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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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


  《关于修改<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毛光烈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17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工地的治安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建筑施工工地不适用本办法”。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规模特大的建筑施工工地,是指施工时间在1年以上,施工人员在500人以上或施工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


  三、第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工地开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承包文件;
  (二)按照施工人员总数的5%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三)施工人员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拟暂住30日以上的,还应持有《暂住证》;
  (四)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安装不低于2米的牢固的隔离设施。”


  四、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的治安管理,其主要职责有:”。


  五、第十三条第(四)项修改为“及时带领外来施工人员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六、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删除第十五条第四项关于“治安责任人为项目经理的,可通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项目经理资格”的规定;删除第十六条关于“治安责任人为项目经理的,通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项目经理资格,并可通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该建筑施工单位在宁波市的施工资格”的规定。
  此外,对有关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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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 也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两国法律和现行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发展两国在文化、艺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鼓励政府文化官员的互访。

              第三条

  缔约双方鼓励互办对方国家的文化周(日)和艺术展览。

              第四条

  缔约双方鼓励互派艺术表演团(组)赴对方国家访问并进行演出。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文学家、作家、艺术家的互访与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儿童文化、社会文化等方面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杂技艺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文物、博物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的书刊、资料的交换和专业人员的交流。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互换文化艺术方面的文献、资料、出版物和文学艺术作品。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文化艺术机构在国际组织和会议上进行必要的协调。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在需要时就具体细节和有关费用的规定签署本协定的年度执行计划。

              第十三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其有效期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十四条

  本协定生效后,以前有关协定自行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署,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也门共和国政府代表

      孟晓驷 艾哈迈德?哈桑·阿德尼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2月6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收购资金管理“约法三章”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是以粮棉油贷款与企业的商品库存值变化为基础,通过提高商品库存值占贷款的比重,逐步达到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的增减变化相适应,最终实现粮棉油政策性贷款的封闭运行、良性循环。
第三条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进贷销还,周转使用、专款专用,物资保证、封闭运转,违章处罚。
(二)粮棉油贷款增加,库存值相应增加;粮棉油库存值减少,贷款相应减少,并及时收回。
(三)按企业粮棉油库存值增减计划安排贷款,按企业实际库存值占用调整贷款。
第四条 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适用于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并承借承还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和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粮棉油企业。

第二章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的范围
第五条 与库存值挂钩管理的粮棉油贷款包括粮油收购贷款、棉花收购贷款;粮油调销贷款、棉花调销贷款;国家粮油专项储备贷款、国家棉花专项储备贷款、地方粮油储备贷款;粮棉油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 实行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的粮棉油库存值包括直接库存值和视同库存值。
(一)直接库存值
1.粮棉油商品库存值。包括粮食定购、议购库存值;油品库存值;粮棉油加工企业产成品、在产品值;棉花的籽棉、皮棉、棉短绒和棉籽库存值。
2.粮棉油储备库存值。包括国家专项储备、地方储备以及具有储备性质的市场调节粮油库存值。
(二)视同库存值
1.与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和加工密切相关的、经开户银行审查核定、符合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材料物资占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以及符合税法规定并与直接商品库存值相吻合的进项税额。
2.企业合理占用的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
(1)现金库存。指不超过银行核定的企业现金库存,包括按现金管理规定核定的现金库存,及银行核定企业收购旺季的现金库存。
(2)银行存款。指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开设的政策性存款专户中的存款余额。
(3)粮棉油企业的结算资金。指企业在粮棉油调销过程中产生的、在正常结算期内的预付帐款与预收帐款轧差后的净额,以及应收帐款与应付帐款轧差后的净额。

