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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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衢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5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建国

二○○七年六月十日







衢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或者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与监督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以及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并作为年终目标责任制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政府法制、监察、人事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六)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擅自使用或者处分扣押财物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具体行政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或者提供的案情失实,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据失实案情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行政执法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者违法办案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五)因不作为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根据法定职责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责任人及其相应责任。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追究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处分,取消责任人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可以暂扣责任人行政执法证件;

  (二)情节严重,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和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收缴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造成行政赔偿的;

  (三)阻碍、拒绝对过错责任追究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1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当予以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

  (二)不可抗力使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行政管理相对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行政执法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经上一级行政机关认定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机关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追究责任:

  (一)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情节轻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员主动发现行政执法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明确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新证据出现,致使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五)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六)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

第十三条 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发现行政执法过错应当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应当由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权限和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认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判决、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上级机关对公民投诉、举报事项的审查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决定的,也是对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予以暂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由政府法制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拒不追究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有权责成有关机关追究或者直接追究。被责成追究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报上级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的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抄送原处理机关。

被追究责任人员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或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原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违法行政行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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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违反土地管理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违反土地管理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政〔201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违反土地管理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


安阳市违反土地管理行为警示约谈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防范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15号)和《河南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是指针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对有关县(市、区)及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负责人实施的告诫性谈话。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由市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进行。
  第四条县(市、区)或其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出现下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情形之一的,启动警示约谈机制:
  (一)一个自然年度所辖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或虽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上级交办、转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较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有必要警示约谈的事项。
  第五条警示约谈有关要求:
  (一)发现有关县(市、区)或其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出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达到约谈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约谈方案,明确约谈对象、约谈事由、约谈参加人员、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通知被约谈人。
  (二)警示约谈时,被警示约谈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情况、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相关材料。
  (三)市国土资源局在收集、汇总和综合分析被警示约谈单位报送相关统计报表和材料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或各类土地专项执法检查等情况,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出警示约谈书面整改意见。
  (四)实施警示约谈后,市国土资源局要对被警示约谈的单位自纠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五)对没有按照警示约谈书面整改意见进行自纠整改或整改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符合《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处分条件的,由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决定进行警示约谈的有关文件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警示约谈时向被警示约谈人出示。
  (七)警示约谈不得干扰被警示约谈单位的正常工作,警示约谈内容不得超出范围。
  第六条警示约谈不代替依法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罚。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中心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贸易[1999]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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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中心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兰州、郑州、成都市人民政府,甘肃、河南、四川省经贸委: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中西部地区开发力度,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做好兰州、郑州、成都商贸中心试点工作,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国内贸易局研究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中心试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落实。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中心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探索以商贸为龙头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路子,1994年以来,在原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原内贸部等部门的协调、指导下,兰州、郑州和成都先后进行了建设商贸中心试点。通过几年来的积极探索和努力,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试点城市市场体系建设步伐明显加快,连锁、代理、配送等新型流通方式得到发展,要素市场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第三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对外开放力度加大,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试点城市对周边地区经济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明显增强。但从总体上看,商贸中心试点还处于起步阶段,实现试点的总体目标还需要继续努力,进一步提高对商贸中心试点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地推进试点工作。

  为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中西部地区开放开发力度,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做好兰州、郑州、成都商贸中心试点工作,发挥中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的集聚和辐射功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推进商贸中心试点的各项工作商贸中心试点的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第一、第二产业发展为基础,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发挥商贸的龙头带动作用,使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争取用10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成市场体系完整、功能完备、网络畅通、机制健全的区域性商贸中心,发挥中心城市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试点城市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围绕试点总体目标,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按照国家五部委批准的试点总体方案制定阶段性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今后一段时间,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市场体系建设步伐,提高市场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商品市场建设要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高转变,重点是进行改造和提高,加强管理与规范。一是对零售商场、批发市场、仓储设施等大型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布局,避免重复建设。二是对市场前景好、有效益的大型流通基础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其物流和信息管理系统的现代化程度,完善功能,增强集聚和辐射能力。三是积极探索发展多种市场交易方式,选择适宜的产品逐步发展中远期合约交易、电子贸易等,增强和完善交易功能,使不同层次的市场协调发展,互为补充。四是不断调整和优化零售业态,逐步形成百货店、超市、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仓储式商场等不同业态协调发展的格局;批发领域要重点培育代理、经销、配送、直供、电子贸易等多种现代批发贸易方式。五是进一步改革和规范各类商品展览展销活动,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性展览展销活动,完善服务功能,努力上规模、上档次,切实发挥其服务企业、开拓市场的积极作用。

