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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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建设局 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 肇庆市监察局等


肇建[2008]62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肇 庆 市 建 设 局

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

肇 庆 市 监 察 局

肇 庆 市 民 政 局

肇 庆 市 财 政 局

肇 庆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肇 庆 市 物 价 局

肇 庆 市 统 计 局

中国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

肇 庆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肇庆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联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以及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精神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区范围内(指端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和鼎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我市城区范围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解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本办法所称的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减收住房租金,具体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以上其中一种方式。



第四条 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政府应做好本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端州区、鼎湖区的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民政、税务、物价、劳动保障、工商、统计、监察、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办)]和居委会应当设专人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购受理、调查、审核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省、市、区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含市国资部门需安排的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市、区政府应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回笼资金及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在财政安排的上述补助款中贴息贷款及通过社会捐赠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用于新建、回购、收购、翻新廉租住房及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等所需的资金,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解决。



第二章 建设管理和优惠政策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相应的资本金、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机构按规定组织建设。



第九条 参加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相应的资本金、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廉租住房的建设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建程序办理,并将工程预结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廉租住房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廉租住房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如道路、绿化、水电、通信、照明等,应与小区同步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相对集中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向廉租住房使用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对其建设廉租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廉租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廉租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四)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租赁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



(五)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建设贷款。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端州区或鼎湖区城市户口,并在当地居住。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对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实行动态化管理,市(区)建设(住房保障)、民政部门每年度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实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全名制。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定的孤、寡、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单身家庭,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办)或居委会领取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的《肇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审批表》,并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办)或居委会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资料,镇(办)或居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申请。



(二)初审和公示:镇(办)、居委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镇(办)、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的镇(办)或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镇(办)或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镇(办)或居委会提出,镇(办)或居委会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租住廉租住房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镇(办)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提交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审核和公示:



1、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区民政部门。



2、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送回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区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经初审符合租住廉租住房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书面向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异议,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租住廉租住房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交市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复核。



(四)复核和选房:市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将经资格审核、公示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或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程序安排轮候,采取公开抽签的办法租住廉租住房。对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优先抽签承租。对行动不方便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和同住家庭成员有70岁以上老人的申请家庭可安排抽签承租三层以下住房。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审批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或产权单位租赁证明。住房证明由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所在单位已撤销的,由继承其权利业务的单位,无继承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居委会出具。



(三)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各类补贴及其他收入);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对其自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属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免交收入证明。



(四)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五)家庭资产情况证明。由申请人自报家庭资产情况,提供家庭资产相关资料后,再由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核实后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出具。



(六)《诚信承诺书》。



以上规定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资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八条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原申请地的镇(办)、居委会提交书面材料,镇(办)、居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并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方式适用于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低保线×150%的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数额(单位:元)按照人均保障住房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保障住房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可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低收入家庭为12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三)补贴标准:端州区6元/人/月/平方米,鼎湖区4.5元/人/月/平方米。



(四)补贴系数标准根据家庭收入情况确定,具体为: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低保线按补贴标准10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1;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低保线以上至低保线×150%的,按补贴标准7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7;



以上规定的补贴标准调整由区人民政府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核定申请人符合条件后,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



(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到市场寻找合适的房源。



(三)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租赁合同》。



(四)双方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相关税费缴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人持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镇(办)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六)镇(办)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名册和有关资料送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复核。



(七)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核准申请人符合租赁条件后,向镇(办)发出《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确认书》,并由镇(办)负责通知符合租赁条件的申请人。



(八)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月在指定银行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划给镇(办),由镇(办)将款项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内。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过核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五章 实物配租



第二十三条 实物配租方式适用于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以上家庭也可以选择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房源为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购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住房。



第二十五条 实物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抽签: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数量与申请数量的一定比例,通过抽取顺序号的方式确定申请人的先后顺序,申请人按已抽到的顺序号,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号。



(二)对已抽到顺序号而未能抽到房号的申请人,可保留其顺序号作轮候顺序,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时,首先安排其按轮候顺序抽取房号。



(三)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后,当场签署《廉租住房租赁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与房屋所在地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部门签订《肇庆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自动弃权。自动弃权的,2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廉租住房。



