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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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8〕18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盐城市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在更高的起点上突破重大工业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快先进制造业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结构调整扶持资金),用于大市区结构调整专项整治项目补贴、工业重点项目技术设备投资补助、重点高耗能设备技改更新奖励、工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品牌建设与技术创新奖励和重大产业招商活动经费补助等。

第三条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市经贸委主要负责对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的指导、组织项目的评审确认、编制和下达。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评审确认,下达资金安排计划,监督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条资金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支持促进结构调整和专项整治的项目;支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在我市优先发展的高成长性项目;支持符合我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突出导向。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采用世界先进技术、设备,装备档次高、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

(三)突出大市区。专项资金用于大市区各类重点工业项目。

第五条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和标准

(一)对各类扶持项目购置先进技术设备的补助。根据工业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带动能力、技术含量、产出贡献,按技术设备实际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淘汰更新落后耗能设备给予补贴。

(二)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三)工业重大前期项目及专项整治经费补助。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一次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和一次性投资2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工业项目前期经费给予10万元补助。对列入考核的市属专项整治搬迁项目给予贴息补助。

(四)品牌建设与技术创新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市属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市属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市优秀专利新产品认定和新获得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研发中心认定的市属生产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技术设备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经贸部门核准、备案,且列入市重点工业目标竣工项目计划,主体工程已竣工的项目,申报时其技术设备投资不得低于800万元。

(二)列入国家千家企业、市百家企业,以及提前实施三年淘汰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2006年以来,淘汰更新落后耗能设备,并经经贸部门审核验收的项目。

(三)专项整治中列入搬迁的市属企业,在按时完成搬迁建设任务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搬迁入园建设的原市属企业,获得银行项目贷款的,给予一次性利息补贴。

(四)申请前期工作经费补贴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10亿元以上,已经正式签约,且在一个年度内可以开工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

第七条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盐都、亭湖和市开发区项目,分别由三区经贸委和财政局对照有关要求和条件进行联合审核后,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市直企业的项目,直接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二)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部分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根据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按照当年资金规模与申报项目情况,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初步计划,在网上进行公示。

(四)网上公示结束,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八条资金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技术设备补贴项目申报单位需填报盐城市工业重点工业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经各地经贸委和财政局盖章确认的技术设备清单,以及实施进度情况说明材料和符合规范要求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请落后耗能设备淘汰更新项目补助的企业,需填报盐城市淘汰更新落后用能设备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资金申请报告,淘汰及更新设备明细表由指定机构出具的淘汰设备报废证明,以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其它证明。

(三)申请盐城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搬迁资金必须是按计划完成搬迁的企业,需填报专项整治项目贴息资金申报表,由市区城北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申报品牌建设与技术创新奖励资金的企业需填报品牌建设与技术创新奖励扶持资金申报表,以及证书及上级批文。

第九条资金拨付和监督

(一)按照资金下达计划,经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对项目共同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二)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每年12月31日前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审查。

(三)列入资金计划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消时,项目单位需提交经费决算报告,逐级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同意,并将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市财政局。

(四)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地对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关责任,同时追回全部扶持专项资金,并停止该地一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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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沈政发[200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5月13日召开的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5月13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十四届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处理市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做好宏观调控工作,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规范市场执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十六、依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体系规划建设;健全信息通报、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舆论引导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整合应急资源,抓好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强化源头管理,进一步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建计划、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重要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改善民生问题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地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其他行政措施。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赋予的本部门职能。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发布的政府规章要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机关备案。

  二十七、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政府规章和市政府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按有关规定,通过"中国•沈阳"政府门户网站、《沈阳市人民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直接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清理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地区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请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会议。

  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报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总结和部署市政府半年、一年或一个时期的工作;

  (二)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和部门名单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报市长签发。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核批后由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部署和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事项,讨论需要报告市委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五)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和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各地区、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七)讨论研究需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如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和部门名单由秘书长审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报市长签发。

  四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根据各位副市长的提议和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后,报市长审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和部门名单由会议承办部门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提出,由秘书长审定。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报市长签发。

  四十五、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副市长、秘书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市政府业务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和部门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

  市政府业务会议纪要报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六、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前要充分准备,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问题,有关领导要事先搞好协调。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及相关文字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七、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按通知要求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会议出席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要求地区负责人出席,确需要求的,须报市政府同意。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地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市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除特殊情况或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公文处理的考评工作。

  五十、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收件、登记,依据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

  五十一、报送省政府的请示和报告、向市委报送的重要公文、提请市人代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令、市政府发布的其他重要文件,由市长签发。

  五十二、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后,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重要的报常务副市长签发。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同志签批公文时,要签署明确意见。

  五十四、各地区、各部门的请示事项涉及其他单位、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单位、部门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需要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报市政府,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交市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五十五、各地区、各部门对市政府交办的公文要认真办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反馈。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市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报请市政府同意。

  五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六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市政府组成人员应不断加强经济、科技、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丰富新经验,不断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进一步树立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到讲实话、办实事、察实情,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

  六十二、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领导同志除出席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外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一般不参加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安排的剪彩、首发式和各类庆典等事务性活动。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各地区、各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的新闻报道,按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沈出差、出访,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市长与分管副秘书长不得同时离沈外出。

  各地区、各部门负责人离沈出差、出访,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五、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六、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六十七、市政府办公厅可依据本规则,制定或修订会议管理、公文处理、督促检查、重要事项报告和内事接待等实施办法。

  六十八、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春夏季餐饮消费环节食物中毒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春夏季餐饮消费环节食物中毒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09]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消费监管部门:

  春夏季节是因有害微生物污染和误食有毒野生蘑菇、野菜等引发食物中毒的高发期。特别是在农村,食物中毒事故比较突出。为确保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各地食品消费监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切实做好食物中毒事故预防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食品消费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站在讲大局、保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把预防春夏季节食物中毒工作摆到重要位置,针对春夏季节餐饮消费特点,对重点目标、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管,切实做好食物中毒事故预防工作。

  二、突出监管重点,落实监管责任。各级食品消费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重点品种的监控和重点目标、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特别是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点、农家乐、农村集体聚餐、流动供餐和城乡结合部、农村的小餐饮经营单位,重点检查落实食品和食品原料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落实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履行餐饮加工不添加非食用物质和不滥用食品添加剂承诺的情况,严防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要注重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收集和认真分析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餐饮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认真查实,及时依法处理。

  三、督促餐饮经营者当好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有效的宣传和督促,使餐饮服务经营者切实履行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第一责任,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卫生规范,做好专用工具、容器、冷藏设备和餐饮具清洁消毒工作,杜绝生熟食品交叉污染、加工储存不当等现象;不加工和食用死因不明的水产品和畜禽、超过保质期限和腐败变质的食品,不加工和食用野外拣拾的蘑菇和野菜;购进食物、原料时,严格索证,确保食品原料安全;食品添加剂要专人保管,严格购入和消耗登记,不使用工业用盐加工食品,防止亚硝酸盐中毒。

  四、妥善处理餐饮消费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各级食品消费监管部门要做好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突发事故,要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地的食物中毒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既依法履行职能,快速控制事态,又积极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在联合行动中做好患者救治、善后处理等各项工作,降低损失程度,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五、进一步做好餐饮消费环节食物中毒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认真执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值守,明确相关责任,畅通报送渠道,及时准确报告餐饮消费环节食物中毒事故信息。对发生餐饮消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未及时报告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