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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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现发布《抚顺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
           抚顺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和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及其它物质帮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顺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
  (一)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履行工伤保险注册登记手续,交纳工伤保险金。职工有权监督用人单位为其交纳工伤保险金。


  第四条 抚顺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职工工伤保险工作,承办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管理等业务。


  第五条 工伤保险按照保障基本生活、医疗和补偿工资损失的原则,实行无责任补偿。


  第六条 工伤保险现阶段实行社会管理和用人单位管理相结合,以社会管理为主的方式。
  社会管理的工伤保险项目,其费用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管理的工伤保险项目,其费用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章 工伤保险范围及审理程序





  第七条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一)在本单位生产、工作区域内从事正常的生产工作和从事领导或管理人员临时指定、同意的工作;
  (二)经领导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生产、工作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工作;
  (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领导指定而从事有益于本单位工作,或从事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的工作;
  (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而患的职业病;
  (五)在本单位生产、工作区域内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六)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现行政策和有关资料确认的其他伤、亡者。


  第八条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造成负伤、致残或死亡,不属工伤保险范围:
  (一)因工负伤后本人蓄意加重伤情或拒绝接受医疗部门检查治疗的;
  (二)在生产工作中,由于本人自杀、自残、斗殴、酗酒等故意行为造成的;
  (三)由于本人犯罪行为造成的。


  第九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用人单位在向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等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报告。
  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掌握人员伤亡情况,并作好现场勘察记录,为经济补偿提供证据。


  第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其医疗期最长为十八个月。当治疗达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时,应及时做出医疗终结。


  第十一条 职工因工负伤经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鉴定,并发给《职工因工伤残等级证》。


  第十二条 职工本人或亲属应在鉴定后十五日内到职工所在单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转报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有效文件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工亡职工所在单位或亲属在申请保险待遇时,应如实反映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条件等确定待遇的主要情况,出具必要的证据。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享受以下医疗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就地就近及时救治,并到指定或批准的医院、医疗机构治疗,其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和用人单位各按50%的比例负担。对无特殊情况和未经批准自行就医的,其费用由本人自理。
  (二)需住院治疗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超过医疗期限继续住院的,不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或经批准工休疗养期间,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由社会保险总公司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按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统计部门公布为准,以下简称为“社会平均工资”)计发:一级发24个月;二级发22个月;三级发20个月;四级发18个月;五级发16个月;六级发14个月;七级发12个月;八级发10个月;九级发8个月;十级发6个月。
  本办法实施前因工致残的,按月发给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发20元;二级发18元;三级发16元;四级发14元;五级发12元;六级发10元;七级发8元;八级发6元;九级发4;十级发2元。


  第十七条 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按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抚恤金由社会保险总公司负担。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护理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标准是:完全护理依赖的发50%;大部分护理依赖的发40%;部分护理依赖的发30%。护理费由社会保险总公司负担。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继续享受政府规定的生活补贴、物价补贴、取暖补贴和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易地安家的,按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三个月的安家补助费,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支付。所需车船费、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按新岗位确定其工资。其中:五、六级的,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确有困难,本人自愿提出离岗休养,用人单位应予以批准;离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在工资基金项下发给本单位平均工资70%,计算连续工龄,并为其交纳基本养老保险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伤残职工需要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补偿功能器具的,由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按普及型购置、安装和维修,其费用由社会保险总公司和用人单位各按50%的比例负担。


  第二十条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或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医疗期间工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以下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负担):
  (一)发给丧葬费,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
  (二)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直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其标准为:供养一人,发给社会平均工资的40%;供养二人,发70%;供养三人及三人以上,发100%。
  (三)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其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48个月。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定为一至四级的,死亡后按第二十一条(一)、(二)项办理,同时发给一次性补助金,其标准为社会平均工资24-30个月。


  第二十三条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先按民事赔偿办法处理,民事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待遇补足差额,但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相重复的部分不再发给。


  第二十四条 涉外劳务人员在境外负伤、致残的,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归本人所有,死亡的赔偿金归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所有。赔偿金中含有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其重复部分不再发给。


  第二十五条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者,在服刑期间,停发工伤保险待遇;服刑期满,可继续享受原待遇。停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第四章 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留有储备的原则,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统一征集,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缴纳,实行差别费率。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不同比例(见附件)计提,上交市社会保险总公司。


  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由用人单位交纳。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首次交纳相当于一个月的工伤保险金作为预备金,市社会保险总公司从收缴的第二个月起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第三十条 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在当年收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10%作为风险储备金,提取5%作为管理服务费;同时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安全生产搞得好的单位。


