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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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民用航空总局党委


民航总局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民航党发〔2008〕3号


党的十七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对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着力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民航总局党委在行业改革发展中担负着重要领导责任。大力加强党委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和行政能力,对于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推进民航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总局党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狠抓安全工作不放松,大力推进改革开放,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总局党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抓大事、议大事、管大事的精力不够集中,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的力度不大;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不够规范,科学决策机制还不完善;三是管理不严的问题依然存在,督促检查和抓落实不到位;四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够,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五是思想、工作作风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以上问题和不足反映了总局党委在自身建设方面与中央要求还存在差距,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此,总局党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正确履行职责,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管大事、把全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总局安全管理、市场管理、空中交通管理、宏观调控和对外关系五项职能,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集中精力抓大事、议大事、管大事、把全局。以更加宽广的视野,分析世界民航发展态势,研究我国民航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发展规律,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针对行业安全管理和经济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行业发展中的结构性矛盾、行业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够协调、民航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不够明确、公共服务职能偏弱等重大问题,找准问题症结,提出新的举措,每年研究解决几个突出问题。大力推进立法和制度建设,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坚持依法行政、公平执政、廉洁从政,提高决策力、执行力、公信力。

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执行总局党委会议规则、总局工作规则及决策程序。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都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需要集体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成员会前要深入研究、认真准备,会上要集思广益、充分讨论,慎重决定。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对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在确定思路、完成可行性研究、形成初步方案的基础上,采取深度调研、专家咨询、中介机构评估、社会公示及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要严肃纪律,未经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和集体讨论的决策事项,党委成员不事先许诺、不个人批条子或个人说了算。集体决定了的重大事项,要坚决贯彻执行。总局纪委、派驻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每半年检查一次党委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重大决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坚持严字当头,依法依规严格管理。党委成员要严于律己,要求下属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自己分管的部门、联系单位依法合规履行职责承担领导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首先要管好总局机关干部。要细化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公务员奖励和处分条例等规定,做到奖罚分明,该表扬的表扬,该批评的批评,对问题突出、屡教不改的果断撤换,对违法违纪的严肃处理。对干部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党委书记每年要与总局机关各部门正副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谈心一次以上,党委成员每年要与所分管的部门处以上干部、联系单位主要领导谈心一次以上,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他们的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总局重点做好立法决策工作,把执法监督层面的工作交给地区管理局;对于企业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各级行政管理机构不参与具体管理,重在加强指导和监督;进一步理顺总局机关各部门职责,避免职责交叉,防止缺位、越位。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管控,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重大投资。要推行巡视制度,加大督促检查、推动工作的力度,克服畏难情绪和好人主义思想,坚持公平、公正,一抓到底,在原则问题上不含糊、不迁就、不动摇,做到旗帜鲜明。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决防治腐败。党委成员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任何时候都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职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要把反腐倡廉工作同行政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早打招呼,早做工作;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了解、及时提醒,实行诫勉谈话制度,防患于未然;出现问题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认真总结、吸取近年来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深刻教训,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推行政务公开,抓紧推进重要部门、重要岗位干部定期轮岗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实行预算、责任审计和追究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和津贴薪酬标准,特别要管住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工资收入;清理、杜绝各类“小金库”、“账外账”问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健全完善防治腐败的长效机制。

五、坚持求真务实,发挥表率作用。党委成员要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坚持求真务实,在追求工作实效上多下工夫。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和规模,原则上总局机关每个部门每年召开涉及行业的较大规模会议不超过一个,其他必要召开的会议应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党委成员要带头开短会、讲短话;严把发文关,少发文、发短文,一般不阅批未经办公厅处理的请示报告件;对相关工作主动协调沟通,避免政出多门和相互矛盾。要广开言路,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党委班子联系群众、听取意见的渠道。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党委成员每年调研不少于两个月时间,重点抓1—2个具有综合性、全局性、普遍性的课题,事先提出调研方案,由办公厅统筹协调,组织综合工作组摸清情况后,把问题分解到各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党委成员参加公务活动,由办公厅协调安排,一般不出席纯属礼仪性的接见、照相、剪彩、颁奖、庆典、宴请等活动,不为商业性活动和单位题词题字,减少应酬。党委成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严禁层层陪同、轮流宴请。党委成员出差,总局机关和下属单位领导不要送迎;京外由接待单位一名值班领导负责,其他领导一律不得到机场迎送。

