳定,从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并没有实行全社会统一的综合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而仅限于在局部地区或局部项目上实施,主要有三种方式:(1)区域性综合医疗责任保险,如深圳90年代实行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试点。(2)单位性医疗责任保险,如某些地方的部分医疗单位开展的住院病人医疗事故保险等。(3)单项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保险,如某些医疗单位开展的眼科手术风险保险、母婴平安保险、手术平安保险、精神病人住院意外伤害保险等等。[10]总体上看,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范围窄,险种少,赔付低,难以实现设立保险目的。在医疗行业已实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只有依托保险,才能合理地分担风险,促进整个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加速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⒈存在的问题
医疗纠纷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因此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都可以适用于医疗纠纷的解决。但从目前情况看,医疗纠纷的解决实际上只有诉讼、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及当事人协商这三种方式。这些方式在处理医疗纠纷以及相互之间的衔接上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在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当事人(特别是患者一方)对诉讼过分倚重,甚至认为是唯一的途径。从我国现行纠纷解决机制来看,在医疗纠纷解决中诉讼无疑占据着核心地位,这诚然是由诉讼自身的特点及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所决定的。然而,由于医疗领域的专业性特征,法院在审理时更多时候只能依靠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几乎成为法院认定事实和责任的唯一依据,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外行的悲哀”。不仅如此,专业性过强,也使得案件的审理往往耗时耗费,造成诉讼在处理医疗纠纷上效率低下。在诉讼固有的弊端以及难以克服的压力被广泛认识的今天,是否仍然坚持全部或者主要通过诉讼来解决医疗纠纷是存在疑问的。
其次,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种类较少。尽管现代法治国家把纠纷解决集中于公权力的管辖下,并尽量限制私力救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对现有纠纷解决方式作出自由选择。在我国,目前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较少,当事人可选择的余地不大,一些在解决其他民事纠纷上发挥明显作用的方式(比如仲裁)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没有得到运用。因此,应增加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以便当事人根据自己意愿与判断选择最合适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军队基层建设纲要

中央军事委员会


军队基层建设纲要

连队、舰艇、飞行大队及与其相当的队、站、室、所、库等基层单位是军队的基础,是遂行作战、训练、执勤、科研、保障等任务的基本单位。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做好军事斗争准备,以增强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能力为核心,全面提高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对基层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促进基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确保我军始终成为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确保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确保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实现建设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总目标,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建设标准

基层建设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我军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全面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政治合格方面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思想道德纯洁,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热爱军队,安心基层,忠实履行职责。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

军事过硬方面战斗队思想牢固,战斗精神旺盛,战备、训练、科研工作落实。科技练兵扎实,军事技术熟练,战术运用灵活。信息化建设特别是人才培养成效明显,官兵爱军精武,胜任本职岗位。训练成绩达到规定要求,能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

作风优良方面实事求是,言行一致。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尊重科学,严谨细致。雷厉风行,勇猛顽强。民主公正,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尊干爱兵,拥政爱民。无弄虚作假、隐情不报、处事不公、铺张浪费等问题。纪律严明方面听从指挥,令行禁止。管理严格,秩序正规。军容严整,举止文明。遵纪守法,奖惩分明。无严重违纪,无责任事故,无刑事案件,无失泄密,无计划外生育。

保障有力方面装备达到规定完好(在航)率。训练、教育和物质文化生活设施设备齐全配套,经费物资管理制度落实。伙食吃到定量标准,住房条件、被装配备、卫生防病符合规定要求。官兵身体健壮,心理健康。

二、基层经常性主要工作

基层建设必须在做好工作、完成任务的实践中不断加强。要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遵循着眼提高战斗力、贯彻以人为本、坚持从严治军、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推动科学发展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令条例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抓好军事训练

必须把军事训练作为部队经常性中心工作和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针对信息化战争特点,积极适应机械化条件下军事训练向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转变的要求,坚持科技兴训、依法治训,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扎实开展基础训练。依据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完成共同课目、专业、战术训练。抓好技能、智能、体能、心理素质和作风纪律训练,打牢个人素质基础;抓好单车、单炮、单机、单舰、单发射架等基本战斗单元训练,打牢技术战术基础;抓好分队(编队)战术训练,打牢合同训练基础。组织官兵学习掌握新知识、新装备、新技能、新战法,积极开展复杂电磁环境下训练,改进训练方法和手段,提高训练质量。