  第三十一条 工伤保险金由各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存入社会保险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工伤保险基金由银行按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三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由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向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做出年度报告。同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和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五章 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保险机构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据本办法明确对职工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行租赁,承包或被兼并、转让的单位,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该单位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职工被借调或临时聘用期间发生工伤,由借调或聘用单位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注册登记,接受年度审核,如实申报本单位工资总额和职工变化情况,按时向市社会保险总公司交纳工伤保险金。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对工伤职工给予经济帮助是受法律约束的行为。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和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章办事,按时足额发给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无正当理由停发、减发、迟发或漏发、挪用职工工伤保险费用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予以补发,并按银行同期储蓄利率付给利息。


  第三十八条 职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地如实反映情况,服从用人单位和市社会保险总公司的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给予经济处罚,罚款额度为3000--10000元。
  (一)逾期不办理工伤保险注册登记手续的;
  (二)在劳动合同中未规定或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或在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间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瞒报、少报或逾期不报工伤与职业病情况、瞒报少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未经市社会保险总公司同意逾期不交纳工伤保险金的,按日征收欠交额0.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十一条 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劳动鉴定结论,以及多领、骗取工伤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和市社会保险总公司有权停发或减发有关费用。对虚报冒领的,如数追回冒领金额。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其他人,在处理工伤、工亡事故过程中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职工发生的工伤事故,本办法实施后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的,可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但其以前待遇低于新待遇部分(包括一次性待遇)不予补发。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实施,《抚顺市职工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抚政发[1992]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工伤保险金缴纳标准
       
──┬───────────────────────┬─────────分 │                       │按工资总额
类 │     行   业   划    分    │提取费率
  │                       │(%)
──┼───────────────────────┼─────────1  │矿山、采石、爆破、烟花爆竹、火工工业     │  2.8   
  │                       │
2  │建筑安装、钻井勘探、冶金、建材、煤气     │  2.4
  │                       │
3  │交通运输、起重机械、石油、化工、电力、有色金属│  2.0
  │冶炼、市政设施和管理             │
  │                       │
4  │轻工、纺织、电子、热力、汽车装配与维修    │  1.5
  │                       │
  │                       │
5  │邮电通讯、物资供销与仓储、自来水、医药、工艺、│  1.0
  │装饰业、园林、农林牧渔业、粮油食品、副食品加工│
  │业、饮料生产                 │
  │                       │
6  │商业、饮食服务业、金融、保险、粮食、外贸烟草、│  0.3
  │供销社、房地产开发、艺术、环卫、广播、旅游、 │
  │信息咨询、技术服务、文教卫生、国家机关、团体、│
  │其它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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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系指从事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含拖车)、联合收获机、内燃机和脱粒机、粉碎机、铡草机等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其他机械。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承担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为建设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服务,为农机化服务,为农民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关的主要职责:

  1.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验、审验、考核和核发牌证;

  2.宣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对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外行驶或者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查处违章行为;

  4.负责统计农机事故和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

  5.围绕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6.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档案。

  农机监理机关需上路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农机监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携带证件,佩戴标志。

  第八条 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事运输的拖拉机在道路上从事运输时,由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公路运输管理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上款所列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和核发道路行驶牌证等事项,省公安机关委托省农机管理 部门负责办理,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

  第九条 农业机械的生产单位应当对农业机械的质量负责。生产的农业机械必须经有鉴定权的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获机、脱粒机实行牌证管理。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前应到当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落户和申领牌证手续。无牌、无证的农业机械不准投入使用。

  农机监理机关核发牌证时,应对农业机械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所有权转让或者出租本县以外使用或者户主名称改变时,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封存、报废时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封存、报废手续。已封存、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牌证不得转借 、涂改和伪造。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号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

  农业机械的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应随机携带。

  第十五条 对领有牌证的农业机械实行年检制度。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况良好,安全设备和机件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第十七条 拖拉机悬桂、牵引的配套农具,必须与拖拉机功率匹配。拖车必须安装制动装置,拖车箱板不得擅自扩大、加高。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十九条 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获机通过人多或危险地段时,应有专人护行。

第三章 驾驶、操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经农机监理机关考试、考核合格并领取驾驶证、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需驾驶、操作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以外的农业机械时、应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增驾手续。

  第二十二条 驾驶、操作人员所在辖区或者所持证照的记录有变化时,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驾驶证、操作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农机监理机关的审验。未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操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驾驶员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操作员须携带操作证和作业证。

  2.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3.不准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

