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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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日照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载区域地情,积累、保存地方史志文献,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史志,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和《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史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史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情文献,是指除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外,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专门性资料文献。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史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史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史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制定有关地方史志编纂的业务规范;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史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情文献;
(五)审查验收有关地方史志稿件;
(六)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史志文献,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史志学术研究;
(七)宣传、推广地方史志成果,开展地情研究,建设地情文献库和地情文献网站,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八)培训地方史志编纂人员;
(九)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编纂地方史志要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 从事地方史志编纂业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地方史志编纂工作要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情文献,由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第九条 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史志工作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志书编纂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完成后,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十一条 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史志资料,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对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要由市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评审、验收,方可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十三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出版。
第十四条 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地情文献要在出版后3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
在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地情文献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工作完成后,要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五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地情文献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史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六条 地方史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地方史志工作机构要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史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前款规定的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史志。
第十七条 有关组织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编纂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志书、年鉴或者其他地情文献。编纂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或者注册登记关系报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承担地方史志编纂任务的部门和行业组织,可以根据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对其管理单位的地方史志编写工作进行督导。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史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地情文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史志工作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损毁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地方史志资料或者将其据为己有的;
(二)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史志交付出版的;
(四)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地方史志资料及承担的编写任务的;
(五)拒绝向上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报送地方史志文献的。
第二十二条 部门志、行业志、乡(镇)志、街道志、村(居)志的编写参照本办法执行,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应当给予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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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公物警察权之分解研究:交易市场
近现代的农贸市场,即传统零售市场(相对于超级市场而言),又简称为菜市场,它所贩卖的商品主要是各式各样新鲜的蔬菜、尚未宰杀的鸡、鱼等等,除此之外,在这之中,也可能有餐饮店、杂货店、服饰店等商店座落于其中。
根据学者葛红兵研究,农贸市场是“从晚清的由无到有,从租界扩展到华界,从自由集贸发展成大型规整的菜场。”其实,现代农贸市场也可以是看作小农经济体制下,自发组织的中国传统的草市(街市、墟市)在城市化过程中,为了适应城市生活而进行的变革和发展。1930年代的上海租界,“市立(公办)菜场无论在数量、规模、建筑质量上都远远超过私立菜场,著名的大型的室内菜场均为公办,可见菜场关乎国计民生,由政府牢牢控制。私立菜场为数不多,且基本为大银行、大公司、大洋行、大地产商(如哈同)等所兴建。”
台湾学者认为:“政府当初在兴建传统零售市场之目的主要有三:一为提供市场来发挥满足市民日常采买的功能;二为发挥社会救助功能;三为解决摊贩此一严重社会问题之政策性考量”。1944年,国民政府内政部即发布《菜市场管理规则》,明确提出菜市场以公营原则,从而使得公营菜市场在中央法规层面上取得行政法上公物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在菜市场的设立、管理、出租及规费问题上,具有显著的公物特性。如在公物利用关系上,购物民众的利用属于公物的一般利用,而摊位的承租者属于公物的许可利用,需要交纳规费。
2007年07月11日,台湾地区公布《零售市场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直辖市,县(市)或乡(镇,市)主管机关得视需要设立公有市场,并鼓励民间投资设立市场。”进一步明确了以公营为原则,以民营为补充的基本原则,而且对市场公物的建设、养护、保护、废止,以及摊(铺)位的申请、使用、变更、费用等公物利用问题加以规定。
我国大陆城市农贸市场,则并未确立公物的法律性质,市场的兴建,租赁利用等法律关系,主要是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的民营企业行为。而且,在城市化水平比较高的城市,传统的农贸市场将逐渐被社区菜市场、连锁便利店、生鲜超市等新兴的业态。实际上,作为城市重要的公益设施,城市农贸市场几乎是市民生活的必需公物。而民营化因为其利益驱动,反而增加了销售者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物价,也不利于解决摊贩占用公共设施随意设摊的难题,政府应该加大投入,规划兴建一批租金低廉甚至免费的公营市场。
城市建设部门以及城管并非城市公营市场的主管机关,但是经营场所公物的供给情况却与城管有直接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马路市场问题和零散摊贩占用公共设施问题。从增加公物供给的角看,城市公营市场与摊贩临时集中区(如马路市场)、公共设施上的零散摊位一起,构成多层次的城市经营场所公物供给。然而目前我国现有的公物法规对马路市场、城市零散摊位采取了严格禁止的态度,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占用公共设施的零散摊贩则一概以无证经营的工商法规加以取缔。合法经营场所公物供给不足,马路经营场所、临时摊位等合法化又于法无据,这些做法极大增加了公物管理和公物执法的难度,甚至由此引发了大量的极端的社会矛盾,这种状况迫切的需要改变——而这有赖于公物管理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 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 铁路货车修理业务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862?

2001-11-2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中所指的“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其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