突出军官和士官训练。落实官兵分训、士官组训。军官重点进行现代作战理论、科技知识学习和指挥技能、技术战术训练,士官重点进行武器装备操作使用和专业技能训练。指挥军官和班长要成为“四会”(会讲、会做、会教、会做思想工作)教练员,具备指挥、训练、教育和管理部属的能力。

做好训练中政治工作和保障工作。经常进行动员教育,运用多种激励手段,激发官兵训练热情。开展军事民主和岗位练兵、训练竞赛、技术革新等活动,鼓励争当训练尖子、专业技术标兵。组织学习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知识,提高实战能力。坚持勤俭练兵,充分发挥训练经费、物资、器材、设施和场地的保障效能。

(二)落实战备工作

按照随时能遂行作战、战备执勤、反恐维稳、抢险救灾等任务的要求,抓好战备工作落实。抓好战备教育。围绕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培养战斗精神,引导官兵树立马克思主义战争观,牢记我军职能使命,认清形势任务,增强战备观念,坚定敢打必胜的信心。落实战备制度。坚持战备值班、节日战备、请示报告、战备检查等制度,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搞好战备演练。制订完善战备计划,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组织官兵结合训练任务进行战备演练,熟悉内容和程序,掌握要领和方法,提高实施战备行动的能力。加强战备管理。严格落实人员在位率和装备完好(在航)率。管好“三室一库”(兵器室、器材室、储藏室、给养库),落实“三分四定”(携行、运行、后留,定人、定物、定车、定位)。战备设施设备保持完好,消耗性物资及时补充,应急储备物资定期更换。

(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保卫工作

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建连育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革命军人。搞好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我军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官兵始终牢记我军性质宗旨,打牢部队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基础。(1)加深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理解,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增强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观念。(2)强化捍卫国家利益的职能意识,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3)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恪守军人道德规范,培育文明风尚。(4)掌握法律常识和心理知识,增强法纪观念,培养良好心理素质。教育要紧贴时代发展、紧贴使命任务、紧贴官兵实际,创新内容、形式和手段,增强时代感和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基层军官要会搞思想调查、会计划安排教育、会备课讲课、会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经常分析官兵现实思想,对问题苗头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正确处理。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以表扬为主,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尊重官兵合理需求,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建立以党员、士官、班长为主体的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开展群众性谈心和互学、互帮、互教活动,做好个别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加强基层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及时排查隐患,积极预防犯罪。加强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斗争,开展警示性法制教育,防止敌对势力渗透,防止不法分子破坏,防止腐朽思想文化侵蚀。抓好科学文化学习。支持军官和士官参加在职教育,以学习本职业务知识为重点,提高学历层次和履职尽责的素质能力。注重发挥大学生士兵的作用,搞好义务兵文化补习。用好军营信息网络,拓宽学习渠道。创建学习型军营,培育知识型军人。活跃基层文化生活。建设好俱乐部、阅览室、荣誉室、运动场、军营网络和文化环境,落实文化装备管理要求,发挥设施设备作用。不断充实更新书报杂志、音像制品和文体器材,重视培养保留文体骨干。经常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做到队列集会有歌声、周末假日有活动、重大节日有晚会、每月体育有比赛。严禁传看(听)、复制、下载和收藏不健康读物、信息和音像制品,严禁参加不健康娱乐活动。

(四)严格行政管理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科学管理,严格组织纪律,培养优良作风,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正规化水平。认真贯彻落实条令条例。经常进行条令条例教育和训练,强化官兵履行职责、遵章守纪、服从命令的意识。注重经常性管理,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点滴入手,持久养成。加强对零散人员和课余时间、节假日的管理,杜绝不正当交往。严格执行纪律,及时查处违纪问题,防止和纠正管理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弛的现象。