第三章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的方式、内容和考核
第七条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的方式:
(一)粮棉油贷款余额与企业库存值存量挂钩。
(二)当年粮棉油贷款增减额与库存值的增减量挂钩。
第八条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的内容
(一)粮棉油贷款余额与库存值存量挂钩的主要内容:库存值占贷款余额的比例;政策性财务挂帐消化比例;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的收回比例。
(二)粮棉油贷款的增减额与库存值增减量挂钩的主要内容:当年粮棉油库存值增减量占当年贷款增减额的比例;当年贷款增减额与当年粮棉油库存值增减量的差额。
第九条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的考核要求
(一)粮棉油贷款余额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指标的考核要求:
1.粮棉油库存值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要逐年提高。各行要结合当地实际,核实企业1995年底粮棉油库存值,确定贷款与库存值挂钩比例基数。在此基础上,制订出1996、1997年每年提高5至7个百分点的具体实施目标,1997年底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余额与库存值挂钩比例要达到75%至80%。
2.对企业的视同库存值实行限额管理,超限额部分,要落实清收计划,及时收回贷款。
(1)企业收购淡季的现金库存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行现金管理办法规定;旺季现金库存原则上不得超过按计划日均收购数额乘10天收购期后的金额。
(2)企业与粮棉油收购、储备、调销和加工密切相关的,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材料物资占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占用,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存货值的3%至5%。
(3)企业结算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商品调销正常结算期内的合理占用。结算期一般控制在2个月以内,进口粮的结算期控制在6个月以内。
3.对企业政策性财务挂帐,按照国发〔1994〕62号、国发〔1995〕12号和财商字〔1995〕576号文件有关规定,限期消化。
4.对企业不合理占用的收购贷款,按照国发〔1995〕12号文件有关规定,制订出分年清收计划,限期收回。
(二)当年粮棉油贷款增减额与库存值增减量挂钩管理指标的考核要求是,当年贷款增减额与库存值增减额的比例要达到100%。严格考核当年贷款与库存值的动态变化,二者增减变化必须保持一致。对出现的差额,要查清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粮棉油贷款余额与库存值挂钩管理指标实行按季考核。当年粮棉油贷款增减量与库存值增减额挂钩管理指标实行按月考核。

第四章 贷款与库存值挂钩管理
第十一条 粮棉油企业要及时、准确向开户银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一)粮棉油购销调存计划及借款计划;
(二)粮棉油购销调存实际数量;
(三)企业财务报表;
(四)银行贷款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开户银行信贷员要对粮棉油库存值增减变化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按月做好贷款增减量与库存值增减额的监测考核工作,确保粮棉油贷款变化与库存值变化紧密结合,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开户银行按以下要求安排、调整贷款:
(一)根据企业报送的粮棉油预计收购量、收购值、调销量、调销值、库存值增减计划及申请贷款计划。安排粮棉油贷款的增加数额或减少数额。
(二)根据粮棉油库存值实际增减额,确定贷款的合理占用额度。
第十四条 开户银行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收回挤占挪用等不合理贷款占用,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粮棉油企业,分别采取免收加罚息、收回再贷、优先给予贷款等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 开户银行对粮棉油企业新增不合理贷款占用,实行以下信贷制裁:
(一)企业超过核定现金库存淡、旺季限额的部分,限期3天交存开户银行,否则开户银行直接扣收。
(二)企业与粮棉油收购、储备、调销和加工密切相关的、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材料物资占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超过银行核定比例的部分,限期10天压回。否则,开户银行视同不合理贷款占用,按挤占挪用贷款日万分之八计收利息。
(三)企业结算资金超过正常结算期的部分,限期15天收回。否则,开户银行视同不合理贷款占用,按逾期贷款日万分之六计收利息。
(四)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按规定未收回数额及企业自补挂帐按规定未消化数额,实行限期一个月归还银行贷款,否则,按日万分之八计收利息。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向开户银行报送报表资料的企业,开户银行可对其实行暂缓贷款停止贷款等信贷制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各级代理行之间的粮棉油贷款管理工作质量的检查和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与库存挂钩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有关指标及说明
一、库存值占贷款的比例
考核月库存值
-------×100%
粮棉油贷款余额
注:库存值以企业考核月末帐表数据为准。
二、政策性财务挂帐消化比例
考核月1992年3月底以前的
政策性财务挂帐余额
1.-----------------×100%
国家核实认定1992年3月底以前的
政策性财务挂帐余额
考核月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
底的政策性财务挂帐余额
2.-----------------×100%
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底的
政策性财务挂帐余额
三、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的收回比例
考核月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余额
-----------------×100%
1994年底企业不合理资金占用余额
注:与粮棉油紧密相关、并经农发行及代理行认可核定的企业附营业务暂不列入不合理占用,调入156(会计科目代号)“其它贷款”中,周转使用,按一般商流贷款管理。
四、库存值占新增贷款的比例:
考核月的库存值(包括视同库存
值)比上年底增减额
--------------×100%
考核月的贷款比上年底增减额
注:1.考核月视同库存值中的企业库存现金、材料物资占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比上年底增减额的计算涉及到的考核月的余额不能超过核定限额,否则,要予以剔除。
2.考核月视同库存值中的企业结算资金比上年底增减额,不包括超出规定结算期的部分。
五、材料物资占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占用限额的核定公式:
(材料物资占用余额+低值易耗品占用余额+包装物占用余额)≤企业存货
值×(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