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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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探测净空环境和探测设施,充分发挥雷达监测和预报灾害性天气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84号公告)规定以及雷达站净空环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是指为保证雷达准确获取信息,不受周围建筑物影响所必须具有的空间环境和不受其他电磁干扰的电磁环境(以下简称探测环境);探测设施是指雷达站正常发挥效能的探测仪器、设备以及雷达楼和水、电、路设施(以下简称探测设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保护工作。市规划、建设、国土、公安、无线电管理、民航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雷达站探测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天气雷达站探测设施和破坏雷达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五条 雷达站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

(一)雷达站四周不得有高大建筑物遮挡,在雷达主要探测方向即北—西—南方向的建筑物,对雷达天线的水平遮挡仰角不大于0.5度,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大于1度。

(二)以雷达站为中心,半径2000米圆内的建筑物不得超过规定的高度(具体见附件)。

第六条 雷达探测设施依法受到保护,雷达站探测设施主要包括:

(一)雷达站的探测仪器和设备。包括雷达探测接收设备、雷达信息发射设施、探测显示和控制设备、数字化处理设备、微波传输设备、雷达伺服设备其他附属设施。

(二)雷达探测用的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避雷装置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危害雷达站探测环境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九条 在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天气雷达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在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

(三)在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行为;

(四)在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

(五)设置影响天气雷达站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六)进入天气雷达站实施影响雷达探测工作的活动;

(七)其他危害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天气雷达无线电频率的保护,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景德镇新一代天气雷达站周围建筑物的限制高度



建筑物与雷达站的水平距离(米)
建筑物顶海拔限制高度(米)

200
116

400
118

600
120

800
122

1000
124

1200
125

1400
127

1600
129

1800
131

2000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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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厨艺关乎“齐家”,法艺接连“治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四位一体,厨艺和法艺居于中坚位置。它们上承“修身”,“修身”是厨艺、法艺的活水源头;它们下达“平天下”,“平天下”是厨艺、法艺的目标指向