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搞好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完善预防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抓好安全教育和训练,增强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的意识与能力。加强对重点目标、重要部位和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严密组织实施警卫勤务,及时处置各种情况。加强对车辆和枪支、弹药、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加强野外驻训、演习和执行重大任务期间的动态管理,加强对涉密人员、载体、场所、装备和活动的管理,严防各类违纪问题和事故的发生。提高军官和班长、骨干的管理能力。教育军官和班长、骨干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学习现代管理方法,坚持依法带兵、以情带兵、文明带兵、科学带兵,坚持严格要求与耐心说服、严格管理与教育训练相结合,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增强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防止和纠正简单粗暴、放任自流等倾向。

(五)密切内外关系

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不断增强基层的凝聚力。

尊干爱兵,密切官兵关系。教育军官端正对士兵的根本态度,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尊重士兵的民主权利,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实行基层有关事务办事公开,在入党、提干、考学、保送入学、选取士官和技术培训等问题上,做到名额、条件、程序和结果公开,公正处理。严禁打骂体罚士兵、侵占士兵利益、收受士兵钱物。教育士兵尊重军官,服从领导和管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官兵之间互相关心帮助,自觉抵制庸俗关系,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

拥政爱民,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教育官兵尊重地方人民政府,热爱人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社会公德,严格执行群众纪律和军地交往规定。积极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参加抢险救灾、扶贫帮困、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创建等活动。正确处理军民、军警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官兵涉法问题,维护军队、军人和军属的合法权益。

(六)搞好后勤保障

按照有关条令条例要求,对基层后勤实施规范化管理,为官兵创造良好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

搞好后勤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司务长(管理员、舰艇军需)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使其热爱本职、廉洁奉公、会管家理财。选配好炊事班长、给养员、卫生员、车辆驾驶员,保持一名以上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

搞好生活设施建设和管理。基层单位要有一个好食堂、储藏室、器材室、洗衣房、晒衣场、学习室、文化活动室和齐全的营具、配套的野战后勤装备器材,做到官兵饮水、看病、用电、洗澡有保障,通信有条件,家属来队有住房,寒区取暖室温达到标准。对营房营具、装备器材、生活设施实行管理责任制。节约水、电、油、气,搞好绿化美化,建设生态节约型营区。

搞好伙食、经费和物资管理。认真落实伙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给养供应标准,科学营养配餐,实行分餐或自助餐。集中办伙单位要按战时饮食保障编组搞好训练。安排好执勤人员、伤病员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生活习惯。因地制宜建好菜园、圈舍,搞好以养殖、种植为主的农副业生产和加工。按标准计领、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和被装等经费物资。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格经费开支和报销手续,定期公布账目,对贵重物品及时登记造册,搞好交接。杜绝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私借公款,防止错账差款、不合理开支和损失浪费。

搞好卫生防病工作。落实卫生防病措施和卫生管理制度,上好卫生课,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定期组织官兵体检,对伤病员及时送诊。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经常检查卫生,保持环境整洁,防止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

(七)管好用好武器装备

落实有关条令条例,对武器装备实行科学化、制度化、经常化管理,使其保持良好技术状态,保证遂行作战等任务的需要。

抓好爱装管装教育。结合新兵入伍、授装接装仪式、执行重大任务、装备普查等搞好教育,强化官兵爱装管装的责任意识。

提高武器装备操作使用能力。组织学习武器装备管理知识,严格按照编配用途、技术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正确操作使用武器装备。加强新装备操作使用训练和实战化保障演练,促进新装备尽快形成战斗力。对所属武器装备,军官要熟悉基本性能、熟悉数质量情况、熟悉日常管理要求;操作人员要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人员要会检测、会调试、会维修。加强武器装备日常管理。实行武器装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搞好经常性维护保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

(八)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组织建设

坚持“支部建在连上”的重要原则,以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依靠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建设坚强的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加强思想政治领导,保证基层建设的正确方向,成为本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着眼提高科学领导水平,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单位全面建设的能力和带领官兵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按期改选支委会,保持组织健全。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落实基层党内民主制度,实行党务公开。书记要有民主作风,委员要积极参加和维护集体领导。加强“一班人”思想作风建设,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建设过硬的军官队伍、士官队伍和党员队伍。

