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09:15   浏览:9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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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人社厅函〔2011〕6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区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桂人社报〔2011〕1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820元、710元、635元、565元调整为1000元、870元、780元、690元。

二、同意你区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元、5.5元、5元、4.5元调整为8.5元、7.5元、6.5元、6元。

三、请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四、请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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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明确《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目录》的商品范围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明确《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目录》的商品范围的通知


            (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

  为了便于各局贯彻国检监〔1989〕389号文精神,现将列入《实施进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目录》中的商品范围明确如下,望各局参照执行。

  一、汽车: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总重量在26号以下的汽车和总重量在45吨以下的汽车列车。

  二、摩托车:发动机排气量超过50CC或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摩托车。

  三、摩托车发动机:摩托车发动机的机械结构部分及其有关电器部件的总和,即摩托车发动机总成。

  四、电冰箱:有效容积在500升以下,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电机一压缩机式冷藏箱,冷藏冷冻箱或冷冻箱。

  五、电冰箱压缩机:单相电源供电的电冰箱用封闭型电机一压缩机。

  六、空调器:单相电源供电,制冷量在9000W(7740Kcal/h)以下的空调器。

  七、空调器压缩机:制冷量在9000W以下,单相电源供电的空调器用封闭型电机一压缩机。

  八、电视机:黑白或彩色电视机和能接收电视广播信号的监视器。

  九、显像管、屏幕对角线尺寸大于16cm的阴极射线管。





时下,夫妻双方因婚姻感情破裂、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上,经常有“房屋归子女继承”的内容。但事后,因房屋权属问题发生纠纷的现象较为普遍,影响其离婚后的正常生活。此类案件看似简单,其实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


笔者认为,前述协议中的房屋仍属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非子女的个人财产,不产生财产处分效力,理由:


首先,根据法律,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直接通过继承方式来处分。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是协议优先,但此协议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相应的有效要件,要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合法。但实践中,夫妻在离婚时通常并不存在“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双方立下此类协议,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担心另一方再婚后,会出现诸多的合法继承人,而自己的婚生子女日后将会少分财产;二是担心分得房子的一方会卖掉房子,而孩子长大后没房子居住。因而,双方的意思是想将房屋写在孩子名下,归孩子所有。但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孩子不能作为房子的所有人。而民政部门在给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时,可能并未向当事提醒这一点,所以产生这种在财产处置方面有瑕疵的离婚协议。


又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并且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有权将个人财产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但是,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并非个人财产,而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将共同财产分割后变为个人财产,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进行处分。直接采用继承的方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违背继承法的规定。


其次,夫妻双方以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共同财产,导致财产权属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实践中难以实行。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共同处分权,但是双方同时以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共同财产,会存在三个方面的障碍:一是夫妻离婚后,在任何一方没去世之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共同财产,不便于管理财产;二是夫妻离婚后,任何一方可以改变遗嘱,这是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允许的,遗嘱改变,以最后的遗嘱为效;三是若一方死亡,只能产生死亡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财产部分的继承,而另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财产部分不产生继承,这样造成夫妻双方立的遗嘱不能同时实现,这也违背立遗嘱的共同愿望。因此,离婚时,夫妻双方以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共同财产不可行。


第三,关于“直接将房子写在孩子名下”的问题。父母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财产协议归子女所有,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律并未禁止未成年人享有财产权利。当然,未成年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管理,而监护人不能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作为父母双方自愿协商将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应定为赠与较为合适。共同财产所有人协商一致,有权将共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赠与给第三方。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的受赠人有权接受赠予,父母双方自愿将共同财产协议赠与子女合法有效。


但也有人担心,未成年人能否作为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既然未成年人能享有财产权利,就能够成为产权人。当然,房屋要从父母名下转为孩子名下,必须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应由监护人完成。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此种情况不适用除外情形。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财产处分协议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处分协议上的财产仍然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房屋归子女继承”的离婚协议并不产生房子归子女所有的法律效力,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分割。父母离婚时要将财产处分给子女,应在协议当中直接写“某某财产归某某子女所有”,或者直接过户给孩子。


(作者单位:中共陕西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