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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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8〕5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长信箱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已经成为信息化条件下群众信访的重要渠道。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办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服务群众,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


  
  市长信箱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是公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重要渠道。它既是信息化条件下群众信访的重要途径,也是政府加强信访工作的重要内容。该信箱无须注册,只要登陆“榆林市政府网”政府门户网()“市长信箱”栏目,即可给市长发送邮件。
  一、“市长信箱”管理
  市长信箱由市人民政府在“榆林市政府网”设立,由市政府办公室主管,并明确具体科室负责日常行政管理,承办相关工作;市信访局、市政府督查室及市行政效能办负责督查督办工作;市政府电子政务办负责对来信的整理、筛选、登记、回复,并负责维护市长信箱系统运行的安全、稳定。
  二、“市长信箱”工作职责
  受理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榆林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行政执法、机关作风、行风建设等方面的投诉、咨询、批评、建议,向有关责任单位交办和转办群众反映的问题,反馈处理结果,对信箱数据定期进行备份、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提供有关的信息。
  三、“市长信箱”受理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发展环境、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由行政机关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等的咨询和建议。
  四、“市长信箱”办理原则及程序
  根据《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市长信箱受理、处理信访事项,以及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进行。
  市长信箱工作人员需当日及时阅读、办理电子邮件。对垃圾邮件进行清理;对简单知情的问题,直接回复;对重要信件下载打印,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办理,相关科室根据市长批示要求,及时交办、并督促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对经过审核需要公开的邮件及时回复并在网上显示。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确定专人受理、回复网上信访问题。对转交的市长信箱受理的电子邮件反映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及时回复。各承办单位收到交办信件后,应及时办理,一般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办结;较复杂的问题可延长到20个工作日。作为信访立案处理的,应在60天之内办结。承办单位若不能按时反馈,应在办理时限内书面向市政府督查室、行政效能办说明原因,申请延时。
  市政府督查室会同行政效能办、电子政务办将定期对市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五、信访人须知事项
  (一)发信人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向市长信箱写信,原则上应留下真实姓名、电话、地址、电子信箱等,以便联系。办信人员对来信人的具体姓名和联系方式严格保密。
  (四)来信内容简明扼要,说清事实,原则上一信只反映一个问题。信件标题要点明主要问题,符合一般文书规范。
  (五)发信人提交信件后将获得一个受理编号和密码,请妥善保存。可在“市长信箱”页面了解信件办理情况。
  (六)发信人在得到处理结果反馈后,再次就同一问题进行反映,请写明前一封信件的受理编号、提交时间、标题及主要内容等,以便查找。
  (七)以下信件将被视为无效,不再进入处理程序:
  1、中央、省、市已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已公告的有明确政策界限的重大社会问题;
  2、应当或已经进入司法、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事项;
  3、来信者未署名或一些评论、个人看法以及反映的内容空乏、笼统,不具备答复条件的事项;
  4、纯属个人与单位或他人的矛盾纠纷。
  5、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楚,导致无法回答或开展调查的信件;
  6、同一来信人在规定办理时效内多次提交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信件;
  7、不属于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或无法通过本栏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或得到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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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白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和《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和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每年初依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评分标准和细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检查采取随机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结果于3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体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09年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细则

依据《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本考评细则。
一、考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
(五)其他情况。
二、评分标准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推进情况(33分)。
1、组织领导机构健全(5分);
2、职责明确(4分);
3、有专人负责(4分);
4、主要工作制度健全(5分);
5、有年度工作方案(5分);
6、开展宣传工作(5分);
7、开展示范点工作(5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23分)。
1、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5分);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更新和发布(5分);
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4分);
4、保密审查制度执行(4分);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5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19分)。
1、公开栏建设(4分);
2、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建设(5分);
3、服务大厅公开办事平台建设(5分);
4、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5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15分)。
1、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5分);
2、实行责任追究(5分);
3、开展指导检查(5分)。
(五)其他情况(10分)。
1、征集群众意见(5分);
2、群众满意情况(5分)。

白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以下简称办事公开)的深入开展,规范办事公开考核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全省改善民生全面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和服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办事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下管一级,市政府负责全市办事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和县(市)区直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办事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办事公开的考核要纳入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整体工作考核之中。
第六条 办事公开考核结果,是评价各级政府、公共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办事公开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一)组织领导情况;(二)服务事项公开情况;(三)载体建设情况;(四)其他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八条 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运行机制顺畅、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完备,公开载体实用有效;制度完善,监督有力;重视宣传,营造氛围,效果明显;优质服务,群众满意。
第九条 考核等次:办事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办事公开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季度考核于本季度末或下一季度初进行,年度考核于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 办事公开考核由各级政府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年度考核方案,经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发文部署。
(二)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将考核等级评估情况报政府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后下发通报。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惩戒