  4.饮酒后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5.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6.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7.在驾驶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

  1.醉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2.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或驾驶、操作无牌、无证农业机械的;

  3.转借、涂改和伪造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操作证或者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操作证的。

  前款所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

  1.驾驶、操作与驾驶证、操作证准驾(操)机型不符的农业机械的;

  2.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驾驶员、操作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3.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4.拖车未安装制动装置的;

  5.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未安装防火罩的。

  第二十八条 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

  2.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操作证、作业证的;

  3.驾驶拖拉机、联合收获机时吸烟、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由县级农机监理机关决定。

  农机监理机关处理违章行为时,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条 农机监理机关实施罚款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农机监理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监督管理的收费、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3年7月3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3年7月31日)1
 


一、 综合(37项)
1- 基本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32号
2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银发[1996]210号
3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96]汇管函字第211号
4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97]汇管函字第250号
5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6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汇发[2007]1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59号
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1]11号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
[2013]15号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3]20

2- 账户管理
1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银发[1997]416号
2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10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7]398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
[2008]53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9]29号
3- 行政许可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26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告[2003]第1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8项行政审批项目后有关事宜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
告[2004]第1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4]68号
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调整部分外汇管理政策
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
目的决定》的通知 汇综发[2007]189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汇综发[2008]191号
7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0]21

8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 汇发[2010]43号
4-其他
1 国家外汇管理局来信来访制度 汇发[1999]346号
2 关于规范外汇业务重要凭证、审批核准、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汇发[2004]1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
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规程》的通知 汇发[2008]12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 汇综发[2009]106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汇
发[2009]19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2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
发[2009]36号
7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6号―废止6件规范性文件
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
知 汇发[2009]44号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
发[2009]60号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
发[2010]16号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52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
[2010]42号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
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0]151号
13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外债统计监测等三十七项统计制度备案的函
国统办函[2011]46号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四川省雅安市抗震救灾工作外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3]50号
二、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27项)
1- 经常项目综合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16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06]19号
3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汇综发[2006]32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 汇发
[2007]49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汇综发[2007]114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汇发[2013]22号
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
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2]85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2]38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 汇综发[2012]123号
3- 边境贸易
1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汇发[2003]113号
4-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 2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4]15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63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 汇发[2013]30号
4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
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5-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的通知 汇综发
[2007]90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
[2008]159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汇发[2009]56

4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应急预案 汇综发[2008]49号
5 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汇发[2011]10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
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 汇发[2011]41号
6- 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
1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
的通知 汇函[1998]65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银行调运澳门元现钞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1999]204号
3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汇发[2003]102号
4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 汇发[2004]21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
的通知 汇综发[2004]44号
三、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105项)
1- 资本项目综合
1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
银发[2001]304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
的通知 汇发[2003]50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63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汇发
[2009]21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 汇发
[2010]29号
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
理的通知 建房[2010]186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业务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所涉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汇综发[2011]29号
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核权限及管理措
施的通知 汇发[2011]20号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汇发[2011]45号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
知 汇发[2012]33号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汇发[2013]17号
2-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1)-基本法规
1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2年第42号
2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75号
4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
28号
5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
[2012]59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
文件的通知 汇发[2013]21号
(2)-资本金管理
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
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8]142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
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汇综发[2011]88号
(3)-登记
1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
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2]1017号
2 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建住房
[2006]171号
(4)-年检
1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 财外
字[1998]607号
2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
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
通知 汇发[2002]124号
(5)-其他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
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汇发[2002]105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
发[2006]47号
3-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
1 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汇发[1999]251号
2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援外项目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汇发[1999]317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9]24号
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汇发[2009]30号
5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
合函[2009]60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
发[2010]31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放款有关问题的批
复 汇综复[2010]19号
4- 境外融资及有价证券管理
(1)-境外发债及上市
1 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计外资[1997]612号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
通知 国办发[2000]23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7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3]5号
(2)-套期保值
1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发[2001]81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汇发[2013]25号
(3)-其他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
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 汇发[1999]380号
2 中国人民银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
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9]178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个人投资B股购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
[2011]148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等外
汇管理事项的批复 汇复[2012]21号
5- 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
(1)-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
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09]第1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第2号修改)
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资金管理有关问
题的批复 汇综复[2010]58号
4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
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13年第90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
题的通知 汇发[2013]9号
(2)-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
1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发[2006]121号
2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汇综发[2006]135号
3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
4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发[2007]27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47号
6- 外债及对外担保管理
(1)-基本法规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 附件: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97]汇政发字第06号
2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
年第28号
3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9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
发[2004]59号
5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
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2号
(2)-外债统计与管理
1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2 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 计外资[1996]751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 附件:
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06号
4 国家计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中长期外
债余额管理的通知 计外资[2000]53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国外债口径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1]174