如果有租住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的家庭,应在办理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手续前,先办理退回租住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的手续,否则,不办理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时,需同时签订《小区管理服务协议书》,并按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享受实物配租的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赁保证金和每月按时交纳租金。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环卫、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接到申请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保证承租人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施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部门进行管理。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和管理费用在廉租住房租金中解决。

廉租房的租金收入和管理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国家财政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公房租金核减



第三十条 经批准符合公房租金核减条件的廉租对象,可以直接到房屋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单位:元)。核减月租金计算公式:



未达保障面积的核减月租金=原公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单价计得租金;



已达或超出保障面积的核减月租金=原公房租金-(保障面积内廉租住房租金+超保障面积部分的公房租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合同制管理办法。



建立廉租住房年审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签订合同后,应在每年3月主动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办)、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条 建设(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不定期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随机抽查,经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住房保障)和民政部门作出取消租住廉租住房的资格,并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和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廉租住房的。



(二)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三)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2个月超出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四)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六)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七)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三十四条 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而应当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取消办法如下:



(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标准租金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租,12个月后按公房商品租金标准计租。



(三)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停止减免租金,纳入公房管理,按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租金。



(四)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廉租住房保障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廉租住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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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于1998年12月17日通过(公告第八号)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六条 每年“重阳节”,即农历九月初九,为本市“老年节”。
第七条 赡养人必须履行对老年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使老年人的生活得到应有的保障。
第八条 赡养人对患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给予治疗、照料或支付费用请人代为照料。
第九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和照管老年人的林木、牲畜,或支付费用请人代为耕种和照管,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条 赡养人不得强行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居赡养,不得要求老年人从事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一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不得干涉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宗教信仰和民族生活习惯。
第十四条 赡养人或其他亲属需要改建或装修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应事先征得老年人同意或签订协议,明确产权或使用权,并应妥善安排老年人的暂时住房。
第十五条 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完善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相适应的养老金调节机制。
第十六条 离退休老年人的离休费、退休费、养老金,以及按规定享有的各种补贴、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老年人原所在工作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七条 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纳、集体补助、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办法,多渠道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
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定期为老年人发放养老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按规定对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发放“敬老优待证”。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可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㈠ 政府文化部门和市、区工会开办的娱乐场所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待,老年节免费优待;
㈡ 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单位对老年人实行优先售票、优先托运行李等优待服务;
㈢ 市体委所属的体育场、馆对有组织的老年人体育活动实行优惠开放;
㈣ 市老年活动中心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对老年人提供优惠或免费服务;
㈤ 公园、风景点、博物馆对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㈥ 收费公厕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㈦ 本市规定的其他优待服务。
第十九条 持“敬老优待证”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前条规定的优待服务外,还可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㈠ 市、区属医疗机构免收平诊挂号费;
㈡ 市公交总公司和轮渡公司给予分别办理公交车和厦鼓渡轮免费乘坐证;
㈢ 市老年活动中心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给予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市户籍的高龄老年人,按月发给高龄补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和有条件的镇、街道可依法设立老年基金会,村(居)民委员会可依法建立老年福利基金,用于发展老年事业。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捐助老年基金会或老年福利基金。企业捐助的款项可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计入成本。
第二十二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创造条件兴办敬老院、老年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老年公寓、托老所等老年福利设施。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老年福利设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予积极扶持。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老年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等福利机构,对集中供养的老年人应精心照顾、护理,患病的应及时治疗。工作人员不得歧视、虐待、侮辱老年人,不得克扣、挪用、侵占老年人的伙食、福利费用和物资。
第二十四条 新建或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住宅区应考虑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五条 发展社区老年服务事业。组织社会青年、家庭妇女、健康老人等开展社区服务,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中心,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照料、疾病医疗与护理、文体活动等服务网络。
提倡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开展认亲养老、扶贫养老、帮困养老、助老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积极筹建开办市老年病防治机构和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建立和发展老年医疗保健机构。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开设老年病科,设立家庭病床或为孤寡、高龄老年人出诊到户。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二十七条 镇、街道应开展城乡初级卫生保健、合作医疗和社区医疗服务,合理设置社区基层医疗保健网点,逐步建立老年人定期体检和老年人保健手册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办好各类老年学校。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参加老年学校的学习。
第二十九条 市、区应设立老年活动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老年活动场所。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应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老年人的优良品德,鼓励老年人老有所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人依法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活动,应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敬老、养老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或个人,以及资助老年事业发展,从事老年科学研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检举、控告、申诉,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应依法允许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法律援助机构对需要获得法律援助、但无力支付费用的老年人应当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分别由所在单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7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等四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等四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威政办发 〔2002〕46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考核办法》、《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制度》和《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例会制度》等4项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办法