  加快要素市场建设步伐。金融市场要以银行融资为主,积极发展其他融资方式和新型融资工具。房地产市场要进一步规范发展房地产一级市场,放开二级市场。劳动力市场重点要结合实施再就业工程,健全网络,搞好配套服务。技术市场要充分发挥试点城市大中专院校及科研机构集中的优势,加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信息市场要立足于提高试点城市的辐射能力,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加快信息网络建设,促进信息产品市场化、产业化。

  在市场建设中,试点城市要加快城市立法,加强市场管理和监督,严格市场准入,健全市场交易规则,规范流通秩序,坚决消除地区封锁、部门分割、行业垄断等市场障碍,制止不正当竞争;要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

  (二)加快流通方式创新,推动流通现代化一是继续发展连锁经营。重点是以品牌信誉较好的商业老字号和其他新兴连锁企业为依托,依靠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积极向周边地区特别是农村市场延伸,更好地发挥连锁经营的优势。二是加快代理配送制的发展。要在继续规范发展钢材、汽车两个代理制试点品种的基础上,积极拓宽代理的品种和范围,扩大代理规模,提高经营效益;要在连锁企业内部配送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社会化物流配送中心,进一步推动专业化配送中心的发展,扩大配送商品规模。三是积极发展汽车、农业机械、大型设备、电脑、音像制品等的租赁业务,鼓励以连锁经营方式发展规范化的租赁企业。四是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培育和发展产加销、贸工农、科工贸一体化的商贸企业集团或综合商社。五是注重培育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工商关系、农商关系和商商关系,加强银企协作,推进流通产业化。

  (三)做好商品进出口和外资利用工作,促进内外贸结合

  要充分利用好生产与流通企业的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积极向外贸领域延伸,开拓国际市场。国有外经贸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企业改革步伐,转换经营机制;要按照国际贸易惯例,积极推行外贸代理制,走科工贸结合的路子,进一步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要加快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在巩固和深度开发传统市场的同时,努力开拓中东、非洲、拉美、中东欧和独联体等市场。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生产企业以现有设备和成熟技术,在有条件的国家和地区举办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扩大出口和促进中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招商引资,采取有利措施吸引外商向农业、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投资,逐步允许外资进入商业、金融保险、中介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

  (四)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现代市场主体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国有小企业要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要重点加强企业成本、财务和质量管理工作,努力按照有关法规和市场原则进行增资减债,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并制定明确的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实现由单纯偏重生产管理向重视市场营销和技术开发的转变。要继续在资金、技术、人才、进出口经营权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加城市就业容量,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五)继续抓好各项配套改革,改善投资环境要以试点城市为中心,加快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要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住房制度改革。要继续加强城市交通、通讯、电力、供水、供热、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加快发展信息、旅游等新兴产业,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二、协调制定政策,为商贸中心试点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兰州、郑州、成都商贸中心试点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将继续研究协调和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已经发布的有关政策也要向商贸中心试点城市予以一定倾斜,推动试点工作上新台阶。

  一是在市场体系建设方面。积极支持试点城市的大型商品批发市场、连锁店、商品物流及配送中心的改造和扩建,选择有规模、有效益、市场前景好的流通技改项目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予以一定的财政贴息支持;支持试点城市选择条件适宜的重要农产品进行中远期合约交易试点,选择建材、化工、医药等产品发展专业性电子交易市场;积极引导一些全国性或国际性展览展销和贸易洽谈活动在试点城市举办;支持试点城市发展“菜篮子”产销一体化经营,增加用于“菜篮子”工程的贷款,对“菜篮子”产销一体化建设项目提供相应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支持。

  二是在商品进出口和外资利用方面。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下,允许试点城市开展流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工作;重要工业品进出口计划安排向试点城市予以一定倾斜;对试点城市申请在能源、基础设施、农业等领域扩大利用外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三是在企业改革方面。支持试点城市利用企业兼并有关政策进行流通企业兼并工作,对试点城市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进行债权转股权和股份制改造上市予以支持,支持探索利用可转换债券等多种方式充实企业资本金。

  四是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继续加强试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对试点城市符合贷款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有关银行积极予以安排;对于跨地区的能源、交通、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国家投资为主进行建设。

  三、加强对商贸中心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商贸中心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胆创新,把商贸中心试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试点城市所在省、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市齐抓共建,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国内贸易局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并落实有关试点政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