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7]118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汇发[2009]22号
8 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部分地区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项目外汇管
理方式的通知 财际[2010]7号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2010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0]18号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
通知 汇发[2011]14号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外汇管理
方式改革的通知 汇发[2011]26号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汇发[2011]36号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2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
通知 汇发[2012]12号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3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
通知 汇发[2013]6号
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13]19号
(3)-担保
1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3号
2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10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司关于如何界定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函 [97]汇政法字
第2号
4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境内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
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1998]458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汇
复[1999]56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关于外债、对外担保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
资函[1999]77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对外担保履约审批权限的通知 汇发[2000]84号
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汇发[2001]6号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权益质押登记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1]144号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汇发
[2005]26号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0]39号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境内银行 2012 年度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有关
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35号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境内银行 2013 年度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有关
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3]26号
(4)-贸易信贷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2002]124号
(5)-外汇贷款
1 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汇发
[2002]125号
3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汇发[2009]49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
发[2011]46号
7- 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1)-资产转移
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2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 汇发[2004]118

3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
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9号
4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
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3号
(2)-证券投资
1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内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
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95]汇管函字第140号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
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1]22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
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1]26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汇
发[2001]31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
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汇发[2001]32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投资B股市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 汇发[2001]33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
复[2007]283号
(3)-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2号
四、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69项)
1- 基本法规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
汇业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附件: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管理的相关规定 [93]汇业函字第83号
2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 [96]汇管函字第142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收支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试行) 汇发[2004]22号
4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汇发[2010]38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
分标准(2013年)》的通知 汇综发[2013]21号
2- 银行结售汇业务
(1)-银行结售汇业务
1 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 银发[1996]202号
2 《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
3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
4号
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现金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
知 银发[2003]180号
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4]62号
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292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黄金借贷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外汇管理问题的批
复 汇复[2005]253号
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
通知 汇发[2007]20号
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启用“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的通知 汇
综发[2007]97号
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国发[2007]11号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1]23号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8号
(2)-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0]56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2]26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
的通知 汇综发[2012]129号
(3)-银行结售汇报表
1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汇发[2006]42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8]54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
通知 汇综发[2010]99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 汇
综发[2012]152号
(4)-结售汇相关产品管理
1 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操作指
引 汇发[2005]70号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
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201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
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6]52号
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
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7]81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10]62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贸个体工商户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资金办理远期结售
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批复 汇复[2010]197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外
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3号
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8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43号
3- 离岸业务
1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银发[1997]438号
2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8]汇管发字第09号
4- 银行卡相关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内地人民币卡在香港使用统计报表的通知 汇发
[2004]57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高中国银联卡境外自动柜员机单卡单日提取外币现
钞限额的批复 汇复[2008]103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 汇发[2010]53号
5- 不良债权
1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汇贷款后
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1]92号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
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7]254号
6- 银行相关其他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
题的通知 银发[2004]254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开证保证金账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
[2006]1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开办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批复
汇复[2006]95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境内代付业务等问题的批复 汇综
复[2007]17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银行改制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7]15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交通银行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批复
汇复[2010]208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台币兑换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3]11号
7- 保险公司
1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汇发[2002]95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27

3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汇发[2003]118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105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4]29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
发[2004]85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的批复——保
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暂行) 汇复[2004]93号
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美国联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代垫费用
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复[2005]216号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6]23号
8- 信托公司、金融资产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 银发
[2000]160号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业务
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证监发[2001]26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
发[2001]159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3]44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72

9- 外币代兑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自助兑换机及外汇预结汇
1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6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银行试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有关问题
的通知 汇发[2003]48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7]48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8]24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试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有
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9]51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深圳市使用外币兑换机开展兑换业务的批复 汇复
[2009]264号
7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汇发[2012]27号
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天津渤海通汇货币兑换有限公司开展电子旅行
支票代售及兑回业务的批复 汇综复[2013]9号
五、 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 (24项)
1- 汇价
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有关事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5]183号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
牌汇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5]250号
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改
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方式有关事宜
5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
元交易价浮动幅度
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0]325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停止报送挂牌汇价日报表的通知 汇发
[2012]9号
2- 外汇交易市场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汇市场监管规范办公程序的通知 [95]汇国函
字第009号
2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银发[1996]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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