  对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补办件、退回件管理。为做好上述件的管理,提高审批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程序简便,可即时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为即办件,即收即办。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审查申请材料;
  3.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二、承诺件的管理
  程序较为复杂、当天不能办结,需在一定时间内经审核或现场踏勘的审批事项为承诺件,按承诺时限办理。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资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承诺办理时限;
  3.窗口单位在承诺办理期限内组织审核或现场勘查;
  4.窗口单位根据审核或现场勘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三、联办件的管理
  需经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为联办件,由牵头部门按照一门受理、联办抄告、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负责组织并联审批。其中涉及基本建设、企业设立的项目,分别按《威海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法》、《威海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和《威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并联审批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的规定办理,其他联办事项参照三个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上报件的管理
  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为上报件。上报件采取负责办理制,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向窗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的审查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在转报上级政府或部门后,要积极进行催促联系,协助办理。在上级批复前,要将联系情况每隔3天向当事人和中心管理办公室通报一次,超过15天未批复的,要向中心管理办公室做出合理解释。
  4.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查转报的事项,在市级审批部门审查转报阶段,按照三个办法的规定实行并联审查。
  五、补办件的管理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需要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材料的,“中心”窗口单位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事项。基本程序为:
  1.窗口工作人员填写《补办件通知书》,交申请人;
  2.申请人按要求将补办材料提交“中心”窗口单位审查;
  3.窗口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4.承诺时限从发出《补办通知书》之日起中止,至申请人按要求补齐材料之日起恢复。
  六、退回件的管理
  对申报材料中主件缺少,或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认定项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或不符合威海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以及经现场核查,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中心”窗口单位可予以退回。基本程序为:
  1.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该申请应退回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核查,在承诺时限内退回;
  2.“中心”窗口单位须填写《不予批准事项退回通知书》交申请人;
  3.申请人对申请事项退回有异议的,可向中心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核,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考核办法


