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19:41   浏览:9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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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指南》的通知

环办[201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和监督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或“12369”环保热线网站http://www.12369.gov.cn下载。

  附件: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指南

http://www.mep.gov.cn/pv_obj_cache/pv_obj_id_40B6EE95A1C7AFA99832D118718895C538A00400/filename/W020120723517360930082.pdf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指南


环境保护部
二○一二年七月


前 言

本指南介绍了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工作程序、评查方法,提供了案卷评查单样式、实体评查评分标准、卷面评查评分标准。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价。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 录


1.适用范围
2.术语和定义
2.1行政处罚案卷
2.2法定处罚主体
2.3当事人
2.4环保部门负责人
3.工作依据
3.1法律
3.2部门规章
3.3司法文件
4.评查内容
4.1主体合法
4.2事实清楚
4.3证据充分
4.4适用法律正确
4.5程序合法
4.6文书规范
4.7执行到位
4.8归档规范
5.评查程序
6.评查办法

附一:案卷评查单样式
附二:实体评查评分标准
附三:卷面评查评分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价。

2.术语和定义

2.1行政处罚案卷(以下简称案卷)

指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制作的文书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材料。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案卷,可参考本指南关于行政处罚案卷的规定。

2.2法定处罚主体

指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环保部门。

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指南关于环保部门的规定。

2.3当事人

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环保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2.4环保部门负责人

指环保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

经委托或者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视为“环保部门负责人”。

3.工作依据

3.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2部门规章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

3.3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4.评查内容

4.1主体合法

4.1.1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具有法定资格。

4.1.2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

4.1.3案件承办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4.1.4对当事人的认定正确。

4.2事实清楚

4.2.1对当事人行为的描述清楚。

4.2.2对当事人行为的定性准确。

4.2.3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4.2.4当事人的行为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4.3证据充分

4.3.1 卷内证据的收集和认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3.2 证据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3.3卷内证据充分,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4.3.4 卷内证据能证明当事人行为、有关法律事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

4.4适用法律正确

4.4.1 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4.4.2 认定违法事实和实施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其条、款、项、目准确无误。

4.4.3 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4.5程序合法

4.5.1 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或者调查取证、补充立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基本流程实施。

4.5.2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回避申请权。

4.5.3 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场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4.5.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

4.5.5 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4.5.6行政处罚决定经过环保部门负责人批准。

4.5.7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过集体审议。

4.5.8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送达, 并附有送达回证。

4.5.9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及时移送。

4.6文书规范

4.6.1文书各要素齐全。

4.6.2条理清楚,表述准确,结构严谨。

4.6.3字词规范,标点正确。

4.7执行到位

4.7.1 当事人自行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载明的各项义务得到全面、足额的履行。

4.7.2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有关程序、时限等要求将强制执行申请书递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7.3 收缴罚款、没收财物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票据。

4.7.4无须执行或者无法执行的,附有相关说明材料。

4.8归档规范

4.8.1案卷分年度归档。

4.8.2一案一卷。

4.8.3卷内目录及备考表填写规范。

4.8.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5.评查程序

5.1制定评查工作计划。

5.2书面通知评查事项,告知评查流程、范围、形式、时限、标准、案件类型、调阅案卷数量、评查项目、工作要求等。

5.3抽取一定数量的案卷。

5.4对照评分标准进行案卷评查,计算得分,填写案卷评查单。

5.5对案卷初评结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复核,在案卷评查单上注明复核意见。

5.6听取被评查单位对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

5.7对案卷评查结果进行复核和修正,确认案卷成绩。

5.8通报评查结果。

6.评查办法

6.1案卷评查分为实体评查和卷面评查两部分。实体评查主要针对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能否成立,卷面评查主要针对卷内证据的调取和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6.2 案卷计分采用百分制,分为实体分(满分为 50 分)、卷面分(满分为 50 分)和加分三部分。案卷总分=实体分+卷面分+加分。

