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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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10〕12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海北支行制定的关于《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提升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引导金融机构保持信贷投放稳定增长,促进海北经济金融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农业银行海北分行、建设银行西海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北支行和各县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第三条 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按照“定期监督、客观评价、及时反馈、警示约束”的原则,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进行量化综合评估考核。

第二章 评估机构及组成

第四条 为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切实搞好评估工作,成立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组长由人行海北中支行长担任,主管货币信贷工作的副行长担任副组长,货币信贷与统计科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为成员。货币信贷与统计科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评估内容及指标体系

第五条 评估内容。

(一)信贷总量及增减变化情况;

(二)信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

(三)信贷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情况;

(四)信贷支持弱势群体发展情况(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助学贷款等);

(五)信贷产品创新情况;

(六)信贷资产质量改善情况;

(七)盈利能力提升情况;

(八)根据信贷政策的动态调整,增减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内容。

第六条 评估指标体系。按照“可控性、可测性、可比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兼顾定性和定量,设立七类十六项评估指标,详见《海北州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指标表》(附表一)。

第四章 评估方式、标准及方法

第七条 评估方式。采取金融机构自评、外部评估、评估小组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八条 金融机构自评。金融机构对本机构贯彻执行信贷政策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应做到客观、真实、准确。

第九条 外部评估。人行海北中支组织州经商委、州发改委、州农牧局、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信贷服务的满意度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给予定性评估(附表二)。

(一)州经商委和州发改委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效果给予评估;

(二)州农牧局就金融机构对“三农”信贷支持效果给予评估;

(三)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金融机构对弱势群体信贷支持效果给予评估。

第十条 评估小组考评。评估小组依据人民银行编制的信贷收支月报、附报、季报等统计报表,对金融机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做出评估。

第十一条 总分构成及权重设置。金融机构总分构成:金融机构自评分占15%、外部评估分占15%、人民银行评估分占70%,这三项评分分别乘以各自对应的权重得分相加计算得出最后分值。

第十二条 评分方法。金融机构自评和评估小组评分按照以下方法开展,以百分为基础分,各项指标完成好的加分,加分不封顶,未达标的扣分,扣完为止。没有指标对应业务的金融机构得基本分值。

(一)信贷总量及增减变化情况

1.各项贷款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各项贷款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项贷款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2.各项贷款累计投放量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累计投放量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各项贷款累计投放量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二)信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

1.中小企业贷款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2.贷款累计投放量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累计投放量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累放量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3.创新信贷产品效果评估

各金融机构在评估期内通过信贷创新产品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每新增200万元加一分。

(三)信贷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情况

1.涉农企业贷款总量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涉农企业贷款余额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涉农企业贷款增幅每超过基准增速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2.涉农企业累计贷款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涉农企业累计贷款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累计贷款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3.农户贷款增幅

以各金融机构农户贷款较上年同期的增幅为基准,在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同比增幅每超过基准增幅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4.创新信贷产品支持效果评估

各金融机构以评估小组认定的创新“三农”信贷产品发放的贷款每新增10万元加一分。

(四)信贷支持弱势群体发展情况

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各金融机构在评估期内每新增贷款20万元加一分。

2.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

各金融机构在评估期内每新增贷款1万元加一分。

3.其他贷款

各金融机构经评估小组认定的其他支持弱势群体发展的贷款每新增10万元加一分。

(五)信贷资产质量改善情况

1.不良贷款余额下降幅度

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较上年同期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增长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2.不良贷款比率下降幅度

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较上年同期下降一个百分点加一分,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六)盈利能力提升情况

评估期内各金融机构较上年同期每增盈或减亏10万元加一分,每少盈或增亏10万元扣一分。

(七)信贷政策宣传情况

各金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活动,如银企洽谈会、信贷产品推介会、媒体宣传,每开展一次活动加一分。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十三条 各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全面提供评估数据资料,各金融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自评报告。

