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铜陵市市政工程设施移交接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移交接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指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广场、环境整治、排水设施(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照明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移交接管包括实体移交接管、养护移交接管和档案移交接管。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移交实行函告制,由建设单位函告各接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移交程序办理移交。
第五条 接管部门及其职责:
(一)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做好接管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的资金安排及资产移交监管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接管城市道路、排水管网、园林绿化、照明等及其附属设施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协调并督查辖区政府(市容环卫部门)接管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日常保洁工作,负责协调并督查辖区政府(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接管后的城市道路综合执法工作;
(四)市水务局:负责接管污水、河渠建设工程设施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公交站亭、出租车站亭及附属设施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六)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做好接管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等设施的验收、养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七)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政建设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工作(分项工程竣工资料分别移交给接管部门)。
第六条 移交接管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二)各项工程建设资料齐全;
(三)主体工程满足设计使用功能;
(四)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七条 新建、改建的市政道路设施应当整体移交。道路配套设施(照明、绿化、交通安全设施、公交和出租车站亭、标志标牌等)可按单项工程进行移交。
市政工程设施主体项目已完工并满足设计质量要求和使用功能,一些子单位、分部(子分部)因征地拆迁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完工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就已完工部分先行移交。
第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移交准备会应提前5日通知各相关接管单位参加,并同时向各相关接管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铜陵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见附表);
(二)移交设施清单;
(三)工程竣工资料。
第九条 各相关接管单位应当按照验收准备会通知要求明确维护管理单位,并会同维护管理单位参加会议。交接双方共同对市政设施进行现场查勘,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
各相关接管单位和维护管理单位要根据现场及资料核查情况提出需要整改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有问题整改完毕。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办理工程建设档案移交手续,竣工资料直接移交至设施接管单位。
符合移交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市政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次日,组织建设单位、相关接管单位和维护管理单位对需移交的市政工程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工作完成后由交接双方分别在《铜陵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上签字签章,签章日期为正式移交接管日期。若交接双方存在异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通知接管单位未参加的,由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送达相关接管单位,视同移交接管。
第十一条 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但不影响市政设施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可以办理移交手续,由接管单位实施管理。建设单位应于30日内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的管理工作由接管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验收时发现市政设施存在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各相关接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于验收当日书面确认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整改期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建设单位负责。
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各相关接管单位就整改部分重新安排验收和移交。
第十三条 完成全部管理移交的项目,涉及资产转移的,凭移交手续、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和竣工决算资料等相关资料到市国资部门完善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应当落实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保修书”提供给各相关接管单位。在工程保修期间,建设单位必须配合做好保修工作,对质保期间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相关接管单位、维护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市政工程现场复查。
现场实物复查合格的,各相关接管单位、维护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在《质保期满查验单》上签字签章。现场实物复查不合格的(不含接管后因管理不当造成的不合格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实物整改,待整改完毕并经检查合格后方能重新办理质保期满查验手续;由接管单位维修处理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监测、测量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原始监测、测量的点位,并协助维护管理单位开展后续监测、测量工作。
第十七条 接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管护标准开展管理维护工作,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或未按程序完成移交的市政工程设施,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铜陵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
2.工程移交清单
3.工程整改意见书
附件1
铜陵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地址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建设规模
结构类型
附属设施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移交内容:
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工程质量
认定结果
工程竣工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档案移交情况(后附移交签收单)
工程备案登记证(后附备案证复印件)
工程保修书签署情况(后附保修书复印件)
建设单位移交意见: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接管单位接管意见:
接收人: 单位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工 程 移 交 清 单
序号
工 程 项 目
单 位
数 量
备 注
附件3
工程整改意见书
序号
遗留问题
整改数量
整改内容
整改完成时间
责任单位
备注
备注:以上问题在尚未整改完成前均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质量、安全责任。
接管单位(签章): 建设单位(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吉林省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在本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中外投资者。
第四条 处理外商投诉案件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客观公正,讲求效率。
第二章 受诉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投诉办)和各市州投诉部门为投诉案件的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诉机构)。
第六条 省投诉办在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市州受诉机构在其市州相应机构或市州政府指定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省投诉办代表省政府协调处理各类投诉,各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提供必要协助。
第八条 省属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投资者为省直企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经省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投诉案件,由省投诉办处理或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受诉机构处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按属地管辖原则,由企业所在市州受诉机构处理;省投诉办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诉案,也可直接受理。
第九条 各受诉机构的职责是:(一)省投诉办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二)经本级政府授权,起草或制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管理的规章、政策、办法等。(三)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并跟踪督办。各市州受诉机构要向省投诉办及时报告情况。(四)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解答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有关政策、法规等问题。(五)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有关投诉的重要问题,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议、意见,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第十条 各级受诉机构要选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涉外经济法律、法规,通晓业务,了解国际惯例,能正确处理与外商投资有关的事务的人员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
第三章 投诉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申办、筹建、生产经营、终止清算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有关单位(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产生异议,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之间发生争议,要求提请受诉机构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调解决的,均可投诉。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委托下列人员投诉:(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外方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三)正在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或外方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投诉时必须持有投诉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十三条 投诉人可以书面、传真等方式投诉。投诉内容应包括投诉人名称(姓名)、投诉事项,并附相关资料。
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投诉人有权撤回已受理的投诉。
第十六条 投诉人可以一事一诉,也可以数事并诉。
第十七条 投诉人也可向相关部门、单位直接投诉,请求处理。受理投诉的部门、单位,要在诉案处理完毕后10天内,将诉案情况及处理结果按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送交省投诉办或市州受诉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投诉人不得就同一诉案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诉机构投诉。
第四章 处理投诉的程序
第十九条 受诉机构受理投诉后,应根据投诉内容,将诉案及时分送应对该投诉事项负责的部门、单位或市州、县(市)政府办理,并负责督办。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或市州、县(市)政府的投诉,由受诉机构负责协调、督办。
第二十条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筹建、经营、管理、清算的有关部门、单位或市州、县(市)政府,要本着依法、公正、热情的原则处理好应由自己负责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不得拖延推诿。
第二十一条 受诉机构在接到投诉后,答复投诉一般不超过30天。如因投诉事项复杂,30天内不能处理完毕,受诉机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直到投诉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如对受诉机构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上一级受诉机构申请复审。接到投诉人复审申请书的受诉机构,应在3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上级受诉机构有权改变下级受诉机构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因投诉人对受诉机构管辖不明而错投的诉案,收到诉案的部门要及时将诉案转交应受理此案的受诉机构,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受诉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涉嫌贪污、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诉案,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诉案,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可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诉机构可终止处理:(一)经受诉机构或有关部门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二)经查证,投诉内容不实或投诉事项不能成立的;(三)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受诉机构联系及配合的;(四)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五)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六)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诉案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七)其他应终止处理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投诉及其处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投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