6.3实体分设两档分值,其中实体内容全部符合规定的,实体分计50分;实体内容任何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实体分计0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二。

6.4卷面评分可以根据证据类型和文书种类确定评查项目,并逐项记分。卷面分=50*对应评查项目得分之和/参与评查项目标准分之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三。

附一:

案卷评查单样式

被评查单位


总分
案卷编号


实体分
案卷名称


卷面分
案件类型


加分
存在问题及建议








评查人员签名、日期
复核意见






复核人员签名、日期
被评查单位意见






被评查单位代表签名、日期
备注
案卷总分=实体分+卷面分+加分。
评分标准及实体分、卷面分详细得分情况附后。


附二:
实体评查评分标准
使用说明:
1、本标准用于评查案卷实体内容。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描述见下表。与其中任何一项描述吻合的,实体分计0分;与全部描述都不吻合的,实体分计50分。
序号
评查
项目
评分细则
在吻合
处打√
实体分 备注
1
主体
资格
1、 以非法定处罚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如以环保部门内设机构的名义、以非法定授权机构的名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加盖非法定处罚主体印章)。
2、 超越授权范围实施行政处罚。
3、 行使了其他部门的处罚权。
4、 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没有加盖环保部门印章或者印章模糊不清、无法辨认。
5、 进行调查取证的人员无行政执法证件。
6、 当事人身份认定错误(如当事人不是环境违法行为人)。
7、 当事人名称模糊不清、无法辨认。
8、 同一案件不同文书中的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无合理解释。
9、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与实际履行处罚决定的主体名称不一致,且无合理解释。

2
事实
证据
10、 违法事实认定错误。
11、 违法事实不清(如同一案件不同材料的事实描述相互矛盾且无相关说明)。
12、 主要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如询问笔录中没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且无现场录像或者录音,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卷内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证据取得的方式、手段、途径不符合法定要求,导致唯一或者主要证据失效)。
13、 认定的事实与适用法条的描述完全不同, 且无有权机关正式解释。

3
适用
法律
14、 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如认定违法事实或者给予行政处罚没有引用任何依据;仅有规章(不含)以下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以未生效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以已失效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已失效的条款为依据)。
15、 认定违法事实或者给予行政处罚所引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名称错误。
16、 认定违法事实或者给予行政处罚所引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条款错误。
17、 认定违法事实或者给予行政处罚没有点出所引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相应条款。
18、 超出法定处罚种类。
19、 超出法定幅度范围且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序号
评查
项目
评分细则
在吻合
处打√
实体分 备注
4
履行
程序
20、 处罚决定日期早于调查取证日期。
21、 处罚决定日期早于事先告知日期。
22、 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案卷中无证据证明已经履行。
23、 履行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24、 调查取证仅由一名执法人员进行。
25、 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案卷中无证据证明已经事先告知。
26、 没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或者案卷中无证据证明已经告知。
27、 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申请权;或者案卷中无证据证明已经告知。
28、 符合法定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未举行听证;或者案卷中无证据证明已经举行了听证。

