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部分地区试行人民警察综合执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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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部分地区试行人民警察综合执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部分地区试行人民警察综合执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2年6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民警察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报告。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的试点工作方案,并决定如下:
一、授权市人民政府在黄浦、静安、徐汇三个区的道路、公共广场范围内试行人民警察综合执法。
二、在试点区域建立公安巡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维护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
(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四)参加城市突发性灾害事故救援工作。
公安巡察部门的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人民警察在巡察过程中,对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处罚的,其处罚权限于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不适用当场处罚的,应当交由公安巡察部门处理。
超出公安巡察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四、当事人对公安巡察部门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公安巡察部门所隶属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公安巡察部门所使用的裁决书、罚款收据等法律文书,由市公安局统一规定和制作。
五、市人民政府和黄浦区、静安区、徐汇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工商、税务、环卫、园林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巡察部门做好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六、在试点区域范围内,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条款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决定执行。
七、本决定自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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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决定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表彰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03]61号《关于评选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通知》的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和总参军训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以及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推荐,国家体育总局的审核,共有106人被评为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现决定,对张衡等106名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予以表彰。
  评选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活动,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国体育竞赛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广大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竞赛的效益和质量,促进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落实,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希望在这次活动中当选为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同志,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发扬成绩,不断探索,勇于实践,为促进全国和本地区体育竞赛工作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名单如下:
北 京:  张 衡  李靖生  汪玉玲(女)
天 津:  张恩祥  高振融(女)
河 北:  刘子美(女)  关 敏(女)  高旭东
山 西:  崔茂德  聂卫东
内蒙古:  赵安义  陈 明
辽 宁:  韩伟民  于晓光  杜树杲
吉 林:  赵晓路  李 箐  宋海友
黑龙江:  厉德东 王艳萍(女) 安林彬 曹桂凤(女)
上 海:  许群伟  陈仁孝  朱耀庭
江 苏:  曹善亭  郭立人  缪澍惠(女)
浙 江:  马素萍(女)  陈 政  孙浙东
安 徽:  程既银  仇加勇
福 建:  侯玉珠(女)  牛 挥  黄承绪
江 西:  朱宜民  李含和  李爱军
山 东:  谈文新  张 庸
河 南:  杨 晓(女)  康闵利  倪建民
湖 北:  毕 竞  易建高  张 浩
湖 南:  杨智勇
广 东:  陈文芊  魏启文  方伟民
广 西:  井穗军  杜雪峰
海 南:  卢裕农  林书燊
重 庆:  曾正泽  黄天福
四 川:  张竞放(女)  黄特生  杜 伟
贵 州:  王 伟  林裕伟
云 南:  刘文庆  高正荣
西 藏:  德吉白玛(女) 林世昌
甘 肃:  石金钟  胡亚东
青 海:  张鸣荃  郭全才
宁 夏:  刘宏章  杨 珊(女)  郝俊峰
新 疆:  王益民  姜 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甘 霖
解放军总政治部:   陈招娣(女)  许永鹏
冬运中心: 于海燕(女)  肖 华(女)
射运中心: 周 元  于海娟(女)
自剑中心: 韩继玲(女)  袁向阳
水上中心: 魏 星  罗 冰(女)
田径中心: 孙 莹(女)
游泳中心: 吕 健  张 梅(女)
体操中心: 赵嘉伟  谢 颖(女)
小球中心: 李之文  杨 杰
足球中心: 朗效农
篮球中心: 薛云飞
排球中心: 孟 建  向 前
乒羽中心: 任春晖  李玉环(女)
航管中心: 毕东海  姜玉龙
武术中心: 陈国荣  冯宏芳(女)
汽摩中心: 徐宝山
社体中心: 闫树文(女)  殷佳珍(女)



          二○○三年十月九日

关于印发淮安市区保障性住房专项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安市区保障性住房专项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0〕20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淮安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保障性住房资产专项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产(以下简称专项资产)指通过拨付、划转、提取等渠道筹集,并专项用于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专项资产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专项资产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对专项资产单独建账核算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审计局负责专项资产管理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资产来源
第五条 专项资产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一)政府投资建设和划转的;
(二)专项资产收益;
(三)共有产权房中政府产权部分;
(四)拆迁安置房供应价与回购价之间差额;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运作收益;
(六)共有产权安置房政府产权部分出售收益;
(七)向其他单位和金融机构借贷;
(八)其他。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须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循环使用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对现金的管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办法进行;对银行存款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审批开设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二)债权的管理。定期核对债权,及时维权回收,对确定无法收回的资产,核销坏账按规定审批程序进行;
(三)存货的管理。对购建、划转、销售安置和结存住房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存货的增加、减少、结存管理制度;购建住房的管理,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目标任务,提出购建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划转住房的管理,经市政府批准划转的住房,要与原产权单位办理好产权变更和实物移交手续;销售安置住房的管理,购建、划转的住房主要用于安置符合—3—条件的保障对象,存量房的对外销售须报市政府批准;结存住房的管理,根据保障任务合理的保留部分住房,定期盘存、动态管理,做好维护、确保安全。第八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卡片式管理,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特别要加强对房屋建筑物的管理,做到定期查看、及时维护、确保安全。
第九条 长期投资的管理:
(一)加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对所有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登记造册,详载信息,在产权变更时及时收回政府权益。
(二)股权债权投资的管理,登记造册,详载信息,专人保管有关股权证明文件。划转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要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产用于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具体包括:
(一)购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
(二)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运作、建设;
(三)专项资产经营税费;
(四)保障性住房专项工作经费;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财务成本;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专项资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商业性投资,确需投资须经市政府批准。投资行为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专项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借,确需外借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外借行为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需要,专项资产用于抵押融资和对外出租的,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07〕75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超过限额的报请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为完成上级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工作经费,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后使用,必要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专项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六条 专项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处置专项资产时,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政办发〔2007〕75号)执行。
第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市政府或市财政局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专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办理产权变更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保障中心应主动接受监督,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资产负债表、财务收支表等财务报表,按季度送有关财务报表及分析,每年末上报专项资产的经营情况。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产的监督检查,每年的第一季度对专项资产上一年度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市审计局每年根据需要适时对专项资产来源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