  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厨房是一种生活场所,法艺和厨艺对于我们的良好生活都是十分重要的,二者还颇有相通之处,几千年前的伊尹就有“负鼎俎,以滋味说汤,致于王道”的美谈,提升了商汤的治国艺术,不仅灭掉暴虐的夏桀,也造就了商朝的繁荣昌盛,成为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位宰相。
  厨艺好,我们享受着口福和眼福,身体健康;法艺好,我们享受着自由和秩序,身心愉快。厨艺关乎“齐家”,法艺接连“治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四位一体,厨艺和法艺居于中坚位置。它们上承“修身”,“修身”是厨艺、法艺的活水源头;它们下达“平天下”,“平天下”是厨艺、法艺的目标指向。
  下厨烹饪不难,但做出色香俱佳的饭菜并不易;立法用法不难,但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并恰当地适用并不易。我们不仅要生活,还要更好地享受生活,所以,厨要上升为“艺”,法也要上升为“艺”。艺术不是一蹴而就的随即品,而是如琢如磨的结晶品,都需要反复研习而成。我们应练就好厨艺,为家人更为自己;法律人应适用好法艺,为同胞更为自己。厨艺产生一道道香甜可口的菜,法艺铸就一份份理据充分的判决书。厨手所做的菜,法官所作的判决书,一旦上升到“艺术”的高度,价值倍增,提高了我们生活的幸福感,我们没有理由不对法艺厨艺孜孜以求之。
  伊尹总结了厨艺的“火候”。厨不离火,火候要根据烹饪的对象来决定火力的大小和时间的长短,把握得恰到好处,火候过了则就把菜做“老”了,色味俱失;火候不到则把菜做“生”了,色味都没达到最佳状态,火候体现了中庸之道的生活境界和艺术。法不离罚,法律的惩罚犹如厨房的火候,也要根据对象定大小,所谓“宽严相济”是也。如果谁把老牛肉和嫩青菜的熬煮时间一样长,那真是做菜的外行;如果谁主张抢劫和盗窃同样的量刑,那也是法律的外行。重刑主义者想当然地认为:偷一元钱就判你死刑,看你还敢偷不?但偷一元钱的人是另一种想法:反正已经是死刑,偷还不如抢,抢还不如杀呢。重刑不仅不能遏制犯罪反而激发更为严重的犯罪,而轻重有度则是法律的艺术。
  老子云,治大国若烹小鲜。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艺与厨艺犹如长相相像的孪生兄弟,相映成趣。笔者冒昧猜测,按照当今烹饪法,老子所言的烹小鲜是:先把鱼洗弄干净,然后锅洗干净烧热加油,油热后把鱼平放在油锅里,鱼的一面刚煎黄后及时换转为另一面,两面都煎好了再加入适量的盐、醋、酱油、花椒、辣椒、胡椒等,在鱼的色味恰到好处的时机,熄灭火将锅中鱼盛到盘子里,一道美味就这样做好了。请原谅,老子时代有没有这些佐料我们无从考证,这也不影响老子所要论证的治国与烹鲜的异曲同工之处:讲规则、讲程序、讲可预期性的结果,按照规则程序烹饪必然有可预期性的美味佳肴,按照规则程序司法必有可预期性的公正判决。老子真是藏而不露的高人,他以春秋笔法揭示了法的特点:规则性、程序性和可预期性。老子反复强调,“以正治国以奇用兵”,兵不厌诈、神秘莫测、出奇制胜、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等用兵之道却不是法律之道,法律之道“正”而非“奇”,正常而非变幻无常、正道而非歧途岔道、正义而非邪恶龌龊、明确而非含混两可、公开而非暗箱冷箭、程序而非杂乱无章。法律的规定应当符合人们正常的情理,司法判决应当融洽人们正常的判断,法律犹如烹小鲜,不应给人们以神奇之感。当年的许霆案,当事人因机器出错临时起犯意盗窃金融机构十七万多元,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这样的判决无疑“过火”,就如厨师把嫩青菜熬煮成老黄色一样荒唐,超出人们的正常判断,一言以蔽之,许霆案的一审判决缺乏司法艺术。
  议一下法律,做两道菜肴,对于大部分心智正常的人,都容易做到。但是要把这条法律议论得很到位,要把那道菜肴做得很拿手,那就很难做到了。只有经过艰辛的心力磨练,才能够掌握好厨艺和法艺。不是人人都可以做一名高级的厨师,也不是人人都可以做一名优秀的法官,苦练打磨和擅长天分也是不可或缺的。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以“法律以理性为本,朕和其他人与法官一样有理性”为由要亲自当一回法官,这个理由是何其的勉强,所以被大法官柯克以“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为由给顶了回去,堂堂国君自讨没趣就是因为他不知趣,没有人能天生就掌握一种艺术,纵使他后天努力掌握这门艺术,如果没有相应的天分给力,对艺术的掌握也常常是半生不熟,甚至干脆就是白搭。艺术就是勤奋和天分的乘积,二者缺一,结果为零;越是精巧深邃的艺术,对这二者的要求越高。霍姆斯从“迪奥丹”类推到海事船只,厄尔法官审理埃尔默继承案,都是法律艺术的经典,他们不仅有丰富的司法经验,还有过人的法学天分。
  法艺比厨艺更重要。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冒犯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一道菜没做好影响不大,而一则法律的规定不好,一起案件的判决不好,则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巨大影响,许霆案、彭宇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等,社会反响之烈、舆论争议之大、艺术的要求之高,是任何一道菜肴所不可比拟的;同样,皋陶、包拯、霍姆斯、波斯纳等大法官如雷贯耳的盛名,也是任何名厨望尘莫及的。
【要点提示】合同仅对一方的违约情形约定了违约金,当另一方违约时,一方能否主张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笔者认为, 单方违约责任约定不符合合同法公平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承担了违约支付违约金风险的一方可以参照合同违约金计算标准计算另一方的违约金,但法院裁判时应根据另一方违约的具体情形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
【案例索引】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315 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518 号。
【案情】
被告李某于2007 年6 月以116 万元的总价购买了被告城固县某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某商城3号楼的二、三、四层整体房屋,并将上述房屋分成若干套间后对外销售。后被告李某将四楼的403 室房屋卖给原告高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屋面积117.16平方米,总价款115800 元,约定被告李某于2008 年10 月内将房产证办好,如违约退房扣除20%的违约金。原告高某分别于2007年6月交房款48000元,2008年4月交30000 元。后双方因交下欠款及房屋楼顶防水等问题发生纠纷,被告李某未将该房交付给原告高某使用。后经协商达成了“一、原告高某交清下欠房款2.91万元后,被告李某在30 日内处理好防水后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二、被告房地产公司张榜公告办理房产证手续之日起两日内由被告李某通知原告高某提交办证所需资料和费用,逾期由被告李某承担损失,原告高某被告知后,原告未提交责任由原告自理。”的约定。2008年12月原告高某向被告李某交清了下欠房款及其他费用。2009年5月17 日房地产公司向原告高某等住户发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同年7月30日原告向被告李某交清了资料,李某出具收据一份。后房地产公司因被告李某个人原因,未给该房办理房产证。2011年5月后被告房地产公司停止了在城固县的办公,为此原告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承担违约金21420 元。城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限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违约损失21420元,由城固县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9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由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高某违约金11580元。
【评析】
一、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对其他人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合同是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他们之间的违约约定不能直接约束到某房地产公司。某房地产公司虽有协助办理房产证的义务,但在未给原告高某承诺具体办证时间的前提下,原告高某无权直接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本案中二审法院改判某房地产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是妥当的。
二、本案应依照合同法公平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确定合同双方的义务。
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李某于2008 年10 月内将房产证办好”,“如违约退房扣除20%的违约金”,该合同仅对购房人退房违约时设定了义务,并未对出售人的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违约行为设定义务。很显然,合同对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不对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由于单方违约约定不符合合同法公平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且在出售方作为格式条款提供一方未尽到必要提醒义务情形下,而本案购房人已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了“违约退房扣除20%的违约金”的风险,故其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三、违约责任的大小应结合合同约定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确定。
本案李某按合同约定应于2008年l0月前将房产证办好,但到期未予办理。2009年5月17日房地产公司发出办理房产证的通知后,李某亦未给高某办理房产证,均属违约行为。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违约条款中,只确定了高某的违约责任,没有确定李某的违约责任,因此,按照公平原则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比照买方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出售人承担违约责任正确,但根据出售人已交付房屋,只是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事实,判决李某承担总价款20%的违约责任过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以及“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对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二审法院酌情确定了11580元违约金,该违约金数额已足以体现对李某违约行为的惩罚,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