5
实体分
小计


附三:
卷面评查评分标准
使用说明:
1、本标准用于评查案卷卷面内容。
2、可以根据证据类型和所发文书种类确定评查项目。
3、卷面分=50*对应评查项目得分之和/参与评查项目标准分之和。
4、加分单列。
5、内容完整、规范、正确的,得相应分值。不完整、不规范或者不正确的,不得分。
序号 评查项目 评分细则 标准分 得分 加分
1、无立案审批表的,本项得0分。
得分项:
2、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1分)
3、立案号(1分)
4、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2分)
5、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简要描述。(2分)
6、承办人的立案建议及签名、日期。(2分)
7、环保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及签名、日期。(2分)
1
立案审
批表
加分项:
8、有案件来源信息。(1分)
9、立案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1分)
10分
得分项:
1、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1分)
2、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3、询问人、记录人基本信息。(2分)
4、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2分)
5、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和当事人的确认记录。(2分)
6、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记录。(2分)
7、询问内容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记录详实。(4分)
8、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和逐页签名、日期。被询问人拒不审阅确认或者拒不签名的,有记录人的注明。(2分)
9、询问人、记录人的逐页签名、日期。(2分)
10、修改处有被询问人签名或者压指印。(1分)
11、无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1分)
2
调查询
问笔录
加分项:
12、其他参加人的逐页签名、日期。(2分)
13、当事人公章或者加盖当事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等补强证据。(2分)
20分
3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得分项:
1、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1分)
2、现场检查(勘察)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3、检查(勘察)人、记录人基本信息。(2分)
4、现场负责人在场的,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和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记录。(2分)
5、现场负责人在场的, 有告知现场负责人申请回避权利记录。(2分)
6、现场情况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记录详实。(6分)
7、现场负责人拒不签字的,有执法人员的注明。(2分)
8、检查(勘察)人、记录人的逐页签名、日期。(2分)
9、修改处有检查(勘察)人的签名或者压指印。(1分)
10、无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1分)
20分
序号 评查项目 评分细则 标准分 得分 加分
3
现场检
查(勘
察)笔录
加分项:
11、现场负责人的审阅确认意见、逐页签名、日期。(2分)
12、现场示意图。(2分)
13、其他参加人的逐页签名、日期。(2分)
14、被检查(勘察)人公章等补强证据。(2分)
4
环境监
测报告
得分项:
1、环境监测机构全称。(1分)
2、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1分)
3、委托单位全称、监测项目的名称。(1分)
4、采样时间与监测报告出具时间符合逻辑。(1分)
5、监测点位与取样记录采样点位一致(委托单位未提供的除外)。(1分)
6、监测方法、检测仪器。(1分)
7、检测分析结果。(2分)
8、编制、审核、签发人员签名。(1分)
9、环境监测机构印章、日期。(1分)
10分
得分项:
1、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分)。
2、 当事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分)。
5
收集的
证据
加分项:
3、在书证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上注明出处和“经核对与原件无误”。(1分)
4、书证注明调取时间、提供人。(1分)
5、书证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1分)
6、照片、录像注明证明对象。(1分)
7、照片、录像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1分)
8、照片、录像经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1分)
9、照片、录像经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1分)
10、证人证言有证人基本情况、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日期。 (1
分)
10分
6
案件调
查报告
得分项:
1、调查报告的形式完整:案由、调查过程、主要证据、调查结论、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等基本要素是否齐全。(3分)
2、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且与适用法条的描述一致。(2分)
3、证据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且不同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3分)
4、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2分) 10分
1、不符合“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证据以后难以取得”适用条件的,本项得0分。
7
先行登
记保存
证据通
知书
得分项:
2、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1分)
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1分)
4、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法定事由。(2分)
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方式、期限和地点。(2分)
6、环保部门印章、日期。(1分)
7、附载有物品信息的证据清单。(2分)
8、送达回证。(1分)
10分
序号 评查项目 评分细则 标准分 得分 加分
7
先行登
记保存
证据通
知书
加分项:
9、当事人公章或者当事方现场负责人的确认意见。(1分)
10、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日期。(1分)
1、实施查封或者暂扣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本项得0分。
得分项:
2、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1分)
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1分)
4、实施查封(暂扣)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和法定事由。(2分)
5、查封(暂扣)的场所(物品)名称、期限和存放地点。(2分)
6、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1分)
7、环保部门印章、日期。(1分)
8、附载有物品信息的清单。(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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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韩召峰