抓好军官在职学习和岗位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军事专业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和开拓创新能力。坚持党管干部,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述职述廉,按规定搞好考核、测评和推荐。关心军官的成长进步和生活疾苦,及时反映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好新生长干部培养提高工作。搞好士官选取、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其骨干作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把保持和发展先进性作为永恒主题,严格发展标准,严格教育管理,严格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建设得力的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党支部要加强对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领导,使其做到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活动经常、作用明显。团支部要围绕中心工作、适应青年特点,深入开展学雷锋学英模、学习成才和其他健康向上的活动,充分发挥团员青年的突击作用。军人委员会要积极组织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调动官兵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积极性。
三、基层建设的总结评比和表彰

为调动广大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军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其他基层单位冠以编制名称)和争当优秀士兵(士官、学员、义务兵)活动。双争评比结合年度(学年)总结进行。先进基层单位的基本条件是:用“基层建设标准”衡量,成绩突出,进步明显,基础扎实,全面过硬。优秀士兵的基本条件是:政治思想强,军事技术精,作风纪律严,完成任务好。

开展双争活动,要着眼建设,注重经常,科学组织,务求实效。坚持争在平时、比在平时,贯穿于各项工作,做到季度讲评、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坚持横向比建设水平,纵向看进步幅度,不搞平衡照顾和人为保先进。坚持分类型评比,分层次竞争,激发不同基础的单位和官兵的参与热情。

评定先进基层单位和优秀士兵比例,分别控制在总数的30%和25%以内。在规定比例内,军、师级单位可对旅、团级单位评选先进基层单位的比例,旅、团级单位可对基层单位评选优秀士兵的比例作适当调整,但增减幅度不得超过5%。评定先进基层单位,在基层自评的基础上,由营、团级单位统一衡量推荐,旅、师级单位党委审批,并通报表彰、颁发奖状。评定优秀士兵,由军人委员会组织评议,基层党组织评审和推荐,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颁发证章证书,给其家庭寄发喜报,填写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入党、提干、考学、保送入学、班长配备、士官选取的对象,应从优秀士兵中产生。军级以上单位可适时表彰基层建设先进旅、团级单位,树立先进基层单位和个人标兵。

除本纲要和条令条例规定的外,师级以上单位机关一般不得在基层开展其他评比表彰活动,旅、团级单位及其机关开展其他评比表彰活动应从严控制。四、领导机关抓基层的主要职责和要求加强基层建设,是各级党委、首长和机关的共同责任。要始终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把基层建设状况作为检验领导机关工作的主要标志。

(一)加强对抓基层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军政主官亲自抓,形成机关指导和服务基层的合力。(1)统一规划部署。定期分析形势,提出基层建设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2)统一协调工作。健全抓基层工作协调机制,分工一至两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定期召开协调会,协调解决矛盾问题,督促机关部门各司其职抓好落实。(3)统一规范秩序。涉及抓基层的会议、文电、工作组和检查、考评、表彰等,须经本级党委、主官或分管副职领导审批。(4)统一解决基层无力解决的问题。财力物力向基层倾斜,投向基层的经费要通盘考虑、合理使用。 

(二)认真履行抓基层的职责。总部和军区、军兵种主要是研究解决基层建设的重大问题,制定发展规划、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总结推广重大典型,搞好宏观指导。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和军级单位主要是制定基层建设年度计划和措施,解决倾向性问题,搞好重点指导。师、旅、团级单位主要是统筹安排基层工作,抓好基层军官特别是主官的选拔和培训,加强对基层党支部的帮建,搞好具体指导。舰艇支队、航空兵师和旅、团级单位领导机关作为抓基层一线指挥部,必须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督促、现场办公、上门服务,实行面对面领导。尊重和支持营一级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营一级的作用。

