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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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8〕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铜川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7]62号)和《铜川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铜政发[2007]68号)规定,我市从2008年11月起启动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一、租赁补贴发放的范围和对象
  发放租赁补贴是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主要保障方式。我市2008年发放租赁补贴的对象为王益区、印台区、耀州区内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m²以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宜君县根据本通知精神并结合本县实际,自行确定发放办法和标准。
  二、发放标准
  根据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现状、市场租金水平及补贴资金安排等情况,我市2008年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7元/月,住房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为13m²/人(市场租金标准按每月6元/m²测算,廉租住房平均租金标准按每月1.3元/m²测算)。即每人每月应补贴金额为:
  4.7元/月×(13m²-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
  三、资金筹集办法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实行省、市、区三三制原则筹集,除争取省级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外,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安排专项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专户管理。区级财政部门要按全市年度租赁补贴需求计划,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所承担的配套资金统一划入市财政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统一用于全市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
  四、资格审查
  租赁补贴的资格审查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凡符合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并经所在社区和市级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审核结果编制《铜川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汇总表》,报市财政部门上卡发放补贴。
  五、发放方式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由市财政部门实施。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铜川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汇总表》,委托金融机构为享受租赁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开设《铜川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卡》,一户一卡,专户发放。2008年11月一次性发放2008年7-12月补贴,从2009年起,每季度集中发放一次。
  六、日常管理
  市房产管理部门对全市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联合民政部门对享受补贴家庭和新增家庭的住房现状和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全市享受租赁补贴家庭的变动情况汇总报市级财政部门,作为下年度租赁补贴发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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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二届第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二届第3号)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9年4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周恩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59年4月27日于北京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中供电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中供电有关问题的通知

电监办〔2009〕26号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供电企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体现,有利于节约土地、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为进一步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电网企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保障通信设施的电力供应,并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相关供电服务方面尽可能给予便利。
  二、基础电信企业之间租赁使用电源等基础设施时,不再视为转供电,不再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但应将有关租赁等情况报当地电网企业备案。
  三、对基础电信企业间共建共享的铁塔、杆路、机房以及基站等电信基础设施的用电,基础电信企业可统一由其中一家企业负责与电网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并统一结算电费,电价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负责企业应落实有关用电设备用户侧安全用电和设备维护责任。
  四、基础电信企业在共建共享需进行电力报装和扩容改造时,电网企业在办理业务流程、办理业务时限等方面应符合电监会《供电服务监管办法》有关规定。
  五、基础电信企业在进行电力报装和扩容改造时,可自行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
  六、按照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08〕43号)的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应根据电信基础设施重要程度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和自备应急电源的安全规范使用;电网企业应根据电信基础设施重要程度提供供电电源保障,并指导基础电信企业排查治理安全用电隐患,安全使用自备应急电源。
  七、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电网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细则和措施,支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