  民法以调整商品关系作为其主要任务,除民法以外,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等部门也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因此与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不过,这些法律部门与民法具有明显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
  关于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我国学术界曾展开过争论,众说纷纭。我们认为经济法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法,这经是国家权和作用于经济生活,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工具。经济法在内容上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算法、产业政策法、农业法、银行去、价格法等法律。民法和经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通过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竞争秩序,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民法和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健康运行不可或缺的两种法律机制。
  二、民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它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发挥组织、指挥、监督和管理职能的法律形式。行政法调整一定的行政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总是国家行政机关,它以自己单方面的意志成立行政法律关系,因此行政法律关系总是带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的特点,行政法通常采用歙放服从的调整方法来调整行政关系。而民法调整的商品关系是等价有偿、平等的关系,民事法律的调整方法通常具有平等性、任意性等特点。民事关系和行政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即使国家以国库的财产为基础参与商品交换活动(例如发行公债、国库券、从事对外贸易等),国家也不是作为政权体现者和行政法主体,而是以独立的商品交换者和民事主体的出现的。此外,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也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三、民法与劳动法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劳动关系,它所要的解决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劳动程序、假期、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的解决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我国国有和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内的劳动关系中,实行的主要是按劳分配而不是等价有偿原则,所以,国有和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的劳动关系主要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因此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即使是这些企业和单位内部实行的承包关系,也是一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属于商品关系,不应由民法调整。当然,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劳动老师民企业、企业所有者等之间形成的雇佣合同关系,仍具有商品交换性质,因而仍需由民法的一般的规定来调整。
  四、民法与婚姻法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婚姻法也可作为民法的组成的。民法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民法主要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不属于商品经济关系,因而婚姻家庭法应从中独立出来,并制定独立的婚姻家庭法典。我们认为,婚姻家庭关系虽不是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但是因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夫妻共有财产关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以成之间抚养、扶养、赡养等财产关系,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适须知民法中所有权等制度的一般规范。同时,因婚姻、血缘形成的人身关系也属于民法调整的和?枪叵抵?小;橐黾彝ス叵担?饕?瞧降戎魈逯?涞纳矸莨叵担?采婕耙徊糠制降戎魈寮涞牟撇?叵怠C穹ü赜谥魈濉⑷烁袢ā⑻厝ㄉ踔梁贤?ǖ墓娑ǘ杂诨橐黾彝ス叵抵械男矶辔侍猓??缫旁?鲅??榈榷际鞘视玫摹8?慰龃?炒舐椒ㄏ得穹ǖ渚???资舯啵?蚨??Ω媒?淠扇朊穹ㄌ逑抵小?br>   五、民法与商法
  所谓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 ,专指在民法曲之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指一切有关商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关于民法和商 法的关系历来存 着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离的观点。民商分离的体制在19世纪以前已经形成。从19世纪开始,商法开始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并已开始法内镄。许多脸盘儿在民法典之外制定了商法典,从而形成了民商分离体制。但是,承受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商人特殊利益的逐渐消失,需要用统一的法律规则来调整商品经济之间的规范重复、矛盾等现象,因此,从19世纪末期以来,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推行民商法的统一。由于民商合一适应了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因而成为当代法律发展的一中长跑趋势。