(三)实施对基层建设的科学指导。积极改进指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增强抓基层质量效益。(1)坚持科学统筹。注重全面搞建设、扎实打基础、反复抓落实,实施分类指导,对重点建设部队的基层单位、小散远直单位和问题较多的基层单位进行重点帮助,统筹抓好不同类型单位建设,协调推进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各项工作。(2)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官兵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依靠基层官兵建设基层,重视解决官兵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和实现官兵全面发展。(3)坚持依法指导。及时制定完善基层建设法规制度,严格依据本纲要和条令条例指导和开展工作,注重层次领导、按级负责,建立和保持抓基层的正规秩序。(4)坚持突出重点。着力加强一线指挥部、一线战斗堡垒、一线带兵人队伍建设,扎实抓好基本教育、建好基本队伍、落实基本制度、完善基本设施。(5)坚持创新发展。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基层建设的特点规律,认真研究基层建设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四)树立领导机关的良好作风和形象。坚持一手抓基层、一手抓机关。搞好领导机关的学习教育和培训,落实机关干部蹲点、当兵、代职和岗位轮换制度。严把机关干部选调关,处、科、股长主要从担任过基层主官的军官中选拔。军级以下单位机关可评选抓基层先进处、科、股,旅、团级单位机关应定期与基层进行“双向讲评”。端正工作指导思想,坚持基层至上、士兵第一,全心全意为基层服务。(1)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控制会议、文电、工作组,军级以上单位机关不在基层开现场会、观摩会。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不好大喜功,不报喜藏忧,不弄虚作假。(2)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不得随意借调基层官兵,不得向基层索要文字材料,不得增加总部规定以外的登记本和统计报表,不得搞名目繁多的调研、检查和评比。下部队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3)严禁侵占基层权益。尊重基层单位的工作安排权、人员使用权和财物支配权,不得插手涉及基层官兵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不得挪用、截留、克扣基层的经费和物资,违者必须严肃查处。

本纲要是全军基层建设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各部队要认真抓好落实。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

关于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监二字〔2003〕79号


关于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今年3月以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3〕24号),认真组织制定了评估标准、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特别是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召开后,各单位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加快了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进度,目前,全国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全面转入现场评估阶段。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评估工作总体进展情况

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涉及19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和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广西、青海6个省(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计26个单位。

截止7月底,26个单位全部制定下发了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绝大多数省(区、市)已进入实质性评估工作阶段,进展较快的省份有: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山西等,共评估乡镇煤矿1146处,其中A类239处、B类640处、C类157处、D类110处。

从总体上看,各单位都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为下阶段开展实质性的评估工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一是充分宣传、发动,进一步提高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广大企业对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认识,大部分省(区、市)对年底以前完成初次评估工作充满了信心。二是地方政府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并为全面开展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做了周密、细致的准备工作。三是制定了安全评估标准和实施细则,并已报国家局备案。山东省人民政府还下发了《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对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和重大隐患能够得到有效、及时的整改,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四是各地根据各自的实际,明确了承担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主体。

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后,贵州、吉林等省召开会议进行再部署;内蒙古下发紧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评估工作的任务、时间、措施等;重庆将原由中介机构承担评估改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统一组织领导,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评估小组承担评估工作。

二、当前评估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仍有部分煤炭企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和评估中介机构对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一些煤矿对评估工作不积极、等待观望,个别企业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抵触情绪。

二是个别省(区)没有按照国家局的要求落实评估工作计划,强调乡镇煤矿数量多、评估机构及人员省等客观因素,工作进展缓慢,今年完成评估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三是一些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根据国家局的要求按时上报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进度和评估分析报告。

三、对下步评估工作的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是实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的前提,为监察执法工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级推进、整体提高”奠定基础。各地要切实提高对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下大力量做好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确保实现2003年全国煤矿安全评估100%的工作目标。

2.加快评估工作进度。各省(区、市)负责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部门或机构,要认真安排好后5个月评估工作计划,落实评估工作责任;对评估工作进度缓慢的地区,要加大督促和指导的力度,帮助找出原因、解决问题,促其加快进度;对计划不落实或计划完不成的,要督促其落实或修改评估工作计划。

3.严格掌握评估标准。参加评估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本着科学的精神,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评估标准;按照“谁评估、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放宽标准,防止出现此严彼宽、前紧后松的现象。要按照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坚持进度与质量的统一。

4.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一方面对干扰评估人员正常工作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评估人员应当严格要求,以确保乡镇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的公平、公开。

5.加大执法力度。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过程也是监察执法的过程,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要视其危害程度,及时下达停止作业、停产整顿、行政罚款等监察指令;对安全状况较差的煤矿要实施重点监察、跟踪监察。同时要注重研究解决评估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善于总结一些好的做法,及时进行沟通、交流和借鉴,推动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6.各地负责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的机构和部门要按照《关于定期报送乡镇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煤安监司办字〔2003〕8号)要求,及时上报评估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