第十三条 建立办事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办事公开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办事公开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予以表彰,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加3分。
(二)对办事公开年度考核被评为良好等次的单位,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加2分。
(三)对办事公开年度考核被评为合格等次的单位,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不加不减。
(四)对办事公开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评中减3分,并要求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09年白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工作情况目标管理绩效考评细则

依据《市直机关2009年目标管理绩效考评方案》,制定本考评细则。
一、考评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服务事项公开情况。
(三)载体建设情况。
(四)其他情况。
二、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情况(50分)
1、组织领导机构健全(5分);
2、职责明确(5分);
3、有专人负责(5分);
4、主要工作制度健全(5分);
5、有年度工作方案(4分);
6、开展指导检查(5分);
7、开展考核评比(5分);
8、实行责任追究(4分);
9、开展宣传工作(4分);
10、开展示范点工作(4分);
11、有年度工作总结(4分)。
(二)服务事项公开情况(18分)
1、服务事项公开全面、及时、准确(5分);
2、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5分);
3、编制和公布办事公开工作年度报告(3分);
4、对内公开内容丰富(5分)。
(三)载体建设情况(16分)
1、公开栏建设(4分);
2、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建设(4分);
3、服务大厅公开办事平台建设(4分);
4、基层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建设(4分)。
(四)其他情况(16分)
1、行业服务标准、岗位职责和文明用语规范情况(4分);
2、征集群众意见情况(4分);
3、创新服务方式情况(4分);
4、群众满意情况(4分)。