六、严格党内生活制度,不断增强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坚持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调查研究制度、联系点制度、讲党课和作形势报告制度,自觉加强党性锻炼,自觉接受监督。要严格按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真心诚意听取群众意见,加强思想交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

贯彻执行此《决定》,党委书记负总责,其他党委成员分头落实。总局纪委、派驻监察局每年检查一次《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向党委报告。党委成员在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时,要把贯彻执行《决定》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向党委汇报。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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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6年第6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6年第6期公报)


(1996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赵宝珍(女)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徐代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陈德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蒋元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程振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库曼斯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殷松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土库曼斯坦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俞成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黄士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周锦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连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任命许月荷(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其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关于颁布《天津市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件〉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件〉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转播台、收讯台、监测台(站)、差转台(站)、微波站、地面卫星站、有线广播台(站)的广播电视设施。
第三条 天津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实施。
各郊区、县广播电视局(站)负责本地区广播电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外线的巡视。
第五条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根据广播电视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技术保护区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不得藉故占用农田随意扩大技术保护区。
第六条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划定的技术保护区,应设置围墙、围网和明显标志物。
第七条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技术保护区。
第八条 《条例》第五条所列行为及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应予禁止:
(一)在发射天线、地网区域及地网四周五米的范围内开渠、打深井、挖坑取土;
(二)在以中波发射台天线底座为圆心,半径为二百五十米范围内倾倒工程废土、垃圾和排泄废水;
(三)在距发射天线、馈线五百米范围内新架设十千伏以上(含十千伏)的高压线。
第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行为及下列危及广播电视节目传送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应予禁止:
(一)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专用电缆和光缆两侧各五米范围内用钢钎探物、探坑取土、开渠、打井;
(二)攀登天线塔桅(杆)和有线广播杆,在有线广播杆上拴系牲畜;
(三)拆毁或迁移有线广播的杆、线、变压器和喇叭等设备;
(四)在有线广播线路下,新建各类建筑物,最高点距架空线小于一米。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或占用广播电视的专用公路及甬道。
第十一条 在以中波发射天线底座为圆心,半径二百五十米范围以外,新建建筑物,高度应以邻近天线底座为圆心,仰角不得超过2°,且不得连片建筑。
第十二条 在微波通路上兴建建筑物,由规划部门按照广播电视技术高度要求,控制建筑物高度和微波通道宽度。
第十三条 在有线广播线路周围新植树木,应距线路二米,超越保护间距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依据《条例》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四条 架设的电力线、通讯线,与有线广播线平行时,须间隔二米,交越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埋设电力线、通讯线和各种管道(石油天然气管道除外)与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线路平行或交越时,应事先征得所在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国你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凡需在天线场地内埋设与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线路平行或交越的电力线、通讯线,应事先向所在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在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下施工。
第十六条 凡修路、建房、兴修农田水利、开山炸石及架设其他线路,需改动有线广播杆(线)和广播电视专用电缆、光缆的路由时,应事先征得所在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拆迁广播电视台(站)、发射天线及附属设施时,应事先向所在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拆迁,拆迁和复建费由迁改单位承担。
涉及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须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新(扩)建工程项目时,凡涉及《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应事先与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经协商后,方可报批。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细则第七条规定不听劝阻的,处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让违章行为。
(三)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
(四)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按《天津市违章建设处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视损坏程度,由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天津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10日