  为将我市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成规范、高效、优质、廉洁的文明窗口,按照公正、公开、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对“中心”各窗口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如下:
  (一)服务态度(20分)
  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服务周到,得20分。
  1.不按规定着装、佩带工作牌的,每人次扣1分;
  2.站、坐姿势不端正,对服务对象不尊重、不礼貌的,每人次扣1分;
  3.接待服务对象不能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的,每人次扣1分;
  4.语言粗俗、说脏话或不雅口头禅的,每人次扣1分;
  5.冷落、刁难、训斥或讥讽服务对象,有生、冷、硬、顶等现象的,每人次扣3分;
  6.与服务对象争吵的,每人次扣5分。
  (二)工作纪律(20分)
  工作人员纪律观念强,严格遵守“中心”各项制度,到岗率达到100%,得20分。
  1.迟到、早退的,每人次扣1分;
  2.工作时间内无故空岗,耽误服务对象办事的,每人次扣3分;
  3.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安排顶岗人员的,离岗外出半天内作擅自离岗处理,每人次扣2分;半天以上,作旷工处理,每人次扣3分;
  4.无故缺席“中心”的各种会议、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
  5.工作时间在窗口玩电脑游戏、看非业务类书刊,每人次扣3分;
  6.上班时间因喝酒影响工作的,每人次扣3分;
  7.其他违法或违规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视情况适当扣分。
  (三)环境卫生(20分)
  窗口整洁,资料摆放有序,桌椅整齐,地面无杂物,得20 分。
  1.窗口卫生达不到“中心”规定标准的,每人次扣2分;
  2.窗口物品摆放杂乱的,每人次扣2分;
  3.下班后窗口除规定摆放的物品外,还留有其他资料和物品的,每人次扣1分;
  4.在窗口吸烟、进餐、吃零食,每人次扣2分。
  (四)事项办理(30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程序和承诺时限要求办理审批项目,得30分。
  1.应受理的事项而不受理的,每件次扣6分;
  2.不一次性告知审批所需材料或其他条件,致使服务对象多次往返、耽误时间的,每件次扣3分;
  3.对需补办的事项,未向服务对象作详细说明需补办内容的,每件次扣1分;
  4.违反联办件办理规定,影响正常办理的,每件次扣2分;
  5.不该退件而作退件处理的,每件次扣6分;
  6.无特殊原因,在承诺时限内未按期办结的,每件次扣4分;
  7.办理事项有差错,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每件次扣4分;
  (五)业务技能(10分)
  窗口人员熟悉中心各项规定,精通业务,协调办事能力强,得10分。
  1.在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业务考试或培训中不合格,每人次扣3分;
  2.计算机操作不熟练,影响工作效率的,每人次扣1分;
  3.对政策法规了解不够、理解不当,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咨询,每人次扣2分。
  二、考核办法
  成立由中心管理办公室和窗口单位负责人组成的“中心”窗口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窗口单位的考核评议工作。
  (一)中心管理办公室检查评议。
  中心管理办公室对窗口单位及窗口人员实行日考勤、周抽查、月考核。中心管理办公室每天通过电子触摸屏对窗口人员到岗情况实行上、下午两次签到考勤,每周对各窗口单位服务态度、环境卫生、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每月对各窗口单位上述五项考核内容的综合得分情况进行汇总,并予以公布。
  (二)服务对象投票评议。
  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发评议卡,由服务对象对各窗口单位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办事结果等作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评价。评议结果由中心管理办公室汇总,并根据得票率情况,打出相应的分数。
  (三)组织窗口相互评议。
  “中心”窗口单位每月互评一次,每个窗口单位对其他窗口按照“好”、“较好”、“一般”进行综合评价,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得票率情况,打出相应分数。
  “中心”窗口单位月考核计分方法:“中心”评议分数占50%,服务对象占30%,窗口单位互评占20%,三项按其比重相加得分之和即为该“中心”窗口单位月考核总分。
  三、奖惩制度
  (一)考核奖励制度。
  根据每月考核得分高低,给予前3——6个窗口单位“文明窗口”流动奖牌,并给予一定奖励。年终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窗口单位月考核成绩,分配“优秀”名额,由窗口单位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优秀”、“合格”的给予一定奖励。
  (二)通报批评制度。
  窗口单位的年度考核情况作为市级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依据之一。窗口单位一年内两次月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单位,由中心管理办公室报请市政府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建议取消该窗口人员及派出单位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对窗口单位及人员实施动态管理。有以下行为的,中心管理办公室将给予通报批评:
  1.无故旷工的;
  2.服务态度不良,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
  3.被查实有吃、拿、卡、要等问题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的;
  5.因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给“中心”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三)退回制度。
  有下列情况的窗口人员,由中心管理办公室退回派出单位,并向监察、人事部门通报:
  1.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2.一年内被两次通报批评的;
  3.因违规违纪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为严格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中心”行政审批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管理办公室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每日考勤。“中心”在一楼设置电子触摸屏,实行上午、下午两次签到,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原则要提前10分钟到岗,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到岗即为迟到,不到规定时间离岗即为早退。
  二、上班期间,“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串岗和擅自脱岗。中心管理办公室对窗口工作人员出勤情况随时进行抽查。
  三、“中心”严格请、销假制度,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填写中心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请假条。请假半天以内的,由窗口单位负责人签批;请假一天的,由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科签批;请假二天以上的,须报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签批。请假人员归岗后应及时销假。
  各类请假不得影响窗口正常工作,工作人员内部不能调剂的,应通报窗口部门带队领导,由窗口部门及时安排顶岗人员。
  未经请假,离岗半天以内(包括半天)的作擅自离岗处理,半天以上的作旷工处理。各类请假手续均须及时送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科备案。
  四、中心管理办公室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并予以公布。


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例会制度

  一、威海市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例会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由进驻“中心”的部门负责人和中心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
  二、会议每半月举行一次。
  三、会议内容:
  1.研究、处理“中心”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听取工作情况或专题调查情况的汇报,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窗口的审批工作;
  3.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
  4.审定以“中心”名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报告或请示;
  5.需由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中心例会的会务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并安排专人做会议记录,整理、编写会议纪要和简报。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科室和“中心”窗口应抓紧办理,并及时向主任、分管主任汇报办理情况。督查科负责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