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
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所有进厅单位窗口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进厅单位窗口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纪律、服务质量、廉洁自律三个方面。工作纪律:考核遵守大厅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人员到岗就位、行为规范、安全卫生等情况;服务质量:考核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公开办理及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等情况;廉洁自律:考核遵纪守法、规范服务等情况。
第五条 进厅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情况;
能:主要考核本部门业务、政策水平和协调办事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质量、效率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
廉:主要考核奉公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六条 考核实行民主评议与考核小组考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采取量化测评的方法。
第七条 考核分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八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考核小组,由市政务公开办、市监察局驻中心监察室和进厅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心管理科),承担考核具体工作。
第九条 考核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等次意见;对考核等次的异议申请进行复议。
第十条 对进厅单位窗口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十一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进厅单位窗口月度考核。
1.考核小组办公室按照《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对进厅单位进行量化打分,并根据量化打分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考核小组;
2.考核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评定;
3.对考核等次进行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考核结果。
(二)进厅单位窗口年度考核。
1.考核小组办公室按照《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对进厅单位进行量化打分,并结合月度考核情况及全年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分(优秀等次的窗口要在月度考核中被评过优秀窗口),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报考核小组;
2.考核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评定;
3.对考核等次进行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考核结果。
(三)工作人员月度考核。
1.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对工作人员进行量化打分,报考核小组;
2.考核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评定;
3.对考核等次进行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考核结果。
(四)工作人员年度考核。
1.工作人员按照人事部门年度考核的要求,进行个人工作总结,并按规定填报《白山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白山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个人月度考核情况和全年工作表现,通过民主测评等方式,提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意见(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要在月度考核中被评过优秀工作人员),报考核小组;
3.考核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评定;
4.对考核等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中,窗口及工作人员优秀等次的比例按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掌握,可适当提高比例。
第十三条 窗口及工作人员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通报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其年度考核结果及工作评语均作为工作鉴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书面形式反馈各派出部门。
第十四条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窗口和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给予一定的奖励。其考核结果可作为部门对所派人员表彰、优先晋职、晋级、提薪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要按有关规定退回派出部门。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向各部门通报,并作为部门全年民主评议软环境和政行风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09年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
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窗口考核细则
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评分范围包括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廉洁自律和表扬奖励等五项,其中,前四项为扣分项(总分80分,扣完为止),第五项为加分项(总分20分,加满为止)。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工作纪律(20分,扣完为止,下同)
1.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事假(包括窗口人员被本部门借调工作)超过1天的,每天扣0.5分;无故旷工,每次扣5分;不按要求打考勤卡,每次扣2分。
2.工作时间内,窗口无故出现空岗的,每次扣3分。
3.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在大厅有睡觉、嬉闹、吃东西、串岗聊天、吸烟以及在网上玩游戏、看股票行情、听音乐、聊天等现象的,每次扣3分。
4.工作时间内,带班领导无故出现空岗的,每天扣10分。
(二)行为规范(15分)
1.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按要求着装、上岗不佩戴工作牌的,每次扣2分。
2.服务用语及行为不文明的,每次扣2分。
3.不按大厅管理要求随意摆放桌椅、电脑等设施,日常办公用品摆放不整齐的,每次扣2分。
4.下班不关机断电、私自使用电器设备等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每次扣2分。
(三)服务质量(30分)
1.办件应收未收,每次扣5分。
2.办件超期,每超过一天扣5分。
3.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让办事群众多次往返的,每次扣5分。
4.行政审批项目评估考核为“较差”的,扣10分。
5.因工作人员态度不好,引起办事群众投诉的,每次扣5分;与办事群众发生争吵的,每次扣10分,并按大厅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6.评议卡出现不满意,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每张扣3分。
(四)廉洁自律(15分)
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有乱收费及“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的,一次扣10分,并通报批评。
(五)表扬奖励(20分,加满为止)
1.经大厅管理部门认定,缩短办事时限,改进行政审批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的,加5分。
2.为改进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3分。
3.获得服务对象书面表扬的,加1分;获锦旗、牌匾的,加2分。
4.被上级单位、新闻媒体表扬、报道的,加5分。
5.积极参加大厅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受到大厅通报表扬的,加3分。
6.服务对象提出快速办理要求,并予以办理的,加2分。
7.提供窗口动态信息并被采用的,每条加1分。
二、工作人员考核细则
考核采取百分制,考核评分范围为德、能、勤、绩、廉和表扬奖励等六个方面,前五项为扣分项(总分80分,扣完为止),第六项为加分项(总分20分,加满为止)。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一)思想品德(15分,扣完为止,下同)
1.违反大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的,每次扣5分;无故不参加大厅组织的政治学习、文体活动,每次扣2分。
2.由于服务态度不好,引起投诉的,每次扣5分;与办事群众发生争吵的,每次扣10分,并按大厅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3.不按大厅管理要求随意摆放桌椅、电脑等设施的,每次扣2分。
4.不爱护办公设施造成物品损坏的,每次扣5分。
5.工作时间内,工作人员在大厅有睡觉、嬉闹、吃东西、串岗聊天、吸烟以及在网上玩游戏、看股票行情、听音乐、聊天等现象的,每次扣3分。
(二)业务技能(15分)
1.不能及时、准确解答办事群众咨询本部门相关事项的,每次扣2分。
2.在本职范围内,执行政策、协调处理出现偏差,影响办事效率和服务效果的,每次扣3分。
3.不遵守大厅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造成网络系统损坏的,每次扣3分。
(三)出勤上岗(20分)
1.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部门抽调窗口工作人员做与窗口业务无关的工作,所请事假每天扣0.5分;因私请事假超过1天的,每天扣0.5分;无故旷工,每次扣5分;不按要求打考勤卡,每次扣2分。
2.工作时间内,窗口无故出现空岗,每次扣3分。
3.工作时间内,不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站坐姿不端正的,每次扣2分。
(四)工作实绩(20分)
1.办理服务项目出现差错,又不及时改正的,每件次扣3分。
2.受理办件超过承诺时限的,每超一天扣3分。
3.经抽样调查,办事群众对服务质量不满意,每起扣3分。
(五)廉洁自律(10分)
乱收费及“吃、拿、卡、要、报”的每次扣10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退回派出部门。
(六)表扬奖励(20分,加满为止)
1.利用休息时间为办事群众服务的,加2分。
2.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3分。
3.积极参加大厅组织的活动,表现突出并被表扬的,加3分。
4.服务受到办事群众书面表扬的,加2分。
5.被上级部门、大厅管理部门通报表扬的,加5分。
6.月度考核出满勤的,加2分。
三、考核结果的评定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根据得分情况,窗口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工作人员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窗口优秀等次的比例不超过25%,按考核分值从高到低进行确定。工作人员的优秀等次比例月度不超过20%,年度按市人事部门规定的比例。优秀等次的分值最少不得低于80分。进厅单位的合格等次和工作人员的称职等次的得分不得低于70分。工作人员的基本称职等次的得分不低于65分。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窗口为不合格,工作人员为不称职,要通报批评,并立即整改或调整工作人员。







关于转发《宜昌市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宜昌市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宜昌市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并报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批准,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宜昌市高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和《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在校大学生)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称参保)。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在校大学生参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校大学生参保的审核、待遇支付、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同做好在校大学生参保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卫生、药监等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负责将在校大学生参保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三)地税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征缴医疗保险费;
  
  (四)教育部门负责组织高校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参保实施工作;
  
  (五)高校负责做好在校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和就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校大学生参保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在校大学生参保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本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2009年的补助标准为90元;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在校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安排。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对参保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第六条 在校大学生参保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第七条 在校大学生参保的保险年度从当年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每个保险年度开始之前两个月为参保登记、缴费期。
  
  第八条 在校大学生参保以各高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在校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大学生还须提供低保证或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在校大学生参保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一个保险年度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缴费的,参保时仍按一个保险年度计算缴费。
  
  第十条 在校大学生参保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各高校统一归集后上缴地税部门。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高校向所属每个参保大学生发放医疗保险卡。
  
  参保大学生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或医疗保险卡遗失的,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和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 参保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参保大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休学、实习、寒暑假等不在校期间,因病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外出期间发生急诊的规定执行。参保大学生自注销学籍次日起医疗保险待遇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将有条件的高校医疗机构纳入在校大学生参保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高校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做好在校大学生医疗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