第十四条 每年末人行海北中支组织外部评估机构对相关评估内容进行评估,做出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人行海北中支评估小组每年对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进行一次综合考评,总分居前三名的金融机构为先进单位,在全州金融机构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评估结果抄送其上级机构,同时报送州政府作为年终奖励的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对外披露。对考评结果靠后的金融机构,人行海北中支根据不同情况对其予以警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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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煤矿安全整治会议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文件

煤安监司办字〔2002〕 9号

关于召开煤矿安全整治会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定于4月8日至9日在北京召开煤矿安全整治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交流典型经验,部署今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深化安全整治,强化监察执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参加会议人员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党政主要负责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部分重点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部分重点产煤地市政府主管领导,有关在京单位主要负责人。邀请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相关司局负责人出席会议。与会单位及代表名额分配详见附件。

三、会议报到时间

4月7日下午。会期两天。

四、会议地点

北京西郊宾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8号,总机:010-62322288)。

请有关单位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姓名、性别、民族、职务)于3月28日前传真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值班室(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由所属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报名,重点煤炭企业、产煤地市由所在省煤炭管理机构统一报名)。传真电话:010-64237417,联系电话:010-64463200,64463220。

附件: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会议代表名额分配

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省(区、市)煤炭管理机构(共49人)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政主要负责人;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共69人)

邢台、邯郸、唐山、张家口、大同、阳泉、西山、临汾、长治、吕梁、海拉尔、赤峰、包头、乌海、沈阳、铁法、阜新、锦州、辽源、延吉、白山、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徐州、淮南、淮北、皖南、萍乡、宜春、景德镇、淄博、泰安、济宁、枣庄、郑州、洛阳、鹤壁、平顶山、商丘、娄底、常德、衡阳、郴州、宜宾、攀枝花、达州、广元、重庆、綦江、万州、林东、遵义、水城、盘江、曲靖、大理、红河、榆林、铜川、咸阳、渭南、兰州、平凉、大武口、灵武、奎屯、库尔勒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

三、部分重点煤炭企业(共43人)

开滦(集团)公司、峰峰矿务局、大同煤矿集团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公司、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潞安矿业(集团)公司、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公司、呼煤集团大雁煤业公司、阜新矿务局、铁法煤业(集团)公司、抚顺矿务局、通化矿务局、辽源矿务局、鸡西矿务局、鹤岗矿务局、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公司、徐州矿务集团公司、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永安矿务局、萍乡矿业(集团)公司、乐平矿务局、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兖矿集团公司、山东省监狱局里彦煤矿、平顶山煤业(集团)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河南神火集团、黄石矿务局、涟邵矿务局、合山矿务局、南桐矿务局、松藻矿务局、攀枝花煤业(集团)公司、芙蓉实业集团公司、盘江煤电(集团)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林东矿务局、后所煤矿、铜川矿务局、窑街煤电公司、太西集团公司、乌鲁木齐矿业(集团)公司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四、部分重点产煤地市(共20人)

邯郸市、大同市、临汾市、吕梁地区、伊克昭盟、阜新市、通化市、鸡西市、七台河市、萍乡市、郑州市、平顶山市、宜昌市、娄底市、郴州市、万州市、宜宾市、六盘水市、毕节地区、曲靖市政府主管煤炭工业的副市长(副专员、副盟长)。

五、有关在京单位(共7人)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神华集团公司、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各一位负责人。

六、国家局机关及部分在京直属单位(共20人)

国家局机关各司(室)主要负责人。

经济运行中心、人才交流培训中心、通讯信息中心、发展研究咨询中心、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煤炭信息研究院、中国煤炭报社、华北矿业高等专科学校、煤炭劳保学会主要负责人。

七、特邀单位(名额自定)

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人民日报、新华通讯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工人日报、法制日报、中国安全生产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777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契税问题的请示》(云地税农字〔2002〕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务院第324号令)中关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清理和处置,免交税收和行政性收费”的规定,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征。云南金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在依法被撤销后的财产清理阶段,取得你省瑞丽市三泰珠宝有限公司以抵债方式转让的房产,对其中涉及的契税应按上述政策规定予以免征。
抄送: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