  在我国法律系中,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关公司、证券、海商、保险、票据、破产等方面的立法相应得到了重视和加强。这些法律和法的部分。我们认为我国民事立法应当采取民法合一的体制。其根据在国民法组成部分。我们认为我国民事立法应当采取民商合一的体制。其根据于:第一,我国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是各种商品关系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商事法规不过原则在具体领域中的体现,是民法规范在某些经济活动的具体化。民法和商事法规之间是基本法与补充基本法单行法规之间的关系,因为只有民法的指导,商事法规才有所依归。第二,只有坚持民商合一,才能使我国民事立法体系系统化,避免民法和商法之间的相互重 和矛盾现象,并保证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第三,民法和商法不可能形成合理的区分标准。因为它们都是调整交易关系的,在本质上和职能上不可能存在着重大区别。而且严格民法和商法,并使商法形成一个法律部门也不必要。在我国,一些持民商分立的学者认为,支具有营利性,即它调整具有营利性的财产关系,而民法则调整非营利性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商减少国家干预。因此,商法可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我们认为这些观点是不妥当的。应当承认,商法的大部分内容为何营利性,但不能从营利和非营性角度来区分民法和商法。一方面,商法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如海商法等很难说完全具有营利性;另一方面,民法也不是非营利的。恰恰相反,民法的大部分内容尤其是其中调整商品关系的部分基本上都具有营利性。另外,民法中调整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内容也是无法与调整营利性的财产关系的内容相分离的。诚然,在民法中要坚持意思自治原则,但并非完全排斥国家干预。合理、正当的因家干预对于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共利益也是十分必要的。
  我们认为,根据民商合一理论,就是要由民法典统一调整社会商品经济关系。商法本身不可能组成部门法体系,而只能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商法不可能形成自身的独立和总则,而只能适用民法总则。坚持民商合一原则,民法的总则、特权制度、债权制度实际上已对商品经济活动的重要方面都作出了一般规定,对商事法规中一些问题同样适用。因此,我们应坚持民商合一体制,尽快制定民法典,并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另行制定商事法规,但不能也不必要单独制度商法典和商法总则。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等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通信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制止奢侈浪费,促进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通信工具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清理通信工具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省直单位日常通讯工具安装、配备和管理的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通信工具包括用公费安装、配备的住宅电话、无线移动电话和无线传呼机(BP机)。
二、严格控制公款安装住宅电话的范围。
(一)已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的正局级(含正局级)以下人员的住宅电话一律按现行市场价的60%过户给个人。今后不得再用公款为正局级(含正局级)以下人员安装住宅电话。
(二)住宅电话费用补贴实行规定限额、超额自付的管理办法。市级干部的住宅电话费补贴每人每月150元;局级干部及相当级别人员每人每月120元;正处长每人每月80元;其他经批准给予住宅电话费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60元。
(三)下列人员可给予住宅电话费用补贴:
——现职市级干部,现职局级、副局级干部及相当级别的人员,正处长(正主任);
——少数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局以上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可给予话费补贴,但人数必须严格控制在本单位行政编制数的5%以内;
——离休人员可按现职相应级别给予住宅电话补贴,退休人员原已公款安装住宅电话的,从1998年9月1日起按现职相应级别住宅电话话费补贴标准的一半予以补贴。
(四)不符合给予住宅电话话费补贴条件的人员,从1998年9月1日起停止给予住宅电话话费补贴。
(五)经局以上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安装住宅电话并给予话费补贴的人员,岗位调换后从调换岗位的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
(六)符合给予话费补贴条件的人员工作调动后,从工作调动的第二个月起,原单位停发话费补贴,按新工作单位的规定执行。
三、严格控制公费为干部职工配备无线传呼机(BP机)。个别工作岗位确需配备的,只配数码机,不配中文机。工作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时,退回所配传呼机或按现行市场价的80%交纳入网费,将其过户给个人。无线传呼机每机每月台费补贴不得高于该类型机每月应缴费用数。
四、已用公款配备无线移动电话的正局级(含正局级)以下人员的移动电话,一律按照不低于同类机型现行市场价(包括入网费)的30%至50%作价过户给个人,不得任意降低处理价格。个人不要的,由单位收回单位内部干部拍卖。
(一)不得将给予无线移动电话话费补贴作为一种待遇固定给领导干部。无线移动电话话费补贴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行政编制的5%。无线移动电话每机每月的话费补贴不得超过400元,并不准将话费补贴发给个人。
(二)从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不得再用公费购买无线移动电话。
(三)公安、安全、检察、接待、会务等特殊业务工作部门所需无线移动电话的配备和管理,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四)少数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无线移动电话全年话费实际支出超过话费限额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报局以上单位核查属实,可据实报销。
五、住宅电话、无线移动电话作价过户给个人所收回款项,一律上缴财政。
六、今后,凡违反本规定安装、配备通信工作的,要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七、给予电话补贴的通信工具,一律不得用公款开通国际长途直拨功能。
八、各区、县级市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并报市纪委备案。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单位的清理整改工作必须在8月30日前完成,并于9月5日前向市纪委写出专题报告,届时没有完成清理整改任务的,单位主要领导要说明原因。



199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