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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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充分体现公积金缴存人的公平性,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营,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指定银行签订委托办理贷款业务协议,受托银行必须依据本办法规范办理贷款业务,同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管理中心负责编制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贷款的借贷和结算。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受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协议约定的贷款业务,并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第五条 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优先提供贷款。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阻挠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均可申请贷款。
  第九条 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购房首期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五)必须提供合法的并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六)申请贷款前无骗提、骗贷等不良信用行为。
  已经办理了贷款的借款人,在本次贷款结清之前,借款人本人及其共同还款人,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每笔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房屋总价款的一定比例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且不高于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长贷款年限,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受托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自银行放款之日起进入还款期。
  第十五条 借款人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要征得管理中心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

  第五章 贷款的担保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房产或他人房产作为抵押的,须依法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购买的在建自住房屋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由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待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办结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止。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对设定的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进行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权利义务由有关各方签订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或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条 以有价证券或公积金账户余额作质押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与管理中心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有价证券冻结手续或公积金账户限定提取手续。借款人将有价证券原件和冻结手续交管理中心存档后,发放贷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有权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并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一) 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贷款的;
  (二) 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房屋或有价证券转让的;
  (四) 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 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人利益的;
  (六) 借款人违反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法处分抵押物和质押物清偿贷款:
  (一)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连续6个月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
  (二) 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无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三) 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8〕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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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和《平凉市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及注册商标权利人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和《平凉市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及注册商标权利人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平凉市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及注册商标权利人奖励补助办法》已经2011年7月21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平凉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和管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凉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或独占使用的、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标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知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机制,组织做好知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平凉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知名商标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等相关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名商标的培育和保护工作。
平凉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发改、工信、商务、知识产权、财政、环保、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及商标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组成。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九至十五人,按单数确定。
第五条 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知名商标的认定由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知名商标档案,监督检查知名商标的使用,查处损害对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者注册商标,实施商标战略,争创知名商标。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平凉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有效注册商标,并由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
(二)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和广告投放量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近2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2年;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符合标准,售后服务规范,近2年无重大质量事故;
(六)申请人有健全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申请人近2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历史悠久、社会公认、具有本市特色的商品及被评为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所使用的商标,其申请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三)项、第(四)项条件的限制。
第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知名商标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平凉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
(五)近2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证明该商标的宣传覆盖面、宣传时间、广告投放量和商品的市场信誉的有关材料;
(七)近2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八)商标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等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知名商标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注意见后报平凉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未通过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平凉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县、区工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的意见或进行专门考察。对受理的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发布初审公告。
初审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
(四)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平凉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作出决定,颁发《平凉市知名商标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条 知名商标每年集中评审认定一次,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期满需继续使用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重新申请认定;期满未申请的,该知名商标自动失效。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商品的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平凉市知名商标”字样。
第十二条 知名商标在有效期内受到下列保护: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销售相同或类似商品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但该知名商标的文字是江河湖泊、山川、名胜古迹及特有地域或者是动物、植物名称的除外;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平凉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按照《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由平凉市工商局优先向甘肃省工商局推荐申报甘肃省著名商标。
(四)对获得平凉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重点保护。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知名商标的使用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在核准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的,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报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撤销该知名商标,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认定的;
(二)掺杂使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超出核定使用范围且拒不改正的;
(五)丧失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严重影响知名商标声誉的。
被撤销知名商标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以同一商标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五条 平凉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组织评审、认定知名商标过程中,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以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规范。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在认定和保护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平凉市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地理
标志及注册商标权利人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商标战略的实施,充分发挥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品牌效应,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市场经营主体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创立中国驰名和甘肃省著名商标,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甘肃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奖励补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和甘肃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国内或省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并由国家和省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平凉市内注册商标。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是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新争创的中国驰名商标和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已争创或被撤销的不予奖励。本办法奖励奖励补助对象为获得国家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和新注册的商标。奖励补助按年度进行。
第四条 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甘肃省著名商标及商标权利人的审查核实工作,收集认定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商标权利人的奖励和补助。
第五条 同年度内被认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后,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以后者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甘肃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已经享受奖励,但期满后重新认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不再享受奖励。
第六条 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被认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权利人补助10万元;对新注册的商标权利人补助1000元。奖励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财国资〔2003〕407号


各财务总监: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作用,根据《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和财务总监工作特点,我们制定了《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考核暂行办法》

二OO三年六月五日


附件:

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作用,根据《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财务总监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务总监是指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称国资部门)委派到市级国有企业(以下称企业)任职的财务总监。
  第三条考核是财务总监聘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证监管质量的前提条件。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财务总监与其工作职责一致性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是为准确评价财务总监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内容由财务总监职业道德素养、本职工作实绩两部分组成。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考核工作由市国资委办公室(以下称国资办)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工作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并以日常考核为基础。
  第七条 考核的年度为公历年度。年度考核在翌年初进行。
  第八条 日常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有关法规及《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报告制度》(以下称报告制度)情况。
  (二)遵守任职企业的规章制度情况,干部群众反馈的意见或举报经核实的情况。
  (三)交办任务完成的质量、及时性情况。
  第九条 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年度终了由个人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认真写出书面材料。
  (二)考核工作小组组织人员赴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听取经营班子和职工代表的意见,了解工作情况。
  (三)由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日常考核内容、个人总结材料及实地考察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条 年度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具体评比项目和评分标准如下:
  (一)职业道德素养(15分)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修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5分)
  2.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服从领导,忠于职守;诚实守信,顾全大局。(6分)
  3.工作方法方式得当,执业形象良好;遵守劳动纪律,有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精神。(4分)
  (二)本职工作实绩(85分)
  能帮助任职企业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及时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能制定详尽周到的工作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按时提交上报各类材料并有一定深度,能为上级部门采纳或带来有益启示的。报告内容真实可靠,完整齐全,重点突出,结构分明,条理清晰,说理透彻,结论及建议有可操作性。
  1.月度报告反映1、2、4、5、7、8、10、11月的工作内容(8分);
  2.季度报告反映1、2、3季度情况(9分);
  3.年度报告除汇报任职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审核报告书》外,还须上报《财务总监年度监管工作报告》,重点反映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有效防止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业绩;指导企业改进核算体系,促使企业会计信息真实、合法、完整的情况。(43分);
  4.专题报告按报告制度要求积极完成(15分);
  5.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布置任务(10分)。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监管不力,或在年度内企业有重大违规行为知情隐瞒不报,使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经核实视情节扣发一定比例的全年奖金。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通知财务总监本人,并向有关部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财务总监续聘、解聘及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的奖金按照考核结果的百分比折算发给。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发生《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聘任合同》规定的解除聘用条款情况的,当年不再进行考核,也不兑现奖金。
  第十六条 由于财务总监三年聘任期限及工作的特殊性,设立财务总监个人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按财务总监当年可得奖励金的20%提取,存入国资办开设的专门帐号(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企业的各类审计、检查中,出现财务总监任职期间有在监管范围内发生失职行为,视情节扣减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  财务总监可得的风险基金及利息在财务总监任期届满或离任时返还。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财务总监聘任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200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